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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庭暴力研究
——以公安机关为视角

2023-01-17徐梓童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公安机关

徐梓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院,北京 100038)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不仅会对受暴者身心造成摧残,而且还可能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家庭暴力中,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全球约三分之一的女性在其一生中会遭受来自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暴力或者非伴侣的性暴力[1],我国也不例外。然而现阶段公安机关单一治理主体缺乏相关培训、基层事务繁杂,再加上家庭暴力本身处理难度较大,导致公安机关对家暴的干预很难起到预期效果。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将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2]。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提出:“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3]社会治理共同体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可以有效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而且比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具有干预更及时、专业性更强的效果。本文拟通过实证调查的结果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具体原因,并试图从公安机关的角度通过构建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庭暴力,以期为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概念界定

(一)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其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发生方式而言,“暴力”一词既包括有形伤害行为的身体暴力,也包括无形伤害行为的精神暴力,还包括强迫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的性暴力。近年来冷暴力现象愈来愈多,具体表现为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此类暴力实则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就针对对象而言,现有的家庭暴力不仅包含最常见的配偶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包括对家中儿童实施的暴力、对家中老人实施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等。虽然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较多,但是其形成机理和处理方式均有诸多相似之处,本文主要选择女性遭到殴打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二)基层治理共同体

“共同体”一词源于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即通过某种社会纽带联结,形成自然的、有机的群体[4]73-74。他认为存在能够把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社会力量,有一种相互之间的、共同的思想信念作为共同体自己的意志[4]65-66。滕尼斯和鲍曼也都认为共同体是温馨之处,人们可以互相依靠对方,情感始终充斥其中[5]。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治理存在着“磁斥结构—磁吸结构—耦合结构”的演进路径,其中的“耦合结构”,即公安机关和各种社会力量建立协商互动的伙伴关系的治理模式[6]。“耦合结构”的治理模式正符合共同体“自然、有机的群体”这一状态,而其“认同和归属”“共同目标”的特点也符合共同体“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的特点。“共同目标”“认同和归属”“共同行动”等构成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关键要件,因而本文对于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定义为:在基层治理之中,为了完成某一共同目标,不同主体基于对彼此的认同和对集体的归属感而紧密结合并共同行动的群体。

针对家庭暴力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公安机关、法院等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国家机关。此类公权力介入后,或调解、或立案处罚、或提起离婚诉讼,在针对家庭暴力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中起到终局的关键作用。二是妇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等专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机关。此类主体介入后,可自行调解、可联系公安机关或社区居委会共同处理,在针对家庭暴力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中起到主导和协调作用。三是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组织和个人,这一类主体与群众平时接触较多,了解周边环境,可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制止,也方便与被害人的后续接触,应活跃于基层治理共同体的第一线。在这三类主体的带动下,各主体相互认同、紧密结合、共同行动,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

二、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分析

为全面了解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方式、其他社会组织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参与程度等情况,笔者重点访谈了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某公安分局民警、某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同时,在整合上述访谈结果的基础上,设计了两份网络问卷:一份是以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问卷”;一份是以民警为调查对象的“家庭暴力问题公安机关调查问卷”。问卷于2022年2月至3月发放,2022年3月10日全部回收完毕。以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的问卷发放250份,收回有效问卷235份,回收率为94%;以社区民警为调查对象的问卷共计发放80份,收回有效问卷76份,回收率为95%。本文将结合现有文献对此访谈与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分析。

(一)施暴者个人因素

施暴者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其一是生理因素。施暴者因酗酒、吸毒等恶习影响而无法控制自身行为。一项针对孕妇是否受过家庭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文化程度、家庭年收入相近的情况下,配偶酗酒的家庭暴力发生率明显高于不酗酒者[7]。其二是心理因素。即家庭暴力是施暴者长期心理压抑而采取的排解途径。许多男性不愿意也不擅长表达自己的情绪,压抑烦躁等情绪长期积压,最终迎来的就是毫无理性的冲动,而家庭暴力正是这种情绪的极端表达方式。在面对“您认为家庭暴力形成原因有哪些?(可多选)”问题时,社区居民选择“酗酒或赌博等恶习”“长时间的情绪压抑、不满等”的比例分别达到了51%和55.3%;民警选择这两项的比例也分别达到了46.1%和65.7%。

