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贸易与文化传播:江户时期中国法引入日本的路径及影响
2023-01-09万丽娜
万丽娜
1603年,日本开始了长达二百六十余年的幕府政治,由于其权力机构设在江户,史称“江户时期”。在稳定的社会秩序加持之下,这个时期的日本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无论是经济、法制,还是文化艺术等方面,江户时期的日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不过,热衷于汲取新事物的日本统治阶层并没有满足现状,而是再次将目光投向文化先进的邻居——中国,“忙于输入当时已有数百年近世历史的中国文化”①宫崎市定:《亚洲史概说》,谢辰译,北京:后浪出版社,2017年,第315页。。在这些文化中,尤以儒学最受日本人重视,在江户时期的日本儒家研究得到了一个飞跃性的发展②丸山真男:《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王中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5页。。而且,江户时期的日本还出现了阳明学、朱子学、古学、古文辞学等学派,这在中日文化交流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章。
儒学之所以受到日本幕府统治者的重视,主要原因在于它适合幕府政治的需要。当时的日本,存在着一个从上到下、身份鲜明的等级体系,即将军掌握国家的实际最高权力,幕府对幕臣拥有支配权,藩士则效忠藩主。这样的社会结构亟需一个“有助于维持这个阶位制社会结构的意识形态”①永田广志:《日本哲学思想史》,版本图书馆编译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33页。。恰好,强调等级、尊卑的儒学契合了这种需求。与此相适应,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中国法此时也引起了幕府统治者的浓厚兴趣。在统治者的推动下,在江户中期的日本还出现了一股研习中国法的风气。进而,中国法的引入和研究又推动了幕府的立法与司法改革。
迄今为止,中日学界对江户时期日本汲取中国文化的考察,多集中在儒学方面,相比较而言,学界对江户时期日本学习和借鉴中国法的研究明显不足②关于中国法对日本的影响,开创性的研究是杨鸿烈在民国时期出版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但他在书中主要考察的是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所受中国法的影响,而对江户时期的日本着墨不多(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近年来,国内法律史学界对江户时期日本法制所受中国影响有所关注。如有学者认为,《大明律》不仅影响了日本的律学研究,还成为当时日本立法、司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何勤华:《试论明代中国法学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有学者考察了江户时期明清律例在日本的传播和影响(陈煜:《明清律例在日本明治维新前后的遭际及其启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并对日本大儒荻生徂徕的明律研究作了详细探讨(陈煜:《法以载道——荻生徂徕的中国法研究及其影响》,《清华法学》2020年第6期)。日本学界的相关研究,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是日本学者小林宏的《徳川幕府法に及ぼせtf中国法の影響——吉宗の明律受容をめぐって》,《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紀要》1989年第64辑,第70-104页。,尤其是对中国法引入日本的渠道及其在各个方面的影响鲜有涉及③在中国法对江户时期日本产生影响的渠道和途径方面,日本学者的研究相对深入一些。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有:川勝守:《徳川吉宗御用漢籍の研究——近世日本の明清史研究序説》,《九州文化史研究所紀要》1987年第32号,第293-383页;大庭脩:《徳川吉宗と康煕帝:鎖国下での日中交流》,東京:大修館書店,1999年,第182-185页。。基于此,本文拟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既往研究中较为薄弱的部分,做出进一步的探究。
