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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之“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嬗变及内在逻辑
——以五次宪法修正案为例

2023-01-09李芳王丹竹

关键词:修正案中国式宪法

李芳,王丹竹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具备社会主义性质、致力人民美好生活、规模庞大体系完整、立足中国影响世界的现代化,“它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要义,超越了西方现代化的资本至上法则”①宋艳华:《论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实践优势与价值超越》,《思想教育研究》2021年第12期。,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全新现代化选择。我国在探索和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历来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其中将“中国式现代化”载入宪法,并根据党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认识和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宪法修改,这对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权威性、稳定性、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出现“中国式现代化”字样,五次宪法修正案中也没有出现,由此,可能有人认为对宪法中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嬗变研究是没有立论之基的,因为宪法及其修正案根本没有直接提及。但是,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作为特定国家的宪法,一般在内容表述时如无特别需要,则不必过分强调国别,因为宪法中所载明的内容就是针对本国而言的,因此,如果我国宪法要将“中国式现代化”载入其中,则可直接使用“现代化”一词,不必过分强调“中国式”,而“现代化”一词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直接出现了六次,在五次宪法修正案中直接出现了十六次,可见“中国式现代化”在我国宪法中有直接体现。但需要说明的是,仅仅关注我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有没有提及“现代化”、提及了多少次、“现代化”前面加了怎样的修饰词等,这显然不能完全涵盖表述的变化,也没有太多的探究价值。本文要探讨的则是从1982年至今,我国宪法文本(主要指宪法修正案)关于“现代化”的表述经历了哪些变化,为什么经历这些变化,这些变化呈现了什么特征,蕴含了哪些逻辑等。要厘清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在宪法中的意义投射,也就是说宪法文本中没有直接提及“现代化”字样,却包含了“现代化”内涵的部分,也应在文章的探讨之列。同时,恩格斯主张“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2页。,宪法修改带来的表述变化应当归为政治范畴,分析其变化的原因,不应局限于法理学本身,而是应当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进行分析,这将是本文分析“中国式现代化”表述之变时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宪法文本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嬗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提到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我国宪法关于“现代化”表述的开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这标志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新时期,我国制定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明确载入“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4页。,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③我国1978年宪法已经明确提到“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但是相比1982年宪法的表述,1978年的表述特别提到“本世纪内”,而且用“四个现代化”修饰社会主义强国,这表明1978年宪法对现代化的认识还相对浅显,同时表述中也显露出一定的左倾色彩,因此,本文认为1982年宪法对现代化的表述可以称为第一次相对完整和科学的表述。对“现代化”进行相对完整且科学的表述。“从1988年起,我国修宪改变了过去‘修改一次,重颁一次’的做法,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④董和平:《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63页。1988—2018年,我国进行了五次宪法修正,每一次都在宪法修正案中直接或间接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疏到细的过程。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88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对宪法第11条进行了增加,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3页。。同时,对宪法第10条第4款进行了修改,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3页。。该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提到“现代化”,这是不是说明该修正案没有涉及现代化的有关内容呢?事实并非如此。首先,该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直接明确私营经济的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态度,这本身就是对现代化的鲜明反映,因为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务院于1984年2月出台的《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规定》和1987年8月出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都明确了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要性和具体举措,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这一时期,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为突破单一计划经济束缚而发展私营经济,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次,该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补充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充分反映了农业现代化,因为推进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进而建立现代农业,必须处理好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允许使用权依法转让对调动农民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发展集约化经营都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载明“私营经济”实际上就是在宪法中扩充了经济现代化的内容,载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在宪法中间接扩充了农业现代化,虽然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在现代化相关的语词上进行变动,但是上述两条的调整,意味着“现代化”在宪法文本中进行了一次内容扩充,涉及了经济体制和农业经营,是现行宪法文本关于现代化内容扩充的开端。

(二)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

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内容(第3至11条),其中直接涉及现代化的内容有三条,相比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本次宪法修正案有两处直接提到了“现代化”,即对1982年宪法关于现代化的表述进行了修正。第一处,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5页。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5页。。此处修改,增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这实际上明确了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阶段,强调了现代化建设应该坚持的理论。第二处,将“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5页。改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5页。。此处修改的语句直接连在“四个现代化”之后,是将修饰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换成了“富强、民主、文明”,这表明宪法关于现代化国家的内涵得到了深化,从文明和民主两个层面扩展到富强、民主、文明三个层面,去掉“高度”一词是与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的实际相符合,这体现了宪法关于“现代化”表述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上两处修改主要基于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认识以及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例如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认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其吸收;再如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后1993年宪法修正案便加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可以说,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现代化的表述是对1987—1992年这一阶段我国关于现代化认识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充分反映,同时它扬弃了1982年宪法对现代化的表述,也为后来宪法文本关于现代化的表述提供了基本语言范式。另外,本次宪法修正案也对现代化相关的经济建设层面的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例如,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纳入集体所有制经济范畴,载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内容的调整和加入,都是我国对现代化阶段性探索的成果,将这些成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呈现出来,既有助于宪法中“中国式现代化”内容的更新,也有助于及时肯定成果,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

