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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运用

2023-01-21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纪检监察

张 俊

(马钢集团公司纪委 安徽马鞍山 243000)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和有利武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中不断加深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保持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高压态势,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大局,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1 “四种形态”的历史沿革

2015年9月24日,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意见时,在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四种形态”。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四种形态”首次纳入了党内法规。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修改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吸收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从政务处分的角度对落实“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2018年8月26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明确运用 “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说明“四种形态”作为党内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已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2 深刻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践行“四种形态”,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载体。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整体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分清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

2.1 践行“四种形态”要整体把握,厘清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

“四种形态”是以纪律为刻度的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不能脱离整体,孤立、片面的看待其中任何一种形态,必须整体把握,系统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常态、是基础,重点在提醒和预防。“第一种形态”的着手点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把党纪立起来,把要求严起来,使党员干部的“小问题”有人问、有人管、有人抓,不给“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的土壤和空间。践行“第一种形态”主要是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信访谈话、信访函询、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实现抓早抓小的常态化,使党员干部未触红线先反省,始终远离纪律底线。

“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也是纪律审查工作的主要形态,对已经违反党的纪律,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开创今天这样伟大的事业,主要依靠的就是我们广大的党员同志。党员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好同志,少部分同志触犯了党的纪律,但对他们中的“大多数”,组织上也是以挽救为主,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践行“第二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提高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的业务水平,严格执纪刚性,对监管对象做到无病预防,初病早治,动辄则咎。

“第三种形态”是纪法转换的关键,是对少数严重违纪,已经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当头棒喝,使他们悬崖勒马,避免滑入犯罪的深渊。主要通过党纪重处分以及“断崖式”降级等重大职务调整,做到大病快治,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践行“第三种形态”关键要分清纪、法的界限,不能把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当作违纪一处了之。

“第四种形态”针对的是极少数的腐败分子,发挥纪律审查的惩处和震慑功能,挖除党内的蛀虫。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既打老虎,又拍苍蝇”、“在党纪面前没有特殊的共产党员”,无一不反映了党中央与腐败分子斗争到底的决心。“第四种形态”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增量的重要手段,是前三种形态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目前反腐败斗争虽已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全面从严治党仍然任重道远,要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反腐工作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2.2 践行“四种形态”要正确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的关系

在一些群众眼中,纪委的职责就是查处腐败分子,纪检工作就是专门从事反腐斗争;一些纪检干部谈成绩,讲的最多的往往也是查处多少腐败分子,把多高级别的干部拉下马,为党和国家挽回了多少经济损失。反腐败斗争是纪检监察的重要工作,但绝不是全部。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能监督,面向的是9000多万的全体党员,而腐败分子只是党内的极少数,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查处腐败分子,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见解。从执纪审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党员干部出问题绝大多数性质轻微,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只是极少数。拔除“森林”中病入膏肓的“树木”纪委责无旁贷,但更要把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当作纪检监察工作的分内之事。

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中一定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四种形态”指出“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国有企业纪检机关要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改变以往“以办大案论英雄”的倾向,正确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党员干部日常的监管上,树立“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的执纪理念,通过平时“咬耳朵、扯袖子”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要把对干部的爱护,体现在平时的严格监管中,切实发挥好“四种形态”标本兼治的功能。

2.3 践行“四种形态”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厘清党纪和国法的界限

“四种形态”旗帜鲜明的指出纪法要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了纪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是高于国法对普通群众约束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遵规守纪划出了底线,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六大纪律”为标准对党员的行为进行判断。纪律审查工作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系统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注重防止党员干部带病提拔的情况,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

“四种形态”指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有的同志对此担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只是“极少数”,是不是反腐节奏要慢,力度要减?这其实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对惩治腐败保持高压态势是“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第四种形态要求发挥纪律审查工作的惩处和震慑功能是前三种形态得以实施的有效保证。在监督执纪中有效运用前三种形态,通过抓早抓小,加强对作风建设,强调日常的监管,扎牢制度的篱笆,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第四种形态成为“极少数”的前提。而且,这个“极少数”是相对于监督执纪覆盖的全体党员干部而言的,绝不意味着力度减弱。对那些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不收敛,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还要重点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3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3.1 要强化线索初核,强化运用“四种形态”

问题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的核心工作之一,是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要抓手。抓问题线索处置首先要从源头上抓好信访举报工作,为运用“四种形态”打好基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好信访举报的线索来源主渠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甄别和筛选,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机制,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提高问题线索的研判质量。同时把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作为主动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细化问题线索核查方案和措施的研究,提升查处质量和成案率。在问题线索初核中,对于反映问题明确,指向具体的线索,要直查快办,优先办理;对反映的违规违纪行为正在发生的,即知即查,一线问题一线解决,第一时间解决,担负起纪检战线先锋队的角色;对反映问题复杂或可能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通过开展严密的外围摸排直达病患,清除贪污腐败的毒瘤顽疾。