一、江户时期日本的图书贸易与幕府藏书
中日之间的文化经贸交流,在古代只能通过海上航行展开。从14世纪起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的帆船在造船和航海技术上最为先进,海洋政策相对宽松,完全掌握了东亚世界的制海权,主导了当时的海上交通,在东亚世界的航海活动上独占鳌头”④松浦章:《明清时代东亚海域的文化交流》,郑洁西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页。。通过中国商船(当时称为“唐船”)的往来运输,大量中国书籍舶入日本,传播了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及思想文化。不过,在客观的交通运输条件之外,日本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日贸易和中国图书典籍的输入。
江户时期,第二代幕府将军德川秀忠开始实行锁国政策,限制海上的对外交通和对外贸易。在锁国体制下,长崎被指定为对外开放的港口,只有中国船和荷兰船被允许进入长崎港。随后,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下令,全日本设四处贸易窗口。长崎港,对荷兰、中国贸易;对马藩,对朝鲜贸易;萨摩藩,对琉球贸易;松前藩,对阿依努人贸易。远程贸易主要在长崎港进行,其余三处窗口都只是进行近距离小范围的贸易活动。当时中国的商船贸易活动遍及东南亚各国,荷兰的商船队跨越亚洲与欧洲。长崎港也由此成为日本江户锁国时期了解中国和世界的最大窗口。
根据不同的内外部情况,幕府也经常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强化对长崎港的人、物、财的管理,先后出台“丝割符制度”“货物市法”“定高贸易法”“海舶互市新例”等制度和法令。“1698年,长崎这个城市作出了戏剧化的决定:通过建立长崎会所把包含财务往来在内的所有贸易事务收归在自己的掌控之下。长崎会所形同政府拥有的贸易银行,所有荷兰和中国商人的财务往来都得经过它来处理。”①包乐史:《看得见的城市——东亚三商港的盛衰沉浮录》,赖钰匀、彭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3页。长崎会所是长崎地方官员处理贸易事务的机构,隶属长崎奉行。
1683年,清政府统一台湾并于1684年开放海禁②李金明:《清初中日长崎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其后,出海赴日贸易的中国商船数量大增,前往长崎的中国商人的人数也快速增加。针对迅速增长的海外贸易及其带来的问题,1715年,幕府颁布“正德新令”,进一步加强对长崎港的贸易管理。此后,幕府又对中国商船数及贸易额进行限定,同时还对中国商船出航地以及中国商人到达日本后的行为、活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
1716年,纪伊藩主德川吉宗出任将军。他命令掌管书籍的幕府官吏通过长崎港输入中国的典籍和图书,特别是有关明律的律学著作。1721年,德川吉宗缓和了幕府的禁书政策,命长崎奉行通过清国的商船进行中日贸易,从中国购入汉籍图书。自此以后,通过长崎港商船舶来的汉籍大幅增加③孙虎堂:《日本汉文小说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2页。。幕府在长崎设有“书物奉行”一职,专门从事入港书籍的检查工作,同时也负责为幕府采购汉籍图书的任务。由于图书进口政策放松,当时的地方大名、幕府儒官以及武士等都热心搜购中国典籍、图书以及通俗小说等。
这一时期,从事对日贸易的“唐船”经常将汉籍贩运至日本。长崎港留下了大量的进口汉籍账目(即“书籍元账”),上面详细登记了年份、中国商船的编号、船主姓名以及进口汉籍的书名、部数、套数、价格等,对某些汉籍还作了内容提要。这些账本为研究中日文化交流史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料。据考察,从17世纪到明治维新,“有8000余种汉籍输入日本,数量非常大,传播速度非常快,对日本文化、思想影响的程度远超前代”④章宏伟:《长崎贸易中的清宫刻书——以〈舶载书目〉为中心》,《中国出版史研究》2015年第1期。。