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直接修饰“现代化”方面没有进行改动,与1993年宪法修改后的内容保持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修正案在与现代化相关的内容方面没有做出调整。1999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③刘政:《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和程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回顾》,《中国人大》2002年 第21期。。这些内容增加了“中国式现代化”相关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制度,拓宽了主要领域。从指导思想上看,深刻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被载入宪法,将其置于“毛泽东思想”之后、“指引下”之前,句末直接连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修正案采用这种表述方式充分表明邓小平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意味着我国宪法在表述“中国式现代化”指导思想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为今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理论的载入提供了句式参照。“宪法是关于政治制度的规则,同时也要注意到,它还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则。”①喻中:《修宪的中国语境——关于四个宪法修正案的实证研究》,《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载入宪法,这意味着宪法中与“中国式现代化”相关的经济制度增加了,而且增加的经济制度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起到关键作用的基本经济制度。从主要领域看,1999年宪法修正案直接载入了依法治国,其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40页。,这意味着我国宪法就此有了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的“一席之地”,我国宪法中涉及的“现代化”领域就此得到扩展。综上可知,1999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现代化”的表述,不是对修饰“现代化”的字词进行调整,也没有直接增加“现代化”的语词,而是对现代化相关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基本领域进行了规定,这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表述现代化的显著特点。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

(五)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

2018宪法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进行的一次幅度较大、影响深远的修改,本次宪法修改的内容共计21条(不含监察委员会一节的内容),其中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变动较大,既有内容的增加,也有句式的变动,还有认识的深化,可以说201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是具有开创意义的,其具体表述变化情况如下:一是在表述“建设什么样的现代化”时,加入了“和谐”“美丽”,这种变化反映了宪法文本确认的“现代化”标准更加科学全面,使“现代化”不仅涵盖“富强”“民主”“文明”三个层面,而且包括了“和谐”“美丽”,使之具有五层标准。另外,将原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并在其后加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在宪法中明确表示中国式现代化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在表述“如何建设现代化”时,加入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并将“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48页。,这是在宪法中确认了实现现代化的方式,相比于以往修正案确认的方式,此次确认是在深刻把握新时代特点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上做出的,例如,在宪法中载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就是“对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世界科技发展酝酿新突破”②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0年,第131页。的顺应和把握,这就使得确认的方式更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要求。三是在表述“中国式现代化和世界发展”的关系时,加入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50页。两项内容,这表明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式现代化本身是致力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发展的现代化,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世界情怀,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式让中国的现代化成果更多地惠及世界。

二、我国宪法文本表述“中国式现代化”所呈现的特征

从1982年至今,我国共进行了五次宪法修正,形成了五个宪法修正案,每一次修正都使“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发生了相应变化,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确认也随之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系统、从初探到深入的过程。如果进一步探究宪法文本对“中国式现代化”表述的变化,可以发现这种变化呈现了三重特征,即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直接表述修改和间接表述修改的统一、宪法规范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一)体现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从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情况看,坚持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重要的表述特征。党的主张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全中国人民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所遵循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措施”①方世荣:《论执政党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科学化建设》,《法学》2010年第7期。。国家意志则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实际上就是法。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本质上就是将党的主张在宪法法律中体现出来,从而使党的主张上升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我国宪法修正案在表述“中国式现代化”时,体现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因而“能够在每一个不同发展阶段,凝聚全社会的意志和力量”②董慧:《中国式现代化的唯物史观意蕴》,《哲学研究》2022年第6期。。

首先,宪法修正案表述“中国式现代化”的用语直接来源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改革开放后,历届全国党代会的报告在“中国式现代化”方面呈现出了新内容,涉及现代化内涵、现代化实现的道路、推进现代化的举措、指导现代化的思想等,这些内容都通过历次宪法修正被正式载入宪法文本。在宪法修正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党代会报告对宪法文本中“现代化”的表述进行修改。例如党的十四大后,1993年宪法修正案出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在党的十四大上被提出的。再如党的十九大后,2018年宪法修正案直接加入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这种表述则是直接出自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呈现的“现代化”,实际上深刻体现着党的主张,因为这种权威性报告凝聚了全体中国共产党人的意志,是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期开展工作的依据,而将报告内容直接载入宪法,直接采用党代会报告中的话语,这就是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鲜明体现。

