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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石刻文献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制及其保护机制刍论

2023-01-09昌,杨

关键词:村社官府石刻

杨 军 昌,杨 艳 华

一、前言

在秦朝统一南岭之前,桂林当地人民与中原一带人民的交流不像后来那么频繁,自秦统一南岭之后,朝廷“徙中县之民南方三郡,使与百粤杂处”(1)《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一(下)。,中原地区人民自此不断南迁进入广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桂林设始安县;吴甘露元年(265)设始安郡。桂林均为县、郡治所,成为一方区域的行政中心,朝庭所派文武官员因之于此任职者日众,中原文化在桂林一带的传播渐以扩展。(2)莫建红:《〈桂林市志·民族志〉的编纂》,《广西地方志》1998年第4期。隋唐统一后,广西政治军事中心不断北移,桂林逐渐成了中原王朝在广西治理的中枢所在。随着灵渠和相思埭的相继拓修扩建,桂林又有了“南通海域,北达中原”的水运中枢之实。加之,桂林复杂多样的岩溶地貌形成的自然山水奇观,在唐代之后便盛名远扬。正是这样的历史条件、交通条件和自然环境,桂林成了今南方历史上著名的政治、文化中心之一,也因此留存下了数量较多和内容丰富的石刻文献。

石刻文献作为我国古代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地方文化以及历史发展的重要资料。石刻作为重要的“同时文献”,被誉为“刻在石头上的历史”,具有独特功能和重要研究价值。桂林石刻自南朝发端,至唐朝迅速发展,尤以宋、明、清为盛。其中,集桂林石刻之大成、杜海军辑校的《桂林石刻总集》辑校3册中收录的石刻,不仅记录和描述了当地的风土人情,还涉及到文化教育、经济建设、文学艺术、政治军事、祭文墓铭、传统哲学等内容。通过整理前人的研究内容及成果来看,当前学界对桂林石刻主要集中于从文献学(3)相关成果有如韩光辉、陈喜波、杨仁举的《桂林摩崖石刻的特点及其文化价值》(《热带地理》2005年第3期)、杜海军的《论桂林石刻的文献特点与价值——广西石刻研究之一》(《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和李昇的《论〈桂林石刻总集辑校〉的文献价值》(《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等。、旅游学(4)有如朱乐朋、林静梅的《桂林摩崖石刻与旅游》(《旅游论坛》2011年第3期)、吴建冰的《摩崖石刻的旅游学价值——以桂林摩崖石刻为例》(《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等。、书法艺术(5)有如唐楷之、孙跟宁的《南宋桂林摩崖石刻书法略论》(《中国书法》2018年第3期)、蔡维维和常莹的《桂林石刻艺术特色及其书法价值》(《美术教育研究》2016年第11期)等。、美学和历史学(6)有如骆亚男、刘坚、李东的《唐代摩崖造像考察及研究——以桂林西山唐代摩崖造像为例》(《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4期)、陈意的《桂林地区唐宋时期摩崖造像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20)、江田祥和黎家志的《人文蔚起:〈广西富川石刻集〉所见历史与文化》(《广西地方志》2021年第5期)等。等角度展开研究,而于桂林石刻中蕴含的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研究极少。实际上,在独特的桂林石刻群景观当中,之于生态环境者确是有量可数,其中,既有关于桂林历史时期生态环境信息的承载,更有桂林一带官民之于生态环境保护之相关规制及其举措的生动反映,有必要对之进行梳理与研究,以资人们对“甲天下”的桂林山水变迁、特别是生态环境维系的人文世界有更深刻的认识,并佐治于当今的生态文明建设。

二、桂林石刻文献中的生态及其保护规制信息

规制即是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的规则和制度。生态保护规制则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而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一种约束性力量,它既可以来源于政府下发的具有强制性和命令性的文告,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或民众自发制定的行为规范,其本质属性和特征就是“约束性”,这种约束性不仅体现在禁例、禁条和禁约对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惩罚措施之中。

桂林市位于南岭山系西南部,境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热量丰富,优越的气候条件造就了丰富的林木资源。《赵夔桂林二十四岩洞歌》中说:“秦皇开郡为桂林,古号名邦五岭阴。山琢玉簪攒万叠,江分罗带绕千寻。青青四顾列群山,生自天工巧若镵。玲珑拔地耸层秀,峥嵘嵯峨星斗间”,(7)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79—180页。该则石刻内容呈现出了桂林历史以来山环水抱、林木茂盛的优美自然生态环境信息。而在长期的历史生产生活实践经验的积累过程当中,人们逐步意识到自己所处的生存环境与自然环境紧密相连的重要性,并不断地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朴素意识。通过整理石刻内容发现,桂林石刻中的生态资源保护规制涉及到村社农耕环境、风景林、官山、公共山场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等,且通过乡规民约、官府禁令告示等以形成条款勒石以存。

