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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管理及其生态效益探究
——以清水江文书为研究视角

2023-01-09

关键词:清水江杉木文书

吴 大 旬

清水江源于贵定县斗蓬山,流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凯里、锦屏、黎平、天柱等地,于天柱县下金子村入湖南沅江。清雍正、乾隆时期开辟“新疆六厅”之后,随着大规模的经济开发,特别是以杉木为主的各种林木种植和采运的兴起,成为清水江沿岸人民的重要生计活动,由此产生的农林业管理、山林田土买卖、租佃经营、山场座簿、典当借贷、清白字据等,留下了大量的契约文书及民间文献,人们统称为“清水江文书”。作为原始的第一手实物史料,清水江文书出现了遗产化、资源化等发展趋势,(1)樊枫、刁统菊:《节日习俗与地方性文化建构——以滕州冬至节俗为例》,《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有关专家学者整理并出版了如《清水江文书》(2)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天柱文书》(3)张新民:《天柱文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4)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等。在丰富的清水江文书中,有关林业管理及其生态效益的研究属于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深化。依据清水江林业文书资料,结合有关文献的记载,本文拟对之作一探讨。

一、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管理

清代,清水江流域人民十分重视林业管理,全民参与。其中,主要表现为强化山场管理,注重林业保护,调解林业生产纠纷等,这在清水江文书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一)强化山场管理

所谓山场,即山中林场,或泛指山地。清水江流域的锦屏、黎平、天柱等地,之所以成为我国重要的林业生产基地,与这里重视山场管理有密切的关系。世居在这里的各族人民,其长期共同生活的传统村落成为中华文明传承的精神纽带及乡愁安放的精神栖居之地,(5)刘爱华、邓冰清:《从生活化到景观化:村落民俗传承的一种实践路径分析——基于婺源篁岭“晒秋”农俗的个案研究》,《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他们于此共同劳动,在山场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三月八日锦屏县“范、彭、陶三姓立合同”,其中有载:

“立合同人范、彭、陶三姓情因有祖岭山场一所,土名九康,尹边倒水为界,于先年付与杨天秀栽杉,历年管业无异。至于四十一年砍伐三百数十有余(多余),彦洞四姓人等入内横争。请中理论,于中排解,处会我等三姓出银五十五两补偿彦洞人等酒水之费,其山仍归我三姓子孙管业。此山原通寨当差纳粮之所,因先年陶、范二姓与杨天秀等先分合同租帖在先,彭姓无隧其名。今恐人心难凭,立此合同为据。”

岩湾 范名远 范国权

凭中 家室(家族代表) 姜佐章

苗光 姜文辟 姜德富 姜荣魁 姜文华

范文运 亲笔

乾隆四十一年三月初八日立(6)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页。。

这里,“凭中”相当于“房亲”的角色,因为契约买卖中一般要有房亲在场,或需要取得房亲认可,交易才算完成。(7)姜明、吴才茂、杨春君编著:《区域社会史概论》,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7页。上述范、彭、陶三姓村民将拥有所有权的祖岭山场租与他人栽种,砍伐杉木300余根,对此彦洞四姓族人“入内横争”。经凭中姜佐章等众人协调,范、彭、陶三姓补偿彦洞族人55两银,继续管理山场。

咸丰五年(1855)锦屏县“者楼四房山场碑记”,记载了者楼村民对山场的管理。碑记称:

“尝闻土俗与化移易,故不得不章,所有之规□(8)文书由于年代久远或保存不善等原因,致使其中有的文字无法辨认,所以用“□”来替代。下同。□伺中人事繁沉,难效前辈之义。先祖所留之山场,(善士所指之稻田)这今人心不齐,无人理管,故我众等商量,(稻田山场)分为四股。……自分之后,各房各业勤惜,不许发卖,亦不许藉故生端。外有藉故生端之徒,无分尔吾,但要仝心商议,用费银两公仝分派,务要正直而行,生死相顾。恐后无凭,勒石立碑,永远为禁。”(9)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8页。

这里,碑记属于清水江文书中的一种,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是各族人民文明传承的“活化石”(10)政协天柱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编:《天柱古碑刻考释》(中),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页。。上述者楼村根据约定俗成的规约,对岑岭、归稠等四房的杉山、茶山四至作了明确划分,并立碑为记,强调“自分之后,各房各业勤惜,不许发卖,亦不许藉故生端”“务要正直而行,生死相顾”。由此看出者楼村民对山场管理的重视。

同治六年(1867)二月二十四日黎平县“高少寨、连洞寨合同字”,记载了二寨的山场管理。合同云:

“立合同字人高少寨、连洞寨为因先年祖父与高仲寨姜姓得买杉山,土名宠独山,一折管业多年并无异议。突于同治五年有赫喉寨吴志仁横争杉木具控一案,花费银两分为十股零二爪,银两均派,连洞石学智五人占一股半,高少杨光熙,高孖四人占一股半,定高占半股,通信占一股,连金、连山、连彩三人占五股零二爪,令于当面派定,日后永远管业。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为据。”

蝉寨 吴士珍 吴占元

凭中 坝寨 石应兴 吴天禄

连洞 吴文辉 吴文龙 吴国荣

代笔 石士用

同治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立(11)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32,226页。。

据此看出,高少、连洞二寨所管山场宠独山,因近邻赫喉寨吴志仁“横争杉木”而发生纠纷,对于争控所花银两费用,均派与连洞、高少等寨村民共同承担,规定“当面派定,日后永远管业”。

光绪元年(1875)八月九日黎平县“岑柳、唐旧二寨合同字”,同样反映了类似的情况:

