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研究

2023-01-23张立群

关键词:宗教事务藏传佛教法治化

张立群

(青海社会科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进入新发展阶段,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形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现实需要。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具有区域的特殊性、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和信教群众的广泛性,形成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保障,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必由之路,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贯彻《青海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法治青海建设,有利于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取得的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宗教现象的认识与把握,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在理论上明确宗教的定位,在实践上找准宗教的特点,充分认识到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宗教事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①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是相对于政治化和人治化的治理模式。②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受众面广”的事务,也是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众性工作,全面准确地管理宗教事务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做到从宏观架构到微观实施,实现了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使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形成了地方特色,为有力促进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奠定基础。

(一)制定藏传佛教事务单行条例

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将党的政策法律化、宪法原则具体化、法律文件落实化的过程。根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实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规章,使之形成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具体操作的管理实效。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实现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规范化。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人大出台了宗教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正式颁布《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从宏观和整体的角度进行规范,之后青海六州相继就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制定了单行条例,体现出地方特色,针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对进一步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更好地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维护青海涉藏地区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效果。从时间的顺序上也充分反映出制定条例能够为管理工作提供方向和路径,实现管理工作的法定化。分别有(1)《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8日);(2)《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2009年9月24日);(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2010年1月12);(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2010年3月8日);(5)《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2010年3月22日);(6)《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2012年12月1日)。可见,各个地方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出台,真正将《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制度与措施、管理与要求落到实处,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根本,在制度的框架下使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有效化,为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依法全面规范藏传佛教事务

根据国务院、青海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重点突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的管理与规定,形成有法有规有据的管理。一是充分体现《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各地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除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了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的条款。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非法集会、游行、串联、静坐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禁止性规范,切实防范违法事件的发生,将法律的规范要求体现在具体的行为中,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区别。三是各个自治州制定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中进一步贯彻了《关于依法加强和改进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青办发〔2008〕19号)精神,明确县级各部门和乡镇在藏传佛教寺院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定位,相关管理主体的责任,突出充分发挥行政村在藏传佛教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使管理落实落地。四是按照《关于完善和规范藏传佛教寺院民管会建设的指导意见》(青宗字〔2008〕45号)规定,重点强化藏传佛教寺院民管会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寺管会主要成员的任职要求,寺管会的职责规定以及组织建设等具体事项,实现了管理有章可循和有据可依。五是对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规定。对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地学经的管理、流散僧尼的管理等都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同时,对活佛、僧尼等教职人员的相关行为,开展的宗教活动等都制定了具体的要求,使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规范有序,这些规定反映出各级政府始终按照法规、规章进行管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也进一步明确自己行为要求,成为宗教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三)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方式

寺院在藏传佛教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也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在长期的探索与实践中,就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的特殊性,青海结合区域特点实行了独特的管理方式,形成了地方特色。青海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藏传佛教寺院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13〕25号),明确了寺院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根据寺院分布与各教派情况不同,提出了“共同管理、协助管理、自主管理”的三种管理模式,明确了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有效解决了怎么管,采取什么方式和实行什么方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立以寺管干部为主导的寺院管理委员会,与寺院民管会共同履行对寺院的管理与服务等,形成了依法、管用、务实的管理方式并产生了因寺而治和综合施策的社会效果,充分实施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举措。在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的宗教事务“一核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新修订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2021年,以下简称《条例》)也对寺院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大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力度,对寺院乱建滥建宗教设施,增加信教群众宗教负担等进行坚决整治和有效遏制。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③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寺院管理法治机制,这种管理不仅是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寺院的客观需要,而且也实现了在“政策上有指向,实践上有载体,操作上有方法”的要求,在具体的实务中明确了工作要求、管理方式和督查项目,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过依法管理寺院,抓住了涉藏地区社会稳定的“牛鼻子”,守住了涉藏地区长治久安的“主阵地”,为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有益的借鉴,使藏传佛教寺院管理实现新的突破,形成了青海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地方特色。

二、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信教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复杂化,青海藏传佛教事务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各项事务的范围、要求和边界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出新的要求,给有效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一定的困难,现阶段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与实现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有一定差距,在宗教事务立法、推进宗教事务依法行政和实行宗教界法治宣传教育上,还有与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不相适应,需要客观公正全面地认识,明确影响与制约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问题。