(一)村社农耕环境“议禁”

中国是农耕文明起源的国家,人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山林水土资源的保护十分重要。桂林优越的自然气候条件和土壤条件为桂林创造了良好的农耕基础。从桂林晓锦遗址的出土便知,桂林地区早在新时器时代就已经出现稻作农业。宋朝时期大批外来人口迁入桂林,为其提供了农业生产劳动力,特别是农耕生产技术,传统农业发展较快。后随着人口增加而带来的生计压力,政府也采取了移民开荒的种种鼓励措施,以致水稻种植在桂林一带普遍发展开来。在古代社会,农业收成是百姓生存的命脉,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和秩序,人们会严厉禁止破坏农耕环境的行为,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古代传统社会,皇权不下乡,县下行自治,因而村社之中通常是由绅耆,即当地的绅士和年老有声望的人组织村民共同商议,以村规民约禁条的形式明确生产生活规则,禁止破坏田地、践踏禾苗和偷盗谷物的行为,对违禁者通过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禁条内容和惩罚措施具体而又刚性。如桂林阳家村一则禁条石刻中便将禁盗的谷物类型一一举出,惩罚措施为罚款,对罚款数额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且有夜间加倍的差别。由此可见,村规民约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具体措施,其保护内容和措施具有实际性和针对性。该石刻内容为下:

桂林阳家村公议禁条碑记

盖闻朝廷有律法,乡党有禁条。禁条不严,贼匪迭起,良善难安。因此,吾村绅耆公议章程,特立禁条,永远各户遵照,亦维持世风之意云。

一、议日夜盗偷田地谷子、芋头、芋苗、荳麦、甘蔗、花生、菜蔬,拿获,罚钱八百文。夜间加倍。

一、议田地内不许放牛乱践青苗。拿获,罚钱二百文。

……

大清光绪十三年,岁次丁亥仲春月谷旦公立。(8)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63—1164页。

该碑刻内容:一是强调“禁条”的作用及其订立之以“维持世风”的目的;二是就相关村社农耕秩序的事项及其违背的相应惩处一一展布以家喻户晓、人人遵循。这类维系农耕生计、保护环境,严禁砍伐树木、私自拥塞、铲烧水土、开挖堤堰的行为的古代碑刻在桂林还有很多。如乾隆年间灵川县大圩镇草圩村因“山窃伐树木灰草,以致山寂林稀,泉源不涌,并将盘塘、税塘强行掘挖,以致田亩歉收,有妨农业”,(9)曾桥旺编著:《灵川历代碑文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5页。而立碑示谕知悉。特别是在大量移民迁入,土地拓荒垦殖速度不断加快从而引发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时,一些地区乡民便根据现实生活需要更是制定了许多保护山林的乡规民约,在灵川县,就遗存了《禁砍水源林禁挖盘塘水告示碑》(10)曾桥旺:《灵川历代碑文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5,232,253,476页。《黄田村严禁挖堰捕鱼告示碑》(11)曾桥旺:《灵川历代碑文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5,232,253,476页。《黄田村众立禁砍宅树碑》(12)曾桥旺:《灵川历代碑文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5,232,253,476页。《东街众议管护山场规章》(13)曾桥旺:《灵川历代碑文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5,232,253,476页。等碑刻。

实际上,在传统社会,除村社民众“议禁”外,通常情况下,地方绅耆、头甲群体是村社中调解矛盾和纠纷的主要角色,村规民约是村社之间行为约束的重要形式,但是当村社之间无法通过绅耆、头甲的力量及村规民约的形式解决田地问题和纠纷时,便需要借助官府的力量来进行调解。这里以两例示之。

其一:

临桂县禁牧告示碑

钦加同知衔调补临桂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孙,为禀请给示严禁事:案据北冲、码头、萧家三村,清风桥一街等禀,缘民村有草地一块,土名人头山,历来系三村一街牧牛之场,凡三村一街以外之牛,不得越境司牧,以防牛只往来,毁崩田基,践踏禾苗。乡间禁约,随处皆然。近来邻近等村竟损人利己、舍近图远、越阡过陌,在人头山一带司牧,其中田基禾苗,遭踏无算。数经民等理,置若罔闻,理合禀恳给示严禁,以杜后患等情到县。据此令仍给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附近村街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尔等牧牛,务须各牧其地,不得越阡过陌、损人肥己,仍混在人头山一带地方任意作践兹事,倘敢故违,许北冲、码头、萧家三村,清风桥一街老人山等指名禀报,本县已凭提案,从严惩治不贷,各宜禀遵勿违,切切。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三日,实刻晓谕告示(14)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18—1119页。

