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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共治”理念下区域数字治理平台的检视与建构
——以浙江省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建设为例

2023-01-17梁博明天陈汇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专班共治协同

梁博,明天,陈汇

(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2;2.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20)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从国家层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同时,浙江省自全面开展数字化改革以来,不断致力于推出智慧治理类应用,加快形成及时感知、主动服务、高效运行的智慧化现代化治理形态,为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护为主要功能的数字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以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为例,阐述“数字共治”理念的内涵、基础要素及应用,意在为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搭建乃至区域数字治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的视角。

一、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发展的现实契机

(一)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工作特性为其提供了发展空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立法已初步构建中国特色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保护机制[1]。涉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涉未”)治理的时间和精力大量花在案外,是横跨多环节、多部门、多领域的工作,其线索来源广、数据量大、沟通成本高,尤其需要数字化支持,以智慧治理推动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现代社会治理格局赋予了其新的价值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部署,要求我们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治理能力,丰富治理手段”,更加重视智治的支撑作用,亟须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的改变。未成年人成长极易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影响,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工作要突出全领域、全过程的持续互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转型迫在眉睫。如何利用智能化平台进行风险预防、辅助司法及行政决策,促进所涉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提供更加精细的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三)数字化改革成果为其提供了资源支持

浙江省作为数字经济先发省份和互联网产业高地,在全国率先部署数字化改革以来,数字治理的理念、思路、方法逐渐深入人心,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等都得到了全方位重塑,数字化改革被提到了“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的高度[2]。在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和犯罪预防方面,杭州、绍兴、金华、温州等地都开展了数字化平台建设,积累了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经验,为进一步转型升级提供宝贵借鉴。

二、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的应用检视

(一)整体情况介绍

浙江省作为国内较早探索司法工作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地区,对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的开发及应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省内多地也在数字化平台运行实践中积累了诸多经验。本课题组收集了浙江省各地的宣传材料、展示材料、设计方案,并对其中部分平台运营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访谈,通过梳理、总结、归纳形成省内10个主要的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概况。各地研发的平台及相关情况可参见下页表1。

表1 浙江省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统计表

(二)既有平台的主要特点

综合分析发现,各数字化平台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平台的设计应用基本由检察机关牵头或主导

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以数字化改革为驱动,以一体化监督为路径,以社会化治理为支撑,积极与当地党委、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沟通协作,力求同向发力进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同时,浙江检察机关在浙江省“一件事”多跨场景改革中不断找寻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的精准切口和明确定位,在涉未犯罪治理中努力彰显检察担当。

2.平台功能基本覆盖涉未犯罪治理全流程

涉未犯罪治理工作包括线索发现、早期干预、协调处置、解决问题、回归社区五个环节,虽然前述部分平台现有功能较为单一,仅涉及某几项环节,但总体功能经叠加后可覆盖上述五个环节,充分体现涉未犯罪治理工作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可实现性。同时,现有平台普遍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线上多部门协作,具体体现为:针对从社会面征集或公安安防系统自动监测获取的线索,进行分级处遇后,直接通过线上移送给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以开展线下处置工作,通过平台可全流程追踪和倒查案件的处置进度和结果。

3.平台注重将事前干预和事后帮教相结合

各平台基本将行为干预和个性帮教相结合,通过实时定位未成年人所处位置、远程监测相关不良场所,从源头上降低涉未犯罪发生概率。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帮教活动,通过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评估服务、开设个性化帮教课程及设置考核激励机制,感化、教育涉罪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纠正偏差行为,为其重新回归家庭和校园提供助力。

