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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庭审的概念界定、经验总结与制度推进

2023-01-24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跨域庭审协作

刘 旭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 450052)

跨域庭审是在新时代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方针指引下,运用跨域治理理念及其治理方法改进传统诉讼服务的制度实践成果。跨域庭审与跨域立案、跨域调解等跨域司法举措一道,成为新时代我国司法服务变革的重要体现。我国一些地方法院拓展改革领域,增进改革联动,就跨域庭审展开一系列实践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制度经验。未来跨域庭审的推广,要从理念革新、规则完善、运行保障三方面着手,促成庭审治理理念的转换,加强跨域庭审规则供给,推进跨域庭审人财物保障,全面构建跨域庭审健康快速发展的制度体系。

一、跨域庭审的概念界定

跨域庭审是审判权的行使主体跨越传统庭审空间,与管辖法院之外的多元主体,就充分高效的庭审参与进行跨域协作而形成的新型诉讼服务模式。跨域庭审的内涵首先在于管辖法院与外部主体间建立职能与信息上的连接,其跨域属性表现在跨越了传统驻地法院庭审的空间区域,而延伸到更为广阔的空间领域。跨单元、跨界别、跨区域的庭审服务协作作为跨域庭审的核心要旨,构成跨域庭审区别于传统庭审的主要标志。新兴信息技术更为跨域庭审提供了数字化传输平台,使跨域庭审能够通过多“点”连“线”,实现贯通多地域空间的庭审治理[1]。

(一)跨域庭审之“跨”的内涵剖析

跨域庭审之“跨”的意义在于连接与跨越,在于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主体之间建立职能和信息方面的联系,实现工作流程上的衔接以及信息上的共享。跨域庭审既跨越了司法管辖固定辖区的划分即在不同辖区的法院间确立庭审协作,同时也跨越了司法系统职能领域的限定,与不同职能领域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实现了审判与行政、审判与检察以及审判与其他国家机关间的跨领域协同。跨域庭审与传统庭审的区别体现在以往庭审各参与方均须集中于管辖法院驻地内特定的法庭空间,而新型跨域庭审两方对立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则存在着置身于管辖法院法庭场所之外的情形,原先高度集中于审判法庭这一单一空间里的庭审活动,转变为多空间、分散布局、多点连接的庭审架构。

(二)跨域庭审之“域”的内涵剖析

跨域庭审之“域”本质上是空间区域,它凸显了鲜明的空间划分意义,以空间之内明确的边界为内在构成,它的这一特征是在管辖法院驻地庭审空间与管辖法院之外空间相比较、相区分的意义上得以呈现的。“域”概念的经典阐释,就包括了横向水平联系性和纵向垂直联系性两方面内涵[2]。跨域庭审所跨之“域”就以管辖法院驻地空间设定为界,庭审活动跨越了传统的驻地法庭场所,拓展到驻地空间之外的其他空间领域。跨域之域隐含的边界性,是跨域庭审内涵特征的重要辨识标志,彰显了跨域庭审的空间界别属性。因此,跨域庭审对传统的庭审空间的突破,显然并不局限于法院系统之内,它还连通立法、行政、检察、监察等不同国家机关职能领域,连通基层自治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多元力量围绕庭审空间布局的广泛协同与服务合作。

(三)跨域庭审之核心要旨剖析

跨域庭审是司法活动引入现代治理理念并展示司法治理独特性的具体实践形式。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以多元协商为基础,政府、市场、社会多种治理渠道互补合作,多种治理主体既分工又合作、既竞争又协同的制度化构成[3]。跨域庭审就其核心要旨而言,是多元治理力量依托于治理契约及其治理规则,围绕高品质和高效率的庭审参与而进行的治理协作和治理联动。跨域庭审尤其打破了以往依照职能领域进行服务切割的模式,摒弃了各管一边、各自为政、互不协作的服务供给方式,确立了跨单元、跨界别、跨区域的庭审服务协作新形态,展现了不同领域机构为践行共同为民服务立场、满足人民基本司法需要而开展带有贯通性、整体性、一致性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运行。这使得传统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仲裁等多元化解纷渠道,得以在创新制度平台上获得进行制度统合和效能提升的新契机。借助于跨域庭审的普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能够建立更为深入、更加契合的治理协作联系,确立更为紧密、更为有效的制度衔接与资源共享,从而为更有效地达成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融通,为促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间相互支持和协同增效,提供了新的制度方案。