(一)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待细化

地方性法规在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中起到规范与引导作用,是实现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有效载体。从制定的法规情况看,目前还不够全面和具体。一是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不详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新修订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章中共有5个条款,其中,对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行为未做出规定,在准确界定与甄别上不够具体化。二是义务性的规定不够清晰和明确。对于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的违法行为,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在认定与把握上欠缺明确性,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的相关活动、慈善活动、募捐活动以及宗教团体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的关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缺乏全面的规范。三是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和群众生产生活方面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措施。在管理层面有进行管理的规定,但是对于滥建、扩建和建造大型宗教造像以及私自认定活佛等行为也没有具体准确的处罚措施,在类型、对象、活动和社会影响上规定的空间过于宽泛,难以做到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与处理。四是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没有规定具体的遏制措施和抵御手段。渗透行为不仅仅是宗教问题,而且是一种政治问题,也是意识形态问题,对于出版、印刷、制售、传播涉及宗教极端主义、恐怖暴力和“藏独”内容的出版物、宣传品在处罚上落实属地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和有效防范还不够精准到位。由此可见,在惩罚性方面还较缺乏,不够严厉、具体和有效,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准确地把握与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处理、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在力度上、范围上和措施上还有与社会治理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能力相对薄弱

宗教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特点,具有“范围广、事项多,要求严”的特性。根据调研,目前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民族宗教工作机构有54个。其中省级1个,市、州级8个,县、区(市、行委)级45个。④在实际工作中,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与时代发展要求有差距。在工作中既懂宗教政策理论,又懂法律法规的“双懂”人员比较少,使得工作的实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调研中反映出就执法人员而言,青海省现有的466名民族宗教干部,本科以上学历占比虽然较高,但大多数所学专业与业务工作不相符合;有的工作人员熟悉《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定,而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掌握不全面,对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要求、界限等把握与运用上还比较欠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定义务的规定在实务中欠缺全面性,对法理的基本原理缺乏系统性的掌握,现有的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与推进法治工作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有差距。二是行政执法能力不足。在宗教事务的执法方面依然存在着执法体制和执法要求与依法治国不一致的问题。有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工作人员存在着“不知执法、不敢执法、不按规定执法”的现象。特别是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工作中,习惯用政策性规定处理宗教事务,未形成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宗教事务,并且在行使法定职责时也不够规范与严谨,这些影响到宗教工作法治化。三是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宗教活动场所擅自接收的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确认规定。有的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监督缺失。有的对新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中的殿堂、露天造像、分寺、建寺、建点等问题脱管漏管,导致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建筑物数量增长。四是依法行政的界限不明确。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政府管理与宗教界自我管理界限不够明确,对宗教事务微观方面的管理职能依然在强化,而对党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法律法规理解与运用方面上认知弱化,有的对宗教事务与具有一般性宗教因素的社会事务未加以明确的区分,扩大了宗教事务管理的界限,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效果。五是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反分裂、反渗透工作在体制上存在着不够顺畅的问题,在具体的工作中没有妥善地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出现了在不同时间段的“应急化”,却忽视了通过法治方式进行有效治理。