(三)问题检视

1.资源整合较为有限

数字治理的有效开展有赖于数据资源和治理资源的双重整合,前者是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则是治理的手段和动力。从整体看,浙江省未成年人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尚未完全打破部门壁垒,整合的范围、程度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数据资源整合方面,10个平台中有2个平台基本没有实现数据资源整合、仅提供单向数据资源的支持,有6个平台限于线索信息、入住信息、帮教课程等小范围整合,而剩余的2个平台虽然在设计上涵括未成年人治理相关数据资源的大范围整合,但经笔者与当地政法机关交流发现,可能至少“公安的相关业务数据尚未整合”。整合数据资源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其他愿意贡献数据的部门有限,即使愿意贡献数据,但实际提供的数据范围和体量也很有限。治理资源整合方面,参与协同治理的部门也较为有限,有3个平台甚至未实现部门间协同治理(仅提供信息查询或仅流转线索),剩余平台则与数量较少的政法单位或未保单位协同治理,这从根本上限制了治理资源的整合。实现了一定范围治理资源整合的7个平台中,1个平台仅为共同定制、上传课程,与本文讨论的协同治理差距较大,剩余6个基本以个案线索移送查办、个案分工帮教矫治等方式实现条线间协同,在此过程中,平台实际扮演了信息分流角色,并未实现各条线部分事权向平台运营主体的转移,传统治理格局基本未被突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不少地区未形成未成年人治理的一体局面,各部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须条线间资源整合、形成合力未达成共识,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协同能力有限,无法有效动员各部门参与协作、整合资源、重塑工作流程,也缺乏一个有效的协同权威进行统筹协调,使得其他部门协同意愿不足。

2.配套机制不够完备

平台作为复杂的自组织系统①从系统论来说,“自组织”是指一个系统在内在机制的驱动下,自行从简单向复杂、从粗糙向细致方向发展,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复杂度和精细度的过程。,需要一整套明晰、可行、完备的运行机制,以保障平台在制度轨道下常态化运行。但目前来看,尽管浙江省未成年人治理平台都不同程度进行了配套机制设计,但普遍比较粗糙,亦不完整。10个平台中有6个平台涉及部门间复杂的业务协同,但其机制设计基本是传统工作配合模式的线上翻版,主要起到信息流转作用,除此之外的协同机制仅作原则性规定,未予明确。以“教育矫治服务”为例,作为罪错未成年人治理的重要工作,应由不同职能部门密切协同,其成效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缓刑考察的重要参考因素,亦需考察机关会同各部门综合评价。但现具备该业务的5个平台对这些工作流程的架设较为简单,没有体现不同部门在工作中如何联动,对牵头及配合部门各自权责的规定也不细致,同时没有明确是否由某一部门负主责综合施策抑或各自为战。主体的业务机制外,所有平台均鲜有激励机制和督考机制,而这些机制对于长效治理不可或缺。就前者而言,且不论体制内各部门改变原有工作模式、适应他部门设计的平台所需要的绩效激励,单就体制外社会主体提供线索、参与帮教等也需要切实的激励而不止于道德驱动;就后者而言,大部分平台未给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政法委实施督导考核设置专门权限和功能模块,也未对平台上业务操作全程留痕存档以服务上述工作。溯本求源,业务机制的完善需要部门间达成更紧密的协同共识和协同关系,而这两者的阙然也暴露出当前平台设计者缺乏宏观治理者的站位,对于激励机制、督考机制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这也可能是受限于其职能部门的定位。

3.内外协同不够有力

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保护工作,需要协调体制内外,充分挖掘地方特色和潜力,形成协同保护合力。上文的10个平台均由体制内单位研发以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其中3个平台得到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社会组织的工作支持,但除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外,并无其他体制外单位、组织或企业参与协同治理工作。有5个平台的案件线索来源高度依赖社会面人员主动填报,但其中3个缺乏有效激励保障或制度支撑(如基于强制报告制度)。同时,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社情、民情,存在丰富的治理需求。传统上,各地获取这些需求的渠道和方式主要为体制内外单位的定期交流,通过将可行的意见付诸实践、融于平台应用设计中,可极大提升平台的使用率和针对性。但现有大部分平台在设计理念上缺乏内外协同意识,各体制内单位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的沟通协作也较为有限,连通体制内外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4.信息手段尚缺智慧

通过数智赋能减少人工成本、加快问题处置速度、实现线上全流程运转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数字化平台的应有之义,但现有平台离理想蓝图尚有一定差距,具体体现在任务分流方式较为原始、分级处遇算法及数据分析模型尚显简陋两方面。针对征集或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由于各单位业务系统并未实际接入,现有平台无法将线索或任务自动分流进入处置部门的业务系统,仍需工作人员手动操作完成线索或任务的流转,即任务分流还需专门人员完成。这种依赖于人工、“慢半拍”的分流手段,难以保障协作处置机制的高效流转,且平台对线索的实际处置进度和案件办理效果也缺乏跟踪和监控。此外,现有平台的分级处遇算法和数据分析模型尚不智能,大部分还处于初级阶段,仅可对预置算法所涉及的问题线索进行识别分流,根据数据分析模型所囊括的各类情况进行分级处遇,一旦获取的问题线索及未成年人罪错情况未被算法覆盖或模型囊括,平台就难以完成自动识别,此时仍需人工进行判断;有些平台甚至不具备分级处遇算法和数据分析模型,同样需要人工完成这些步骤。种种问题均暴露出当前部分数字化平台设计理念不够先进、数据壁垒仍旧存在及信息手段尚缺智慧等缺陷,平台的智能化、开放化和自动化程度亟待提升。