(二)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也一直被认为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结构因素论学者认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暴力发生率较高。入不敷出、疾病缠身、拥挤的生存环境带来的重压会给低收入家庭成员带来挫折失意感,这样的挫折失意感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暴力行为[8]。利用资源理论解释家庭暴力的学者也认为,当一个人所受教育有限、工作声望和收入不高,不能满足某种社会期望时,就会试图通过暴力在家庭中谋求主导地位[9]。这一点在实证调查中得到了验证:在面对问题“您认为家庭暴力形成原因有哪些?(可多选)”中,居民选择“经济问题引起的矛盾”的占比高达73.2%;而询问公安机关相同的问题,选择“经济问题引起的矛盾”的占比也高达71.1%。

(三)社会因素

在“夫为妻纲”的社会中,男性在法律方面也处于强势地位,可以使用包括暴力在内的多种方法对妻子进行约束和管教,女性几乎没有反抗和维权的途径。《唐律疏议》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10]409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10]410而在《宋刑统》《大明律》中也有类似的思想存在。当下社会中,对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纵容仍然存在。尽管在现代社会男女地位平等,但是这种延续了上千年的思想观念依旧存在巨大的影响,许多人认可男子殴打配偶,反而会质疑女性的反抗,认为她们的错误是遭受暴力的来源。

三、以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一)以公安机关单一主体方式处理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1.相关培训欠缺导致民警处理技巧欠妥

在对基层民警的调查中发现,85.5%的民警表示当地公安机关没有组织过关于家庭暴力处置的相关培训,有60.5%的民警不知道告诫书应包括的内容,还有近三成的民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不够了解。此外,相关培训的缺乏也导致了民警处理技巧的匮乏。72.4%的民警在处理后不会联系社区居委会和妇联上门回访,28.9%的民警会较为听信受害一方的陈述,处理时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正是缺少相关培训,基层民警在面对家庭暴力案件时显得无所适从,在访谈中得知他们有的将其作为打架斗殴案件处理,并不关注家暴的源头,而是直接将施暴一方带走;有的民警则将其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简单说教两句就离开。而这两种处理方式显然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2.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导致处理难度大

其一,家暴发生场地私密性高,了解案情难度大。由于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私人住宅之中,因而只有当受害人报警控告施暴者时,公安机关才能了解实情并进行处理。问卷调查显示,仍有46.4%的女性会因为担心丢脸、维护家庭完整与和谐、害怕报警之后受到报复等选择默默忍受。除此之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仍有52.8%的受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外人不应该插手。若当事人及其周边人员都不选择报警的话,公安机关就难以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处理难度也会增大。

其二,家暴的取证难度较大。由于家暴现场往往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两人,而受害者一般出于恐惧等原因,即使知道维护自身权益,在事发时也很难保存证据。而施暴者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等方面内容在伤情鉴定中也很难得以体现。此外,受害人心理遭受的伤害、对施暴者孩子的不良影响等更是无从取证。这无疑给公安机关的处置以及被害人日后的维权增添了难度。

(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呼唤多主体共同参与

在面对家暴治理问题时,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美国遵循“社区为主”的反家暴模式,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支持网络,成立了诸如“女青年家庭暴力协防中心”等专门负责女性权益的民间机构,注重与其他部门合作,从预防、制止、救济多个方面共同治理家庭暴力[11]。加拿大不仅采取制定新的立法和创立专门法院等制度性措施,而且划拨资金用于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建立庇护所、开办相关培训、提供社会服务等。其目前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体系,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法官、警察、检察官、教师均接受了有关家庭暴力等方面的培训并起到了不同的作用[12]24。