在输入日本的汉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典籍与律学著作。据日本学者考证,通过“唐船”舶入日本的法学书籍有:孙存《大明律读法》,雷梦麟《读律琐言》,王樵《读律私签》,杨简《律解辨疑》,陆柬《读律管见》,以及《大明律附解》《大明律签释》《大明律添释旁注》《大明律集解》等①大庭修:《江戸時代におけtf中国文化受容の研究》,东京:同朋舍,1984年,第244页。。据当时长崎奉行的书信记载,德川吉宗还订购了清朝的《定律成案》和《大清会典》②大庭修:《徳川吉宗と康煕帝:锁国下での日中交流》,东京:大修馆书店,1999年,第186页。。可以说,输入日本的中国图书,在日本江户时期的中国法研究以及幕府的法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跟中国法相关的图书在输入日本之后,如何进入幕府统治阶层的视野?他们又是如何阅读和利用这些图书资源?这就需要考察江户幕府的藏书和借阅情况。
先来考察一下江户幕府的藏书情况。第一代幕府将军德川家康在幕府成立之前就已经建立自己的藏书文库,其中,有明刊本的《大明律》和朝鲜刊本《大明律》(赵浚等解)③名古屋市教育委员会:《蓬左文库汉籍目录》,名古屋:名古屋市教育委员会,1955年,第18页。,可见,幕府统治者早就开始关注明律等中国法。此外,德川家康的藏书中还有朝鲜王朝的综合法典《经国大典》,这说明,掌权后的德川家康已开始考虑幕府如何立法的问题。德川家康在晚年让位于儿子德川秀忠后,把自己最重要的一部分藏书送给了他。这些图书被纳入了幕府文库。余下的藏书,他分别送给了其他三个儿子,即纪伊藩、尾张藩和水户藩的“御三家”。
尾张藩的初代藩主在德川家康赠书的基础上创设了尾张藩文库。此后,历代藩主都继续购入图书,藏书量渐丰。1912年,尾张藩文库改名为“蓬左文库”。其中,藏有《大明会典》(朝鲜古活字版,嘉靖31年宣赐本)、《大明律》、《问刑条例》(明刊)、《大明律例附解》(嘉靖29年刊)、《鼎镌大明律例法司增补刑书据会》(明刊)等法律汉籍。很明显,这些书籍应该是幕府或藩王的指名求购书籍,由中国的贸易商人回国收购舶载入日。
德川幕府将军的文库则设在江户城内,称为“御文库”。该文库藏书数量庞大,并设有专门人员管理。其中,汉文书籍的数量占藏书总数的一半以上。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上任后,命令幕府的汉学者专门整理藏书,并制作了藏书目录。同时,德川吉宗还命令长崎奉行负责输入中国的图书。“御文库”在近代以后称“红叶山文库”,其中大部分图书资料现藏于日本的内阁文库。
“御文库”的图书借阅均有记录,借阅人、借阅书目、借阅时间、返还时间、当值人员等信息都有详细记载。据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编纂的《大日本近世史料幕府书物方日记》记载,1713年11月,幕府重臣新井白石(1657—1725)借阅了《大明律》《大明律集解》《大明律讲解》等多部有关明律的法学书籍。这一图书借阅记录表明,新井白石非常关注明律,很可能在为之后幕府的改革做筹划④奥野彦六:《徳川幕府と中国法》,东京:创文社,1979年,第85-86页。。新井白石先后出仕第六代、第七代幕府将军,期间推行了一些经济、外交方面的改革方案,如紧缩长崎贸易、简化朝鲜使通信使的待遇等,被后世称为“正德之治”。
德川吉宗在位期间,更是热衷于对汉文法律典籍和律学著作的搜集、收藏和阅读。据日本学者考证,德川吉宗“搜集、阅读的书籍,不在形而上学的经类、集类,而是集中在史部的诏令奏议类、地理类、政书类,还有子部的农家类、天文算法类、兵家兵法类”①川胜守:《徳川吉宗御用漢籍の研究——近世日本の明清史研究序説》,《九州文化史研究所纪要》1987年第32期。。可以说,当时日本的中国法研究风气之兴盛,固然得益于德川吉宗的推进,除此之外,还得益于当时日本政府宽松的图书输入政策。
二、江户时期日本对中国法的研习
日本从公元7世纪起开始汲取中国法。公元668年,天智天皇令人模仿唐朝制度,将大化革新以来颁布的诏书编撰成法典,即《近江令》。这“是日本史上第一部正规法典,它的编撰标志着日本移植中国法律的开始”。之后,天武天皇也模仿唐代政治制度实行改革,于681年开始编撰新律令,即《飞鸟净御原律令》(又称《天武律令》)。文武天皇时期,又于701年编撰完成《大宝律令》。这是日本法制史上划时代的法典,标志着日本古代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此后,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之上,又编纂了新的法典,即《养老律令》,无论篇目还是内容都与《唐律疏议》相似②赵立新:《日本法制史》,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14-16页。。日本学者仁井田升认为,“大宝、养老律令,就是在唐律令格式等法典的影响下完成的”③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牟发松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52页。。
