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鸿沟”弱势群体保护路径
2023-01-25叶荪静霖
叶荪静霖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随着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吸引了越来越多人关注,也给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利用大数据技术能解决复杂问题,如企业利用大数据减少成本提升效益,可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但同时,也应注意给一些不能熟练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没有实现网络覆盖的地区、无法享受现代信息服务人群带来的困扰。
一、关于“数据鸿沟”弱势群体
(一)“数据鸿沟”的定义
“数据鸿沟”存在于个人、家庭、企业间,说明不同人群获得数字化便利存在差异。“在所有国家,总有一些人拥有社会提供的最好的信息技术。他们拥有最强大的计算机、最好的电话服务、最快的网络服务,也受到了这方面的最好的教育;而另外有一部分人,他们出于各种原因不能接入最新和最好的计算机、最可靠的电话服务或最好的网络服务。这两部分人之间的差别,就是数据鸿沟。”[1]
(二)“数据鸿沟”弱势群体现象
“数据鸿沟”弱势群体(以下简称“数据弱势群体”)是指受知识文化水平或固有的生活习惯、外部条件限制,无法享受现有的先进计算机、互联网等新型工具带来的数字红利的人群,老年人是其中的主要群体。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0 年3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 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3%;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64.5%,较2018 年底提升4.9 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6.2%,较2018 年底提升7.8 个百分点,城乡之间的互联网普及率差距缩小5.9个百分点。”这表明互联网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城乡差距在逐渐缩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成为新热点,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共同推动下,从手机支付到人脸识别,从Siri 语音助手到棋手AlphaGO,智能化、科技化已渗透到生活的多方面。但是受制互联网双面性等原因,技术红利无法惠及每一个人,从而产生了数据弱势群体。
(三)“数据鸿沟”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随着手机、电脑等高科技产品更新迭代速度不段加快,大数据、VR 技术的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着深刻变化。同时,老年人在社会中的比重逐渐上升,受限于生活习惯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难以适应新型生活工具和生活方式。大部分老人无法使用手机完成二维码支付、网上购票、网上预约等,一部分不会使用智能手机。
二、“数据鸿沟”弱势群体亟待保护的权利
(一)“数据鸿沟”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首先要明确数据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从基本法上探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确定数据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时应当着重考虑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根据上面的分析,归纳出数据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发展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中的尊严权,因为数据弱势群体涉及的基本权利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可能仍然存在除此之外的权利,现仅以该四项权利为基础进行研究。
1.自由权
所谓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故自由权实际上即法律自由。[4]在数据弱势群体保护语境下,自由权主要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对传统人工方式和现代电子方式自由进行选择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个体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数据弱势群体自由权的具体体现。
2.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
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对于数据信息的不正当收集和揭露使用,成为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中禁止的行为。智能设备和大数据的应用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收集数据之前应以用户的同意为前提,尊重个体的选择。电商平台交易、搜索引擎浏览、智能设备运用所留下的“痕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任重道远。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数据弱势群体的发展权与自由权紧密联系,拥有在社会生活中,利用多种方式,寻求个人生存发展享受现代信息数字社会便利的权利,应当保护数据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数字红利的发展权。
4.尊严权
数字信息化时代给尊严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对侵害人格尊严的各种新类型人格利益提供兜底保护。与具体人格权不同,尊严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承认典型权利类型之外其他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形下有权据此寻求救济。
可以发现,四种基本权利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结合的整体,互相影响,共同构成数据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集。
红外线感知、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便利,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混乱。法律是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推进的,对于数据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一个新课题,随着智能手机、单位和政务服务机构的电子化进程加快以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而随之产生。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 年11 月25 日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 号),明确“应当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对策建议
(一)增强“数据鸿沟”弱势群体信息权利自我保护意识
信息权利意识是指明确知道拥有的信息权利类型,同时了解权利遭受侵害后如何进行救济,通过社会进行宣传、倡导来培育塑造,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公益广告循环播放、开设讲座、布置展报等方式,为公民提供催生信息权利意识的社会氛围。
(二)进行“数字援助”
“数字援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数据弱势群体享受技术红利的条件,二是提高该群体的“数字”运用能力。网络覆盖力和相关设备的覆盖率是“硬件”的准备,更重要的是对数据弱势群体进行数字技术培训,使其接受度(软件)与硬件的铺设速度相匹配,使更多人获得数字红利,尤其重视对偏远地区和乡村进行数字技术普及,为其提供免费的社会培训,提升数据弱势群体整体使用只能设备的能力,加深对数字化社会的理解。
(三)进行相关的行业规范和监管
在不同服务行业建立行业管理规范,要求相关服务行业在大力推行数字化管理的同时,针对数据弱势群体保留人工办理方式,提倡保留 “人工窗口”,方便数据弱势群体办理业务。
(四)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是在实践生活中产生的,随着社会生活实践的丰富而发展的,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明确数据弱势群体利益保护范围,鼓励企业推进信息化的同时保留人工办事方式;保护隐私权,规范数据收集者的行为,设置合理的监管制度等,对数据流动进行监管,对收集到的数据信息的使用和流出进行规制,加强对数据弱势群体的隐私保护。
对大数据所提出的新挑战作出清醒的分析和判断,依靠社会科学的方法,来重新厘定法律规制的方法、范围和强度。[7]既要实现对数据弱势群体的权利的有效保护,在推行数字化的同时从法律层面提供救济方式,又要注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未来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