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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成效、不足与创新

2023-01-20张显伟杜承秀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学协同法治

张显伟,杜承秀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524088)

法学教育同质化已成为阻碍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一大障碍,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景下,该障碍显得尤为突出。为此,部分法学院校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特色,尝试进行错位化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以满足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多样化需求。协同培养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举措,协同培养源于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的有机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颁行以来,包括高等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界开始掀起协同创新浪潮。联合培养法治人才与协同创新具有内在一致性,联合培养可以有效调动校内外各方人才培养的主体优势、促进各项资源的有效利用、凸显法治人才实务能力和多学科知识的养成。法学院校推进协同创新与联合培养机制的有机融合,能够提高法治人才的社会适应度与认可度,对于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协同培养作为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能够提高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成效。然而,当前特色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尚不能满足新时代法治建设复杂多样化的需求,亟须予以完善。

一、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价值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领域需要更多能够应对新时代综合性法律事务处理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作为具备处理交叉性、复合型法治事务的特殊法治人才,特色法治人才能够满足处理新时代综合性法治事务的需要。协同培养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深入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一)应对法学教育的竞争压力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巨大压力。一是规模庞大。开办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已逾600所,在校法科本科生总量已超70万人[1]。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提速,法科学生招生总量还将增长,这对法学教育带来一定压力。二是法学教育同质化严重。重视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培养,法科毕业生无法得到有效认可,就业率持续走低,给法科院校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三是新兴法学领域出现。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法学专业的交融,产生了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区块链法学等新兴法学领域,对尚未转变的传统法学专业带来很大冲击。四是强调国际化法治人才的培养。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国家愈发需要国际化法治人才,以维护国家及相关企业个人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瞄准法学教育痛点,相继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和新法科建设,这对法学院校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压力。

对此,部分法学院校已经开始结合自身特点,推动法学专业与其他优势学科或专业协同融合,探索语言类、财经类、警务类、海洋类等特色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整合相关资源,进行错位化法治人才培育,以满足国家与社会法治建设某一具体领域的法治人才需要。这些协同培养的做法有效缓解了法学教育的竞争压力,取得一定成效,开始实现特色法治人才与特殊法治需求的有效对接,获得了社会的认可。

(二)推动新法科与人才培养的深度融合

2018年12月,“新文科”概念在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实施的“六卓越一拔尖”计划中首次提出。此后,《新文科建设宣言》正式发布,新文科建设成为了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又一新的方向。新文科要求培养“五通”人才,即能够将古今打通、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和知行打通[2]。新法科是法学教育领域中的新文科,要求培养能够打通古今法学、法学与其他社会人文科学、法学与自然科学、中西法学以及知行贯通的“五通”法治人才。要实现新法科“五通”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必须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对此,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可以大有作为。协同培养新法科人才突出优势专业与法学专业的交叉融合,注重宽领域、厚基础的培养要求,同新文科建设所要求的学科交融、专业贯通等培养要求具有内在一致性。在现有人才培养实践的基础上,新法科建设需要落实到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上来,推动新时代新法科与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度融合,提升特色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三)满足复杂多元法治建设的不同需求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由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法治建设领域,这一矛盾表现为人民对多样化、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需求与现有法治人才多样化、高素质、复合型供给不足的矛盾。全面依法治国使法治因素渗入国家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国家处理国内外复杂局面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法治人才。

对此,作为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复合知识基础与实践能力的人才,特色法治人才的定位就在于应对综合性、多样化法治事务的需要。法科院校和相关单位在实现自身错位发展的同时,要瞄准国家和社会法治治理的需要,培养复合性、多元化的法治人才。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能够有效调配相关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成效,满足复杂多样法治建设所需要的人才,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二、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成效与不足

为改变法治教育方式和内容“千人一面”现象,进行差别化培养特色法治人才,许多政法院校及综合大学法学院早在新世纪初就着力开展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始践行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理念。20年来,我国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取得一定成效,但距离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仍有较大距离。

