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欺凌行为的责任
2023-01-23周辉
周辉
(宜春学院,江西宜春 336000)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见诸媒体。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颁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它们是我国首批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门性法规,其施行有助于预防和惩治欺凌行为,遏制欺凌事件的发生。同时,我国学界也在积极加强对校园欺凌的理论研究,以期其研究成果对防治校园欺凌的实践有指导意义。
一、中小学校园欺凌有哪些责任要素
中小学校园欺凌的责任要素是判断某一行为是校园欺凌还是非校园欺凌的标准,即校园欺凌的构成要素。
(一)关于校园欺凌责任要素的不同观点
当前,对校园欺凌的责任要素,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责任要素或者认定标准。有学者认为,校园欺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种要素:第一,欺凌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恶意。第二,在力量上,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存在非均衡的状态。第三,在一定时间内,欺凌行为具有反复性或者重复性的特点。第四,欺凌行为造成被欺凌者身心伤害或者财产损失[1]。也有学者主张,校园欺凌的基本要素为:第一,校园欺凌的加害者是青少年,被害者也多为青少年,其中包含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实施校园欺凌的时间不仅包括上学时间和在校时间,也包含校外时间。第三,校园欺凌发生的地点既可以在教室、食堂、操场等校园内,也可以在校园外。第四,校园欺凌形式既包括殴打、谩骂等显性欺凌行为,也涵盖关系疏远、歧视氛围等隐蔽欺凌行为[2]。
(二)关于校园欺凌责任要素的基本理论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应当具有如下要素:第一,客观要素,它是指违法必须是行为,只有行为才可能构成违法,不是行为的思想和意识不能构成违法。第二,客体要素,客体是指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如果某种行为没有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就不构成违法。第三,主体要素,违法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第四,主观要素,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则不构成违法[3]。因此,任何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要素,缺一不可。
(三)关于校园欺凌责任要素的探讨
在法理上,校园欺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行为,它能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关于校园欺凌的违法要素,分述如下:
1.关于校园欺凌行为,需要讨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欺凌行为“重复”“反复”和“持续”的时间应该多长,才会对被欺凌者造成身心伤害。对此,目前尚无定论。由于每个被欺凌者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抗压能力差异比较大,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总体上,“重复”“反复”和“持续”的欺凌时间越长,造成的身体损害就越大,精神痛苦也就越多。该特点排除了“一次性”“突发性”和“偶然性”的行为是校园欺凌的可能性。第二,校园欺凌是一种以强凌弱、以多欺少、以大欺小的行为。如果欺凌者是一个人,该人力量优势明显;如果欺凌者是多个人,就形成实力上的优势。与此相反,那种以弱对强、以少欺多、以小欺大的行为,就不属于校园欺凌。
2.关于欺凌损害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在学生方面,常常产生如下问题:在心理上,产生自卑、恐惧、消沉、抑郁、忧虑、沮丧等心理问题;在健康上,出现失眠、噩梦、舆情、尿床等现象;在学习上,惧怕上学、厌恶学习、注意力分散等;在社交上,被欺凌学生失去对他人、对社会的信任,人际交往产生障碍,影响人格健全发展等;在行为上,吸毒、自残、自杀、酗酒甚至报复社会等。第二,在学校方面,欺凌行为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3.关于欺凌主体过错,总体上,不同的欺凌主体有不同的过错形态。校园欺凌的欺凌者、协助者和附和者通常具有实施欺凌行为的故意[4]。但是,家长或监护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往往具有未能尽管理职责或未履行监护义务的过失。如果数个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他们之间应有共同的故意。如果教唆未成年学生实施欺凌行为,教唆人主观上应存在故意的过错。
4.关于校园欺凌主体,主要是未成年学生。他们在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时,应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如果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年龄。如果承担侵权责任,他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基本要素有:第一,欺凌行为,欺凌行为具有重复性、反复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并且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处于不均衡状态。第二,损害后果,欺凌造成了对被欺凌者精神上、身体上及财产上的损害,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三,主体过错,在欺凌中,欺凌者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参与人一般存在主观上未能尽管理职责或者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过失。第四,欺凌主体,欺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或集体,可以是本校的学生,也可以是他校的学生。
二、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以行为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责任归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5]。
(一)现行我国关于校园欺凌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关于欺凌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在校园欺凌中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继续履行、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关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关于行政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前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是,该法明确指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关于数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规作出如下规定:[6]第一,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两人以上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对两人以上侵权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如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按份责任,两人以上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在难以确定其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各行为人的赔偿份额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或者原因比例确定。
3.关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遭受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它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情况下,学生遭受学校以外第三人侵害的,学校承担补充责任[7]。
4.关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承担法律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他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他的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用其财产支付损害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校园欺凌的责任立法
目前,我国校园欺凌立法严重滞后,突出表现在欠缺专门性、集中性的校园欺凌立法。我国应借鉴外国校园欺凌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校情,尽快制定一部详细具体、有针对性、易于操作的《校园欺凌法》。在《校园欺凌法》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校园欺凌的立法及其体系。《校园欺凌法》的主要内容如下:指导思想、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体体系、主体职责、处理程序(包括申诉程序、诉讼程序)、责任承担等。
(三)加大对校园欺凌实施者的惩处力度
当前,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定过于谦抑,失之过软。表现在: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行为人不受刑事处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欺凌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比较少,他们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欺凌的滋生和蔓延。第二,关于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欺凌行为的,不予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欺凌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档案被封存,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在以后的入学、就业等方面不会因受到处分或处罚而受到影响;依照法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不能采用“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措施。第三,关于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情况很少,从而监护人承担了因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总之,在校园欺凌中,欺凌者由于年龄或者其他事由,常常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比较轻的责任。
鉴于我国校园欺凌者呈低龄化趋势的情况,应当适度加大对欺凌者的惩处力度,处理好教育感化和惩治处理的关系,有力打击欺凌行为,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我国校园欺凌的教育责任及其体系
上述我国关于校园欺凌的责任方式,普遍适用于性质不同的各个行业,普遍适用于社会上不同职业、不同群体的人员,未能反映教育行业及其人员的特点,未能体现教育感化、惩罚处理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同时,我国现有的一些教育责任方式,由于其自身缺陷,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工读教育”由于需经学生父母自愿送读,几乎无强制性,且存在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8]。“收容教养”由于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正常的工作开展受到严重影响。
如何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校情的教育责任及其体系,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任务。为解决该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外国关于校园欺凌教育责任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各国校园欺凌教育责任的理论,同时结合我国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实际,制定校园欺凌的教育责任及其体系。我国教育责任及其体系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逻辑性和实效性,以解决现时教育责任的混乱性和实施效果较差的问题;第二,层次性和递进性,以解决欺凌损害程度与责任承担相一致性的问题;第三,前瞻性和概括性,以解决情势变化后出现新情况的问题。
三、结束语
我国对校园欺凌、校园犯罪和校园伤害事故等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是分别立法、分别处理,尚未从制度层面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学生权利保护体系。因此,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校园欺凌、校园犯罪和学生事故的内涵及其边界。从立法上对其做出系统设计,使各项规定既具有针对性,又相互衔接,从而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