此为一通记载邻村跨境放牧损害当地田基禾苗,以致三村联合请示官府调节并获“给示”的石刻。从石刻内容可知,人头山历来是北冲、码头、萧家三村和清风桥一街的牧牛之场,凡是三村一街之外的牛只不得在此牧。“乡间禁约,随处皆然”。从告示碑已知,三村一街与所涉村社之间原已订立相约,明确了界限,但因邻村于约不守,多次“舍近图远、越阡过陌”司牧,且“数经民等理,置若罔闻”,三村一街绅耆于是选择联合禀官的方式请官府审判。结果是官府经调查核实后下发告示,明确山头草地所属,并严禁其他村进入此地放牧,“各宜禀遵勿违”。与村规民约相比,官府告示虽然没有说明具体的惩罚措施,但是如有所违,“本县已凭提案,从严惩治不贷”等语,对民众而言就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因为送官惩治是当时最严厉的惩罚制度,违反之人将会按照国家律例进行处罚,而且受惩处者及其家庭可能会长期受到乡民的唾弃。

其二:

“龙胜南团永禁章程”碑记

钦加同知御、特授龙胜理苗分府加二级、随带加一级王为晓御事。案龙脊众等开例条禀,恳出示以靖地方事等情前来,查龙脊地方人等户撤,自应设条规以规尽一,而垂永古。兹据禀恳前情,除批示并将条规删改核定外,合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即宜遵照条例,各安本分,不得违抗,自干其罪累,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

一、遇旱年,各田水渠照依旧例取水,不得私行该旧换新,强夺取水,隐瞒私行,滋事生端,且听头甲理论,如不遵者,头甲禀明,呈官究治。

一、田土、囗水、婚姻之事,不清明白,以凭中证、媒人、村老排解,毋得串唆私贿,不可亲戚袒护相护,务要秉公理劝,如果不息,经明头甲带告讯究,不得违抗。

……

同治十一年(1872)壬申五月三十日发龙脊团晓谕(15)李照燕:《清至民国桂北民间纠纷治理研究——以桂林地区契约、碑刻为研究视角》,《枣庄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这份同治年间的官府章程,可以更明显的看到清政府对地方头甲的承认。对于官府而言,户婚田土等民间细事,官府是无暇管理的,往往令民间自行解决。官方认可绅耆、头甲在社会管理中的管理权,当地方发生民间纠纷时首先要经过绅耆、头甲,如若他们解决不了,还必须经由绅耆、头甲等禀明官府,“呈官究治”。于此不难看出,这时的民间调解已经不只是存在于乡土社会中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习惯,而且也是国家律法确认的一种重要制度。

(二)风景林木保护“禁约”

风景林是指我国古代人们栽植于村落、墓地等处用以营造景观的人工培植或天然生长并严加保护的林木。人们培养风景林并将其作为“禁地”并厉令严禁砍伐,实则是乡民社会重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石刻文献之中体现出的风景观念与行为,既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文化习俗的重要呈现,又是生活实践中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活态反映。在桂林石刻中,家族和宗族的力量对风景林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而保护的方式多是将众议的“禁约”刻于碑石,以昭示众人遵循谨守。示例于下:

东郊阳家村“万古流芳”禁约碑记

盖闻朝廷有律法,乡党有禁约。禁约不严,则邪慝日作,良善难安矣。为此会合吾村众等公议禁约,以勒于石,永垂不朽,亦维持风俗之意云耳。

……

众等买置阳三苟园地一块,土名窑壑。园里栽植树木,以培风囗。地内所有老祖坟者,日后不得砍伐树木。依坟葬祖,移遗风囗,勿谓言之不早也。

公订宗支后裔字号:运,定,文,明,景,彰,美,盛,升,恒,应,瑞,炳,耀,呈,辉,泰,昌,永,庆。

大清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季秋月立(16)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97-1198页。

该则石刻是宗族培养和保护墓葬风景林的典型。首先,从公订宗支后裔字号可以看出,该风景林是阳家村置买的宗族公共墓葬林,即为宗族共有。宗族源于我国纪念祖先的观念,其认为怀念死去的人,可以让后世生存的人具有积极的心态,以成就事业。因此,宗族培养墓葬风景林的现象十分普遍,人们相信以此可以保持对祖先的怀念。其次,提出通过栽植树木以培风景并规定禁止砍伐,体现出族人共同承担着培养和保护风景林的责任和义务,一是人们认为个人命运和家庭家族的兴盛与对祖先的尊重戚戚相关,只有供奉好祖先,传承好传统文化,人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二是茂盛的林木代表着强大的生命力,寓意着子孙后代生生不息。三是林木能够为祖先营造安稳舒适的“住所”,让坟地避免风吹日晒雨淋而受毁坏。除了宗族保护的墓葬风景林之外,还有村社中培育的护寨风景林,这类风景林管护的禁条通常由村社中群体议定,并以公众的力量维护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例如:

桂林阳家村“公议禁条”碑记

盖闻朝廷有律法,乡党有禁条。禁条不严,贼匪迭起,良善难安。因此,吾村绅耆公议章程,特立禁条,永远各户遵照,亦维持世风之意云。

……

一、议山场树木盗偷柴火,罚钱八百文。盗偷矛,罚钱四百文。

一、议田地内不许放牛乱踏青苗。拿获,罚钱二百文。

一、议烧灰窑头,若有偷盗灰茅,拿获,罚钱五千文。

一、议周围宅树不许乱砍,若有不遵者,合村耆老决不徇情。

大清光绪十三年,岁次丁亥仲春月谷旦公立(17)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63—1164页。

绅耆、耆老指的是地方上年老且具有较高声望和地位的人,由绅耆和耆老组成的群体组织是古代社会中维护地方秩序和约束民众行为的传统特殊力量。上述石刻便是村社中的绅耆组织通过订立公议禁条的形式保护村社中的风景林,即“护寨林”。“护寨林”及其相应保护的禁约,在中国的传统村落中几乎是普遍性的文化现象。在中国传统风景观中,人、住宅、村社环境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强调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因此古代人们通常会在村社和宅院周围种植茂密的树木,并且必须符合整个村落或住宅的风景布局。风景林的兴衰象征着整个村寨的兴盛与衰落,因此人们会特别注重对风景林的保护,尤其忌讳砍伐风景林,这也使其能够得到良好的保护和传承,成为当下具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的综和植被群,而且通过了解各个地方不同类型和特征的风景林,还能对区域的植被恢复、树种的培植和养护、生态公益林造林树种等提供指导作用。

(三)官山禁地“防护”

官山,即属于官府并由官府管控的山林区域。在唐宋时期以前,山林的所有权通常为豪绅和品官所有;唐宋以后,官山主要是皇陵、园囿、名山等一些特殊的山林,它们被认为是“国有”或皇家专有,设专门的官员管理。(18)杜正贞:《晚清民国山林所有权的获得与证明——浙江龙泉县与建德县的比较研究》,《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在桂林,官山通常与皇家府邸、名臣祠墓、先贤、古代名人遗迹等有着密切联系,如张鸣凤《桂胜 桂故》第1卷对独秀山的记载就可见一斑。其曰:“国初,考囗其阳,为靖江宫殿。朱邸四达,周垣重绕,苍翠所及,皆禁御间地。以故彤亭画观,上出云表,下渐清池,最为诸山丽观焉,外人鲜得至者”。(19)张鸣凤:《桂胜 桂故》(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页。明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治理,朱元璋分封诸王以分制海内。通过民间习俗发现,所设置的靖江王府选址在独秀峰南面,山的四周凡有树木之处皆纳入王府禁地之中,且外人严格禁止入内,因此独秀峰也被划为王府官山禁地保护起来。而一些朝廷封疆大吏去世后的葬地,为官方划定,也为官方保护,也为官山。当然古时行政区划治所所在地的名山名川、辖域中景观名胜地等也有官山之性质,但“公”的色彩浓。而上述王府禁地、达官进葬之地等官山则因“私”为禁,所属区域严禁人们私自进入,严禁对其进行砍伐、凿土等破坏行为,并通过告示或者禁令的方式勒石以示。这里以清朝光绪年间的一则石刻为例。

桂林府禁止岑毓英墓地采石烧灰告示

赏戴花翎调署桂林府事特授镇安府正堂吴、钦加游府衔世袭骑都尉署理临桂县事灵川县正堂唐为出示泐石严禁事:照得名臣祠墓例应妥慎防护,所以崇国体而报有功,典至重也。查临桂县属东城外,尧山之高高岭乃岑襄勤公坟茔所在,前经由县出示晓谕不许在附近山岭开山烧窑,致有干碍。诚恐愚民无知未能遵守,除随时饬差巡查,及谕饬附近团甲村长遵照一体妥慎保护外,合行泐石示谕,永远严禁。为此示,仰附近村民及石匠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凡襄勤公坟茔前后左右之山川,均应防护,毋得残破。至尧山附近之天马山、白面山、寺山、蜈蚣山等处,皆属官山,亦应一律封禁,囗远不许凿山取石立厂烧灰。傥敢故违不遵,一经查觉,或被指禀定,即拘案究办,决不姑宽,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光绪叁拾年肆月(20)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244页。

