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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现状及中国对策

2023-01-27黄璇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4期
关键词:数字贸易政策建议

黄璇

摘要: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正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股新的浪潮,现有的传统贸易方式也因此受到巨大挑战。美国率先构建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全球贸易中占优势。与此同时,欧盟也建立了一套数字贸易规则,即“欧式模板”。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也感受到了巨大压力。文章建议中国应积极制订全球数字贸易新规则,并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关键词:数字贸易;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欧式模板;政策建议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全球开始步入数字化时代,随之诞生了一种新型贸易方式——数字贸易,这种新型贸易方式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国际贸易的固定局面,不再只有大型资本企业垄断对外贸易,也给许多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打开国际市场的机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标准,并逐渐成为推动乃至带动全球经济增长的一股新兴力量(周念利等,2017)。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聚焦于数字贸易规则。各国为了在全球数字贸易竞争中抢占优势,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着自身优势,率先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签订了TTIP、TPP、TISA等一系列贸易协定,已经形成了影响较为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 “美式模板”(李杨等,2016)、“欧式模板”(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这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中国在这些数字贸易规则的挑战下,如何更快更好地参与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满足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诉求显得尤为重要。

二、数字贸易的概念

数字贸易的定义一直在不断地补充和修正,但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最早的定义是2012年USBEA提出的“以信息技术进步为基础的跨境贸易”(高凌云和樊玉,2020);2013年,《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中正式提出“数字贸易”是“利用互联网通过数字化手段传输服务的商业活动”的概念;2014年的第二版继续补充说明数字贸易是“利用互联网在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种全球贸易方式”;2017年,《数字贸易的主要障碍》中再次扩展,认为“数字贸易不仅包括产品的线上销售服务,还应包括实现全球信息化、实现智能服務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雷辉和聂丽娟,2020)。虽然目前对于数字贸易的概念仍然没有准确的界定,但是学者们一直在尝试不断深化拓展其内涵,大致说来就是一个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媒介在跨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门,主要包括版权和许可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长途电信服务和商业专业技术服务的商业模式等。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它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贸易方式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通过互联网省去了很多线下繁杂的手续,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质量,买家可以随时随地购物,提升了买家的购物体验感。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比重的逐渐增加,现行的数字贸易产品交易无法在传统的数字贸易规则下进行,所以构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成了全球的共同目标,各国都在努力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

(一)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

美国作为世界数字贸易的领先者及领导者,已经率先构建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规范的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按照时间顺序,美式规则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0年美国-约旦缔结FTA开始,这是第一个提及电子商务章的FTA,但是在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等方面,效果并不是很显著;2003年美国—新加坡FTA中首次出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商务章;第一阶段的代表协定是2007年缔结的美韩FTA,其中美国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但是也仅仅是主张,并没有产生强制的约束力。

第二阶段,2008~2015年,这一阶段美国参与了3T谈判,即TPP、TISA、TTIP,TPP中美国制定了完整的电子商务章,还提出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当地化”“源代码保护”等数字贸易规则,虽然最终美国退出TPP没有生效,但是TPP中所体现的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已经具备了雏形,为今后新规则体系的构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第三阶段,2015~2019年,美国先后签订了USMCA和UJDTA,这两者都是在TPP的基础上继续升级拓展,还引入了一系列新的数字贸易规则,例如“政府数据公开”“数字服务税非歧视性征收”等。USMCA是最能体现美国数字贸易核心利益诉求的RTA。

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在经过多次的改进升级拓展之后,已经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标准且成熟的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一方面,美国是在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美国是为了尽量满足自己的核心利益诉求,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导权及话语权,实现各国数据的自由流动,进一步促进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禁止获取源代码要求也有利于继续维持美国在很多技术上的垄断地位。

(二)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

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提到目前欧盟共签署了数十个FTA,涉及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章主要包括“电信章”“金融章”“投资章”和“知识产权章”。通过对比分析这些协定文本,可以发现数字贸易“欧式模板”具有的特征。

1. 规则体系尚不成熟

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各个数字贸易部门一般都是相互协作发挥作用、紧密联系,但是欧盟签订的FTA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十分零散,不完整,缺乏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盟数字贸易发展的进程。除此之外,欧盟制订的一些数字贸易规则已经相对比较落后,如仅有金融服务部门开放数据流动,且开放程度较低,无法适应当下数字贸易的发展;并且也没有提出在数字贸易新规则与传统的国际贸易碰撞的挑战下的具体应对策略。

2. 重视个人隐私保护

欧盟在这一点上与美国的基本理念产生分歧,美国支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欧盟却反对数据自由流动,保护个人隐私。其中董瑞玲(2019)提到在《数据保护指令》(1995)的欧盟规制中,禁止向不符合欧盟隐私保护标准的别国传输个人数据。总之欧盟坚持在跨境数据流动时必须要遵循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除此之外,欧盟重视个人隐私保护还表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重视。如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提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中,由于“网络提供商权限”和“隐私保护”的矛盾无法解决,间接导致ACTA谈判失败。由此可见欧盟对于个人隐私的高度重视,当然这也是阻碍欧盟数字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