“立合同字人岑柳、唐旧二寨情因断卖碑雅黄山杉木一块,上凭界,下凭田,左上凭岭,左下凭冲,右上凭岭,右下凭冲,四至(字)分明为界。此杉木土股一边,一共分为十六股,均分唐旧,杨正才、文彩贰人私占祖遗一股。又正才、文彩、老著三人占得买岑柳杨老孟、老彬、老士、老亨、老云五股,余有包烈一股分作三小股,正才、文彩、老著占二小股。岑柳杨云春与平空姜九、姜包、姜丘反占一小股。唐旧杨老现、老红弟兄四人占一股。又岑柳杨文高、文章弟兄二人占三股半,杨云春占三股半,杨老雨占一股。此杉木嗣后砍伐发卖,系照股数分取银两,不准谁人私卖强伐,毋得背理妄争,遗契横夺。今恐无凭,故立此合同字为据。

外批:此契岑柳云春存一纸,唐旧正才存一纸。”

代笔 杨昌隆

同治十四年(12)民间对同治在位十三年不清楚,所以用了同治十四年,实际上此时属于光绪元年。八月九日 立合同(13)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32,226页。。

从上看出,岑柳、唐旧二寨断卖的碑雅黄山杉木共计16股,分别由唐旧、岑柳寨村民分股管理。合同强调“嗣后砍伐发卖,系照股数分取银两,不准谁人私卖强伐,毋得背理妄争”,管理十分严格。

光绪十五年(1889)八月二十日锦屏县“九江坡碑记”,记载了九江坡的山场管理。碑记称:

“九江坡属府地,实系杨云程等祖业,因年代久远,具属合族公共之山,并无契据,以银广坡之契藉占九江坡,以图蒙混,殊属不合。今断令,属县之银广坡,田土仍归黄光前照契管业,所有属府之九江坡,仍归杨云程等公业照旧经管,即分清界址,刊立碑记,以杜争端。……凡黄、杨两姓以及他姓人等,均一并不准埋葬开挖,以免滋事。所有黄光前屋基后系属府地,应即另行立契授(投)税,准其管业,毋得再觊觎,除取结附卷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卿该两造及乡团附近人等一礼知悉,自示之后,务即遵照此次劝明,界址各管各业,照断案永远遵守,共教和好,毋得再行争占滋事,敢违提究不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拾伍年八月二十日示(14)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15页。。

上述碑记,内容详实具体,黄、杨二姓对九江坡的管理权清楚明了,黎平府正堂态度明确,刊发文告,强调“分清界址,刊立碑记,以杜争端”,要求当事人“照断案永远遵守”。刊立九江坡碑记,目的在于告诫黄、杨二姓及其他村民,不得再行争占山地,应当“共教和好”。

可以说,强化山场管理在林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产管理意识,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维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文明与和谐。

(二)注重林业保护

世居在清水江两岸的当地人民,其主要生产活动是从事林业经营。在他们看来,林地是“家庭私有”的产物,(15)罗洪洋、赵大华、吴云:《清代黔东南文斗苗族林业契约补论》,《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因而有较强的林业保护意识。通过严格保护,促使林木更快成材。如道光八年(1828)八月七日锦屏县“林应科等立招蓄禁杉木合同字”,强调对所栽杉木重在蓄禁。合同记载:

“立招蓄禁杉木合同字人寨母寨林应科、发通、马宗,高寨蒙杨、必清、罗开文等为因本寨山场乙(一)所,地名高塘滥,凭大路扣有梨子树坳,又凭岑兴、相才、田角上冲周围为界,先年佃栽杉木共计四千余株,因寨楼寨恃众横争,自愿将此山树木土股一股凭中捐入土地囗囗以作囗囗。兹府衙六房四班公同与蚁等另立合同蓄禁,日后杉木长大发卖,府衙土股占一股,栽主占一股,二股均分。后木砍尽之日,此山土仍归退与寨母寨众等管业,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合同蓄禁字为据。”

凭中 杨加勋 杨昌用 吴国正

代笔 林发文

道光八年八月初七日立合同(16)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2,154页。。

由此看出,寨母寨林应科、高寨罗开文等先年在高塘滥山场佃栽杉木4000余株,因寨楼寨村民“恃众横争”,林应科等自愿将杉山分出一股捐入当地公用房舍以作公之用。当地府衙六房四班与林应科等订立合同,共同蓄禁所栽杉木,强调“后木砍尽之日,此山土仍归退与寨母寨众等管业”。

同治四年(1865)三月十六日锦屏县“姜恩照等立分封禁合约字”,同样强调要封禁林木。其文记载:

“立分封禁合约字人加池姜恩照、恩瑞、显国等,岩湾范镜湖、本秀、兴荣、炳廷、张正兴等,情因我两寨龙脉来自银广坡与塘东、中仰、文斗,分而派到头一截,即松诸岗中抽一脉,出里丹,下黄土坳,遂起一峰(峯)报皆绞,由此峰分下两寨,以结我数百家之阴阳两宅。我等先人于斯聚族安居,行见人丁鹊起,实然松诸岗为我两寨之太祖山,报皆绞之雄峰(峯)为少祖山,一起一伏,中间盘绕数峰,虽是我等地段,诚恐百十年后人有不齐,暗起谋心,或挖断囗囗,或偷葬囗囗,或截断靠山等事,为此立分封禁合约。凡松诸岗以报皆绞之正龙傍脉,靠山过峡,无论哪(那)寨哪人,均不许偷葬、挖断截断。倘有哪寨哪人不遵封禁议条,明知故犯者,即任两寨人等扭捆送官惩治。立封禁之后,各守条约为要。恐口无凭,立此封禁为据。”

