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村社财会代理应关注的四个问题
2022-08-29蒋成忠
□ 蒋成忠
近年来,很多地方根据本地实际陆续推广并实施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财会代理制度,村社财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上升,会计核算质量明显提高,一些历史遗留财务、会计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村社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明显下降,对稳定农村经济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的好评。
村社财会代理,顾名思义,就是代理村社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其基本内涵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农村财会代理机构,在坚持“四权不变”(集体资金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接受村社自愿委托的基础上,代理所辖村社统一结算报账,代理会计核算和记账,监督货币资金流动,按照法规、制度监督村社的财务会计活动,代为保管财会档案,培训辅导财会人员,协助村社做好财务公开,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增值。显然,村社财会代理行为具有中介服务性,是对村社财务会计事务的代理,不改变村社财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属性。代理机构是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接受村社委托,在坚持集体资金资产“四权不变”的原则前提下,开展委托代理工作,独立行使代理职能。
然而,笔者发现,有的地方在实行村社财会代理中对“四权不变”原则执行不力,片面理解村社财会代理的内涵,把乡镇(街道)代理村社财会事务理解为村社财会管理的权力上移,上级直接对村社财务会计工作管控,导致一些问题产生。以下笔者从基层曾经出现过的一些实际问题入手,提出一些整改建议。
问题一:资产在村社合并中平调,成员利益被侵犯。近些年部分地方推动村社合并,忽略了各村社资产的不平衡性,要求各村社账目无条件合并,造成平调各村社资产、村社成员利益受到侵犯等问题,激化了村社成员利益矛盾冲突,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整改建议:必须对村社合并前的集体资产进行清算,视清算后的集体资产规模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村社资产占有量基本平衡,村社成员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合并账目;对于村社资产占有量差距较大、足以影响村社成员利益、其成员有要求的,可以在账目合并前进行一次权益找补分配;对于村社资产占有量差距较大、找补有困难的,可以在账目合并前把原村社资产在原村社成员间进行折股,合并后执行村社新成员间的差别股权制度。
问题二:未经村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镇街擅自借用资金。有的乡镇(街道)为解决一时资金周转需要,不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直接向代理中心伸手,擅自借用或挪用村社委托代理资金。
整改建议:坚持村社集体资产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凡是使用村社集体资产,必须按照权限规定,经村社民主决策程序批准后才能使用。
问题三:财务审批越权越位,民主监督程序流于形式。在村社使用资金需要开支时,有的村社干部越级审批、超权限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乡镇(街)政府、代理中心的领导直接对村社项目开支进行审批,造成村社财务审批混乱。
整改建议:深刻认识乡镇(街道)代理的内涵,正确处理村社财会代理与村社自主管理的关系,在坚持村社财务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认真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规范代理监督签字与村社审批签字,切实做到不越权不越位。
问题四:截留“双代理”资金银行利息,没有全额入库。有些地方实施“双代理”(即代理资金、代理记账)制度,为弥补乡镇(街道)财政不足,没有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全额按存款余额分配,而是部分截留,直接用于代理机构本级开支。
整改建议:各乡镇(街道)要把村社财会代理机构纳入政府管理部门,确保代理机构运转经费的需求,并建立村社代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分配制度,定期(按月、季或年)按各村社存款余额足额分配存款利息,严肃查处截留利息收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