从石刻内容可知,民众是因在“岑襄勤公坟茔所在”烧窑开山凿土而被官府严禁。桂林一带的烧窑技术可以追溯到南朝时期,是古代手工业中最重要的类别,其主要为官府烧制建筑构件。而烧窑严重依赖土和柴,因此,民众大量于“岑襄勤公坟茔所在”地开山凿土伐木,不仅毁伤到祠墓以及遗迹,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石刻中提及的岑毓英是广西西林人,晚清大臣。曾先后署理宜良县、澄江府,后迁云南布政使、云南巡抚、贵州巡抚、云贵总督;参与过中法战争抗法援越等,死后葬于尧山,岑毓英为官清廉、强调教化、治军严明并为中国领土完整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其祠墓碑亭内还存有御制碑文缅其丰功伟绩。正因如此,民众在其祠墓所在之处开山烧窑时,桂林府便出示禁告禁止破坏其坟茔前后左右之山川。同时在该告示之中,还将所属官山的范围告知民众,以进行官山的防护。对于景观名胜等官山的保护,桂林古碑刻也有载述,如在象鼻山景区存有桂林府禁凿石取土的一则禁令:“巡抚军门示:今后但有诸户等在此凿石取土,毁伤先贤遗迹者,着地方千百长即拏解重治。如有囗查,一体坐罪。右囗桂林府刻石严禁。”(21)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277页。该则告示虽也是由桂林府发出,但却是受到其上级“巡抚军门”的指示,可见桂林对官山的保护之严厉,而这类石刻的记载也体现古代桂林官府有着较为强烈的生态环境意识并付诸于实践。

(四)公共山场“禁伐”

公共山场通常以村落为单位,不同的村落之间会通过河流、道路或者植树、葬坟等形式来划定区域。公共山场属于村落的共同财产,有着严格的保护和使用的规定。村民可以进行合理的例如砍柴、放牧等行为,但是禁止滥砍滥伐或私自使用开垦土地、安坟等。村社也会通过乡规民约的形式设立禁条以保护公山以及公山所属的共同利益,如有偷盗山场树木的行为,会以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除前述的《桂林阳家村公议禁条碑记》中针对“禁条不严,贼匪迭起,良善难安”而村社民众对山场保护“公议章程,特立禁条,永远各户遵照,亦维持世风之意云”之外,桂林碑刻中还有着当公共山场的区域划分不清晰,外人或外村私自进入占用或破坏山场资源、引起村社之间矛盾时,官府因诉而进行调节和审判以保护村社公共山场的内容。如:

临桂县禁伐告示

钦加同知衔署理临桂县事特授崇县正堂记大功三次龚,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乡褚村民人褚宗绘等呈称,缘民村与浪浒村互控骝头岭树木一案。蒙恩堂讯,令民村削平壕基,所有树木仍归民村管业,各具遵依完案。民回村后,随将壕基削平。嗣于前月内复禀请出示保护,奉批此案。现据梁自玉等具控,民村并不遵照前断,将壕基毁去,各管各业。已经谕查,应候该团明白禀覆,如果确已遵照办理,实系民村界内树木,准即出示保护可也等因。民等伏思,既已遵断,自应各管各业,前蒙谕团查明,迄今日久,想已禀覆,迫得续恳恩施,俯念恳务为重迅赐出示保护,勿俾林场有损,则不独民村受开垦之益,亦不失各大宪劝民开垦之本旨也。为此,续叩台前作主,赏准施行等情到县。据此出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仰该处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须知骝头岭地方所种树木,系属褚村公业,务宜共守禁约。浪浒等村不得任意剪伐,以及放牛践踏。倘敢故违,一经查出,或被该村民指名禀控,定即拘案究治,决不宽贷,各宜懔遵。切切。特示,并绘图于后。(图略)西北连褚村田亩私地为界。

