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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罪犯婚姻家庭问题探讨

2023-01-25李婵娟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22期
关键词:服刑婚姻家庭罪犯

□李婵娟

一、监狱服刑罪犯的含义

要想弄清楚监狱服刑罪犯的含义,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罪犯”这一概念。罪犯指的是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后,正在执行刑罚的人。泛指有犯罪行为的人。而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这些罪犯是需要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所以,我国监狱学意义上所指的罪犯,只包括监狱的在押罪犯。那些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没有被收监关押,被判处拘役这一刑罚的罪犯,其被剥夺人身自由又是短期的,被单判处附加刑的罪犯,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或剥夺,这三者并没有因其犯罪在婚姻问题上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根本不涉及婚姻权利的实现等问题,所以,本文所要讨论的仅仅限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婚姻问题。

二、监狱服刑罪犯的结婚问题

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自由这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可依法登记结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即使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除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外,仍然享有结婚的权利。罪犯的婚姻权利是我国刑事法律未明文剥夺的一项权利,也是罪犯权益中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罪犯结不结婚,只有他愿不愿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监狱服刑罪犯的结婚的权利虽然并未被剥夺,但在服刑期间能否办理结婚登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该注意的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的这个条款的规定,对罪犯而言,仅仅是昭示有结婚的权利。

首先,由于这项权利与罪犯的人身密切联系,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存在特殊性,人身不自由时,其婚姻行为能力也随之受到限制,罪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履行婚姻义务以及实现婚姻权利都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前往登记机关登记,而结婚行为因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需要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其次,我们普通公民办理登记结婚已无须向单位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但服刑罪犯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申请手续,因此,服刑罪犯的婚姻权利若要真正得以行使,必须得到监狱的帮助,否则其无法成为事实上的婚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行为主体。因为监狱服刑罪犯的婚姻登记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监狱,其行为没有独立自主性,罪犯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状态,他只有在通过监狱的审查,并由监狱作出专门安排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之后,在监狱民警的看押下,才有可能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尽管如此,罪犯的结婚权也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一种民事权利。监狱服刑罪犯即使获得了法律上对其婚姻的认可,也只是在形式上产生了身份关系。因为人身自由被限制,又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因而结婚权只是象征意义的。

三、监狱服刑罪犯的离婚问题

离婚自由也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定民事权利。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愿意继续再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解除。

(一)罪犯的协议离婚。法律未限制服刑罪犯协议离婚的权利,但绝大多数服刑罪犯因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即使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登记;从有利于监狱安全和改造罪犯的问题出发,处理罪犯有关离婚事务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并且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上达成合意的,民政部门可创新工作形式,与监狱机关沟通协调,由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监狱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罪犯的诉讼离婚。罪犯的犯罪给家庭造成了很大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罪犯服刑期间的离婚问题是监管改造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无论是罪犯本人提出或者配偶提出,在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必然涉及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离婚案件由配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罪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离婚案件的审理一般在监狱内进行。而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出发,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尽可能作出调解,监狱机关积极协助,构建罪犯改造的社会支持系统,维持婚姻状况。确实需要判决离婚的,可依法判决。

四、监狱服刑罪犯的家庭问题

在《民法典》第五编的婚姻家庭编中,调整因婚姻家庭问题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对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涉及抚养、扶养和赡养等。但罪犯由于在监狱服刑时期人身自由失去了,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因此需要监狱机关的协助和处理。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在监狱服刑时期,罪犯有权会见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其中,对“亲属”的范围界定,涵盖了配偶父母和子女。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表现一贯良好,离开监狱不至于有社会危害性的,监狱可依据实际情形,准予该罪犯离监探亲。而针对那些确实有情况特殊的罪犯,经过审批得到特许,还可以允许其离开监狱处理必要的家庭事务或者归家探亲。有关罪犯离监探亲的这项规定,不但可以丰富其婚姻家庭权利的有关内容,而且为罪犯婚姻家庭其他权利的有效实现创造了相应便利的条件,使得罪犯也可以有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尽忠尽孝。服刑罪犯并不因为失去人身自由而免除其抚养、赡养义务,罪犯应通过会见、通信等渠道关心子女的健康成长和配偶、父母的生活。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协调地方政府,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罪犯思想情绪稳定,促进罪犯更好地改造。

五、监狱服刑罪犯婚姻家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罪犯结婚后的生活方式问题。监狱服刑罪犯结婚后如何生活?需不需要为其另设夫妻单间,以便共同生活?那刑罚又该如何执行?如此看来,即使允许监狱服刑罪犯办理结婚登记,罪犯结婚权利的实现依然面临着诸多的现实问题,监狱不能为其提供共同生活的场所,也没有办法解决这些现实中的各种难题。因此,即使服刑人员能够结婚,也并不意味着就享有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有关权利。

(二)罪犯的事实婚姻问题。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均没有配偶的情形下,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没有前往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但男女双方如若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符合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却不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就得依据解除同居关系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罪犯。对与罪犯有同居关系且生育子女的,要求到监狱会见的,经过严格的审批之后,可安排会见。没有生育子女,且未调查核实清楚的,不宜安排会见。

(三)罪犯特困家庭帮扶问题。监狱在押服刑罪犯中大多数都是青壮年,其中有一部分是其家庭依靠的主要劳动力。这部分罪犯服刑后,直接导致家庭子女无人抚养、老人无人赡养等具体困难问题,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安全改造,甚至影响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因此,监狱对特困家庭的罪犯进行救助帮扶,是对稳定罪犯改造思想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发送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监狱可以从罪犯的劳动报酬中提取部分报酬来用于罪犯特困家庭的补助。目前,一些监狱设立了“罪犯帮扶基金”,用于帮扶一些特困罪犯家庭,但从长远看,对特困罪犯家庭来进行帮扶是各地方政府所应尽之职责,只不过,监狱的帮扶是辅助性的,临时性的。

(四)服刑罪犯婚后子女生育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出发,尚不应准许监狱服刑罪犯结婚后在服刑期间生育子女。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性自由权是生育权这一权利能得以实现的基础权利,很显然的是,服刑罪犯的性自由权是被剥夺了的,所以他们即使结婚了也没有办法以自然的方式来孕育子女。第二,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监狱尚不具备为已婚罪犯提供人工授精的条件。第三,监狱服刑罪犯也无法对其出生后的子女承担起父母应尽的监护责任和照顾义务,不能有效保障其子女的合法权益③。

(五)罪犯的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问题。虽然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是有权利会见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的,但我国《监狱法》没有具体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后,应以此为准,即“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子女”属于“近亲属”。而此处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应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因此应将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纳入罪犯可会见人员的范围,不应剥夺其有关权利。

综上所述,作为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之一的婚姻家庭权,这是不可被剥夺的、天赋的权利,监狱服刑罪犯也应当跟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在看待监狱服刑罪犯婚姻家庭问题时,我们理应要持有这样一种基本的理念,这也同时是监狱进行人性化改造服刑罪犯、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所作出的一种必要的措施。不仅如此,还应适当创造必要条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服刑罪犯的婚姻家庭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不仅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维护。作为特殊群体的监狱服刑罪犯,现实中他们的婚姻家庭权很难像普通的公民一样得以行使,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区,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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