至江户时期,日本又进一步全方位地吸收中国的律典与律学,从而使其立法和法学深受中国法的影响,尤其是明代的法律与法学。明代的律、例、令、会典等法律形式,如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纷纷传入日本。明代律例的一些注释性著作,如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等也不断传人日本。这些来自中国的律典与律学著作,被江户时期日本的统治阶级以及文人、仕儒视作范本,争相学习、研究并加以注解。
中国律典及律学在江户时期日本的广泛传播与研习,主要集中在德川吉宗担任纪伊藩主(1705—1715年在任)以及幕府第八代将军(1716—1745年在任)期间。一方面,是德川吉宗本人对中国法的探讨和研读;另一方面,是学者们在藩主或将军的命令下,分别对中国律典(主要是明律)施加训点、翻译以及做注解。
(一)德川吉宗对中国法的研读与重视
德川吉宗喜读明律,对明律有较深的理解,对“法”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正德四年(1714)时任纪伊藩主的德川吉宗写下了类似于藩训的《纪州政事草》,列出了十数条约束本藩武士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如下两条:
1.武士无论其职位高低,义、理、法,此三者须时时铭记,不可忘记。
2.武士不可过度以金钱为重。武士与商人不同,若失守义理法,则政事破而其国必乱①《日本思想大系38近世政道论》,东京:岩波书店,1976年,第139-141页。。
众所周知,日本江户时期的武士社会,最提倡的是“义、理”,而德川吉宗又加上了“法”的概念,将“法”提升到与“义、理”并列的位置,并且作为藩主,要求本藩的武士必须遵守。可以说这是德川吉宗喜好读中国法律之书的学习认识,也是对《大明律》的接受。这样的认识也是吉宗任将军之后推行幕府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德川吉宗担任幕府将军之后,进一步推动了明律研究。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内阁文库藏《名家丛书》,收录了德川吉宗任幕府将军期间对学者们提出的问询以及学者们对应问询而作的学术回答。《名家丛书》中的《喜朴考》,是享保五年(1720)德川吉宗向学者高濑学山(喜朴)提问,高濑学山作答的记录。提问主要是围绕着明律的内容,共有近30项问答。其中,记录了吉宗对明律中的几个问题感到不解,如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的长幼尊卑关系会影响到判罪之轻重等②小林宏:《徳川幕府法に及ぼせtf中国法の影響-吉宗の明律受容をめぐって》,《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纪要》1989年第64辑。。高濑学山则引用明清的法令以及案例作答。
据《德川实纪》中的《有德院殿御实纪》所记:“将军经常提问律令之事,儒臣们全都被多次问到。儒臣们一次两次回答流畅,但无言以答的情况居多。只有茂卿,无论是政刑、兵农乃至杂事,凡将军有问,能立即奉答,不假思索,出口成章。曾作明律会典译解献上。”③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编修会:《徳川實紀》,东京:吉川弘文馆,1966年,第251页。可见,德川吉宗在律令方面的问询,往往超过了一般儒学者的理解水平。文中的茂卿,即荻生徂徕。荻生徂徕在律令研究方面,超过将军身边的大多数学者。还有研究者引用考证资料指出,将军吉宗喜欢读法律之书,也经常向荻生观垂问。将军取幕府文库旧藏《唐律疏议》,命荻生观施训点翻译④橋本久:《徳川吉宗の法律学》,《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法学研究所纪要》1996年第23号,第155页。。荻生观是荻生徂徕的弟弟,号北溪,当时是幕府的儒学官。其后荻生观施训翻译的《唐律疏议》由幕府公开出版。也有研究者考证了江户时期的公事记载,信函往来等史料,推定将军吉宗在《喜朴考》问答之后“开始更重视荻生北溪的明律学问”⑤大庭脩:《江戸時代におけtf中国文化受容の研究》,东京:同朋舎,1984年,第244页。。此外,德川吉宗还曾责令幕府相关负责人以及地方藩主、幕僚讨论明律的条文。
(二)学者们对中国法的译介与注解
