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研究
——以《民法典》为范本
2023-01-24天津工业大学刘颖出
天津工业大学 刘颖出
由高空抛物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近些年来,高空抛(坠)物事件频频发生,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我们在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也多有了解到,比如,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等等,每一桩触目惊心的案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在悲伤叹息的同时,也应该反思到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认定有应当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是当务之急,进而守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积极回应了时代所关心的问题,被誉为“现代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这一举动实际上修订了之前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高空抛物坠物的致害责任,回应了实践中一直存在的两难处境,即侵权人难确定,受害人难得到赔偿。本文着手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研究并讨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目的是使我国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更加符合法律的公平,以期实现社会所向往的公平正义。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
研究与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深入分析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立法的初衷,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违法行为。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或者高空向下抛掷物品,这一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的要求,同时也是一条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因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当属违法行为。《民法典》中已经明确,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同时也触碰了法律。其次,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行为人因其高空抛物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不利后果。在这里,我们认为,损害事实应当作出广义解释,只要是因高空抛物行为,不管受害人是受到了人身上的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应当属损害事实的范畴。再次,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的发生和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因果关系。是因为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从而导致损害事实发生。最后,是主观过错要件。行为人在向外抛掷物品之时,应当预见且可以预见到自己的抛掷行为会给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性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仍放任自己的抛掷行为,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没有达成共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遵循何种归责原则,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观点不一,笔者对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发现主要有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推定过错责任说四种。这几种学说各有各的优势,也有其缺陷。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之内,即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应存在过错。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则应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二、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承担
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对于“飞来横祸”,我们应该如何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法律明令禁止高空抛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可见,从高空中任意抛掷物品,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次《民法典》的修订,在1254条开宗明义指出高空抛物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一禁止性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明确表态,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是相较于此前《侵权责任法》的一大进步,对于引领民众遵守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高空抛物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等行政责任,以至于刑事处罚等刑事责任。高空抛物一直以来是一个民刑交叉的问题,此前一直有着重民轻刑的倾向。而近年来,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多发。比如,前段时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酒后肆意高空抛物的案件,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某某的案例并非个案,从该类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因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未知风险,危害极大,由此可见,高空抛物被法律明令禁止是有现实依据的。
(二)高空抛物的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明确了由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高空抛物坠物的,如果可以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主体,原告以抛掷物品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为理由提起诉讼,则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也就是关于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原告以坠落物品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为理由提起诉讼,则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也就是关于坠落物致害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三)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社会实践中,高空抛物案件的一大难题就是直接责任人难以寻找。该条则针对直接责任人难以找到,直接责任无法适用时做出了规定。在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推定案件被告存在过错,被告人在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时,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在重庆的“烟灰缸案”中,原告郝某被高空坠落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将24户住户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22名住户共同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此条文看似苛责,实际上则对高楼住宅的所有住户以及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然而在实践判例中,被告人大多不服从判决,认为仅仅因自己无法提供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的证据,而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因此,《民法典》新增了一项追偿原则,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追偿原则有望解决“连坐”局面。
该条文中的“补偿”有以下几种含义,首先,补偿指的是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补偿数额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而定。此外,我们应当明确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补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弱者,分散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对可能加害人进行否定性评价。最后,该补偿责任的承担并不代表各被告分摊责任,不代表各被告承担相同的补偿结果。法院在划定补偿责任具体数额之时,不能采取和稀泥的处理办法,应根据可能加害人为实际加害人的可能性大小、被告自身的经济状况而定,使得责任的承担有着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这样才不至于发生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不良后果。
(四)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规定是对之前《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扩大了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将承担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其中。此举能够有效防止各方相互推诿扯皮以致难以确定建筑物管理者的情况出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安保责任,切实保护好业主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此外,我们应当认识到,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即该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若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相关约定,也不可作为免责事由。
该规定一方面从立法层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防范高空抛物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比如加强宣传工作、设置警示标语等等;另一方面如若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对于防止物业等管理机构推卸责任起到了重要作用,便于有关机关证据的搜集。那么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机构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在居民社区开展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制宣传活动,在社区内悬挂标语,对居民的行为起到一个良性的引导作用。其次,应该加强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将可能存在的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再次,应采取安装监控等安保措施。最后,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对于相关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高空抛物侵权的立法评析
我国高空抛物立法经历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至《民法典》第1254条的修订过程,具有进步性,但仍有改进空间,笔者将通过立法背景分析,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完善与重构提出建议。
(一)立法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城市人口也在迅速增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屡见不鲜。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断案依据各不相同,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这就急需一部法律加以规制,《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责任。相较于《侵权责任法》而言,《民法典》保留了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同时也表明侵权者的责任自负,可能加害人享有追偿权。新增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把以前没有明言的规则说明白,同时针对目前的社会关切作出了积极回应,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二)规制高空抛物侵权的法律完善建议
高空抛物坠物作为一个社会治理难题,笔者认为,除了依靠法律制度的规制,还应当建立综合救济体系。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受害人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弥补自己的损失。高空抛物案件逐年攀升,只有多种救济途径相互配合,才能给予受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最大限度救济被害人的权利。首先,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社会保障权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的被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也是人权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设置商业保险。将高空抛物侵权造成的损失纳入商业保险范围,保险虽然无法从根源杜绝高空抛物的风险,但能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获得最大限度保护。
(三)完善高空抛物的相关对策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254条在对于补偿责任人的补偿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配合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现提出几点建议如下:第一,应明确补偿责任范围,从“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出发,应着重以人身利益为主,人身利益优先于财产利益的补偿。与此同时,应明确规定侵权人赔偿受害者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最大限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补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比例应予确定。关于补偿数额的认定标准,相比于“平均主义”“比例原则”是更为妥帖的认定标准,即在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中,依据可能加害人的行为与受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性上,根据每个人对损害所做的贡献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二,建议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各司其职的情况下,加强合作,而不应该推诿扯皮,对各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应坚决杜绝。主动找寻加害人,强化对加害人的惩罚力度,并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从而最大限度强化其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还受害者一个公道,捍卫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针对责任主体的范围应予确定的认定标准,实务中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实际使用”为标准;二是以“居住+使用”为标准;三是以“占有或实际控制”为标准。笔者认为第三种标准更加适合,占有或实际控制在民法中就证明该民事主体对该建筑物具有一定的支配力。也可以解决出租情况中对于出租人合理情况的排除问题。最后,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看,每一位民众,都应当作到心中有法,以实际行动身体力行做一个守法公民。强化对民众的思想教育,是守护城市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小红书、抖音和微信公众号等多方平台,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政府部门、小区物业以及社区工作者也都应当行动起来,可以实施奖励性政策,对成功举报高空抛物的群众给予适当奖励,这样便可以让人们改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是每一个群众的责任。
四、结论
《民法典》被誉为当代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面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笔者以《民法典》第1254条为切入点来探究学习,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安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54条,在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完善。明确指出“高空抛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保留了可能加害人共担责任的立法思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赋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另一方面,还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等有关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于《民法典》第1254条的出台尚且存在着争议点,这就需要我们来进行更加深刻的研讨。让高空抛物坠物不再成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威胁,以期在源头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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