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常见的保险产品分析
2023-01-11潘玲
潘 玲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北京 100055)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多措并举加大对水利工程投资。 目前在建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规模超万亿元,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工程风险因素复杂,应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各项工作。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在工程建设领域防灾减灾、灾害事故处置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为更好认识、运用好保险服务,为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对水利行业常见的险种进行梳理分析。
1 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1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机构或团体所有、占有或负有保管义务的位于指定地点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该险种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加强经济核算,重视防灾防损工作,对保险财产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1.1.1 投保人/被保险人
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通常为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1.1.2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双方约定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分为以下类型: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生产用具和仪器、存货等等,堤堰、水闸、大坝、道路等也可作为特别约定的财产进行投保。
1.1.3 适用范围
企业财产保险适用范围很广,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均适用。
1.1.4 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人需要进行赔偿。 根据保险责任的大小,企业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
a. 财产基本险包括: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等。
b. 财产综合险包括:火灾、雷击、爆炸、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自有设备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c. 财产一切险涵盖保单列明“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1.1.5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一般指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 通常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因自然损耗、变质、自燃等造成的损失,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导致的损失,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损失,及其他情形。
1.1.6 保险费
根据保险标的大小、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人测算保险费。
1.2 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使得机器设备获得比较全面、可靠的经济保障,与财产险的承保范围互为补充,以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1.2.1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机器损坏保险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一般为机器设备所有者,如工厂、企业、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1.2.2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机器设备。
1.2.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1.2.4 保险责任
予以赔付的责任包括因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如: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其他电气原因。
1.2.5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由于自然磨损、氧化等机器设备运行的必然结果,传送带、金属性、轮胎等易损易耗件,在本保险开始前被保险人及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陷,应由供货人、制造方或修理方等第三方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及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其他情形。
1.2.6 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以年费率为基础,费率按机器的类型和用途确定,与机器设备制造商的水平、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防损和安全措施、机器设备年龄和使用年限,人为风险等有关。 因为承保运行中的损失,如有停工期,可退还一定保险费。
2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针对在建设工程中的工程项目,因自然灾害导致各方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承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以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
2.1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在建工程的主体在整个工程建设期内,发生的与工程相关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和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损失,包括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可广泛应对各类风险,为工程项目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 水利工程风险的复杂性与多样化,建筑工程保险发挥的保险价值不可忽视。
2.1.1 投保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为建设单位或承包人。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而定。 如为全部承包方式,可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如为部分承包或分段承包,采用建设单位投保较合适。
2.1.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工程师、设备供应商等相关方。
2.1.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工程本身、施工设施、施工机具及第三者责任。
2.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工业、民生及公共事业等用途。 如水库、大坝、排灌工程、水渠、桥梁、管道、道路等等。
2.1.5 保险责任
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均可赔付。
2.1.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前期设计错误引发的损失,自然磨损、内在缺陷、自燃、渗漏、气候变化、水文变化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本身的财产损失,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档案、文件、账簿、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等,其他情形。
2.1.7 保险费
采用工期费率。 与工程项目的危险程度,承包人及相关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施工经验有关,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 ~0.45%。
2.2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各种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期内,发生的与机器设备相关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和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2.2.1 投保人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同,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均可投保,根据工程承包方式业而定。 如为全部承包方式,一般由承包人负责;如为部分承包或分段承包,采用建设单位投保较合适。
2.2.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包括保险标的的有关利益方,如建设单位、承包人、供货商、制造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其他关系方。
2.2.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包括安装工程合同内的所有机器及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安装工程使用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2.2.4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任何建筑工程。
2.2.5 保险责任
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均可赔付,还包括短路、电弧、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断裂造成的损失等。
2.2.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及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涉及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由于自然损耗、固有缺陷、自燃、氧化、虫害、温度变化等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超电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施工机械、设备和机械装置造成的自身损失等原因,其他情形。
2.2.7 保险费
费率与自然地理条件、工程性质、承保范围、风险程度相关。 费率包括安装项目费率、试车费率、保证期费率、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
3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相关险种有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1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作为工伤险的补充,除为事故人员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更为企业雇主转移事故责任赔偿风险。
3.1.1 投保人/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通常为企业雇主。
3.1.2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在保险事故中雇主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无形的利益标的。
3.1.4 适用范围
各类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对雇员(包括固定工、短期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等)在工作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等均有依法赔偿的义务,都适宜投保。
3.1.5 保险责任
以下责任可予以赔付:雇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和保险期限内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法律费用。
3.1.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雇员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雇员自身原因、非职业性原因、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等,其他情形。
3.1.7 保险费
采用预收保险费制,保险费根据不同工种雇员的适用费率乘以该类雇员年度工资总额。 费率与行业特征、工种特征、责任范围大小等情况有关。
3.2 职业责任保险
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所导致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一方面可有效分散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能为风险事故提供切实的保险赔偿保障,挽回事故损失。 其赔偿责任包括第三者的经济损害赔偿金和法律费用两类。
3.2.1 投保人
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人。