加大对专门部门的投入,通过以社区为基础、多主体联动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能够极大降低家暴的发生率。这样的模式不仅使得各个主体各司其职,有效减轻了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且多主体在预防、制止、救济多方面的介入更有助于防止行为的反复。我国现在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类型的治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由于受到以往模式的影响,在实践中很难充分发挥各类治理主体的作用,存在诸多问题。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仍然存在群众遭遇家暴后不知道寻求除公安机关外其他渠道的帮助,居委会、妇联、医疗机构等治理主体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因而如何集中全社会的力量对家暴进行干预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借鉴国外以社区为基础的多种治理主体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经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特殊性。2015年《关于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到,中国当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是其重要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的职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呼唤着多主体共同参与。在我国,要在坚持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立足中国大地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国外经验。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公安机关的方针政策相符合。

四、以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庭暴力的路径构建

(一)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基础:两个“认同”

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各主体基于彼此的认同和集体的归属感而紧密结合并共同行动,因而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就是“认同”。这样的认同既包括对于公共事务本身的认同,也包括共同体成员对彼此共同体身份的认同[13],应对家暴的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也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

1.构建各治理主体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认同

正如前文所述,一些落后观念中对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纵容仍然存在。因而,构建各主体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认同,需要改变各主体固有思想。首先,应该宣扬男女平等。对于针对女性家暴的纵容,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传统社会男女权利地位不平等,因而倡导女性权利、宣扬男女平等是构建共同体内部认同的基础性工作。其次,应使各主体了解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成员关系和社会的危害,可以在社区公示栏、网络平台上对近年来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展览。

2.构建各治理主体对彼此身份的认同

有学者认为,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分为三个维度,即从最初的利益共同体,进而转变为情感共同体,最后达到价值共同体[13],而构建各主体对彼此身份的认同,也应该是利益、情感、价值三个阶段的发展。

在第一阶段,应该通过一定的利益关联构建利益共同体。公安机关、妇联、社区居委会等机关应当将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纳入年终考核,以此作为督促手段。保安公司、小区物业等市场主体治安资源可将平日是否参与家暴调解、遇到此类行为是否主动报警、家暴发生后是否主动在该区域加强巡逻等作为社区招标的考核条件,择优录取。对于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对个人和其子女在生活及其他方面给予优待。在第一阶段的运行过程中,共同体内部会产生认同和情感,因而在第二阶段,应该逐渐构建共同体内部的情感认同。共同体理论认为,人于共同体之中得以相互依靠同时逐渐培养感情。各主体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共同行动、互动交流,在共同行动中产生自我归属感和互相的认同感。在情感认同之后,会进入第三阶段,产生进一步的集体价值认同。集体兴奋的情感产生后,大家更容易感到愉悦,进而产生群体团结和情感能量,最终形成群体的符号表征和增强的道德感[14]。通过家暴危害的宣传和各主体长期共同合作,每个主体会更容易形成道德感和使命感,不论何种主体,在面对需要共同达到的目标时都会主动贡献力量,实现在集体中的自我价值。

(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基层家庭暴力治理中的作用

1.明确公安机关在基层家庭暴力治理中的定位

由于公安机关自身职责定位,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只会选择报警求助,公安机关目前扮演着执法者、调解人和社会工作者三种角色。作为执法者,公安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各省份相关法规条例规定,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就医等职责;作为调解人,在情节轻微、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促使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作为社会工作者,公安机关应积极活跃于防治家暴的各种活动中,加强与社区的合作,积极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由于基层警务工作的繁杂,也为了更好地治理家暴,公安机关应将越来越多的主体引入家暴基层治理共同体中来。

2.提升公安机关干预家暴的能力

作为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主体,公安机关应通过培训和学习提升民警的干预能力。湖南警察学院在2015年7月开办湖南省首期警察反家暴教官培训班,围绕性别平等、家庭暴力的判定、家庭暴力的干预技巧、性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授课[15]。这也是国内为数不多为公安机关设置的关于防治家暴的培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颁布,可以结合该法条对民警进行教育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可以使用笔试加模拟实操的方式对民警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计入绩效。