合约二纸 岩湾范镜湖存第一纸 加池姜恩瑞存第二纸

同治五年(17)民间文书有误,同治元年为1862年。三月十六日刘洪兴笔立。(18)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2,154页。

据此可知,加池、岩湾二寨由于所管银广坡山林不断发展,并与周边塘东、中仰、文斗等村寨密不可分。为了防止日后“人有不齐,暗起谋心,或挖断囗囗,或偷葬囗囗,或截断靠山”等情发生,加池寨姜恩照、岩湾寨范镜湖等众人共立封禁合约。规定公共之山“不许偷葬、挖断截断”,如有不遵封禁议约,“扭捆送官惩治”,强调“各守条约为要”。

光绪十三年(1887)十二月三日天柱县黄巡村“蒋、杨两姓家族公议合同”。共八条,其中除了严禁赌博与偷盗,还特别强调保护林木。如第四、八条分别规定:“一议不准乱人放野火,(放野火)罚钱八百文”;“一议果子柴草不准乱砍,(乱砍)柴草罚钱二百四十文,油子罚钱捌百文”(19)张新民:《天柱文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48页。。当时参加订立合同的蒋、杨两姓族人较多,有蒋昌有、杨秀政等16人。可见其注重山林保护,严禁放火烧山及乱砍滥伐。

光绪二十三年(1897)三月十一日三穗县安定沟“潘、罗二姓护林公约”,明确记载:

“盖闻官有正条,民有私约,今我安定沟潘、罗二姓,前人栽培古(枯)树,庇荫后人,代代荣昌,世世俊秀。夫此树者,真为万古不灭,树之桠枝,及如人之手足,人无手足,不能行走。树无桠枝,何能庇荫?乃人之颠倒是树之血灾,忽有寨之叔翁克耀一时,呼起李四手执快斧,将树树桠枝用力横砍。……想二姓自先朝历代以来,守望相助,出入相交,故以二姓公议,勿许那人盗砍古(枯)树桠枝。如有再行盗砍,众人见知,罚钱三千三百整,外摆酒席。如还不遵,二姓执字赴官为据。”

光绪贰拾叁年三月十一日立(20)贵州省档案馆、三穗县档案馆:《贵州清水江文书》(三穗卷),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6页。。

从上述公约可知,三穗县安定沟潘、罗二姓村民深知林木的重要性,既“如人之手足”,又可“囗囗后人”,因而严禁盗砍,违者重罚,或送官究治。严格的管理,表现出潘、罗二姓共同的护林理念,配合十分默契。

还有岑巩县木召村的“立齐甲议约”,亦是一份珍贵的护林公约。主要内容为:

“立齐甲议约神虎嶺、韭莱塘、中寨人等,同集公议:……要禁蓄山林草木,以备日用所必需。近来我等地内,禁山草木被界外不法之徒偷割估砍,甲内等知之货搬卖柴枝,山草木树共草割尽砍空,以致炊爨艰难、寒冷莫御,是以中寨人等齐集公议。嗣后,界之人概不准入境割砍,甲内之中也不许售卖柴枝。此乃我甲守王法,遵禁例休。……谨将申议条规列后:

一议盗砍古木神树者,一经拿获,罚之以助后日祭祀。

一议甲内之人无山者,只许割草、砍茨、扫落叶、捡干枝,不得砍伐生枝,……亦不得窃砍柴枝搬卖外境。

一议我等地界不分彼此,互于管束。界外之人如有仍踏前徹入境砍割,见之即便拿擒。

一议盗砍桐茶树与竹,偷捡桐茶果与笋者,一经拿获,较之偷柴卖柴者,加倍罚洗敬神。

一议违议窃偷割砍,见之当即拿获者,卖钱见不能拿,而即与甲言者赏钱。”(21)贵州省档案馆、岑巩县档案馆:《贵州清水江文书》(岑巩卷),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86页。

上述议约,内容较为全面,护林措施具体。订立时间不详,据其内容推断当在清光绪年间。咸同年间贵州地方治理问题突出,为了强化治理,光绪时期推行保甲之法,以“防御盗贼,盘诘逃人,稽查一切违禁事件”(22)吴大旬:《清朝治理侗族地区政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第256页。。而齐甲之内的姓氏,据今岑巩县木召村遗留的(清)“兴蓄培护木植碑”记载,主要有刘、彭等姓。(23)安成祥编著:《石上历史》,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第3页。该议约经过齐甲公议而立,山林保护是重中之重,强调“要禁蓄山林草木”。

宣统元年(1909)一月二十二日天柱县上花村“龙秀三、龙秀选、龙凤藻等三房族人共立准禁囗树字”,同样有载:

“上花村龙秀三、龙秀选、龙凤藻、龙秀眉、龙秀目、秀角、秀冠、秀炎、炳松、政覃、炳焕、政先、桂標、桂砥、桂猷、秀牙、秀鼻、炳炽、秀尾、政纶、政纪三房人等,今我等有共山土名夏九,……我等将此地有关囗囗之树,准其演大七家蓄禁,作为护荫之资,我等不得砍伐,其地仍属我等原业。”

附计七家名 龙喜丰 龙喜禄 龙喜享 龙宏恩 龙观华 龙喜邦 龙喜朋

凭团 刘耀文 黄贞幹等

宣统元年己酉岁正月二十二日(24)张新民:《天柱文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42页。。