据考察,江户时期最早的《大明律》研究是纪伊藩的学者榊原篁洲撰写的《大明律例谚解》。这是一部《大明律》的注释书,有正文30卷,目录1卷。这本书以语言注释为中心,对原文条例施加训点,注释使用汉字与片假名混合文体,易读易懂。榊原篁洲在写给其师木下顺庵的信函中说,著《大明律例谚解》,所参考的书籍有《大明令》《大明集礼》《大明会典》《律条疏议》《读律琐言》《大明律附例》《律解辩疑》《大明律读法》《大明律管见》《大明律集解》《大明律会览》《大明律会解》《祥刑冰鉴》《大明律正宗》《刑书据会》《大明律注解》《吏学指南》《直引释义》《吏文辑览》《类书纂要》等。由此可见,榊原篁洲在为明律作注解时,征引了大量明代律令及相关律学著作。从中也可看出,当时纪伊藩在《大明律》研究方面,已搜集、收藏了大量中国律典及律学著作。值得一提的是,授命榊原篁洲研究明律的是当时的藩主德川光贞,即德川吉宗之父。德川吉宗继任藩主之后,又两次指令藩内其他学者对榊原篁洲的《大明律例谚解》作了参订考证,并于1712年印刷出版。
德川吉宗还授命另一位重要学者高濑学山为朝鲜版的《大明律直解》施加训点。德川吉宗任幕府将军之后,又授命高濑学山作《大明律例译义》,将明律条文逐条译为日文,使用汉字平假名。高濑学山还著有《大明律例详解》,列举明律条文,标以上下折返的读点,并解释所举条文的语义或词义。此外,还著有《明律例私考》《明律例私考拾遗》《明律译义》《明律诀义》《明律详解》《明令考》《学山文集》等,著述颇丰。
享保初年,德川吉宗还授命幕府的儒学官荻生观校对《大明律》原文,并施加训点。荻生观施加训点的《大明律》于享保八年(1723)正式出版,书名为《官准刊行明律》。同一时期,他还翻译了《大明律》。此外,荻生观著有《唐律疏议订正上书》《唐官宋官选法之考》《明会典六部尚书考》《明清会典吏部考》等,对中国法的涉猎和研究可谓既博且深。荻生观不仅常年从事中国法的研究,还带动了当时日本士大夫阶层研习明律的风气。他曾经主持幕府内部明律的研究会。研究会的成员一共21位,其中有他的兄长荻生徂徕及其几位弟子,还有松平右进将监乘邑(享保八年老中)、黑田丰前守直邦(享保八年奏者番兼寺社奉行)、本多伊予守忠统(享保九年奏者番兼寺社奉行)等大名。值得注意的是,这几位大名很快都升任了幕府的高官,有的后来还直接参与了幕府的司法改革①池田温、刘俊文:《日中文化交流史丛书第2卷:法律制度》,东京:大修馆书店,1997年,第191页。。
另一位对中国法研究颇深、影响颇广的日本学者是荻生徂徕。荻生徂徕精通儒学,以提倡古文辞学而闻名于世,其研究也旁及中国法,代表性成果为《明律国字解》②关于荻生徂徕及其《明律国字解》,陈煜已有较为深入的考察,此处不多加展开。参见陈煜《法以载道——荻生徂徕的中国法研究及其影响》,《清华法学》2020年第6期。。国字解,即以日文解释汉文之意。《明律国字解》以语句解释为中心,采用汉字和片假名混交文体,注解中多引《读律琐言》《祥刑冰鉴》等明朝学者的注释书籍。荻生徂徕作《明律国字解》,是自发的学术研究;同一时期,他奉将军德川吉宗之命翻译了《大明会典》。
总之,日本学者对中国法的研习在江户时期享保年间达到了一个高潮,群星璀璨,佳作迭出。有学者认为,江户时期最有代表性的的明律研究,“第一是高濑喜朴著《大明律例译义》,第二是荻生观训点《官准刊行明律》,第三是荻生徂徕著《明律国字解》”③池田温、刘俊文:《日中文化交流史丛书第2卷:法律制度》,东京:大修馆书店,1997年,第181页。。还有的学者评价,这几部著作“对幕府以及诸藩的法律实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影响力一直波及明治和昭和时期的日本司法”①小林宏:《法文化のtífkの创造性——江戸時代に探tf(1)徳川吉宗と法の创造》,《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纪要》2004年第90辑。。
三、中国法对江户时期日本法制的影响
江户时期日本研习中国法风气之盛,为这一时期幕府制订新法、推行司法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日本学者们对以明律为主的中国法的翻介和注解,“不仅影响了日本的律学研究,也成为当时日本立法、司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②何勤华:《试论明代中国法学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中国法对江户时期日本法制的影响,可以从立法、司法和法制理念等几个方面来考察。
(一)明刑:立法方面的影响
