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护顶架的探讨*

2023-01-14袁晓金段志梅段艳涛

机电工程技术 2022年1期
关键词:防护装置堆垛叉车

袁晓金,段志梅,姚 锴,段艳涛

(1.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云南蒙自 661199;2.红河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0 引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一词的定义来源于《特种设备目录》[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以第114 号公告[2]的形式发布《特种设备目录》[2](在此,简称“目录”)。“目录”明确指出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的使用前提条件、工作范围和包括的车辆类型,具体如下。

(1)使用前提条件: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

(2)工作范围: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通常简称“三区”;

(3)车辆类型:机动工业车辆中的“叉车[1]”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3-4]”。

本文所述的“叉车”非通常大家生活中所理解的概念。TSG N0001-2017 中条款1.2.1 进一步明确了“叉车”的定义及范围,即必须是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且只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共计六种类型叉车,简称“六类叉车”。 TSG N0001-2017 同时指出,“六类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也就是指上述“六类叉车”通过更换专用属具而形成的变种叉车不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畴[1-10]。

依据GB/T 6104.1-2018[11]中“工业车辆”的定义(条款1)以及其中分类表(表1)所述,“六类叉车”属于“工业车辆”的范畴。同时根据GB/T 10827.1-2014[12]中“自行式工业车辆”的定义(条款3.1)和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条款1)可知,“六类叉车”的安全要求和验证就是要符合GB/T 10827.1-2014[12]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目前,叉车护顶架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需符合GB/T 5143-2008[13]的相关要求。“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由于是采用司机室因而不涉及到护顶架的问题,故在此故不做讨论。

综上所述,本文仅探讨归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叉车”的护顶架,即“六类叉车”的护顶架。

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护顶架设置条件

依据GB/T 10827.1-2014中条款4.9.1.1可知,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 m 的“乘驾式”叉车必须安装符合GB/T 5143-2008要求的护顶架以保护操作者免受坠落物体的伤害。这是一条强制式条款,而且表述的非常清楚明了,只需弄明白“乘驾式”叉车的定义即可。自行式工业车辆可分为步驾式车辆、乘驾式车辆和无人驾驶车辆。乘驾式车辆分为坐驾式车辆和站驾式车辆,乘驾式车辆强调操作者坐在座位上或者站在操作平台上控制车辆[12-14]。

步驾式车辆强调操作者步行跟随,通过舵柄或者遥控装置控制车辆。但是,步驾式车辆可备有“站驾”选项,这一点至关重要。备有“站驾”选项的步驾式车辆不能与站驾式车辆混为一谈。

那么,分清楚“六类叉车”分别属于哪种驾驶方式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依据GB/T 6104.1-2018 中分类如表1 所示。侧面式叉车只能“坐驾”,三向堆垛式叉车即可以“坐驾”又可以“站驾”,所以这两种类型叉车属于“乘驾式”车辆;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和托盘堆垛车这三种类型叉车既可以“坐驾”又可以“站驾”,同时还可以“步驾”,所以属于“混合式”,即既可“乘驾”也可“步驾”;插腿式叉车只能“站驾”和“步驾”,也属于“混合式”[5-12]。

依据GB/T 10827.1-2014[12]中条款4.9.1.1 可知,当侧面式叉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这两类单纯的“乘驾式”叉车的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 m时必须安装护顶架;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和托盘堆垛车这4种“混合式”叉车需要谨慎区别其实际驾驶方式,当它们为“乘驾式”(包括坐驾和站驾)时且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米时也必须安装护顶架[7-11]。

同时,根据GB/T 10827.1-2014 中条款4.11.1.1 可知,可以使用司机室代替护顶架,其应符合条款4.9.1的要求。

2 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护顶架设置的条件

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和托盘堆垛车的“步驾式”且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 m时,相应的标准规范都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需要安装护顶架,而是通过“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这一特殊型式车辆的有关条款要求变相来说明“步驾式”车辆安装护顶架的条件[7-11],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GB/T 10827.1-2014中4.9.1.3可知,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当其“侧面防护装置[12]”处于保护位置时,应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 m。如果车辆安装了4.9.1.1所述的护顶架,此条款不适应。

由此可见,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有安装护顶架的需求,必须带有护顶架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12]。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其实质就是前面1.1所述的“备有站驾选项的步驾式车辆”,其既可以站驾也可以步驾,站驾的操作平台就是一块折叠站板。折叠站板的折叠动作可以手动或自动来实现,折叠站板不在折叠位置时,无法实现步驾。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车辆型式,按照驾驶方式其划归为“步驾式”,但实际操作中,它还具有“站驾式”的选项。

(2)侧面防护装置[12]。依据GB/T 10827.1-2014[12]中4.7.3.2 可知,防护装置的设置条件是运行速度大于6 km/h 的带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其安装在操作平台的侧面或前面。安装在操作平台侧面的防护装置就是“侧面防护装置”,其保护位置应高于操作平台,其最小高度应为70 cm。

综上所述,GB/T 10827.1-2014[12]中4.9.1.3 条款可以直观的表达为:运行速度大于6 km/h 带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如果其侧面防护装置启用且起升高度大于1.8m 就必须安装护顶架;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把其起升高度限制在小于1.8 m的范围。

需要注意,此处只限定于当采用了“侧面防护装置”时的情况,当采用“正面(前面)防护装置”时,起升高度不受1.8 m高的限制,也不需要安装护顶架。原因也很简单,当采用“正面(前面)防护装置”时,在司机发现货物有坠落风险时,相较于采用“侧面防护装置”时的情况,更容易跳下折叠站板逃生。

由此可见,当平衡重式叉车[5-6]、前移式叉车[7]、插腿式叉车[8]和托盘堆垛车[8]这4 种“混合式”叉车采取“步驾”且同时满足如下4 个条件时,必须安装护顶架:运行速度大于6 km/h;起升高度大于1.8 m;侧面防护装置启用;通过带有的折叠站板采取“站驾式”控制方式。

3 结束语

本文把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畴的“六类叉车”按照控制方式(驾驶方式)进行分类归纳,分为“乘驾式”、“步驾式”和“混合式”。

首先,依据GB/T 10827.1-2014中条款4.9.1.1归纳出“六类叉车”采取“乘架式”时安装护顶架的条件,即:侧面式叉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这两类单纯的“乘驾式”叉车安装护顶架的前提条件;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和托盘堆垛车这4 种“混合式”叉车(简称“混合式”叉车)当采取“乘驾式”时,安装护顶架的前提条件。

其次,依据GB/T 10827.1-2014 中条款4.7.3.2 和4.9.1.3 归纳出: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和托盘堆垛车这4 种“混合式”叉车当采取“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时,安装护顶架的前提条件或者是破除小于1.8 m起升高度的措施。

通过以上归纳总结,把“六类叉车”安装护顶架的前提条件清楚明了的呈现给广大一线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使检验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猜你喜欢

防护装置堆垛叉车
基于改进防碰撞策略的两端式双堆垛机出入库优化研究
永恒力叉车(上海)有限公司
卡斯卡特(厦门)叉车属具有限公司
永恒力叉车(上海)有限公
某商用车后防护装置轻量化研究
永恒力叉车(上海)有限公司
食用菌废菌棒堆肥生产有机肥的研究
基于充气轮胎爆裂的安全防护装置研究
防护装置粘接强度对爆炸切割冲击波的影响
Flexsim堆垛机模块优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