宣统二年七月初八日晓谕(22)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256—1257页。

上述石刻缘于清朝宣统年间临桂县民村与浪浒村因争夺骝头岭树木,褚村禀请官府审判一案。从“俯念恳务为重迅赐出示保护,勿俾林场有损,则不独民村受开垦之益,亦不失各大宪劝民开垦之本旨也”可以看出,该片区域是由巡抚劝民开垦的公共林场,由于林场的范围宽阔,村社之间所属林木区域界定不清而产生了矛盾。在石刻中,官府“令民村削平壕基”,即砍掉不属于本村林木区域的树木,并且划定了各个村寨公共林木的区域,要求其各管各业。同时告诫村民林木属于公共财产,应共同遵守公约对其进行保护。最后提出严禁砍伐和破坏其他村社林木的行为,否则拘案究治,决不宽贷。该则石刻不仅是古代部分官员顺应民众所求而维护生产秩序、重视生态环境的生动反映,而且也体现了民众出于生计与生态的关切而无法在纠纷面前与对方协商宁事时,就有可能借助政府的权威,即通过官方的查验、判决而使问题得到解决。这类碑刻文献实际上是乡村民众诉求与国家意识相互作用而融合于一体的结果,表明了在管理机制还较为松散的传统乡民社会里,国家力量与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对乡村进行治理,无疑具有互为补充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远离中原的边地区域,不但能有效减缓社会矛盾,而且能够降低防控风险(23)杨宇浩、张中奎:《清代“盘江八属”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及其治理—基于碑刻文献的分析》,《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对于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形成和谐的村寨社会生活环境客观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生态环境修复

所谓生态环境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恢复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桂林一带,自有建制,特别是成为一方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后“引力”的增强,人口流动加剧,中原移民不断流入。而人口的不断增加,无疑对桂林一带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性的影响,一些地方官府或有识之士目睹时情时景,基于朴素的生态环境意识、环保情怀及其职责,积极践行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事宜。于此,示举元至元丁丑年(1277)仕宦桂林任廉访经历的郭思诚所撰之《新开西湖之记》碑以见其一斑。

新开西湖之记

湖之为言潴,水之泽也。虽广大之不同,其名则一也。天下郡有西湖,因东坡显名者三:杭、颖、惠也。余备员海北,宪幕雷阳,近城有西湖一区,坡翁昔谪寓于此,亦尝咏歌之。雷守番禺,陈大震因题诗云:“天下比来几西子,水中曾见百东坡。”

西湖所在,皆胜概也。桂林郡城相去数里许,亦有西湖,水源自夾山鲇鱼洞而出,环绕隐山潜洞,南隔阳江。唐宋名贤帅此邦者,建立亭阁洲屿于湖山,皆有著迹于郡志。惟南轩先生张公改置放生池于此,非特游赏之所也。

桂林为郡,山有余而水不足,此湖绵亘数顷,天造地设,非人力穿凿所就。宽可维舟,深可为渊,宣泄风土郁蒸之气,润泽城廓。地接资庆阑若,号为五峰。龙脉所聚,为一郡山川形胜,岂偶然哉?归附后,曩岁宪宣二司养鱼,利甚博,以助公用。继有猾徒周其姓者,蒙蔽缘寅邑吏,请佃湖面为由,垒石塞源,于流杯池开渠泄水,于阳桥江芟荷莲而长葑菲,筑堰坝而围田塍,掩为己产,立券售于市户曾、唐、李、王、杨五姓,岁收禾利肥家。湖之湮塞,使郡之地脉枯燥,官府失于检察。后至元乙亥,余叨长宪幕。次年,因编集《桂林郡志》,历览近城山川岩洞,询及此湖为田,非旧志也。亟命帅掾摄县事庐陵刘宗信踏勘核实,塞其渠而疏其源,撤其垒而锄其堰,追索私立契据,囗囗入岭申府闻达帅阃。囗囗村下给禁治,以绝后弊。湖面干涸,积有年矣。不数月,水痕如故。是夏,芙蕖荇藻复生,远尔人皆欢喜,亦系乎数也。

丁丑季秋,淇川郭思诚谨志(24)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01—402页。

该石刻记录了位于桂林西山公园内的西湖绵延数顷,天造地设,然而在明代当地民众为谋私利垒石塞源,筑堰围田造成河流干枯,经过当地疏通水源、撤除垒石和铲除堰坝,西湖水面复还的事件,反映出桂林一带自古就有保护环境的观念。通过归纳和整理关于桂林生态环境修复的摩崖石刻,便于我们理清桂林生态环境及其变迁与保护的脉络,对于如今桂林生态文明建设、使桂林永续“山水甲天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桂林石刻文献中的生态保护机制分析

从桂林石刻文献中的生态及生态保护信息不难看出,在古代桂林地区,实际上已形成了具有地域性的生态保护制度性规范和文化,而这些规范和文化的形成与践行,离不开与之密切相关的机制的作用,离不开机制这一“催生婆”功能的发挥。桂林石刻文献中呈现出的教育传播、压力传导、村民自治、纠纷预防与调处、官民互济等生态保护机制,不仅有着显著的地域性特征,而且之于当今的生态环境保护也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一)生态保护的教育传播机制