(一)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成效

特色法治人才是法治人才的组成部分,既要具备法学一般基础理论与实践素养,又要具备特殊的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所谓“特色”可以从从区域角度进行划分,如民族地区法治人才等,可以从行业角度进行划分,如涉外法治人才、海洋法治人才等。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期,当时主要培养“向以苏联为主的先进国家学习制度”的人才,以及“为国家和地方培养外事和经贸人才”[3]。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与社会对特色法治人才的需要持续增加。法学学科实力较为雄厚的院校开始进行国际性、财经类、民族类与海洋类等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进入新时代,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不断加强协同育人理念的背景下,特色法治人才的培养得到发展,协同培养的作用愈发重要,并取得一定成效。

1.民族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方面。为满足汉藏双语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甘肃政法大学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开展汉藏双语法治人才的联合培养,进行汉藏双语法治人才招生工作。三方成立了汉藏双语联合培养办公室,负责联合培养的顶层协调,创立了“2+1+1”的人才培养模式[4],实施了“五个共同”的协同育人机制,建立了“五位一体”的保障体系,配备了学业导师和双班主任等。从2015年开始运行到现在,取得较好成效,共培养学生358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汉藏双语法治人才的短缺问题。

2.国际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方面。基于国家对外关系与经济贸易等需要,许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院校在传统公派留学、国际法律学位留学生与国家交换生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新型协同培养模式。例如,武汉大学举办“中法法律本科双学位班”“中法法律英语双学位班”,中国政法大学与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创立“3+1+1”联合培养项目,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和日本名古屋大学、成均馆大学以及韩国首尔大学等开展“亚洲校园交流计划”。丰富多样的国际化法科人才协同培养活动,为国家更好掌握主动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国际化法治人才。

3.财经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方面。随着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也善管理”的复合型财经类法治人才需求的增长,具备财经学科优势的院校开始探索财经类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例如,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创办了法学与金融协同培养实验班、法学与会计协同培养实验班,广东财经大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拓展企业法务和司法法务等协同培养模式。

4.海洋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方面。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与“海上丝绸之路”的拓展,海洋法治的重要意义愈发得到重视。海洋大学及具备海洋法治人才培养优势的院校,开始探索海洋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例如,大连海事大学积极推动学科理论资源的协同利用,合并法学院和人文学院,成立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凝聚学科资源培养海洋法治人才[5]。

此外,涉农、涉警等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尽管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标新法科建设与协同创新的核心内容,仍然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不足

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发展迅速,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距离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有较大距离。

1.全方位与全链条协同培养理念尚未完全确立。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理念能够推动行动的有效开展。当前,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凸显跨学科、跨专业的理论融合与学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交叉性”“实践性”培养理念。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特色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渴求具有良好德育品行、精通多学科多专业知识的法治理论人才与法治应用人才。同时,随着协同创新理念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深化,新文科概念下“新法科”理念要求全方位、全链条的育人机制。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原有的“交叉性”“实践性”理念与协同创新理念不再匹配。协同创新理念要求充分激发各创新主体的活力,促进各要素的充分融通,实现多元主体优势资源优化配置的全方位协同。新文科培养则要求树立全链条育人理念,打破单一线性人才培养流程,从开口端即进行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全链条式的人才培养。现行的特色法治人才培养虽在学科融合方面有所建树,但在人才培养全链条式结构的打造上却未有太大进展,仍然主要采取单一线性的培养流程,不利于更好地培养特色法治人才。