三、“数字共治”理念建构

通过对浙江省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的经验总结和问题检视,可以看到传统数字治理实践在呼唤治理理念的更新与治理格局的升级。本文将反思、检讨现有数字治理格局,依托公共管理学和协同学理论,结合治理实践需要,提出“数字共治”这一理念并进行相应的理论建构。

(一)传统数字治理格局的困境

数字治理,即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智慧治理,“旨在运用前沿数字技术重塑治理结构、优化政府职能、革新治理理念”①此处的“政府”指广义的社会公共治理主体,包括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治理方式改革”[3],推动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改变。我国传统的数字治理主要停留在对原有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进行数字赋能或依托数字技术进行有限的协作、组织优化和流程再造,没有跨出“关键一步”。最常见和便宜的实践是以数字化赋能传统科层制,即将信息技术的引入单纯视作对生产工具的更新换代,引入组织的信息技术与工具大多被用于复制或强化既有的组织制度和结构[4],此类做法在实践中凸显出局限性:一是本位主义导致部门、层级隔阂,协同意愿和水平不高,涉及多条线的复杂事务处理效率低下,治理形式单一、片面。二是治理碎片化带来“信息孤岛”效应。治理组织运行表现出“碎片化”特征,内部信息来源彼此独立、信息平台相互排斥、信息处理难以关联互动、信息运用不能互联共享[5]。三是缺乏横向制约诱发权力寻租。治理主体间横向协同、信息互通、流程相连,事实上造成互相制约。而纵向的科层制下,权力得不到有效制衡与监督,导致较为严重的寻租设租等腐败现象[6]。

部分地区尝试依托数字技术,突破科层制的底层逻辑,开展有限的协作、组织优化和流程再造,但在科层制的治理大背景下面临诸多掣肘。有论者将此归纳为四个方面,“纵向协同”上下级互动难畅通,“横向协同”部门间交流难协调,“内外协同”政府与市场、社会缺乏应有的交流合作与优势整合,“虚实协同”政务平台未覆盖全业务场景和全业务流程;原因在于机制不匹配、资源不平等、需求不对称、建设不充分,其中机制不匹配是主要原因[7]。数字政府建设与科层体制、属地管理、条块分割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8]。机制问题反映出数字治理困境背后的转型挑战,包括对原有逻辑的突破与新逻辑的建立。此外,实践中也存在实质合理性②数字治理塑造的组织环境下,公务人员对引入组织之信息技术的态度被称为数字治理的“实质合理性”。不足;治理主体主要局限于公共部门;个别治理主体为满足数改指标或凸显绩效,盲目引入数字治理办法并流于形式[9]。后期实践中这些都是需要避开的歧途。

(二)“数字共治”的意蕴表达

为突破上述困境,数字治理格局必须跳出科层制下以专业分工与层级管理为基础的治理逻辑,利用数字技术搭建平台、强化协同、综合施策。高层次的数字治理将在协同治理、数据治理与平台化治理三个维度上深化,以平台化建构实现高效协同,并以协同作为数据资源有效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最终形成“数字共治”的治理格局,发挥最大的治理效能。换言之,“数字共治”是上述三个维度有机互动形成的动态概念,是数字治理格局的更高发展阶段。

协同性是“数字共治”的底层逻辑。协同既发生在公共部门之间,也包括公共部门与社会主体之间。理论上,协同天然地有助于克服科层制的效率瓶颈,以协调形成均衡的合作秩序,继而整合资源形成优势互补与规模效应;实践中,协同治理往往会带来“协同增效”,即协同后的新系统促使高度融合的合作,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局部功能之和的效应,完成多个主体难以分别完成的任务[10],从而实现公共价值最大化。