其次,宪法修正案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充分吸收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是全党智慧的结晶,包含了我们党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主张,也是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思想武器。我国宪法修正注重吸收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例如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邓小平理论关于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三重文明”协调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和谐”“社会文明”,这是科学发展观关于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美丽”“生态文明”“贯彻新发展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内容,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有关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将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中关于现代化的表述载入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二)体现了直接表述修改和间接表述修改的统一

纵观五次宪法修正,并不是每一次都会直接对“现代化”进行相应的表述修改,例如1988年、1999年、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没有对现代化进行直接修改,而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而1993年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现代化”表述的直接修改较多。所谓直接表述修改,就是在宪法修正案中直接对“现代化”进行规定、阐释,其标志性特征就是对涉及“现代化”字词的相关语句进行增减调释,这种表述修改方式是以语句中是否出现“现代化”字词为基本判别标准。而间接表述修改则是在宪法修正案中对现代化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整、修改、补充,这里强调的相关是以“现代化”的内容为判别标准,也就是说语句中不出现“现代化”字词,但是出现和现代化相关的内容,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的表述修改,就应该算作间接表述修改的范畴。我国改革开放后形成的五个宪法修正案在表述“现代化”时充分体现了直接表述修改和间接表述修改相统一的特点。从宏观角度看,五个宪法修正案中有的是以直接表述修改为主,如1993年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这两个宪法修正案都直接对涉及“现代化”字词的语句进行了增加和补充,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富强、民主、文明”作为定语用来修饰“社会主义国家”,2018年宪法修正案则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来修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些就是对“现代化”进行的直接表述修改。另外三个宪法修正案则是对“现代化”进行了间接表述修改,通常是从现代化的相关议题出发展开表述,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加入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是对经济现代化进行的表述,1999年宪法修正案加入邓小平理论、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内容,这是对实现现代化应坚持的指导思想、应坚持的经济制度进行的表述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加入“三重文明”协调发展,这是对实现现代化应采取什么样举措的新表述,以上这些都是对“现代化”进行的间接表述修改,没有直接提及现代化,但是却增加了现代化相关的内容。与此同时,有直接表述修改的两个宪法修正案,也在宪法修正案的其他部分对现代化进行了间接表述修改。因此,可以说五个宪法修正案既有直接表述修改,也有间接表述修改,其中间接表述修改涉及每个修正案,而直接表述修改的频率相对较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必要在每次宪法修正时对现代化相关的语句进行增加或删减,这是保持宪法规范相对稳定的客观需要。

(三)展现了宪法规范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宪法修改是对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宪法规范所作出的变更①许崇德:《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文本发生变化是通过宪法修改实现的,而每一次的宪法修改都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呈现,所以比较每一个宪法修正案就能充分了解具体宪法规范的变迁状况。但需要注意的是,宪法修改不同于宪法创制,宪法修改是对原有宪法文本进行局部性的调整,这就意味着经过宪法修改后的文本必然会与原有文本保持较高的一致,也就是说,宪法规范在修改过程中并不会完全发生变化,而是既有变又有不变,是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统一。我国宪法文本从表述“中国式现代化”开始,“中国式现代化”就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出现在了宪法文本中,随着历次宪法修改的开展,有关“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规范表述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但是从整体上讲,宪法文本中有关“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并非随着五次宪法修改的进行而发生全面改变,相反,改变是存在的,不变也是存在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修改中深刻体现了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统一。

从继承性角度看,我国宪法文本在表述“中国式现代化”时保持了语言句式的稳定和具体内容的相对稳定。在语言方面,被修饰的宾语很少发生变化,例如1982年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最后一句的宾语是“社会主义国家”,在1993年、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中始终沿用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三次修改都是将“社会主义国家”前的修饰词进行了扩充,直到2018年宪法修正,才将“社会主义国家”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句式方面,某个句式在特定宪法修改过程中被使用后,往往保持较为稳定的特点,在下一次宪法修正中通常会沿用此前的句式,不同只在于对句子中的语词进行调整。例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其基本句式是“推动……协调发展”,这一句式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再次沿用,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再如,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基本句式是“沿着……道路”,该句式在2004年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沿用。在有关现代化的具体内容方面,一些规范通过宪法修正加入后便保持了较强的稳定性,在后续宪法修正中没有发生太大的表述变化。例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提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内容在此后的宪法修正中没有发生变化;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是反映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此后的宪法修改中其表述没有发生改变。