由上可知,为了使风树成为“囗囗之资”,上花村龙姓三房族人一致议定严禁砍伐。当时参加订立护林合同的有龙秀三等28人,并有刘耀文等团首参与监督,足见当地龙姓族人对保护风树的重视,目的在于“以保其山之利”,较好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直接关系,成就了维护自然生态为主旨的树木模式。(25)王俊敏、吴述松:《清水江文书蕴藏的山地农耕文化探究》,《贵州民族研究》2022年第2期。

显而易见,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保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全民参与,措施有力。这无疑有利于培育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立体再现清水江流域人民在林业生产中的经济管理行为,(26)李向宇:《清水江文书所见苗侗民族山地林业经济管理思想刍议》,《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4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调解林业生产纠纷

林业生产纠纷在清水江流域的生产活动中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山林权属、木材贸易等纠纷。所谓山林权属,即山林的所有权。由于山林权属涉及农村的自然资源和基本生产资料,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加之有的山林权属为历史遗留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而纠纷不可避免。而木材贸易是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重要的商业活动,它关系到国计民生,(27)王振忠:《明清徽商与长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地方文化研究》2021年第1期。备受经商者关注,在活动中亦纠纷不止。对此,除了地方官府积极进行调解,还有林区人民形成了一套本地的契约纠纷解决机制。(28)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如锦屏当地民众常常通过习惯法加以协调和解决,(29)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60页。黎平当地民众也利用习惯法来保护森林资源。(30)吴大华等:《侗族习惯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2页。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二月日锦屏县“王光赞等具遵结”,其中记载:

“具遵结民鄙胆寨王光赞、光朝、周老娇等,今遵到太爷堂前,为因下料寨龙起德等具控蚁等劫木横凶一案。蒙府大老爷差提批仰,天星审断,将已砍伐在山木植,并在茅(毛)坪三十四株,王寨二十二株,俱任(恁)蚁发卖,断令蚁将贰十两价银赔价下料,所有未砍伐嫩木山场,(恁凭下料养护管业)凭(其有)蚁田产祖坟,系蚁管业拜扫。蚁等自愿遵(从),不敢多事,所具遵结是实。”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囗日遵(31)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1页。。

这是较早反映清代林业生产纠纷的文书。由于下料寨龙起德等控告鄙胆寨王光赞等人“劫木横凶”,锦屏官府经过审断,明令已砍伐的在山木植以及茅坪34株、王寨22株杉木任从王光赞等人发卖,但需赔偿下料寨20两银,对尚未砍伐的山场嫩木任由下料养护管理。通过调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稳定了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

咸丰四年(1854)二月十五日黎平县唐旧寨“吴老唐、吴老包、杨老相合同清白字”,记载了当地林业生产纠纷的成功调解。其内容为:

“立合同清白字人唐旧寨吴老唐、老包、杨老相因有地名龙皮坡壹所,叁岭壹水冲,上凭大路,右凭水冲,左凭岭,左下凭清朝干之山为界,右下凭乔东山脚之田、文玉之沟田为界,四至分明。此坡分为拾股,老包、老安父子三人占五股,出卖与老相、通文兄弟为业。二比争论,老唐之股凭中断下五股均分,老唐占叁股,老相占贰股,日后不得翻悔。如有翻悔,俱在合同清白字为据。”

凭中 王元良 (王)重士 杨孝成 (杨)孝文

(杨)通义 (杨)文玉 (杨)通盛 (杨)正财

代笔 杨再文

咸丰四年二月十五日立合同(32)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23,397页。。

由上可知,唐旧寨吴老唐、吴老包、杨老相共有山场龙皮坡,因分股发生争论。凭中王元良、杨孝文等经过调处,将“老唐之股断下五股均分,老唐占叁股,老相占贰股”,得到了争论双方的认同,较好地调解了生产纠纷。

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月日黎平县“吴兴志、吴玉恒、吴圣先三人合息字约”,其中有载:

“立合同息字约人下高场寨吴兴志、吴玉恒、吴圣先三人,为因井所山杉木、上边冲中节山场杉木一块,左中冲为界,右平岭为界,下与上高场为界,上与兴志为界,四至分明。今将杉木发卖,三人争论占多占少,请中理讲,中等劝息排解,令将此山场杉木为三股均分,三面平心意愿,中人不得强压等情。吴兴志、吴玉恒二人先有祖父合同,吴圣先得买兴仁字约。此山有合同字约,井所山而后子孙开出,各自要父传子义,然照新合息字三股分派,日后不得异言翻悔。今恐人心难凭,立此合息字为据。”

凭中 杨灿先

中笔 吴囗囗

光绪二十七年十囗月囗日立(33)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23,397页。。

从字约看出,下高场寨吴兴志等三人对今将发卖的杉木“争论占多占少”,寨老从中“劝息排解”,将山场杉木三股均分,强调“日后不得异言翻悔”。为此调处了杉木售卖纠纷,维护了村民之间的团结与生产的稳定。

光绪三十二年(1906)天柱县老海村“永垂不朽”碑,记载了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碑文称:

“老海冲龙永昌、龙永辉等因青龙山壹带山场木株,自光绪壬寅岁与梁姓构讼起衅,迨后累结累翻,未得楚明,我等遂上控告。蒙府宪札饬,县主剖结。至乙巳岁秋,蒙邑侯方临山勘踏,堂讯结断,将后开列山场断归我等拾贰家,以为其地二比,具结在案,自愿了息。自今后族内恐有狡悍之徒持捏文契强估横争,一概视为故纸。若有桀骜起衅,众共齐心挡塞,纵日后子孙分居,户繁烟众,依然以拾贰家老股份派,不得恃强侵弱,仗众压寡。今值事清案结,立此永杜混争,记股订约碑。”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岁仲春月中旬日共立(34)政协天柱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天柱古碑刻考释》(中),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56页。。