2.深整合与顺交叉协同培养模式尚未完全形成。特色法治人才作为法治人才的组成部分,其培养过程在整合培养资源、开展交叉培养方面,形成了一套适合自身的特色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然而,对标新时代协同创新要求和新法科关于交叉性学科融合和全链条式人才培养的建设需要,大多特色法治人才培养过程却尚未完全形成深整合、顺交叉的协同培养模式。第一,生源整合力度不足。生源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开端,对特色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具有较大影响。当前,不少开展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院校生源质量不高,尤其是西部地区民族类法治人才培养的生源,其综合素质较低,无法有效整合优质生源进行特色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第二,理论性、实践性资源整合不到位。特色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多学科的理论资源与实践资源的深度整合,浅层化、形式化的资源整合难以培养出合格的特色法治人才。资源整合不到位的具体表现为,跨院系、校际、校地协同培养主要通过协商沟通,或签订具体内容不够明确的临时性框架性协议的方式进行,缺乏规范化指引,使得资源共享融通难以持续,影响深度整合。校内外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囿于体制机制惯性的影响和各方利益诉求的差异,培养方式多为传统方式如邀请实务工作者进校园开展讲座与临时性授课、学生毕业实习或见习、实务案例分享等。近几年“双千计划”被大力推行,但其成效却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核心资源仍未进入特色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第三,交叉性课程体系衔接不顺畅。多数特色法治人才培养院校在课程设置方面已经体现出交叉性特点,设置了相关特色课程,如在财经类法治人才培养中设置会计类课程,在海洋类法治人才培养中设置海洋学课程。然而,法学与这些课程融通衔接的程度较低,未能实现高度的有机融合,影响了特色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3.过程性与共同化的协同培养评价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质量高低,需要适合的协同培养评价机制予以衡量。目前,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普遍缺乏过程性、动态性的评价机制,大多院校依旧沿用传统的人才培养评价机制,对学生进行“课程考试”“实习报告+实习日记”等结果式考核,对学生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动态表现考核的力度不足。评价主体主要是“分割式”的评价,各协同培养主体分别给出自认为合适的考核成绩,未能以“利益共同体”理念、在共同人才培养目标下进行评价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传统人才培养评价机制的实施惯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转向,过程式、动态性考核评价机制尚处于构建阶段,其机制运行尚未成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不同培养主体在利益诉求、目标愿景、培养定位等方面有所不同,如高校希望培养出既具有“理论底蕴”又具有“特色职业”的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法律实务单位更倾向于培养出具有更能适用于法律事务处理的法律技能型人才,对于理论水平的要求相对较低;科研院所基于自身科学研究的定位,希望培养具备深厚学科理论基础、前沿学科理论和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研究型法治人才。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特色法治人才培养评价机制进行因应变革,构建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评价新的机制。

三、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创新

只有直面问题并改革创新,才能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输送高素质合格人才。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应从多方面进行发力,提高培养效果。

(一)确立全方位、全链条的协同培养理念

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交叉性”“实践性”理念,需要发展成为与协同创新理念相协调、与新法科建设理念相适应的“全方位”“全链条”理念。第一,确立全方位的协同培养理念。2018年10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深协同”“强德能”“拓渠道”“促开放”“立标准”等8项要求。其中,特别强调“厚德育”的首要地位,认为所有法治人才都必须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与良好的职业伦理,突出价值引领。因此,特色法治人才培养除加强专业知识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外,必须进一步加强“德育”教育。要贯彻“大思政”理念,在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同时,在专业课程中融入“思政”元素,充分挖掘专业知识中的思政元素,开展课程思政建设,弥补特色法治人才在协同培养中的思政“短板”,推动学生在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具备正确的思想政治认识、高尚的道德品格和优秀的职业伦理,形成全方位的协同培养理念。第二,确立全链条的协同培养理念。新文科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协调,建设全链条育人机制,新法科同样必须贯彻这一培养理念。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要打破现有“先理论、后实践”的单一协同培养流程,变革传统的线性联合培养理念,树立全链条协同育人理念。要在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进行对应的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中穿插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确立“理论—实践”双链并行或多链并行的协同培养理念,以满足新法科对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满足新时代综合性法治治理的新需求。

(二)打造深整合、顺交叉的协同培养模式

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模式是协同培养的关键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协同培养的实施效果。许多院校对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模式已有相应探索,但仍需要结合协同创新的深层次要求、结合新法科的交叉融合理念,进一步予以发展和完善。