3.2.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主要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2.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即因从事本职工作时的疏忽或失职造成合同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2.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现行与水利行业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种类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等。
3.2.5 保险责任
予以赔付的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因过失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等。
3.2.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因职业文件或技术档案损失引起的索赔,被保险人在投保期不如实报告情况引起的索赔,职业责任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其他情形。
3.2.7 保险费
费率与职业种类、工作场所、业务数量、单位性质、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有关。
3.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该险种有利于建立起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从业者多方互动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防范事故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3.1 投保人/被保险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通常为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
3.3.2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3.3.3 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依法成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他领域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投保。
3.3.4 保险责任
以下责任可予以赔付: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雇员或社会公众人员伤亡、依法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救援费用、事故鉴定和法律费用,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人员疏散费用等。
3.3.5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擅自经营所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场所以外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损失,行政处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他情形。
3.3.6 保险费
年保险费可参考: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人数规模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 费率分为差别费率(受人员数量、企业风险程度等影响)和浮动费率(受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影响)。
4 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属于合同保证保险,是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属于保险公司进行工程担保,用于替代工程建设保证金。 该保险可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险种具体可细分为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差额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付款/支付保证保险、保修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选取投保保证保险、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进行概述。
4.1 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如投保人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现已广泛用于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和勘察的招标活动中。
4.1.1 投保人
投保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投标人。
4.1.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一般是投保人的乙方,即招标人。
4.1.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投标人履行招标阶段法定义务。
4.1.4 适用范围
可适用于项目的招投标环节,替代投标保证金。
4.1.5 保险责任
以下责任可予以赔付: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4.1.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被保险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法院裁决投保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其他情形。
4.1.7 保险费
保险费= 保险金额× 差别化费率。 基础费率约0.29% ~1%,根据投保人保险金额、企业信用评价等因素确定。
4.2 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
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是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与被保险人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竣工延误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作用包括履约保证和违约赔偿。
4.2.1 投保人
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工程承包人。
4.2.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一般是工程发包人。
4.2.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指工程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
4.2.4 适用范围
可适用于工程建设环节,替代工程履约保证金。
4.2.5 保险责任
以下责任可予以赔付: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投保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等,其他情形。
4.2.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因被保险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过期违约,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因政治、社会、自然等客观原因造成违约等,其他情形。
4.2.7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差别化费率。 基础年费率约为1%,根据投保人资质等级、工程项目性质、信用情况等因素浮动调整费率。
4.3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在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保证工程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劳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 投保人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须向建设部门提供。
4.3.1 投保人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工程承包人。
4.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一般为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人依法招用的农民工。
4.3.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工程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
4.3.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建设环节,替代工资保证金。
4.3.5 保险责任
以下责任可予以赔付: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投保人发生了不履行正常的工资发放义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如投保人流动资金不足,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等。
4.3.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关的费用和损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或采用欺诈手段签订,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其他情形。
4.3.7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差别化费率。 基础年费率为3% ~4%,根据工期、项目性质、发包人和承包人资质、履约记录等浮动。
4.4 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又称“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属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部分地区明确要求,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4.4.1 投保人
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工程发包人。
4.4.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工程承包人。
4.4.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发包人履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4.4.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履约环节,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金。
4.4.5 保险责任
以下责任可予以赔付:若保险期间内,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期限,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4.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及第三方的任何损失,滞纳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或采用欺诈手段签订,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其他情形。
4.4.7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差别化费率。 年基础费率约1.5% ~3%,根据工期、项目性质、发包人资质等浮动。
4.5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保险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
4.5.1 投保人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工程项目承包人。
4.5.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工程项目发包人。
4.5.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
4.5.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4.5.5 保险责任
以下责任可予以赔付:若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不符,保险期内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5.6 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通常不予赔付:工程在保险期间之前已存在损坏,自然磨损、折旧、物质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任何人身伤害、间接损失,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或采用欺诈手段签订,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其他情形。
4.5.7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 差别化费率,费率约1% ~4%,与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项目经验等有关。
5 结 语
除上述常见险种外,巨灾保险、堤防灾害保险等均已在多地试点开展,并得到有效应用。 保险可为水利企业提供全寿命周期风险转移服务,保护企业避免承受经济赔偿带来的损失,同时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保障水利行业有序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