由是可知,老海村龙姓与梁姓因青龙山一带的权属长期发生纠纷,经天柱知县方正“临山勘踏,堂讯结断”,将山权判与龙姓,强调族内“不得恃强侵弱,仗众压寡”。对这里的山林权属纠纷进行了成功调处,明确了山界,化解了矛盾纠纷。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纠纷在生产活动中虽时有发生,但多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从而推动了山林权属管理及木材贸易的发展,使大量的木材顺流而下直达江南,白银也逆流而上进入清水江上游地区。(35)张新民:《民间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的新创获——国家重大招标课题“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最终成果概要》,《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第4期。这对清水江上游地区和江南来说,皆从中受益。

二、清水江流域林业管理的生态效益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管理,由于民间和地方官府的重视,勤于经营,积极协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具有宝贵的生态效益。

(一)创造了富有民族特色的生态产品

清水江流域林业的发展,使沿岸人民获得了实惠。这里的楼、桥、宫、塔、祠、亭、阁、馆、堂等古建筑,多用或全用优质杉木建成,为富有民族特色的生态产品。

1.鼓楼

如黎平县肇兴鼓楼群,有仁团、义团、礼团、智团、信团5座鼓楼,始建于清末,成为侗族鼓楼较多的地区之一。其中,智团鼓楼由16根杉木柱构成骨架,中间4柱全系2-3人合抱的大古杉,直接贯穿顶层,四边围着12根副柱,1-2层及9层为四方形,3-8层为八方形,造型独特。肇兴鼓楼群在全国侗族村寨中绝无仅有。(36)吴大旬:《清朝治理侗族地区政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第305页。还有纪堂鼓楼,始建于清道光年间,共有3座,其中下寨鼓楼为11层重檐,高22米,由16根大杉木构成骨架,不用一钉一铆,全用杉木穿榫构造而成,且衔接毫无缝隙,成为标志性古建筑之一。此外,黎平信洞鼓楼、青寨鼓楼、永从上寨鼓楼、述洞鼓楼等,均建于清末。黔东南地区目前尚存630余座鼓楼,仅黎平县就有231座。(37)石开忠:《侗族鼓楼》,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第12页。清代众多鼓楼的修建,是黔东南人民智慧的结晶,亦是当地林业发展与繁荣的结果。作为颇具代表性的当地建筑文化,这些鼓楼一直保留至今,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风雨桥

如锦屏县者蒙风雨桥,始建于清道光年间。该桥长48米,宽4米,高4米(38)贵州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92页。,为悬山顶两面重檐式木质结构建筑。桥墩约5米高,为六角形,由优质杉木制成大梁相托。桥的两端为重檐屋顶八字门楼组合体连接,独具风格。该风雨桥为当地群众上山从事生产劳动的主要通道,亦是村民观花赏月、避风纳凉的重要场所。还有黎平地坪风雨桥,始建于清光绪九年(1883),桥为木质结构,分两层呈天平状向两边悬挑,下端由两排各为8根粗大杉木穿榫连为一体。桥廊全长56米,桥面宽4.5米(39)贵州省黎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黎平县志》,成都:巴蜀书社,1989年,第658页。,全系穿榫衔接,不用一钉一铆,工艺精湛。该风雨桥既是行人过往小憩之地,又是当地侗族人民节日娱乐欢歌之所。此外,天柱硝洞风雨桥,于光绪二十九年(1904)由硝洞村民龙绪显、龙求保首倡并邀约四乡民众集资修建。桥长43米,宽4米,高4米(40)贵州省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天柱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 820页。,为穿斗式木质结构,桥面中间用大杉木铺设,供人行走,两旁设大木栏杆及座凳,供来往行人休憩。风雨桥作为侗族建筑文化的又一代表作,同样是林业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的发展造就了优秀的民族文化,使众多的风雨桥遗留至今,惠及当地人民。

3.禾晾

为清水江流域侗村苗寨具有特色的木结构建筑,专门用于秋收后晾晒禾把,一般建于通风的村旁寨边、水塘边或鼓楼边。清代已普遍建筑禾晾,这在清水江文书中有诸多关于售卖禾晾的记载,较好地再现了禾晾的发展。如道光四年(1824)十二月九日黎平县九龙村“吴今它之妻吴氏断卖禾晾约”,其文云:

“立断卖禾晾(稂)约人吴今它先故,孤寡吴氏出卖禾晾(稂)并柱片及(地基)乙路(出卖)与吴光烈、光显名下,日后不与翻悔之言。如有翻悔之事,一断百了,千断万了。今恐人信难凭,立此断约禾晾(稂)存照。”

凭中 吴眼朋

代笔 吴今龙

道光四年十二月初九日立(41)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80,286页。。

据此可知,九龙村民吴今它因故,其妻吴氏将所属禾晾及柱片等出卖与吴光烈、吴光显,并立字约,表示日后不得翻悔。这表明,道光初年黎平境内已普遍建造禾晾,并对之进行了买卖。

同治九年(1870)十月七日黎平县归公村“贾珍珠断卖禾晾屋字”,其中有载:

“立断卖禾晾(浪)屋字约人本寨贾珍珠为因缺少费用,急迫无出,自愿将本分之禾晾(浪)屋壹间,上连井,下连地,与后相抵此头,凭中出断卖与嬴安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言定断过价钱六千文整,亲手收足无欠,其禾晾(浪)屋并不与房族兄弟外人相干,亦无多事。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日后不得生端妄阻。倘有滋事,俱系卖主一力担承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一断百了,父断子休。恐后无凭,立此断约存照。”