二、跨域庭审的地方经验总结

跨域庭审萌生于我国法院践行为民宗旨、推进便民服务的基层实践。新时代跨域庭审遵循个别试点、总结经验、复制推广的改革方法论,走过了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整体治理统筹和横向服务整合、以个微制度环节为突破贯通制度链条及延展制度改革、由局部试点观察改革成效并开展制度积淀、新制度变革与新技术应用的复合叠加与协同增效等一系列发展经验。

(一)借势延伸拓展诉讼服务领域

我国的跨域庭审探索最早始于地方法院为创新诉讼服务方式而推行的改革行动。跨域立案作为跨域司法改革的先行举措,在改革中形成了显著的先导效应,而跨域庭审则借势成为衔接跨域立案改革的延伸举措和深化之策。2015 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平台,将跨域立案作为诉讼服务亮点推行,作为立案后续流程的调解、审判、信访等数十项诉讼事务均被纳入跨域诉讼服务的范畴[4]。此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跨域庭审、跨域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在泉州市 12 个法院、42 个基层法庭探索实施跨域庭审这一新型诉讼服务模式,为我国推行跨域庭审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多方探索积累改革实践经验

随着改革深入,跨域庭审在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增进诉讼服务效率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全国多个地方法院专门就跨域庭审推行多种形式的制度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跨域庭审工作机制。例如,浙江省湖州市法院倡导“1+N”无差别诉讼服务模式,打通法院本部、人民法庭、矛调中心、巡回审判点之间的诉讼参与壁垒,努力打造“共享法庭”工作机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 年10 月启动使用“云上天平”跨域庭审系统,在百余起案件中适用跨域庭审,为当事人和律师参加诉讼提供便利;吉林省图们市法院打造“跨域立案+跨域审理”紧密衔接的诉讼服务,在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同时,积极做好跨域庭审相关的制度准备和保障,指引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当事人有效利用跨域庭审平台,解决自身利益诉求。各地法院灵活组织跨域服务流程,将跨域庭审与跨域立案、跨域调解等服务有机结合,使跨域庭审与在线立案、在线庭审精准对接,形成优化组合、特色纷呈、形式多样的跨域庭审实践格局。

(三)深化协作推动形成制度成果

我国多个地方法院立足于本地实际,在各自司法区划内开展跨域庭审改革实践。同时,不同法院间亦开始就跨域庭审展开协商合作,制定展现区域共识的跨域庭审工作协议。例如,2019 年12 月24 日,广州市南沙自贸区法院、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珠海市横琴新区法院联合签署《关于构建跨域立案、跨域调解、跨域庭审和共享司法资源等诉讼服务机制的协议》等多份协议,合作搭建具有跨域庭审等多项功能的跨域司法运行机制[5];2021 年10 月以来,为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四川省营山县法院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共同签署《跨域云上共享法庭协作协议》,双方跨越260 公里的地理距离开展跨域司法协作,分处两地的当事人以此司法协作协议为指引,得以在当地法院就近参加庭审,而法院则根据指派专门的“跨域服务书记员”,开展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庭审秩序维持等司法服务[6]。

三、跨域庭审的未来展望与制度推进

展望未来,跨域庭审方兴未艾,展露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跨域庭审全方位的制度推进,着眼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性目标设定,结合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内涵的国家治理转型,确立并贯彻跨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精准治理等新的治理理念,综合运用跨部门、跨区域、跨平台的治理方法,深入推广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治理工具,实现跨域庭审与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嵌入和深度整合。