(三)“法律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宣讲不够到位

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特点。法治宣传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则要求体现出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彰显法的核心价值。法治宣传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按照法定程序表达合法利益和诉求,解决涉及宗教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权利的有效保障,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根据调研了解到在藏传佛教的普法宣传上,有的地方“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与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法治宣传教育就是要提高信教群众法律素质,它是一项基础性和社会性工程。然而实际情况反映出,宗教教职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差异较大,对宣讲对象缺乏客观全面的把握,加之与他们缺少交流和沟通,有时将法治宣传等同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的宣讲人员在潜意识中对法律的禁止性条款讲解的多,而对法律的保障性条款讲解的少,易引起教职人员的不同认知。还有的教职人员自己本来有些疑惑,也存在着“不敢说、不愿说、不想说”的情况,导致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不够到位。有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就会出现“你讲你的、我想我的”难以收到普法效果。二是对普法教育缺乏准确和清晰的认知。从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差距。当问到:“法律进寺院有什么作用时?”有36.84%的人认为普及法律知识,有23.68%的人认为依法规范行为,有13.16%的人回答不知道,有2.6%的人认为没有作用。三是缺乏“双语”法律宣讲人员。在调研中了解到果洛藏族自治州的寺院中懂汉语的人很少,有的汉语水平也十分有限,宣讲中要使用民族语言和有关文字,既懂“双语”又懂“法律”的宣讲人员全州只有10人左右,有的县只有1到2人,特别是运用藏语讲授法律知识的人更是少之有少,致使宣讲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还有的教职人员反映能否将法律与经文相结合,便于理解和掌握,这也是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这说明要真正实现“法律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少数民族语言和统一规范的内容还是制约宣讲的主要“短板”,特别是缺乏符合教职人员和信仰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的教材,缺少对信教群众的文化意识、文化心理和文化用语习惯的了解与把握,出现了“法律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吸引力与普法的力度不相适应,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宣讲的社会效果。

三、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宗教问题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宗教事务,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依法管理,开辟了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新境界。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就是要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法治青海”建设的社会基础,始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宗教事务的规范化运行,立足藏传佛教的特殊性,准确把握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宗教事务,形成和谐有序的宗教秩序,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形成青海经验。

(一)细化六个自治州制定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通过《条例》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明确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分权限范围、明确职责分工、界定权责定位。一是积极回应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诉求。准确区别合法、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有关问题,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加以解决,充分彰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导”的思想,从“约束为主”转变到“引导为主”,切实保障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和处理宗教问题。从理论上界定思维是认识事物的前提条件,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具体体现,具备法治思维才能更好地管理事务,需要实现两者的有效结合,从内在的理念到外在的行为方式始终体现出宗教事务管理的事项、方式、范围,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清单化,形成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运行机制。三是注重宗教界的私权利保障。宗教的存在既需要运用法治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也需要用法治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性的“私”权利,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就是合理和正当的需求。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同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以此评判宗教界的“私”权利是有范围的,需要厘清并法定化。四是实现宗教事务管理规范与其他社会领域管理规范有效衔接。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宗教信仰和宗教必然要与社会发生各种关系而进入公共领域,使“私人范畴”的事项成为“社会行为”的表现,所以就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必须将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五是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以及法律责任等予以全面规范。将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标志性建筑物、民俗性的宗教建筑物和设施要明确区域范围,高度和数量等,加大管理与审批力度,依法依规依据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依法行政。六是准确界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藏传佛教寺院的活佛府邸、僧舍等都是属于个人财产权,有继承权、转让权,并非寺院集体财产,同时应当将教职人员的个人生活用房与集体性的生活用房进行严格区别并加以规范,以防止侵犯宗教人员私有财产权的行为。鉴于此,各自治州制定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需要在上述诸多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条款,体现规范性、操作性、务实性,避免出现“零散型”的立法,真正实现有效的规范与合法的保障相结合,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要求相协调,管理的有序与行为的自律相一致,通过“有形”与“无形”的共同作用产生制度规范的社会治理效能。

(二)综合施策运用多种法治方式管理宗教事务

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关于宗教事务规章,各地制定了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宗教事务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形成,能够做到宗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为适应藏传佛教界的发展与需求,应当将“静态的法律”变为“鲜活的法律”,因为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信教群众不仅是宗教的载体,而且是宗教的主体,对社会既有积极一面又有消极的另一面,正确看待宗教、处理宗教问题,必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中国特色宗教理论为指导,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的基本规律,才能形成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因此,在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还要强化和落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6号)(2)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42号)(3)《关于开展藏传佛教寺庙财税监管试点工作的函》(统函〔2019〕42号)(4)中共青海省委统战部、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藏传佛教寺庙财税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统〔2019〕102号),通过这些相关规定,更加全面地对宗教事务进行统筹管理。特别是在具体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规范和依据政策调整并重,突出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制定的宗教政策也必须于法有据。同时,在实践中将证明行之有效的宗教政策,要适时上升为管理性规范,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工作规范。尤其是对于在宗教管理中难以制定为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及时补足“短板”与“弱项”,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运行下实现有效的规制。