笔中 贾如明

同治九年十月七日立(42)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80,286页。。

由上看出,归公村民贾珍珠由于“缺少费用,急迫无出”,将所属禾晾屋卖与本村嬴安顺。所立字约强调,禾晾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日后不得生端妄阻”。

光绪二十四年(1898)九月二十五日黎平县器寨村“杨廷良断卖禾晾字约”,同样有载:

“立断卖禾晾(浪)字约人本寨杨廷良为因用费欠(缺)少,自愿将出祖业,地名德分,上卖乙干地基,共出卖与本寨杨通才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银四钱四分,即时银约两交,亲手收回应用。其晾(浪)自断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断字为据。”

凭中 杨宣辉

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立(43)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197,069页。。

这里,器寨村民杨廷良因“用费欠少”,自愿将祖业禾晾卖与本寨杨通才。字约强调,禾晾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

可见,禾晾作为清水江流域的特色建筑,始终受到人们的重视,村民对之进行买卖,满足了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和商品交换的需要。每当秋收之后,一排排整齐有序的禾晾挂满了糯谷,金灿灿的一片,构成了民族地区特有的生态文化景观。

4.禾仓

作为清水江流域人民储存粮食的禾仓,主要由自种的杉木建成,一般建于村寨边上、鱼塘边或鱼塘水面上。整个禾仓不留窗,只开一扇门,四柱光滑,密封好,仓底不装板壁,通风好,建造颇有讲究。清代清水江流域禾仓得到一定的发展,当时售卖较为普遍。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四月九日黎平县控洞村“杨光清断卖仓约”,其中记载:

“立断卖上半共仓约人杨光清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半间三股均分名下所占乙股今出断与本家杨光隆、杨昌炽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断价纹银乙两叁钱叁分整,亲手收用。其仓自断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日后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字为据。”

凭中 杨昌荣

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初九日立断(44)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197,069页。。

由此可知,控洞村民杨光清由于“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三股当中属于自己股份的粮仓卖与族人杨光隆、杨昌炽,强调“其仓自断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

同治十二年(1873)四月二十一日黎平县述洞村“杨起太断卖仓约”,其文有载:

“立断卖仓约人杨起太为因急用,难开家中无钱无出所靠,自己请中自愿将祖门边禾仓一门上层并上瓦盖,下塘基外边晒垠一共在内,凭中出断卖与信正林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断卖价铜钱肆仟零捌拾文整,亲手收足,分文无欠。其禾仓自断卖之后,任凭买主章禾管业,不许房族弟兄外人相干。如有外人争论,在主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一卖百了,父卖子休,如花落地,永不归枝。今欲有凭,立断卖文约,永远子孙管业存照。”

笔中 徐士显

同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立(45)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48,117页。。

这里,述洞村民杨起太“为因急用”,自愿将祖门边禾仓上层及上瓦盖等卖与信正林名下承买,强调“其禾仓自断卖之后,任凭买主章禾管业,不许房族弟兄外人相干”。

宣统三年(1911)六月七日黎平县花蜡村“吴祥位断卖仓字约”,内容为:

“立断卖仓字约人本房吴祥位为因缺少钱用,无从得出,自己请中将祖父遗下之业,坐落地名班滥,连仓连地乙间,今凭中出断卖与吴国际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断价银十七千六百文整,亲手收回应用。其仓耕地自断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卖主(并)不得异言,不许房族争论,俱在卖主理落,(承当)不关买主之事,一卖一了百了。今欲有凭,立此断字约,永远子孙发达承照。”

凭中 吴国治

笔中 吴茂熙

宣统三年六月初七日立(46)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48,117页。。

从上看出,花蜡村民吴祥位因“缺少钱用,无从得出”,将祖父所遗禾仓连地卖与吴国际。字约强调“其仓耕地自断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不许房族争论”。

可以说,清水江流域的禾仓贯穿于清朝历史发展的始终,这与当地人民重视林业开发与利用有紧密的联系。建造的禾仓具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等功能,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二)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清水江流域自然条件优越,地理环境独特,世居在这里的以及后来迁移到此的各族人民,其主要生产活动为栽杉种树,通过山场分股等形式实现对林业的生产与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如道光二年(1822)六月一日黎平县九龙村“计开山场占股清单”,其中有载:

“计开登往山场乙冲二块,又将合井虎山场一边两冲乙块,共计壹拾贰股均分,列名于后:四小公共吴金平、吴金华二人,共占山场杉木叁股;吴金它独占山场杉木叁股;吴光烈、吴光显壹公共占山场杉木叁股;吴眼朋独占山场杉木壹股;光烈、光显同买眼朋壹股;吴金往独占山场杉木壹股,三人共壹公;吴金龙独占山场杉木壹股。共计四公四股均分,各占股份,俱存实口清单。”

道光贰年壬午六月初一日 立(47)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08,364,087页。。

从上看出,九龙村将所属登往山场、合井虎山场12股均分,村民占有多寡不同的杉木股份。如吴金它占三股,吴光烈、吴光显共占三股,吴金平、吴金华占二股,吴眼朋占一股等。通过分股,实现了山场杉木的责任管理,调动了广大村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他们勤于耕耘,优化了村寨的生态环境。

继此之后,山场杉木分股经营逐渐增多。道光六年(1826)二月二日黎平县高稼村“山场股份清单”即有记载:

“计开得盘现山坡壹块,上凭(平)路,下凭(平)溪,左凭(平)登孟邓,右凭(平)景面尖,四至(字)分明。此山作壹拾叁股均分,鑪列于左:吴老保占壹股;吴老仲、老包占壹股;吴老良占壹股;吴老唐、老韶(龙)占壹股;吴老俭、老煖占壹股;吴老唐、老六、老今三人占乙(一)股;吴老七、老八、老九、老元、老毛五人占乙股;吴老皆占乙股出卖与吴老良管业;吴老你占乙股出卖与杨大用、老受管业;吴老弄占乙股出卖与吴老仲、老良管业;吴老传(傅)占乙股出卖与吴老仲、老良管业;吴老张、老三、老谪三人占乙股出卖吴老仲、老良管业;吴老君占乙股出卖与杨老更管业。”

道光陆年贰月初贰日代笔杨庭芳 立(48)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08,364,087页。。

这里,高稼村将所属盘现山场作13股均分,多为一人一股,或二人、三五人共占一股。有的还将自己所属股份卖与他人管业,如“吴老皆占乙股出卖与吴老良管业,吴老你占乙股出卖与杨大用、老受管业”等。广大村民参与分股,推进了山场的开发与经营,共同发展林业生产,维护当地的自然环境。

同治九年(1870)二月二十四日高稼村还有一份“山场股份清单抄白”,同样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同治九年贰月二十四日抄白各巳弄山场,老传、老卫二人共一大股,廷标得买半股。又得老上一大股,老衰一大股,作六股均分,得买老上一股。老闷一大股,作四股,得买老道一股。老研、老香二人占一大股半,四股均分,又得买老道一股。其有老单存老用、老彬家。”(49)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308,364,087页。

从上述抄白可以看出,高稼村对各巳弄山场进行了分股,老传、老卫等多位村民积极参与了山场杉木分股活动。这是一份山场分股新单,此外还存有老单,表明当地村民定期严格分股,注重对山场杉木的开发。

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十六日锦屏县“姜元德等立分单字”,亦有这方面的记载:

“立分单字议砍木伐下河,坐落地名大龟尾,中叚捌股,山山共山。界限上登大岭,下抵溪,左凭岭,与姜海闻母亲坟背以侧下至溪,溪水中有写刻字(岩)界平三字为界,右凭冲,与九股姜克纯、正荣等之山为界,四至(字)分明。其有股数开列于后:此山作捌大股均分,寨早罗于汉、于芝等占山四股半,姜元德、元亨、元开、正荣、正伟等占本公山贰股半,二十四家共占山壹股。又分为乙(一)十九小股,又开列于后:生祥占山番保一股,奉诚、永芳占本公山一股,德智、上锦等占会保、启龙山贰股,杨世英占启彪山贰股,淳广等占本公山一股,此股姜天祥得买。正荣得买启渭山叁股,季广与上屋吉兴众等共占山四股,贵贤占山贰股,作梅、作开五家等占唐元彬老口山贰股,魁发占山一股。”

代笔 姜正荣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十六日 立(50)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7页。。

由此可知,锦屏境内大龟尾山场作八大股均分,寨早村民罗于汉、罗于芝、姜元德、姜元亨等参加了分股。同时,又将此八大股分为十九小股,生祥、奉诚、永芳等人参与了分股。这一带“山山共山”,广大村民通过参加分股,共同生产,使山林得到了全面经营。

宣统二年(1910)十月十二日黎平县高枧村“山场分股清单”,同样有载:

“计归右公山贰我所,共迫宰找占山乙半;蜡传、南桃、高凸三房占山乙半,分作十二股平分。石有高所占山场贰股;石正吉、石元先二人所占山场贰股;石芳佳所占山场乙股;石照吉所占山场乙股;石华考所占山场乙股;石通才所占山场乙股;石再明所占山场乙股;石芳辉所占山场乙股;石芳结所占山场乙股;石芳廷、庚祥、芳正三人所占山场乙股。”

宣统二年十月十二日(51)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241页。。

这里,高枧村对归右公山杉木进行了分股,房族、村民共同参与。如“蜡传、南桃、高凸三房占山乙半,分作十二股平分”,“石有高所占山场贰股”等。这体现了村寨对山林的有序管理,无疑有利于扩大林业再生产,将这里的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提高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

类似的文书记载还有不少,此不一一列举。我们从中看到,清水江流域人民通过积极参与分股,实现了山林的开发、保护与利用,对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有效地改善了生态环境。

(三)形成了可持续的林业经营模式

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的发展,使大量的荒山得到了开垦,广大林农栽杉种树,重在管护,形成了可持续的林业经营模式。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九月十日锦屏县“杨胜和弟兄立佃种栽杉木帖”,其中记载:

“立佃种栽杉木人八弓县中寨杨胜和弟兄二人,今求到文斗寨地主姜宗智义让山土,地名鸠翁攸,与我兄弟种粟栽木。议作叁股均分,地主占贰股,栽手占壹股。自佃之后,务要勤栽成林,倘五年不成林者,我栽手无分。自成林之后,仍守到砍。若嫩木要卖,仍仰卖与地主,不得卖与别人。恐口无凭,立佃帖为据。”

凭中 姜宗德

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初十日立王民安笔(52)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6页。。

上述字帖主要记载中寨村民杨胜和等佃种文斗寨姜宗智山土,其中强调“种粟栽木”,就是要实行林粮间作,这是清水江流域传统的林业经营方式。有关文献对此亦有记载:种杉之地“必预种麦及包谷一二年,以松土性,欲其易植。”(53)爱必达修:《黔南识略》(第21卷),《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7页。种杉之地需要套种麦类、包谷以及粟米之类粮食作物,以疏松土壤,便于林木更好地生长。同时强调“自佃之后,务要勤栽成林”,要求勤于栽种,注意管护,使杉木成林。