1.完善现有国家招生分配计划。在现有招生模式下,可以尝试实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专项招生,如实施民族类特色法治人才的专项招生,协调东西部的生源平衡,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吸引更多理想信念坚定、文化基础好、视野宽广的学子进入特色法治人才队伍,这样可以提升特色法治人才的生源质量,有利于培养出更多适应新时代法治需要的特色法治人才。

2.加大各类资源的整合力度。相关院校和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化建设对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重要意义,逐步改变原有临时性、非规范化的协同培养合作方式,积极开展规范化的协同培养合作方式。在校内院际协同方面,协同培养院系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拟订协同培养方案,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形成以学校名义发布的规范性协同培养文件。在校际协同方面,相关法学院系要在达成协同培养合作意愿的基础上,协商拟订协同培养方案和具体细则,报各自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由学校出面签订具有协同各方权利义务、具体实施步骤等内容的规范化协议,在规范化协议框架内开展特色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工作。在校地协同培养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政法院校要加强沟通、形成制度、制定协同培养计划或方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稳定校地协同培养的各项措施,推动校地协同培养工作更好发展。

相关协同培养主体要摒弃传统的资源选择性整合的理念,树立“协同培养共同体”理念、资源全面共享理念,构建资源全面共享机制,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整合各方利益需求,在已有的资源共享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双千计划”。高校内部院际之间、外部校际之间都要大胆互相开放核心课程和科研平台,推动双方资源的全面共享。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也要尽可能开放核心资源,大力实施“五个共同”行动,即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培养教材、共同开展教学活动、共同组建师资团队,形成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理论资源与实务资源的全面整合融通,助力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同时,各协同培养主体要保持良好沟通,设立专门沟通协调的机构或会议,定期组织交流活动,探讨相关问题。

3.加强交叉性课程的衔接。教师要在尊重不同课程特点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交叉性课程之间的有效衔接点,集众人之智打通交叉性课程的阻滞之处,完善课程体系。例如,可以在本科一年级法学基础性教学的同时设立特色交叉课程,比如在海洋法治人才培养中设置《海洋学》作为必修通识课程。再如,可以尝试适当压缩不必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加入更多体现交叉特点的特色课程作为必修课或限选课,形成“法学基础—法学专业—交叉特色必修限选”三级联动课程体系,不断完善新时代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体系。

(三)构建过程性、共同化的协同培养评价机制

人才培养质量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予以衡量,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需要一套能够体现其特色要求的评价机制。协同创新与新法科建设要求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要在评价机制上做出调整,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其一,各协同培养主体要改变以自身利益为价值导向的评价出发点,要建立以“协同培养利益共同体”为价值导向的评价机制。其二,为共同“培养高端法治人才”,评价机制要改变仅靠期末考试进行考核的做法,要注重引入并加强“过程性”考核。其三,高校要减少“课程论文”“试卷考试”等“成果”考核,引入并加强动态性的“交叉知识融通”的能力考核。可以改变日常教学与考核方式,采取对分课堂、翻转课堂等能够激发学生主体性的方式,选取具备交叉性或特色性的现实问题,让学生动态展现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同时进行评价。其四,在实践性协同培养方面,高校与实务单位可以共同施行“职业化”考核方式,如在校内外教师均在场的情况下,设定具体业务场景,让学生结合相关理论并按照实务要求完成相应任务,并对学生整个过程的表现与完成结果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价[6]。共同性、过程性、交叉性和实务性的协同培养评价机制的建立,是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语

特色法治人才在应对交叉领域法治问题上具有天然优势,能够满足新时代对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要,能够满足处理复杂多样法治事务的需要,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意义重大。结合协同创新的深层次要求和新法科建设的崭新目的,特色法治人才协同培养需要针对现存问题,积极调整、完善和提高,推动协同培养在特色法治人才培育中发挥更大作用,培养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特色法治人才,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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