数字不只是技术手段,其本身也是治理对象。数据反映出社会生产生活的形态、体量与趋势,表征社会资源的流动与交换;对聚合后的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分析可形成关键信息,支持治理主体精准决策。因此,“数字共治”应注重数据共享机制的完善,以更高层面的制度安排与细化的规范性文件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并将数据共享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同时,探索以软性的政策激励、公共协议与刚性的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治理主体与社会主体互相开放数据权限。此外,应提升数据治理的能力,完善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治理工具的优化升级,丰富不同场景下数据应用和模型设计。

平台化治理是“数字共治”的机制载体。数字平台用以整合分散的资源并利用内嵌工具模块实现调用便利,也为数据交换和存储设置统一标准,降低协同治理的交易成本[11]。更重要的是,平台化治理是对传统条条结构下碎片化治理的突破。“数字共治”格局中的平台实质上是面向属地特定业务领域的功能块,一个常态化的工作平面,由各条线成员共同参与的专班运营。各条线以协议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平台专班进行一定事权的授予,形成新型的条块结构。在事权授予范围内,平台功能块可以归口自主处理;同时,各条线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平台功能块近似一个独立治理主体,替代各条线成为特定事项的“第一处理人”“直接处理人”,并依托整合于平台的资源高效、精准决策,突破条条结构下逢事协调、层层请示的治理瓶颈。

(三)“数字共治”的基础要素

“数字共治”由党建引领、资源整合、信息支撑、内外协同与可扩展性五个基础要素组成,形成以党建引领为保障、以资源整合为形态、以信息支撑为依托、以内外协同为动力、以可扩展性为趋势的数字治理格局。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根本保障

各级党委统筹协调,作为超越各协同主体的协同权威介入,有助于打破部门壁垒、强化协同、防止治理碎片化。各级党委可以牵头组建专班,与平台融合运行,形成基础的组织架构。此外,各级党委应通过动员会、培训、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培育和发展协同治理和互信的文化氛围,通过文化驱动,形成共同的目标和理念[12],减少治理主体间的价值、认知和目标冲突,从而生成协同合作的动力源[13],实现行动上的自发统一。

2.数据与治理资源的整合是物质基础

前者应在技术和制度层面逐步实现政府内跨部门、跨层级和政府内外流动和聚合。最理想的模式是各条线的业务系统均接入平台,数据以一定标准自动向平台流转。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及去中心化拓扑结构,各治理主体作为节点实现数据实时同步、互信。治理资源指各治理主体依据各自职能,在参与社会治理时所能提供的手段、措施等。平台功能块在授权范围内调用不同条线的治理资源综合施策,集中力量办大事。此外,也可探索“任务—派单”模式,由平台功能块集中研判后明确治理目标,各治理主体依据职能领取任务。

3.数据分析研判是精准决策的支撑

各治理主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用整合后的数据资源,或依托平台与其他治理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平台的操作系统内嵌入各类数据治理工具,搭建不同场景下的数据分析模型,链接工具性数据库和外部检索通道,为治理主体分析研判治理环境、实施精准决策提供支持。此外,信息支撑也服务于内部治理。各治理主体通过平台办理业务,全程留痕存档,为后续复盘总结、绩效考核、法律监督等提供基础。

4.内外协同激发最广泛治理动力

大数据时代,社会中数据资源体量巨大且分布不均,远超公共治理主体的信息触角所及。因此,应在平台设置反馈端口供外部主动反馈信息,探索接入社会数据库,鼓励社会主体共同生产。但是,对于社会面数据之真实性、有效性应当设置审核把关与初筛清洗机制。公共治理资源是有限的,应当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担部分治理任务,接受平台的任务分配。对于承担的范围、形式与权责划分,须严格界定;对于须经法律授权的和其他可能引发较大社会风险的治理行为,不得由社会主体完成;对于治理中社会主体调用公共数据的权限,须严格限制。无论以哪种形式开展内外协同,都应当配套激励机制,并以细化的政策与法规落实。

5.可扩展性是保持治理能动性的前提

平台的操作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可以接入、替换、升级不同工具、应用、数据模型模块,并为未来更新迭代预留空间。应开发与时俱进的数据治理工具,完善不同场景下应用设计,丰富面向不同分析研判需求的数据模型。此外,既要推动平台与各条线业务系统“条块对接”,也要推动与更大范围的政务平台“块块对接”,形成更深更广的数字治理局面。