(三)完善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体制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协调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重大关系,确保大政方针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好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各方面的显著优势,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⑤表明党的领导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宗教工作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宗教工作格局。一是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和完善宗教工作联席会议与协调机制。党委统战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协调的职责,做好理论政策研究、重大现实问题处理,统筹宗教界代表人士联系;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规范宗教界的各种社会活动和对外交往;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的处理打击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督办、检查、反馈、问责等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加大监管”的要求实行督查,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问责制度,对不履职尽责、管理缺位、执行政策不坚决、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工作责任。同时,应当有效发挥各级党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的作用,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和督查,实行宗教工作考核制度。三是形成考核量化制度体系。宗教工作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体现,应当将贯彻执行宗教工作政策法规,妥善处置涉及宗教各类问题作为衡量工作能力和绩效的指标,使管理工作落实落地,按照“依法、管用、有效”的原则,实行执法与督查同时并进的考核体系,同时,进一步细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干部、乡镇领导和宗教工作专职干事职责范围、工作要求、业务考核,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与法治水平

“法治思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提到的概念,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同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与解决宗教事务,因为宗教工作是群众性工作,由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个人组成,他们都是社会人。正如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⑥从宗教的特性审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没有信教群众,也就没有宗教,群众性是宗教的社会属性,这也是宗教长期存在与发展的社会本源。应当做到一是引导信教群众合法有序地开展宗教活动,这也是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依法管理过程中要使宗教政策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追求“纸面上的法”成为“行动中的法”的社会效果,要求执法人员在政策水平、宗教学识、工作态度及其业务素质等方面具有全面综合的认知能力,了解宗教的同时,运用法律解决具体事务。反之,如果宗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了解、不熟悉宗教,就不能有效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甚至就会伤害信教群众感情,因此,培养一支既懂法律又懂宗教的队伍十分必要。二是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当深刻地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和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有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把握宗教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寺院管理干部、乡镇领导和宗教工作专职干事业务培训,切实解决各级干部政策不熟、法律法规不清和“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等问题。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执法工作人员要自觉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法治理念植入宗教工作中,在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明确宗教行为及活动的法定义务,在执法中树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真正实现宗教事务方面的依法行政,以法治方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五)实行全方位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是让信教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行为,形成知法懂法守法尊法的一项社会活动。我国已开展了“八五”普法,青海省也有法治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还先后制定了相关文件,有《关于组织开展冬春维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总体安全观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等,这些对“法律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要实现不同受众对象接受法治教育,宗教界形成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发挥“互联网+普法”优势,建立以“青海普法”微信公众平台为核心的普法新媒体矩阵,最大限度实现普法的联动效应,微信平台将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等信息融入微信公众平台,让信教群众就近寻求法律救济,切实解决法律需求。二是采用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及时发布全省各地藏传佛教寺院普法动态,通过以案说法、活动资讯等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要及时转载发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特别是青海普法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法律进藏传佛教场所”活动信息,力求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创新普法宣传活动载体和内容。通过微视频、微电影等形式开展寺院法治宣传教育,利用法会等大型宗教活动、民族节庆等开展法治宣传、采取以案释法等方式,多途径夯实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对教职人员进行统一普法考试,规定普法笔记等。结合藏传佛教的特点,以活佛、经师及民管会成员为主要对象,切实培养爱国守法持戒意识,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社会教育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宗教界“五个认同”,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同时,各地还应当结合实际,就地取材,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素材,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出普法栏目剧,使普法宣传教育做到有声有色,进一步拓宽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途径,将宗教界的各项社会活动和行为要求纳入到法治化轨道。

结 语

青海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是用法治引导与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价值从应然到实然的实现过程。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三个维度的视域下,形成宏观与微观的结合,让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成为推进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

注释:

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第1版。

②张千帆:《国家政权与地方自治》,中国民族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第1版,第35页。

③《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④资料来源于青海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调研。

⑤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1年2月,第1版,第428页。

⑥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猜你喜欢

宗教事务藏传佛教法治化
再论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的三个维度①
试论藏传佛教中国化历史进程
正确认识和把握藏传佛教中国化的几个问题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法治化的路径研究
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论德里罗小说的藏传佛教渊源
公路债券主推公路融资法治化
论宗教治理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路径及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