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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定价机制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升的影响研究

2023-01-10周林枫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2年23期
关键词:配额定价补偿

周林枫

(湖北经济学院,武汉 430000)

1 引言

气候问题正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推进气候治理工作已刻不容缓。中国提出的“双碳”目标展现出了一个大国在气候问题治理进程中应具有的担当和气魄。早在2011 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帮助各国实现减排目标所提出的创新举措。我国自2013 年开始陆续在试点城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不断扩大被纳入行业范围。2021 年,在吸取了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开启了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加快助力低碳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对于试点控排企业而言,碳交易政策的实施能够让试点企业重视企业环境责任,而碳定价机制则能够激励试点企业在履行环境责任的同时带动企业社会责任其他维度的提升。

2 碳交易定价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碳交易,是在以科斯定理等理论的基础上,将环境负外部性问题通过市场机制内部化,从而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碳价格是碳市场的核心要素,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碳交易市场中碳价格变动方向能够成为试点企业的绿色转型指引,最大程度上减少环境规制给试点企业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因此碳定价被视为减排领域中成本有效性最高的工具[1]。国际上的碳定价主要包括碳税和碳交易,目前我国还未实行碳税,只在试点地区推行碳交易政策构建碳市场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碳定价机制。但由于各试点地区碳市场发育度不同,致使各试点地区碳价格也不尽相同。碳价格,即控排企业每排放一单位二氧化碳所要支付的环境成本,是将企业负外部性行为的一种货币化表达方式。

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最早于19 世纪20 年代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被不断更新。我国对此的研究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但始终没有统一的界定[2],研究视角主要偏向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强调企业在社会中不只作为“经济人”存在,更要兼顾社会效益。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自身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了为股东谋求利润的最大化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受企业行为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3]。2006 年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其中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更是为该视角提供了官方背书,自此我国上市企业开始编制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碳交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环境效益[4],因此企业履约行为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5]。而碳定价机制的合适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从减排行为中获得到经济补偿的多少,从而间接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

3 碳交易定价机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目前不少学者已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交易政策会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6],实现环境红利[7],并且这种作用还受到碳价格的影响[8]。此外碳交易价格还会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造成影响[9]。而对于碳价格来说,主要受到供需[10]、交易所层面信息[11]的影响。因此综合来看,碳定价机制对于试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主要通过配额分配、市场参与者、价格补偿3 个维度来进行。

3.1 影响因素

从当前碳定价机制构成来看,碳配额分配对企业的影响是主要的。我国碳交易机制遵循“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原则,但由于各试点地区实际情况不一致,多数试点地区采取免费发放的形式,少数地区则是免费+有偿分配。从效果来看,配额的免费发放在初期虽能让企业减轻减排压力,但易出现“搭便车”的情况,而后者虽能督促企业加快绿色转型,但需要企业加大社会责任成本的投入,为了维持现有的经济效益,企业亦可能会减少产量等短期行为来降低碳排放[12],导致出现环境掩盖现象[13],使得企业真实社会责任水平失真。

3.2 影响渠道

碳定价机制对试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市场参与者,即政府、合作企业、消费者3 个渠道来实现的。对于试点企业而言,企业履约行为主要是回应政府的利益诉求,从而获得政策优惠或者融资优惠。在这个过程中,试点企业也需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而为了实现共同的减排目标,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则会更加青睐积极投入减排的企业,进而放大整条供应链的绿色效应。同时消费者作为个人投资者进入碳市场参与碳交易,能够更快地树立绿色意识,关注低碳产品,为企业绿色转型的社会责任行为提供市场支撑。

3.3 影响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包含界定、履行、补偿、信息披露和效果评价五大环节。对于试点企业来说,碳定价机制属于责任补偿环节。某种程度上来说,碳价格的本质是控排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但是在政策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碳价格应高于控排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如此控排企业方才有足够动力在投入碳减排活动的同时提升企业整体社会责任水平。