德川幕府成立之后,一开始颁布“武家诸法度”等法令管理天下,通过颁布法令、张榜告示等方式来实行治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也沿袭镰仓时期,立足于重刑主义、威吓主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法制体系逐渐与社会实际情况发生脱节、错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当德川幕府统治超过百年、德川吉宗就任第八代将军之际,法制改革终于提上了日程,德川幕府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享保改革”,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法制方面的成果,便是《公事方御定书》。这部法典制定以后,成为江户幕府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到幕府末年。
“公事方”,是幕府司法机构中的一个职能岗位,掌管与司法相关的诉讼、刑罚等业务。统治者希望以统一的法律来进行司法活动,从而保证对司法的掌控与约束。不过,跟中国律典公之于天下不同,这部法典仍然保持了武家法律的特点,属于秘密法,并不公之于众。
从结构体例来看,《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两卷,上卷共81条,为各种法令规定;下卷共103条,主要是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管理的规定。从其内容来看,《公事方御定书》在体系构建方面较为粗糙,远不如《大明律》那样精良、完善,“在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上,几乎一事规定一法,一罪规定一罚”③蔡玫《〈大明律〉与〈公事方御定书〉法律思想比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15页。。不过,在具体内容上,《公事方御定书》有不少仿效《大明律》的痕迹。如,在法定刑方面,它所规定的“过料刑”“入墨刑”“敲刑”,就跟《大明律》中的“赎铜刑”“刺字刑”“笞杖刑”颇为类似。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细微的差别,如明律中的“刺字刑”是对盗窃犯的附加刑,而幕府的“入墨刑”,虽然主要作为附加刑,但也是盗窃犯再犯时对犯罪者必科的基本刑④小林宏:《德川吉宗与法的创造》,《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纪要》2004年第90辑。。
《公事方御定书》之所以对明律多有参酌,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参与编纂《公事方御定书》的主要人物中有老中松平乘邑,他曾参加过荻生观主持的明律研讨会,对中国法有比较深入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这部法令是在德川吉宗的直接推动下完成的,而德川吉宗对明律的喜爱和重视众所周知。在有关史料中,可以看到德川吉宗研究和参照中国法的记载。如,德川吉宗曾就刑罚问题询问加贺藩主前田纲纪。他提出,幕府既有的刑法只有死刑、流刑和驱逐出境等,种类过少,也难以区别轻重,加贺藩是如何实行刑罚的?对幕府采用的刑罚,藩主又有何看法?①高塩博:《江户享保时期的明律研究及其影响》,池田温、刘俊文:《中日文化交流史丛书》第2卷,大修馆书店,1997年,第198页。可以看出,德川吉宗思考这一问题的背景,其实是如何借鉴中国法来完善幕府的法律。不过,德川吉宗也并非照搬明律,而是考虑到了日本的实际国情,对明律进行有选择的接受②小林宏:《徳川幕府法に及ぼせtf中国法の影響-吉宗の明律受容をめぐって》,《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纪要》1989年第64辑。。
德川吉宗还推动一些地方藩主参考明律、推行新法。有研究者整理了熊本、新发田、会津、弘前、和歌山五个藩的藩法后指出:“明律系藩法,针对高龄者的责任规定,避免了对受刑能力不足的高龄者科以笞刑、杖刑以及徒刑。”③片保凉介:《近世日本刑事法中的高龄者——明律的影响》,《立命馆政法论集》十三号,2015,第165页。这些规定明显受到《大明律》中矜老恤幼原则的影响。有学者考证,几个藩在制定法律时参考了明律。如熊本藩的“刑法草书五十八条附录一条”“刑法草书八编九五条目一四二条”,新发田藩“新律一〇编二一八条”,会津藩“刑则七一条·刑罚配当图九”,弘前藩“刑法牒十一编九十九条目”,和歌山藩“国律十八编三九〇条”“国律补助十八编一〇二条”,土佐藩“海南律例十八编一〇九条”,等等,这六藩的法律均接受了明律的影响④高塩博:《江戸時代の法とThの周縁:吉宗と重賢と定信と》,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第140页。。例如,在幕府的《公事方御定书》之后,地方的会津藩制定了本藩的《法则》,直接采纳了笞杖刑。其中规定,“女子受刑,皆可使着单衣而打之。”应该是参照了《大明律》中《名例律》卷“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的规定“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姦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⑤《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沈阳:辽沈书社,1986年,第11页。。