3.强化公安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联系

在基层治理共同体结构之中,各主体相互依赖,整体趋于多主体平等的状态。由于公安机关获得和掌握信息的能力更强,因而需要其主动与其他组织建立联系。在访谈时,有民警表示除了公安机关,其他组织很难了解基层家庭暴力的发生状况:由于现在的受害者很少选择向妇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组织求助,因而这些组织现在的参与度不高,对于很多家暴行为并不了解。公安机关应该将已发生的家暴行为简单汇总,推送给这些组织,让他们了解其形成的大致原因和高发区域并参与进来。当然这只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只有通过强化公安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联系,才能逐步改变公安机关单一主体处理家庭暴力的模式。

(三)利用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庭暴力的路径:三个“合力”

在彼此认同和共同目标的基础上,基层治理共同体则需要共同行动以完成该目标,构建各主体之间的“合力”是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求。

1.干预家暴行为前“合力”:宣传与预防

宣传工作是减少家暴的基础性工作。符号互动理论认为,个人的行为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自我行为是社会的产物,是自我和客我互动的结果。因而,施暴者可能会在周围环境的影响下放弃家暴。在宣传形式上,公安机关、社区工作者、妇联等组织可以利用社区知识讲座、横幅签名、滚动式社区反家暴巡回展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在宣传手段上,要尽量避免“反家暴”类似的字眼,取而代之的是“构建和谐家庭”“良好互动交流”等较为温和的词条,通过这样的活动逐步激发居民的积极性,在潜移默化中减少家暴的可能性。此外,对受害者应做好宣传,引导妇女主动取证。国内较为著名的典范有宁乡反家暴“五步法”,即“说出真相—全面评估—收集证据—有效帮助—运用法律维护权益”[16]。在社区网络的支撑下,达到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效果。

2.干预家暴行为中“合力”:制止与处置

对于将要发生的家暴行为,首先是制止,而制止的第一原则就是迅速。根据公安部《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要求,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报警、求助,在市区,必须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郊区,必须10分钟内到达现场。但是家暴行为的报警往往已经在暴力实施以后,即便是受害者感到危险时就选择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可能报警人已经受到伤害,因而可合理利用现代社会快速便捷的科技手段。例如四川公安以开发的四川“e治采”微信小程序为依托,及时发现、采集、流转、处置家暴信息,化解矛盾,逐步实现线上流转、预警等功能。成都法院也在自主研发的“蓉易诉”电子诉讼平台设立了反家暴受理专栏,使得公民维权更加方便快捷[17]。

在制止家暴之后则需要对行为进行妥善处置。不同部门接到相关求助后,所采取的处置方式不同。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或求助后,应迅速对接所在社区的民警,安排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并将家暴事件通报其他部门,将材料存入档案以便于后续回访。妇联在处置中应起到协调全局的作用。接到群众求助后,可自主上门调解,也可通知社区进行调解。同时妇联也可同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联系,通过其单位领导实施告诫,使施暴者主动放弃施暴行为。司法所、社区居委会的处置方式与妇联类似,不同的是,如果受害者求助司法所、考虑离婚,可以进行司法援助、收集证据,帮助写起诉书办理起诉,如果不离婚,也可以多次调解[12]69。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暴的流程构建参见图1。

图1 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暴路径构建图

3.干预家暴行为后“合力”:救济与回访

救济与回访工作是基层治理共同体干预家庭暴力不可缺少的一环,医疗机构、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组织起到主要作用。医疗机构应保证受害者的健康权,同时做好对伤情的鉴定,为公安机关后续处置提供便利。此外,家暴具有一定的反复性,施暴者出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再次实施暴力,因而妇联工作人员应该进行不定期回访,关注是否有再犯现象。保安公司、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将曾经发生过家暴的家庭作为重点巡逻对象,一旦发现再次发生异常,则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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