道光二十七年(1847)七月三日锦屏县“龙什钟兄弟二人立合同”,同样有载:

“立合同人龙什钟兄弟二人今因王开先父子有祖地乙团,坐落土名闷冷妙,上止田园为界,左止李贵梅乔为界,右止路通秀共山为界,下止石桥为界,四至分明。其中付与龙什钟栽杉,言定栽下七年,二比齐力同薅,日后杉木长大发卖,地主栽主二股平分,务要努力种植,不得怠惰荒山,亦不得背地私卖。自是此日合同书两纸,他年共获利千金。特立此一样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凭中 王照福

代笔 龙武君

道光二十七年七月初三日立(54)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90,151页。。

这里,主要记载龙什钟等人栽种王开先祖地闷冷妙杉山,议定栽种七年之后地主栽主“齐力同薅”,杉木长大二股平分。其中强调“务要努力种植,不得怠惰荒山,亦不得背地私卖”。可见合同要求十分严格,对栽主有一定的约束力。

同治四年(1865)三月十六日锦屏县“吴士宽父子立佃字”同样如此,其中记载:

“立佃字人天柱县远口司移居堂东,小地名呼什,吴士宽父子今佃到加池寨姜沛清、大荣叔侄等之山场叁块。头一块地名污什,与李老骚共栽之山。第二块地名党佳,界限上凭田,下凭路,左凭冲,右凭边岭。第三块地名加池塘,上翻岭以至冲为界,下凭光秀、世道地头,左凭犁嘴与文斗共山为界,右凭冲以凤冠种之山为界,四址分清。此污什之山言定贰股均分,地主占壹股,栽手占壹股。其有后贰块,言定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贰股。共计叁处,今佃与吴姓父子种粟栽杉,限五年内必要成林,不得荒芜。恐说无凭,立此佃字存照。”

中笔 姜尧顺

同治四年三月十六日 立(55)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90,151页。。

由此可知,从天柱移居锦屏的吴士宽父子佃种加池寨姜沛清等人三块山场,其中强调“种粟栽杉,限五年内必要成林,不得荒芜”,与上述相同,需要进行林粮间作,以疏松土质,促进林木生长,并注重严格管理。正因如此,这里的林业一直得到较好的发展。

类似的文书记载还有不少。如嘉庆十九年(1814)正月六日黎平县“吴万千、吴贡借、吴成歹等四人合同承领山场栽树字”(56)李斌:《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160页。,其中强调“其栽杉限至六年树长成林满坡,如有树不成林,自愿将本名田塘一分作抵赔还,再不敢异言”;光绪十五年(1889)四月二十九日黎平县“姜通周、姜通明、姜贵明招栽杉树合同字”,指出“木植栽至五年,栽主请山主登山点数,每一根照年数算,一年铜钱五文,有一根算一根,栽主不得私地卖与别人”;光绪二十五年(1899)正月二十六日锦屏县“范德生等立写佃种山杉木字”,强调“自佃之后,自当努力挖种栽杉,不敢荒芜等情”;光绪二十五年(1899)正月二十六日锦屏县“范丙礼等立佃种山场杉木字”,指出“其山自佃之后,当努力挖种栽杉,不敢荒芜等情”等。可以说,正是凭着严格的管理以及丰富的林业生产技术和经验并不断创新,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得到持续发展,使这里成为我国著名的优质木材盛产之区,(57)杨军昌:《生态保护与资源绿色利用的民间规约及其形成机制研究——以清水江流域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例》,《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并为当今的生态保护提供了经验。(58)吴才茂:《近五十年来清水江文书的发现与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1期。

三、结语

综观上述,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管理,由于全民参与,措施有力,重在开发林业经济,优化自然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由此我们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要始终重视对林业的管护。在林业生产实践中,有效的管护对于促进林木的生长和林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上述“岑柳、唐旧二寨合同字”“高少寨、连洞寨合同字”“潘、罗二姓护林公约”等,详实记载了广大村民对林业的严格管护,充分展示了他们积极发展林业生产、守护美好家园的决心。正因如此,这里的林业得到了较好的开发,林业经济向好发展。第二,要因地制宜推动绿色发展。清水江流域地区山谷、丘陵、平原相间,气候温暖,雨量充沛,具有发展林业的有利条件。世居在这里的苗族侗族等族人民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杉木等林木种植,积极从事木材经营活动,发展了林业经济,保护了生态环境,成为清水江流域开发史中经济与生态维护两全其美的成功范例。(59)马国君、李红香:《清水江流域林业历史文献及研究述评》,《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长期以来,这里始终拥有“杉木之乡”的美誉,生态环境良好,这与历史上尤其是清代的积极开发有直接的关系。要实现当地的振兴,理当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60)《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编著:《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5页。推动绿色发展。第三,要善于总结历史上成功的林业生产技术和经验。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清水江沿岸人民通过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育林技术和经验。如对于垦翻新土,深知两挖三烧,播种后覆盖树枝。(6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第58页。对于林粮间作,知道需要在种杉之地套种麦类、玉米等,以疏松土质,易于树木种植。这种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育林管理技术,为我国林区优质速生丰产林的营造和林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62)李良品、杜双燕:《近三十年清水江流域林业问题研究综述》,《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这些传统的经验知识,值得深入推广和运用。今天,我们发展林业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吸收上述优秀文明成果,以更好地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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