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逻辑
2023-01-10梁荣宇
刘 琼,梁荣宇
(1.肇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2.广东金融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2020年11月中央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1]。2019年10月颁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坚持德法兼治的理念,做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2]。法律为道德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环境,法律的实施过程离不开道德的实践,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从长期的历史发展来看,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法治是充分发挥法律的制度作用,用于衡量和指导民众的社会生活,以实现安邦定国的效力;德治则是以道德作为衡量标准,将道德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亦突出道德引领功效。法治和德治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新的时代也被赋予了新的特点,如果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甚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其中之一,则容易造成国家运转的失衡。过度依靠法律会影响民众的生活幸福感和获得感,但过度依靠道德则缺少强制力。因此,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力,习近平德法兼治观融合道德和法律两者的优势,在法治精神中融入道德理念,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多元价值[3]。
一、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形成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兼蓄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德治建设的有益探索;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道德与法律二者关系的论述作为其理论基石,以历代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作为其实践基础,所以,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深厚的理论逻辑基础,是对治国方法论的科学总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
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在不断发展中趋于完善,经历了由一到多、由简到繁的演变,而德法兼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亦具有长期的形成脉络。在先秦时期,法治与德治的思想便已经出现在诸子百家思想中,齐国管仲的社会治理思想主要表现为“法德兼治”,包括“以人为本”的德治观和“任法而治”的法治观两个方面[4]。秦孝公期间商鞅变法确立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从而开启了法制社会的长期历史。“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主导作用,通过以刑入法来发挥“法律”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强制作用,即以严刑峻法约束人们的行为,强调发挥强制力在保障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社会确立的“德法二分”的国家治理机制已无法再适应时代变化,历史进入到了一个变法时代,这促使着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汉朝建立之后,汲取秦朝严刑峻法的教训,汉高祖到文景两代积极推行道家“黄老之术”,主张“无为而治”,让民众得以修养生息,这给汉朝的强盛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在国家治理思想上,实现了“从法到儒”的转变,不仅仅要发挥法治的约束作用,也应该发挥道德的教化和规范人心的作用,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汉代以后,“德法兼治”的思想长期影响后代,即便是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的道德文化也不断融入到法律之中。隋唐之际,社会趋于稳定,李世民为代表的唐代君主将“仁义”作为治国之道,主张“民水君舟”,推崇以仁爱之心作为与百姓相处的规范,同时提出礼刑并用、慎狱恤刑的理念[5]。宋明两代,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朱熹对刑法的理解在于“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德礼政刑,相为始终”[6]。清朝统治者充分发挥儒家道德伦理在民众教化的作用,以维护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道德和法律的融合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可见习近平德法兼治观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结晶,在新时代依然值得我们去挖掘、传承、发展,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忽视法律的强制规范作用,也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发教化作用,而是需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相互融通,从而为社会的良好治理而助力”[7]381。
(二)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是对经典理论的继承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重视道德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德法兼治相关内容有着众多重要的论述,如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道德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必须从经济基础的角度出发去阐明各种理论产物和意识形态,“如哲学、法律、道德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8]。这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已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道德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表述道德具有阶级性的基础,提出“道德始终是阶级的基础”[8]。为此马克思提出,国家教育的重要任务是使每个社会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大家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9],这表现了马克思对于道德教育价值的认识。恩格斯提出要创造建立在纯人类道德生活关系基础上的新世界,也认识到了德治的重要价值,阐述了德治在人类关系中的作用。列宁提出道德是为人类社会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服务的,应该使培养、教育和训练现代青年的全部事业,成为培养青年的共产主义道德的事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法律与阶级的关系论述中明确提到:“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0]。这就让道德与法律通过阶级这个中介产生了联系,从而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论述奠定了逻辑基础,可见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离不开对马恩经典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三)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形成是对法治社会的探索
新世纪中国共产党人的立党之本在于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的历代领导人均对德法兼治有过重要论述。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将道德建设提升到“治”的高度,肯定了道德的育人价值,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与道德文化建设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促进了社会向公平正义的道路不断前行。邓小平同志将“德治”提高到治国的高度来进行认识,他提出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论述,其实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德治理论,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关于德法兼治的相关论述,促进了国家的社会经济建设。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11]。进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关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并通过对法治的完善与改革以及对社会道德的引导规正等具体措施逐步地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这一阐述与历届领导人的“德治”思想一脉相承。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发展目标,其中“法治的现代化发展与德治的社会普及让德法兼治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为社会的和谐进步不断助力”[12],实现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
二、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形成的价值逻辑
(一)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价值立场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价值立场,是马克思主体“人民主体论”思想的时代展现。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回答了“为了谁”的根本价值立场问题。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基本价值立场在于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高度秉持了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立场的理念,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长期坚持的执政理念。德法兼治观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中的保障作用,让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融入到美好生活建设过程中,提升社会民众的生活幸福感、满足感和获得感。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指出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不同效果,法律能够起到安邦定国的支撑作用,道德反映了社会民众的人心和世俗感情,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如此两者才能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相互关照,将法治精神和道德理念不断融合,进而完善了国家社会治理的模式。“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1]”,不断明确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互补促进路径,这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对民众集体利益和权益的充分维护。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指出了法律和道德在形式方面的区别,法律是任何时候都需要遵守,而道德是社会运行发展的基础,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两者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见,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治国理政中长期坚持的价值立场。