在运用“四种形态”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除了要加强委机关问题线索初核力度外,还要抓好转给下级纪委问题线索的督办和审核,这也是强化“四种形态”运用的重点工作。问题线索的转办、督办、审核工作,要坚持“四不放过、一不了结”,即问题未查清的不放过,定性不准确的不放过,处理意见未落实的不放过,证据材料不规范的不放过,对核查结果没有最终结论的一律不予了结。通过一级抓一级把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切实担负起对下级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3.2 要加强执纪审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查办案件、追责问责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责主业,要树立“严查快处、强化震慑、一案双查、提升质效”的工作理念,坚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衡量纪委履职尽责重要指标。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重点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其是要加强对单位“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处置此类问题,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一是问题调查突出“实”,一切以事实说话,以证据说话,以党纪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说话,坚持在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共产党员的原则。二是指出问题不留情面突出“严”,在向被调查人指出存在问题时,不讲面子,不徇私情,一针见血,不搞遮遮掩掩。三是核查过程突出“活”,在调查中既要把反映的情况查清楚,在核查方式上也还要注意被调查单位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核查的方式方法突出灵活机动。

在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四种形态”之间转化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明确各种形态相互转化的原则,推动“规、纪、法”有机贯通,从而达到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效果。执纪实践遇到形态之间的转化中,尤其是高阶形态处理向低阶形态的处理转化上必须特别慎重,要以事实为基础,精准考量违纪行为性质、情节及行为人认错态度、工作表现、是否造成影响等因素,并且要集体研究,由纪委常委会集体民主决策,严禁个人专断。总之,“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是为个案取得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微调”,所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把握好执纪监督全面从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间的关系。

3.3 要加强信访监督,经常运用“四种形态”

国有企业纪检机构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贯彻好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方针。在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工作中,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一些轻微违纪行为早发现早处置。要把信访监督的工作方式融入到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中,在对问题线索核查、执纪审查中,把谈话、提醒形成常态化,贯穿于审查调查的始终。在谈话和信访函询中,也不仅是就问题谈问题,更是把廉洁从业教育贯穿于谈话始终,要求被谈话人要正确对待群众监督,使他们认识到组织的谈话和提醒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真正的爱护。

从监督执纪的实践来看,企业中的绝大多数党员管理人员都是遵章守纪的好同志,但也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中央的政策、形势认识判断不到位、执行打折扣,行使权力比较粗放,职工群众对此有反映。在和这类同志谈话中,少数同志存在“小节论”、“特殊行业论”的错误思想。对这些同志要利用信访监督的有效方法,纠正他们观念上存在的偏差,把信访监督的手段、方法融入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中,把 “咬耳”、“ 扯袖”常态化,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抓早抓小,从严治党的任务落到实处。

4 一支政治过硬,勇于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是践行“四种形态”的必要保证

监督执纪的各项任务最终是落在纪检干部的肩上,打造一支讲政治,勇担当,风清气正的纪检干部队伍是践行“四种形态”的必要前提。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其特殊性决定了其重要性,如果纪检监察干部偏出一尺,那么纪检监事业就要偏出一丈。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从严,强调抓早抓小,对纪检干部的要求更高了、更严了。纪检干部,只有忠诚、干净,才有资格指出其他党员干部的不足;只有担当,才能在看到对其他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勇于指出他们的不足。因此,纪检干部必须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也必须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党和人民考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马钢集团纪委历来十分重视纪检干部的队伍建设,近年来实施了多项举措,一是推进纪检系统规范化建设。坚持以工作和问题为导向,开展纪检系统定岗定编清理整顿,规范两级纪检监督机构设置和纪检人员定岗定编;以“整合资源、联动监督、指导协同、精准执纪”为目标,创建纪检监督组“1367”管理模式,建立六个工作推动机制,释放七个监督作用;起草纪检监督组工作规范、基层单位廉政档案编制模板、报告事项工作提示等,推动纪检监督流程化制度化。二是激发纪检干部岗位责任意识和斗争精神。以“吹响纪检监督集结号,展示正风肃纪新作为”为主题,召开全体纪检干部大会,建立上下联动、统一融合、区域管理、一体运行的工作体系。激活二级单位党委纪检委员和基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的责任意识和监督作用,每月召开纪检监督片组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纪检监督工作会议,促进高效协同,推进穿透式管理。三是提升纪检干部监督执纪能力素质。以纪检干部“履职尽责能力、纪法运用能力、监督检查能力,执纪审查能力”塑造为目标,开展纪检干部能力素质提升专项行动,给纪检干部配备专业书籍,实现线上线下培训全覆盖,组织全体纪检干部参加宝武“履职能力提升学习专区”网络在线学习和纪检监察法规条例及相关实务系列培训,固定开展岗位练兵,提高纪检干部理论、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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