从创新性角度看,我国宪法文本表述现代化所呈现出的种种变化就是创新的最好体现。这些表述所蕴含的创新性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观点创新,历次宪法修正案在表述现代化相关内容时都适时吸收了最新的理论成果,确保宪法中有关现代化的内容永葆生机活力;二是形式创新,通过宪法修正增添现代化相关的语词,或者改变一些表述句式,使得有关现代化的宪法规范形式发生变化,以便人们更好地理解宪法规范、实施宪法规范;三是领域创新,通过宪法修正扩充宪法中的现代化领域,例如1999年扩充法治现代化,2004年扩充人权与现代化的关系,2018年扩充中国式现代化与世界的关系等。这些表述创新深刻体现了我国宪法与时俱进的特点,是我国宪法永葆科学性的重要保障。

此外,云南电网公司创新发展,积极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驶入“快车道”。2017年,成立了云南电网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开展车、桩、平台建设和多元化商业合作模式探索,深入开展网荷互动、智能充电、柔性充电等新技术研究,目前已在红河地区高速公路建设了2座“光伏+柔性充电”技术充电站。同时,公司充分释放电力体制改革红利,将充电站用电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车主用车成本,目前已在玉溪江川客运站开展试点,累计为车主节省成本8.5万元。

三、我国宪法文本对“中国式现代化”表述嬗变所遵循的逻辑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①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13页。。宪法文本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嬗变蕴含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正是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双向助推,才使得宪法文本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状况,实现了理论性和实践性、人民性和科学性的高度统一。

(一)我国宪法文本对“中国式现代化”表述嬗变充分遵循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好宪法”这一理论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一文中明确指出,“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②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06页。。宪法只有充分反映人民共同意志,才能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而要充分反映人民共同意志,非社会主义宪法不能实现,因为社会主义宪法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它克服了资本主义宪法的虚伪性和阶级局限性,是能够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该宪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共同意志,这既是我国宪法创制的初衷,也是宪法文本修改必须遵循的理论逻辑。我国宪法文本在表述“中国式现代化”时始终遵循了这一理论逻辑,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在现行宪法创制过程中直接载入“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内容,这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在诞生之时便坚定遵循“反映人民共同意志”这一理论逻辑来表述“中国式现代化”。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此时,宪法直接提到,“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页。、“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4页。,这是“中国式现代化”载入现行宪法的鲜明体现。在1982年宪法中加入这些内容,充分表明了我国宪法文本是在遵循人民共同意志的基础上表述“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愿望,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将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层面,中国人民对实现现代化的信心得到了显著提升,同时对实现现代化的诉求更加强烈,这种强烈可以从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窥测一二。当时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此可知在1982年前后,人民对物质文化需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时落后的社会生产还不足以满足人民的需要,因此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在眉睫。所以,当时在实现现代化层面提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是顺应人民意愿、尊重人民意志的鲜明体现,而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直接加入上述内容,将人民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强烈企盼以规范性法律语言表达出来,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这深刻体现了我国1982年创制的现行宪法文本在表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对人民意志的尊重。

其二,在现行宪法修改过程中根据人民需要的变化适时调整“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容,同样是对“社会主义宪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好宪法”这一理论逻辑的坚定遵循。“要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作为‘绝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绝非国家制度仅仅在某个时间点上的标新立异,绝非某种国家制度在某个时间段的一般性变革,而是整个国家及其制度在‘革命化’过程中的永恒性变革和不断性再造。”①牟成文:《人民意志:马克思法哲学的思想特质》,《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通过阶段性宪法修改可以使得宪法规范处于永恒性变革的状态,以此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人民意志。人民意志是社会心理的范畴,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人民需要的变化是最能反映人民意志变化的指标。改革开放后,人民对现代化的需要发生了两次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人民对现代化的需要主要体现为物质文化需要,另一次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此时人民对现代化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文化需要,而且同时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因此,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内容,就是根据人民需要的变化做出的相应调整。当然,党的十八大以后,人民需要发生变化是显性的,可以理解为是在量的积累基础上发生的质变,而量的积累的过程就发生在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之前这一历史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人民意志也是以量的积累的方式不断变化,而我国宪法修改总能敏锐地把握到人民意志变化,从而在1993年、1999年、2004年将人民对现代化需要的变化适时载入宪法,进而保证我国宪法能够实现对人民意志的动态反映。