4 碳定价机制推进社会责任提升中存在的问题

4.1 碳定价机制缺乏弹性

碳定价机制设立的目的是形成一个合理的碳价格,从而给试点企业带来经济补偿。其理论依据主要是波特假说,在波特假说中环境规制的适当与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适当的环境规制下,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或加快技术更新的企业才能依托该环境规制在未来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从而弥补其在初期增加的成本,进而激励更多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此波特假说的因果关系是:严格而有弹性的环境规制能够使企业研发增加,研发增加一方面通过过程补偿使成本降低,另一方面通过产品补偿使产品价值增加,最终使得企业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增加[14]。但是我国碳价格短期内主要是由买卖双方决定,在完全竞争市场下,这个价格被称为均衡价格,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问题在于我国碳市场仍处在一个初步阶段,在买卖双方背后都有政治因素在其中,破坏了碳配额市场价格的均衡程度,致使碳配额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4.2 责任补偿不到位

缺乏弹性的碳定价机制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补偿环节缺失。理想状况下,试点企业凭借碳定价机制,能够将自身富余的碳配额通过二级市场换取额外收益以抵消额外的减排成本。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是必不可少的,即碳市场具有活跃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市场中有足够多的买方,使得富余配额企业能够快速地实现配额的有偿转让;二是碳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能够吸引到除试点企业之外的投资者进场,提升市场活跃度,加快碳配额的周转速度。但是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我国碳市场除个别试点地区(深圳、湖北),其他地区的市场活跃度都远远落后于欧盟碳市场(见图1)。市场不够活跃,意味着试点企业不能快速地通过碳市场获得经济补偿,导致政策的激励效果减弱,出现企业短期削减产量,出现环境掩盖现象的情况也就能理解了。

图1 各试点碳市场活跃度和交易集中度

4.3 政府引导缺位

波特假说也肯定了政府的作用,政府在获取信息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在降碳减排过程中,政府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但是从目前试点成效来看,政府引导存在缺位(见图2):一是政府没有专门渠道公布相关信息,导致信息利用率不高,投资者获取信息难度较大;二是在各试点地区配套政策和设施的差异较大,没有充分发挥配套政策的引导作用,而不够完善的配套设施无形中提高了碳市场的准入门槛,削弱了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愿。

图2 试点地区基础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

5 完善我国碳定价机制的相关思考

推动碳交易政策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绿色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必经之路,且根据波特假说,企业也能从中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那么我们理应认真落实碳交易政策,推进碳交易政策下碳定价机制的完善,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多赢的局面。具体举措如下。

5.1 扩大有偿竞价配额比例

由于我国碳配额分配方法大多基于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试点企业所能获得的免费配额比例足以覆盖绝大多数的生产需要,这就导致对于高碳排放企业来说,没有动力为了少量的配额缺口而增加过多的绿色投入;对于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来说,易出现“鞭打快牛”的情况。而一旦扩大有偿竞价配额比例,高碳排放企业的碳配额缺口必然会扩大,进而增加市场需求,同时企业在购买碳配额时,必然是尽可能选择市场活跃度低迷的时段,从而分散碳市场的交易量集中度,进而提高整个交易周期的市场活跃度,激发碳定价机制弹性。

5.2 引进多元投资者,增加企业的责任补偿

在碳市场中,政府是天然的一级卖方,试点企业从政府手中获得碳配额,成为市场中的二级卖方,同时部分试点企业又承担着碳市场主要买方角色,即买卖双方基本由一个群体担任,参考其他二级市场来看,这样的角色分配是不合理的。积极的做法应当是引入中小企业、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增强市场力量在碳定价机制中的作用,通过市场力量来修正碳定价机制,让碳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引进中小企业投资者不仅能够强化企业的绿色创新减排意识,还能在潜移默化中对企业决策施加影响,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随着个人消费习惯向低碳转变,减排企业能够获得责任补偿也会增加,如市场份额扩大、企业形象变好等,进而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

5.3 强化政府引导

在引进过程中,政府要充当好领路人角色,完善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做好碳市场门户网站建设,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不仅关系着碳交易政策的资源配置效率,还影响着企业社会效益。因此政府除了制定宏观的引导政策,还需要对接企业,了解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信息优势引导企业作出积极的管理决策,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三方协调发展。

6 结语

随着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和推广,我国经济必将走向绿色化、低碳化的道路。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要积极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力求绿色发展、和谐发展。通过对我国碳交易试点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整合,发现目前我国碳定价机制弹性不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补偿不到位,各试点政府的引导力度也千差万别。为此,提出要扩大碳配额的有偿配额比例,激发碳定价机制弹性;引进多元投资者,增加试点企业的责任补偿;政府要强化引导功能,对接并引导企业作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管理决策,从而实现环境向好、经济向前、社会效益向上三方齐头并进的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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