以石质为载体的石刻文献是桂林传播生态保护观念和记录保护行为的重要形式之一。石刻质地坚硬、易于保存的特点使其能够具有良好的传世教育作用,承载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重要的第一手历史材料。在古代桂林及周边地区,人们虽然还没有建立起完全科学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但是对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已经有了朴素的认识,并以石刻的方式流传后世。首先,体现在对大自然敬畏心理的生态观念,如北宋时期《李付劝农事文》(25)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7页。一刻中便提出了自然天道与人世相应的思想,深刻表达了人们最初形成的“天人合一”的观念。其次,体现于法令整治。通过官方法令划定保护范围并禁止擅自进入,如:“窃慨夫把翰旧区,行觞余址,衣冠所萃,丘墓是丛。乃何地不可归骨,独与是山争尺寸之土?甚无谓也。饬以厉禁,使人不侵,其惟贤府公、明令君乎!”(26)张鸣凤:《桂胜 桂故》(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页。其三,体现在植树造林的意识。我国古代王朝或多或少都有提倡植树造林的观念,桂林官府也有引导植树护树的观念。如全州佥判李习提出:“与章植松道旁,人憩其荫,比于甘棠”。(27)谢启昆:《广西通志》卷二四六,《宦绩录六》。《宝积山植树碑》中对宝积山植树的情况做了记载:“宝积山老树参天,佳木葱蒨。丁丑十一月新栽松六十四株。己卯正月复栽松四十四株、桂十五株,又松四株,山顶栽松五株。二十六日庚午记。二月十五日,山顶下坡栽松六株,再西土岭上栽松三十六株。”(28)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35,1006—1008,1135页。而于上述诸方面保护环境的内容规定并勒之于碑的方式,实则体现为石刻碑记传世久远的特点和优点,而成为当地生态的保护宣传与遵循敬畏之良方。

(二)官府制度及其调处的压力传导机制

桂林自建始安郡起,便由中央王朝直接分派官员进行治理,置于中央封建王朝的统一管理之下。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官府的压力机制治理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由桂林府乃至上级政府出示字据或颁发禁令以预防或禁止人们破坏林木等行为,是带有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如道光二年桂林因借扒龙船之名,大量砍伐树木制造龙舟,桂林府则出示《桂林府为端午节龙舟赛事禁令》,(29)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35,1006—1008,1135页。其中明确:“自示之后,倘有无赖之徒仍借扒龙舟为名,砍伐树木,聚众敛钱,希图肥己,许即指名禀报,本府衙门以凭严拿究处。”此外还有光绪年间的《禁止毁树碑》:“按察使司长示:禁止毁树。光绪五年正月吉日。”(30)杜海军:《桂林石刻总集辑校》(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135,1006—1008,1135页。这类碑刻都是地方官府为了维护山林环境所颁发的禁令条款,对于地方百姓来说,既是有效而持久的“法律”宣传、教育,又是观念谨守和行为约束的压力,无疑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义重大。二是官府调处。官府调解是古代传统调解模式的一种,是解决民间争端的重要方式。从上述石刻中不难看出,当民间调处无法解决纠纷时,便会求助于官府进行调处。这是因为,首先官府调处相较于民间调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官府的调查与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并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使判有不公,多以抱着“民不与官斗”的心态而息事;其次,官府调处是基于“共”与“和”的初衷,目的是帮助修复村社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实现利益公平、和睦相处。如果某一方一旦违反了判决的结果而引起矛盾,就会受到官府的处罚。因此官府调处以碑刻这一“凭据”的方式能够清晰的界定各村社的公共山林区域,并且能够长期有效的保证村社内的生态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

(三)以村规民约为主要载体的村民自治机制

村规民约是古代地方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区(以村落为主要形态)形成之后协调超越家庭、家族关系的社区社会秩序的需要,在相当漫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维护着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秩序。(31)张明新:《从乡规民约到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的嬗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在石刻之中体现出来的绅耆或者耆老群体,他们大都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或者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能够在民众之中树立一定的权威,从而拥有倡导、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以及惩处的权力。从“盖闻朝廷有律法,乡党有禁条”可以看出,绅耆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既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意志和要求,同时又与民众的实际需求、地方的风俗习惯和社会伦理等条件相契合,以此获得官方和民众的双重支持,使得村规民约得以顺利实施,并且刻之石上以代代相传、受训、践行。乡规民约一旦形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就会逐渐从形式、制度规范内化成民众心中的意识和准则,再反作用于自治组织对村社的管控和治理。