四、“数字共治”指引下县域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的实践展开

(一)“数字共治”理念的实践检验——以浙江省W县为例

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城乡不均衡、地区间不均衡的突出问题,而在县域未成年人治理问题上,省内山区二十六县均不同程度存在弱势短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和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较为突出,并已成为基层治理的痛点难点,其根源主要在于家庭监护缺失、社会合力不足、矫治力度不够等。针对上述问题,各县尤其是山区二十六县应最大程度统筹全县有限的治理资源,促进各部门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积极探索治理格局的迭代升级,推进全县未成年人全域化治理。在此背景下,本课题组运用“数字共治”的理念与范式,设计了一套初步实现各职能部门贯通、数据共建共享、家校社同享的县域数字治理平台。平台主体流程可参见图1。

图1 平台主体流程简图

我们进一步把平台运行中所涉及的典型模块和功能做简单拆分,并与五大基础要素对应(参见图2),以便更清晰地梳理“数字共治”的脉络。受限于篇幅,同时考虑到范例的普适性、可参考性,本文抽象出上述机制设计中的主要内容要素,去除过于体现地方特色的细节,保留操作性强、反馈良好的部分,供读者理解“数字共治”格局如何在实践中搭建,并为后续实践提供一种范例,力求实现“一地创新、全域共享”。

图2 平台模块功能与五大基础要素对应图

(二)未成年人数字治理平台路径构建

1.组织机制

县委政法委牵头组建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各条线派出涉未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其成员,作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开展的协同组织、决策组织,进行实体化运行。工作专班负责治理平台的运营,接受各条线的业务指导,并将需要交由各条线具体办理的工作任务及时流转到位。

工作专班通过线上政务办公软件实时会商、每月例会、每季度各条线分管领导参与大会,及时掌握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数、比例、特点等基本情况,作出形势预警,对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研判;针对专班运行、平台运营、条线协同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讨论、协调解决。

政法委大力主抓专班这一“关键少数”,通过定期动员、共同学习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强化专班内部协同治理共识,继而带动各条线间凝聚共识,确保平台运作得到高效响应。

2.资源整合机制

政法委组织各条线、各乡镇进行全面排查,将信息汇总上传至平台形成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全量数据库,共同对库内每个人员建立“一人档”,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人档、一专班、一对策”的工作模式。全量数据库动态管理,各条线、各乡镇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新的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时,及时登录平台录入“一人档”;行为心理确已矫正、帮扶需求确实消除或者已成年的,予以撤除。

“一人档”格式分为校内、校外两个版本,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以及是否被侵害、是否存在家庭监护缺失、家庭成员前科劣迹、心理行为偏差、违法犯罪行为和与前科劣迹人员交往等问题;前述问题以“选项+具体情况备注”的形式呈现在“一人档”中。“一人档”中还应包括干预矫治帮扶记录、主责部门与协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治理信息。各具体参与人可在干预矫治帮扶过程中,通过平台查看工作对象除敏感隐私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外的“一人档”,司法机关则可查看完整的“一人档”。

平台根据在校生(含辍学)、需关爱帮扶、家庭监护缺失、严重心理偏差、个体自身问题、严重不良行为、不起诉、社区矫正等具体情况及参数比重大小,自动确定一个主责部门,主责部门有争议时,由工作专班指定。主责部门根据“一人档”确定协同部门,牵头建立“一专班”,视情况吸收监护人、社区网格干部、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志愿者等参加。“一专班”成员原则上从总的工作专班里选取,代表各自所属的部门,因此“一专班”属于工作专班下的二级专班,需要各条线完成治理任务时,通过对应成员的平台账户开展工作。主责部门牵头“一专班”开展协同治理,依据“一人档”明确干预矫治帮扶目标,围绕该目标并依托治理对策库,讨论制定“一对策”,进行综合施策。

各条线提出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干预矫治帮扶措施,汇总形成治理对策库,供“一专班”选择适用。当该库内措施不足时,主责部门可与相关条线协商新增措施,政法委、各条线也可主动提出新增措施,完善该库。

各条线统筹所掌握的干预矫治帮扶专家个人信息、专业方向、联系方式,形成专家智库。依托平台开展工作时,可通过平台调取库内信息,及时与专家沟通交流,便于精准选择专家参与治理。该专家智库内信息定期更新。