3. 出价由比较优势来决定

与美国对外贸易始终保持同一立场相反,欧盟会根据缔约国的实力强弱来有弹性地改变对外贸易政策。如欧盟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及“知识产权保护”这两个方面与美国的谈判中就丝毫不做出让步,坚持隐私至上的原则;但是在欧盟-韩国FTA及CETA中,同样也是针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欧盟却稍有让步,采取鼓励措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又如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提到,在欧盟的政策重压下,美企微软被迫实施“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Segal et al,2015)。但是,针对欧盟—越南谈判的政策建议中表示,越南应取消“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由此可见欧盟针对不同实力的国家会有针对性地调整贸易政策。总而言之,欧盟对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及“视听例外”这几个方面十分重视。首先,要通过跨境流通来实现数字贸易,但是欧盟主张保护个人隐私,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所以如何均衡数据跨境流动和隐私保护,成了欧盟一大难题。其次,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线上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传统的贸易规则已经无法解决当前数字产品的版权问题,而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则制定与美国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欧盟正在努力改善,要求中等经济体在“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让步,尽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共识,共同推进数字贸易的发展。最后,对于“视听例外”,欧盟也是相当重视。据有关统计,文化部门在欧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不可或缺,在欧盟 GDP 中占比2.6%,并给欧盟内部提供了大量的高质量工作(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欧盟对于文化采取的态度是明确引入“文化例外”,虽然对于“文化合作”的态度稍有松口,但是不采取实质上的措施,所以欧盟的立场还是呈现出比较坚定地抵御外来文化的趋势。

(三)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现状

面对美国数字贸易成熟完整且标准的规则体系,以及欧盟紧随其后建立的“欧式模板”,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此,中国也在不断做出努力,正在不断探索建立一套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雷辉和聂丽娟(2020)指出,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刚刚起步,并且还呈现出发展不均衡的态势,所以很难贯彻落实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一方面,国内目前还没有建成完整的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也是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竞争中一直无法占据主动权、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自然也就很难形成中国自己的数字贸易“中式模板”。另一方面,由于数字贸易的兴起时间还不是很长,相关的贸易数据很难搜集到,这也就意味着无法准确深入研究数字贸易现状,进一步加大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难度。

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都在致力于发展数字贸易,积极踊跃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同时中国一直比较强调数字贸易过程中的国家安全问题,这与数字贸易大国——美国强调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中国很难参与到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具体制定中;此外,美国作为率先发展全球数字贸易的佼佼者,正在以本国的数字产品来垄断全球的数字产品市场,市场垄断更不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难上加难。

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的这条道路上遇到了很多困难,但是中国不言放弃、继续探索,正在积极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来有为和宋芳秀(2018)指出,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等协定中使用了电子商务条款,同时还在积极推进多个电子商务议题谈判。2016年中国提交了“中国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提案”,2017年又推动WTO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达成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等部长决定等,可以看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潜力巨大,积极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努力实现本国数字贸易的快速均衡发展。

四、对中国发展数字贸易及规则制定的相关建议

我国作为一个数字经济大国,未来数字贸易的发展道路还很长,还有很多上升空间。能否从数字贸易大国升级为数字贸易强国,赢得国际话语权,构建属于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对中国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因此,中国必须要加快数字贸易发展的脚步,保持本国数字贸易健康穩定持续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习近平主席特别强调,要“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的进程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目前来看,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与别国相比,中国仅颁布了两个信息化的战略规划,并没有专门制定数字经济战略和规划。因此必须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为今后的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明确的方向;如城乡及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均衡,东部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要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未来要大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必须实现地区和城乡的均衡发展,重点放在中西部地区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上;同时我们还要将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方式更好地融合,发挥最大效用,加速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小型企业要加速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人才的专业素养,提高数字化运营的效率。必须全方位多角度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这样才能更快在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拥有话语权。

(二)实现跨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备受关注的两个数字贸易规则话题。美国作为数字贸易发展的佼佼者,一直在积极推进实现跨境数据的自由化,反对信息存储本地化。中国可以以美为鉴,结合实际情况实现跨境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实现跨境数据流动,形成中国式的跨境数据流动,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与异国的数据沟通交流,也不会破坏国家安全、损害个人隐私。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点产业,金融、石油等施行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将重心放在国内,防止数据的流失或是外来的入侵,维护国家安全;一些中小型企业涉及不危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可以放宽政策,实施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可以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对跨境数据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如政府数据、企业商业数据、个人隐私数据这些都不能实行跨境数据流动,一些基本的普通数据可以实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按照分类分级的管理方式,可以提高跨境数据流动的质量,提升跨境数据流动的效率,确保了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以欧盟作为标杆,在已有的不完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审查标准及质量,加大惩戒力度,维护合法知识产权的利益。

(三)积极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

由于数字贸易的飞速发展, 世界贸易格局正在发生改变,数字贸易的发展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中国要积极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了解各国利益诉求,掌握国际话语权。在与各国谈判时,应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坚持开放与保护,积极主动地去制定新规则,构建公平公正的新秩序,减少贸易摩擦,构建中式数字贸易规则。中国也可以携手其他国家共同推进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

(四)尽快建立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陈维涛和朱柿颖(2019)指出,我国处在数字贸易规则研究的起步阶段,要尽快建立属于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提升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竞争中的地位。

一方面,中国应充分借鉴学习美式及欧式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推进国内数字贸易发展进程,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同时也要从美国、欧盟的数字贸易发展进程中汲取经验教训,如美国和欧盟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两项数字贸易规则一直持不同立场,可见有些数字贸易规则也不适用于所有国家。所以我国要从实际出发,适当表达本国的态度立场,积极主动与持有相同观点的国家合作,拓宽数字贸易合作伙伴关系,尽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借助自身优势,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更多相关领域的发展。也不能好高骛远,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追求快而快,为了追求高标准而丧失方向,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展数字贸易。

五、結语

当前数字贸易飞速发展,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已经率先在国际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应该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首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利用数字经济来协同发展数字贸易;其次,要对数字贸易中涉及的数据实行严格的分级分类管理,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数据自由流动;再次,中国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站稳脚跟,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最后,要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脚步,要在数字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中国式数字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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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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