(四)村社之间基于平等、和睦基础之上的纠纷预防与协商解决机制

在传统农业社会,村社之间山连山、水连水,血缘、地缘、亲缘等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受历史或现实各种因素的影响,村社之间往往会出现程度不同、内容各异的矛盾和纠纷。而矛盾的排解、纠纷的解决在皇权长期不下乡,乡村行自治,抑或在国家政权进入却力量无力为济的状况下,多数村、社之间基于平等、和睦与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的考量,经由村社组织、寨老绅耆之间的协商予以解决。而一旦达成协议,又往往将内容予以碑记,以彼此遵守并传之后代以继。清同治十年灵川县“廖家大境两村分占山场合同碑”即为其中的代表。该碑曰:“盖吾廖家村、大境村原赖始祖廖万高遗下山场,土名长峰歧、红盤水一带地方,……迄今事远年湮,人事迁变,因葬坟、割草引起讼端,蒙邻村老等劝息,书立合同二纸,各执一纸,照旧管业,彼此相安,仍系二村葬坟割草,永远不得争占。是以请匠勒石,以垂世世子孙之记云。今将合同刊于其后:立写合同廖家村、大境村,原因祖上遗下之山场,系割草烧灰,安葬坟墓,不得乱伐风囗古树,历年以来,各守旧章……今经明老等,叙明此纸,其后寻事亦作费契,二村仍然照旧章程葬坟、割草……今当凭邻村老等亲口口白。日后,如不遵约者,自投法外,禀明邻村老,送官究治。恐后无凭,特立合同二纸,各收一纸永远永远和合如意。”同时,碑上署有“在场人”“执笔人”和廖家村、大境村村老名录。(32)李照艳:《清至民国桂北民间纠纷治理研究——以桂林地区契约、碑刻为研究视角》,《枣庄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此碑刻中,廖家村、大境村两村村民因山场内葬坟、割草问题引起纠纷,后经双方村老协商,立下合同,使纠纷得以解决,并且请匠勒石,以示后人。

(五)官民互济的联动治理机制

在古代,人们对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宋朝时期还专门设立了名为“虞部”的管理机构掌管山林。明清时期仍然沿袭了之前历代的育山护林的保护政策。但是在养护山林的过程中,官府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以支撑管制与防护整个地方社会的山林环境,尤其在山林制度繁杂的地区,或者社会环境不良、盗山贼匪迭起,更是难以应对时,官府与村社组织乃至民众之间就需要协同合作,共同发力于社会秩序维系,互济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首先,村社根据朝廷的律法以及地方政府的规定来制定章程,以此承担起保护山林的责任,这从前述村社公议禁条的内容便可以体现。在官府难以照看周全之时,通过村社组织的力量来增补官府的监督违禁行为,并通过呈请官府,来达到合法管控的目的。其次,官府也通过村社组织、民众来进行山林的养护。如在过去,桂林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为一方名胜的培养提供了许多优良之处,而名胜培育需要的选址条件,使其成为了官府保护山林的一股特殊力量。地方官府通过出示凭据等给予所选择地址的合理性,以支持名胜区的建设和保护。此外,官府在以此凭据约束不法之人侵盗砍伐破坏林木等行为的同时,还赋予了执据人或村社组织保护该地林木的责任和义务,减少了官府管控和巡查山场山林所需要的人力和时间。

四、结语

石刻是我国历代以来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古代人民在与大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形成的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以及天人合一等生态智慧,也是我们了解古代传统的生态保护观念及其行为路径的珍贵史实资料。桂林历史上能够长期稳定地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这与官民双方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而这些石刻碑铭就是桂林历史发展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观念与行为的独特见证,也是最能体现实时生态保护观念及其行为的重要证据。从上述碑刻来看,桂林生态环境保护自上而下有国家律令、地方禁令和告示等方式去引导民众树立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意识以及约束和禁止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自下而上有民众性组织或村社根据国家或官府的律法禁令所制定的公议禁约或自发形成的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乡规民约。桂林生态环境保护的角色不仅有地方官府及上级官员,还有地方的自发性群体组织、村社绅耆、头甲等。由此可知,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以及民众共同参与,相辅相成。放眼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构成,而它们的主要责任体系,也就构成了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33)曹洪军、李昕:《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体系构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7期。政府层面在其中要发挥制度和政策向下的主导与监督作用;企业层面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社会组织和公众要提升生态文明意识以及增强生态文明实践能力,三者协调综合作用。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各地遗存的石刻文献中蕴含的生态地方性知识和生态保护经验,可为当今各地在进行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时,了解到当地历史上的生态环境特征、变动历程、出现过的突出问题、重大保护举措、成果经验以及生态文化,以为制定有效的、因地制宜的、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方略获得有益的素材和借鉴,助推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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