(二)坚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价值内容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将坚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价值内容,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充分发挥道德和法治的保障性作用。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重要内容不仅重视道德建设对公民日常生活的指引作用,也重视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过程考量;还关注到人民群众本身的日常生活的问题,如食品、药品、治安、生态、教育、住房、医疗、公共服务等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将民众的根本利益放置于整个国家层面中进行考量,将其提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对于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其内容表述也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在多种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这强调道德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具有不可缺失的地位,强调了道德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这既表现了教育工作的重要使命,也是对成为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要求,道德和法律的并重应该成为当前重要的教育目标。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的重要论述,这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性再一次提高,着重强调了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这样的重要性。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彰显了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将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提升到“四个全面”“五位一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高度,表现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价值内容。
(三)实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幸福是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价值目的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考量到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将实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幸福作为价值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谈到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时,都将实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幸福和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为前提。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实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幸福作为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中”[13],这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具有鲜明的特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和生活期待,能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现实幸福感和满足感。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将道德建设放置于“突出位置”,要激发人们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引导人们乐于追求道德、尊崇道德的生活。目前,在社会中出现了很多美丑不分、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不良道德行为,也有不讲信用、假公济私、欺骗耍诈等社会乱象,这些行为突破社会良知,影响了社会大众的正常生活,严重者会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这些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道德建设”的问题,而且是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如在信用建设方面,既需要完善覆盖整个社会的征信系统,还需要加强守法诚信系统的建设,形成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管理等多种手段,积极进行公民诚信问题的综合治理。在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节点上,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构筑伟大中国梦,习近平德法兼治观以实现各族人民现实幸福价值为目的,彰显了其价值逻辑的丰富内涵。
三、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形成的现实逻辑
当下我们国家正处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坚持德法兼治观不仅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把握,更是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必然要求。人民对法治需求和提高道德素质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对加强法治和德治建设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14],但法律体系仍有不足之处,仍难以完全解决社会发展现状的诸多疑难杂症,这在全面推进“法治”与“德治”的蓝图中,人们不禁对治理主体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提出了时代之问。
(一)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回应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需求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十四五”历史关键期,不仅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还开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法治建设方面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划,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公布我们国家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这也意味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和现实需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公正的最佳方式,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回顾整个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人治”思想在国家治理中长期处于重要地位,导致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前进之路异常艰难,甚至是禁锢不前。特别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人治所导致的封建思想残余过多以及社会法治观念的欠缺,引发社会成员权利需求增强、规则意识降低,从而使得守法意识大打折扣,进而滋生贪污腐败或是败坏社会的不良风气。为有效应对“人治”思想的残存,保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健康发展,需要发挥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作用去修正与改进。实践也证明了,法律的不完善、制度的漏洞,将导致少数人法律意识较低,甚至是钻法律空子,因而人民群众如果不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那么再好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将成为一纸空文。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应相互融合,一方面,加强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推进工作,从而规正人治所带来的错误理念;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德治建设,“弥补法治规正工作的不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7]513。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充分协调好德治和法治两种社会治理的公器,最大限度地凝聚法治意识,融聚法治力量,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基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优良,进而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积极回应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需求。
(二)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彰显了中国制度的优势
为满足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之中,德治与法治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方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功效。中央高层对当今我们国家所处的国际环境作出了重要的判断,即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无论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言,这一关键时期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将“依法治国”巧妙融入到“以德治国”的实践中,不仅能展现“以德治国”的独特魅力和价值意蕴,还大大凸显出“依法治国”之下中国的制度优势。在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指导下,注重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培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并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克服了一个又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难题。可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彰显出中国显著的制度优势,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个过程之中,始终将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紧密结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强力保障。“德法兼治”的有效实施,不仅加快了推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步伐,而且在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夯实基础的同时也把最终具体的国家治理工作落实在了人民之上,让人民受益,充分彰显了中国制度的优势。
(三)习近平德法兼治观为世界法治文化增添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独特的作用,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制度上,都为我国营造了充满活力、开放有效的法治氛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坚持正确方向保驾护航,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通过对法律与道德两者手段相结合的内容、形式的创新等方面对世界法治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有效地完善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展现了社会主义体制在新时代的新风貌,将中国理念、中国思维、中国方案的优点进一步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在践行德法兼治的国家治理手段中不仅使得国家治理有序,社会健康运行,感受到社会主义的现实优势,也同其他国家的治理模式明显区分开来。因此,习近平德法兼治观也为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共产主义的过程中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提供了参考与借鉴,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更加强大的说服力和影响力,甚至在世界法治建设过程中树立起优秀的典范,为世界法治文化增添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