(二)我国宪法文本对“中国式现代化”表述嬗变充分遵循了“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同向同行”这一实践逻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这一时期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2年)为改革开放起步与展开阶段,第二阶段(1992—2002年)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第三阶段(2002—2012年)为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在第三阶段结束后,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阶段不同,实践的基本特点、主要任务、主要方式等实践基本状况也就有所不同,而作为推动经济基础变革的伟大实践,其实践基本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层建筑的变化,也就是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变化,包括我国宪法在内的政治上层建筑必然会随之发生改变,这是我国宪法文本表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遵循的实践逻辑。

在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上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改革不是系统推进,基本上是摸索着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②武国友:《关于新时期中共党史分期的标准、原则与阶段划分》,《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6期。。在这一阶段,我国在推进现代化建设方面采取了先农村改革后城市改革的策略,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包产到户的激励下,农民生产积极性显著提高,农民对发展非农产业和多种经营提出了更多要求,随之而来的就是乡镇企业的快速增加。在城市,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尤其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这使得城市私营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是改革开放第一阶段关于中国式现代化发生的较为显著的变化。随着实践的变化,我国宪法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私营经济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地位,明确了国家对待私营经济的态度,这意味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也充分表明我国宪法对改革开放第一阶段经济现代化实践状况的确认和正名。

改革开放的第二阶段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线推进现代化建设,不仅注重经济建设,还注重推进民主法治现代化,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实践成就。这一阶段,我国一共进行了两次宪法修改。1993年宪法修改对“中国式现代化”相关内容调整较大,最突出的就是加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为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详细阐释,同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于1992年以及前一阶段的现代化建设实践,我国宪法文本表述进行了上述调整。1999年宪法修正是在这一阶段的后期进行的,本次宪法修正是基于第二阶段近十年的现代化实践进行的。1992—1999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制度不断形成,并于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在经济现代化稳步推进之时,民主法治现代化、精神文化现代化也在不断推进。在民主法治方面,先后制定立法法、修改婚姻法、颁布证券法,同时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法制讲座上将“以法治国”改为“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则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在精神文化方面,1996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强调培育“四有公民”,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等活动。正是基于这一阶段开展的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系列实践,1999年宪法修正案加入了依法治国,加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内容。

改革开放的第三阶段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在这一阶段,宪法修正是在2004年。2004年宪法修正对这一阶段的现代化实践体现较少,主要原因在于2004年处于这一阶段的前两年,无法对整个阶段的实践内容进行全面反映。但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仍然反映了2002—2004年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同时也继承了前两个阶段的部分实践。2002—2004年我国推动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主要包括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时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即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不断巩固和完善公有制经济,同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些实践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良好的体现,例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首次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在宪法中加入“三重文明”协调发展等,这是2004年宪法修正对第三阶段前两年现代化实践的充分反映。

2018年宪法修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行的,这一次修正与2004年修正相距14年,本次宪法修正充分吸收了改革开放第三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建设方面,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民主政治方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民主政治建设成效显著;在文化建设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以建设文化强国;在社会建设方面,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在生态建设方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贯彻生态文明观,从而建好“绿水青山”。这些现代化建设实践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实践来源。2018年宪法修正案涵盖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宏伟目标、指导思想,如在修正案中明确“推动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明确建设目标,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加指导思想,即加入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关于现代化表述的变化就是根据改革开放第三阶段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进行的调整。

总体来看,我国宪法文本关于“现代化”表述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这是我国宪法修改必须遵循的实践逻辑。因为,宪法文本不能脱离客观变化的实际,只有及时将客观变化的实际融入宪法,宪法的科学性和生命力才能长久保持。

四、结语

1982年现行宪法创制时,“中国式现代化”便成了重要宪法规范之一,后历经五次宪法修正,宪法文本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发生了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呈现的特征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直接表述修改和间接表述修改的统一、宪法规范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统一。表述变化也蕴含着深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其理论逻辑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充分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好宪法”,其实践逻辑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同向同行”。将“中国式现代化”载入宪法并对其表述进行适时调整,这既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又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提振“中国式现代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诚然,本文对宪法文本关于“中国式现代化”表述进行了梳理、归纳了特征、厘清了逻辑,但是这对于宪法文本关于“中国式现代化”表述研究而言还不够,因为这一议题的研究还值得从多个视角、运用多种文本分析方法展开深入研究,这将是今后研究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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