(二)定律:司法方面的影响
除了立法上的革新,德川吉宗在司法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在江户幕府初期,各藩均享有较大程度的司法权,司法较为混乱。在管理制度上,行政司法不分;在司法主体方面,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较多,寺社奉行、勘定奉行、町奉行等都拥有行政管理权范围内的审判权,且彼此的权限划分并不清晰。德川吉宗进行了机构改革,将设在江户的幕府评定所确立为幕府的诉讼裁决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权限。德川吉宗还在评定所旁设置了投诉箱,收集来自民间的直接投诉,并在告示板上清楚地列举了直接投诉的三个条件:有关政治的建议,揭发官员的为非作歹,投诉诉讼判决的拖延⑥深谷克己:《岩波日本史第六卷·江户时代》,梁安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20年,第113页。。当某个事件牵扯到其他奉行的管辖权,或事件本身过于重大时,由幕府评定所进行裁断。
这种让各部门在司法工作中各司其职的改革思路,显然是受到了明律六部分类的影响。明律在最初制定时,格式上模仿了唐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十二篇。洪武二十二年修订的《大明律》采取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部之分。六部分类对应了当时朝廷行政管理部门的六部官制。按照法律调整对象所属社会事项的类型或者领域分类,易于使案件的处理归于政府各自对应的管理部门,适应了以六部分理朝政的新型政治局面,提高了政府管理和法律应用的效率,这种分类方法“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结构的新时代,是对中国传统法律分类方法的突变与创新”①杨大春:《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大明律〉转型的历史启示》,《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德川吉宗励精图治,着意学习更为先进的中国法,对在管理上更为明晰、高效的明律青睐有加,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三)善教:法制思想方面的影响
中国法在影响江户时期日本立法、司法的同时,也在法制理念、思想方面产生了影响和渗透作用。仍以德川吉宗为例,他在位期间重视民众教化,具体的措施有:开设圣堂讲义;享保二年(1717)开始,在祭祀圣人孔子的汤岛圣堂,开设每日讲课的圣堂讲义;规定了不区分听众身份的讲义日,讲义向浪人、町人、农民等开放②《有德院殿御实纪附录》记:“享保初年开始,命林信笃父子,林又卫门信如,并林氏弟子,于昌平学舍讲书,允许士庶共听。”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编修会:《徳川實紀》,第236页。。又于享保四年(1719),在江户八重洲河岸堀端的高仓屋宅开设讲座,由林家(幕府大学头世袭一家)以外的儒者讲学,听众不拘身份,“贵贱混合”③辻達也:《享保改革の研究》,东京:创文社,1981年,第27页。。
德川吉宗曾命幕府儒学官室鸠巢将《六谕衍义》翻译成日语,并命荻生徂徕对《六谕衍义》施加训点。荻生徂徕写《官刻六谕衍义叙》,认为幕府翻译出版《六谕衍义》,其目的是教化乡里的“善教”。
“善教”一词源于《孟子》“善政不如善教得民”,点明了幕府用意。荻生徂徕还在序文中说明,《六谕衍义》从中国船载至长崎,经商人之手被民间购得,坊间已有私刻。今次幕府出版《六谕衍义》,是琉球国献上的版本④《荻生徂徕集序類2》,东京:平凡社,2017年,第71页。。由此可见,长崎贸易中的图书输入是汉籍传播与日本的重要途径。