3.评估定级机制

教育部门对校内“一人档”、检察机关对校外“一人档”中各问题情况类目,会同公安机关设置对应参数。“一人档”填报完毕后,平台根据参数评估结果,实行红黄蓝三色分级。在每个重点关注未成年人“一人档”建立后,由平台自动完成首轮评估定级。

在干预矫治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责任部门定期登录平台更新“一人档”信息,由平台自动更新评估定级。政法委每一个季度组织各条线对全量数据库进行一次排查、更新,由平台自动完成评估定级。

4.分级处遇机制

各条线提出干预矫治帮扶措施时,应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结合参数设置和定级机制,对干预矫治措施依据强度从大到小进行三等分,分别对应红黄蓝三个分级。原则上,平台提示“一专班”成员单位在治理过程中,采取与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定级对应强度的干预矫治帮扶措施。

对于分级为红色的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对应“一专班”应实时关注、优先处置,在人员配备上倾斜,每周进行一次查访,并采取高强度的干预矫治帮扶措施;对于分级为黄色的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对应“一专班”应每周关注、次优处置,每月进行一次走访,并采取较高强度的措施;对于分级为蓝色的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对应“一专班”应每月关注,每季度进行一次走访,并采取轻度的措施,尽量降低对个体成长的影响。

各成员参与治理、实施干预矫治帮扶措施的详细情况实时录入平台内,对该个体的评估结果及时录入平台内。

5.督考机制

各单位参与干预矫治帮扶工作全程留痕存档,平台予以实时晾晒。

平台上设置检察机关监督专门权限账户,可实时调取各参与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县委政法委对平台建设、部门协同治理制定任务清单,细化考核条款。平台上设置政法委督导、考核专门权限账户,可实时调取各参与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以便开展督导、考核。

6.业务对接机制

各条线通过平台落实吹哨预警和强制报告制度。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违法犯罪或被侵害的,发现部门进行吹哨预警、录入相关案件线索并调整相应的“一人档”信息,平台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出警示信息并将线索流向公检机关,实现快速处置。

平台接入公安治安管理系统,依托公安“智安校园”和特种场所实名制登记等智能化系统,针对校内学生进出电游、网吧等场所及校外未成年人滋扰校园和苗头性集聚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向平台反馈,同时将其推送至监护人、教育部门、辖区派出所进行应急联动处置;对全量数据库中分级为红色、黄色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轨迹跟踪预测预警,信息反馈至全量数据库。

7.附属机制

平台设置全量数据库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也可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针对省内部分县市区侨守儿童问题突出这一现状,平台可设置“侨守”未成年人专门功能。对于有“侨守”属性的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平台予以特别标注,飘窗提示着重关注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治理对策库中加入针对性措施,设置单独数据分析模型,定期将其治理报告通知海外家长。

平台设置回访功能。工作专班对经过干预矫治帮扶的重点关注未成年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做好回访记录并上传平台。

平台预留其他功能拓展模块。

五、结语

面对传统数字治理困境,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数字共治”治理格局的内涵,并以党建引领、资源整合、信息支撑、协同生产与可扩展性五大基础要素为指引,建构出可操作性强的数字治理平台机制,供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地区借鉴参考。同时,基于前人实践和地域现实的探索也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我们要牢记吉尔兹“知识具有地方性”的告诫,世间绝无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治理逻辑,必须审视治理地区所在的县、市乃至省的具体情况(包括治理资源、现有政治逻辑和技术现状等当地一切与治理相关的因素),以及地方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从而累积演化为地方性知识。我们既要重视县域经济现状所带来的治理挑战,同时要重视经济规律在治理中的作用——尽可能整合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同时也要在治理机制设计中重视成本收益的经济衡量。

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县域治理逻辑是一种实践理性,更多时候表现为“无言之知”,绝非单纯的政治学、公共管理学或法学的逻辑演绎就可以雕琢而成。务必要重视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梳理、批判与检讨,不断推陈出新,面对具体现实和未来挑战提出更有实践价值的方案。换言之,一切治理理念或是方案设计的初衷都离不开实践性,离不开可操作性,离不开为具体的治理目的服务。实践会抛出意想不到的问题,实践也会给出合乎情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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