(一)跨域庭审的理念革新

跨域庭审的推行首先是一场理念的变革,要将传统的区划分割、驻地定点、主场审案为特征的传统庭审方式,转变为区划协同、多点联动、贴近需求的新型庭审方式,通过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交互协作提供服务的理念植根和普及,达成对传统庭审方式的根本改造,实现新的司法审判革命性变革。推广跨域庭审,要求在思想上创新司法为民的实践进路与制度举措,要求切实结合新兴技术及其信息媒介的演变,精准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司法需求,根据其发展态势及不断变化的结构性特征,处理好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的关系,打造布点广泛、近距可及、普惠均等的线下高品质服务平台。跨域庭审凸显了以充分协商、契约纽带、合作联动为内容的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构成,倡导法院系统内各机构、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与社会公共服务力量之间的协同与合作,这要求摒弃以往的不对等、命令式、单向度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弘扬多元协商基础之上的规范缔结与治理协同,将传统“法院——当事人”二元庭审结构及其思维方式,转变为法院吸收并整合国家与社会主体的多元庭审结构及其思维方式,从而以思维理念的革新促进制度实践的发展,推动达成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布局,促进实现公众与司法之间全方位、有深度、高效能的互动,并最终以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展,助推国家整体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的完善。

(二)跨域庭审的规则完善

推广跨域庭审还意味着规则供给系统的调适和改进,要发挥现行司法规则供给“广分布、多层级、强适应”的优势,克服传统规则供给“单中心、长链条、拟制性”等弊端,不断推进党统筹性顶层制度供给、人大协调性法律制度供给、法院自主性规则供给、多领域多部门协同性规则供给等多规则供给渠道的发展和演进,构建党政协同、国家与社会协同、多部门多层级多区块间协同的,内容对合、端口衔接、功能互济的制度规则体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规划者、引领者和推动者,党制定的政策法规具有确立规则、引领变革、保证执行的效力[7]。新型跨域庭审规则体系的形成,要发挥党委在以跨域庭审为典型代表的新兴公共服务革命性转型中的变革引领、改革发动和规则统筹的重要作用,为打破路径依赖、推动传统制度向创新制度演变、实现司法制度体系创新提供治理动力,为不同国家机关分支筑牢共同立场、贯通服务职能、开展横向协作提供制度统筹。人大要运用其立法权,在跨域庭审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跨领域协作基本原则的设定,跨域庭审协作相关基础规范的制定,以及相关协助法律制度的搭建等方面,为跨域庭审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备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法院要依托其多层次组织体系,开发与各层级组织职能定位相适应的,与跨域庭审实践相贴近的规则,包括各级法院在工作流程、人员职责、内部协作等方面建章立制,为推进跨域庭审有效实施而创制具体、细微及可操作的规则。其他国家机关也要在各自职能领域内,细化协作规章制度,对接协作环节,严密协作责任,完善跨域庭审制度的综合配套,推动跨域庭审与国家公共服务广泛对接和有效融合。

(三)跨域庭审的运行保障

跨域庭审的实践需要多方资源及相应运行机制的保障,要在人员、财政、基础设施、技术配备等方面开展综合配套,并在机构与人员职责设计、监督考核、绩效奖惩等方面加以跟进。在队伍建设方面,要设立跨域庭审专员,专职从事跨域庭审相关运行保障工作,并为此加大组织协调以及信息技术使用方面的培训,开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在跨域庭审统筹、庭审协作等方面的技能培训,组建一支专业高效的跨域庭审运行保障队伍。在经费支持方面,要利用现有财政供给渠道,完善多层级财政支持功能,建立跨域庭审改革发展专项财政规划和投入机制,从多方面加强跨域庭审硬件设施的资金投入,提升跨域庭审相关场地及信息化设备等运营保障水平,包括引进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和技术平台,增加跨域庭审运行场地的供给等。在基础设施保障方面,要开设跨域庭审专区,划出专门的庭审场地,建立与跨域庭审案件增长相适应的庭审场地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法院跨域庭审基础设施的跟进和更新。要制定跨域庭审信息化建设发展目标,量化跨域庭审相关信息化指标,强化跨域庭审技术运行稳定性和传输速度等。要重视跨域庭审相关绩效奖惩指标的设计,将跨域庭审工作纳入当前奖惩考评体系,加大跨域庭审考核奖惩的比重,使之成为监督考评常态化工作机制的组成部分,促使这一制度获得长效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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