《六谕衍义》是依据明太祖颁布的《六谕》而作的面向庶民百姓的训诫,语言简明易懂。所谓“六谕”,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六谕”作为明太祖的训诫,收录在洪武三十一年颁布的《教民榜文》中,也收录于《大明会典》,其目的是对普通百姓进行道德教育。可见,《六谕衍义》与幕府学习仿效中国法密切相关,同时也是教化民众的工具。
室鸠巢翻译的简约版《六谕衍义大要》出版后,德川吉宗命令将《六谕衍义大要》分发到江户的各个寺小屋,作为童蒙识字习文的帖子使用①辻達也:《享保改革の研究》,东京:创文社,1981年,第28页。。他还通过地方行政手段,将《六谕衍义大要》的诵读普及推到了乡镇。江户时期曾有文人记录下了外出旅途上的见闻,记录说,看见百姓像日课一样认真念诵《六谕衍义大要》。日本学者指出,在推行教化的方法上,将军吉宗模仿了明朝的做法,不搞“强制”,而是搞“奖励”②川平敏文:《德川吉宗的文教设想:〈六谕衍义大意〉研究笔记》,九州大学国语国文学会《语文研究》,2017年,第30页。。这说明,德川吉宗不仅重视明律研究,更重视利用明律的相关内容对日本民众进行道德教化。
总之,江户时期日本法制所受中国法影响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其中,德川吉宗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日本学者提出:江户时期的日本接受了中国的法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自己的法意识。《大明律》在日本的研究和接受得益于德川吉宗的努力,在这一点上,吉宗的业绩应该得到重新评价③小林宏:《徳川幕府法に及ぼせtf中国法の影響-吉宗の明律受容をめぐって》,《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纪要》1989年第64辑。。
四、结语
思想文化的交流不会凭空发生,必定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之上,并受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因素的影响。江户时期日本通过海上贸易对中国法律书籍的大量引入,客观上为当时中国法研究的蔚然成风及法制改革的推行奠定了物质基础。德川吉宗等统治者对长崎港的重视以及对海禁政策的宽缓,则为中国法典籍文献的输入创造了有利条件。
书籍,承载着思想与文化认识。汉文典籍的输出以及在海外的传播,是古代中华思想走出国门,被周边国家所接受的重要途径。明代是中国社会文化多领域都取得了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明朝的法律,继承了儒家自古以来的“礼乐刑政”思想,以“明刑弼教”为基本目标;同时以六部分类对应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其中具体条例考虑到了社会经济发展因素。日本江户时期的幕府将军,一直重视明律,重视明律以及明律注释书籍的购入与学习。将军德川吉宗,推动了明律的研究,推动了《六谕》在日本的普及。在接受明律立法思想下推动了幕府的司法改革。可以说中国明代的政治思想和治世理念,通过《大明律》及大量的专业书籍传入到日本,促进了日本社会文化的进步。
法律制度集中反映着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的观念,也是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中国法之所以受到江户时期日本的重视,并积极地输入和参照施行,一方面说明了中国法在当时东亚的先进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中日两国在统治需求与政治理念方面存在一定的共同点。有学者指出,中日两国在“尚礼仪”“敦族仪”“重公权”“兴专制”等方面有着共同的法文化渊源,说明当时以明律为代表的中国法所确定的儒家等级身份原则、礼法结合的律法内容等,是符合当时的日本社会需要的①李青:《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明治时期学者清浦奎吾在其所著《明治法制史》一书中说,在江户时期,“幕府之法制唯适应实际,并参酌中国之法制。盖中国之成文法在斯时虽未尽行,而日本之法律思想则至近世尚受其支配”②刘俊文、池田温:《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77页。。此语很好地道出了中国法对整个江户时期日本法制的影响,这也是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一环,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