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
2023-01-09文丽红
●文丽红
一、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内在要求
“三农”问题是中国的基本问题,也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的乡村全面振兴战略不仅是对“三农”问题的破解,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目标。乡村振兴战略20字方针内容: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础也是其重要保障,而治理有效的载体、平台则是构建一套适合乡村发展实际、顺应新时代发展、满足村民利益诉求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
(一)“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农业农村实现现代化的助推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突出问题也随之而来,表现为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这也是社会主要矛盾在农村的集中体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是发展农村产业,产业兴旺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和核心,也是农业农村“物”的现代化的要求和指向。农业农村现代化不仅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既是基层组织领导者、村干部、普通村民思想层面的根本转变,也是具体行为落实的现代化,尤其表现为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发挥作用。一方面是顶层设计,制定战略规划、制度机制等,为乡村振兴提供组织保障。另一方面是集聚广大村民智慧,激发村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投入到乡村治理中,为乡村振兴不断注入活力。
(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乡村秩序
“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旨在充分发挥治理效能,建设一个充满活力又稳定和谐的乡村社会,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乡村秩序。“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即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方式。其中,自治是核心和基础,法治是前提和保障,德治是基石和支撑。乡村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基层最有效的途径,集中体现了治理的民主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农村,由于宗族、家族等复杂关系,往往使有些事情处理起来比较困难,矛盾也会随之激增。那么村民自治就为解决农村难点问题及缓解农村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径。自治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村民作为自治的主体,不仅能够提高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合理表达了自身的利益诉求,从根本上解决了关乎自身的利益问题,从而有利于缓解农村各种矛盾。因此,村民自治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石。法治是维护农村秩序的重要保障。将法治纳入乡村治理中,一方面可以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规范治理主体行为,解决利益冲突,防止以权谋私具有重要意义。德治即以德润化民心,作为一种柔性治理方式,通过提升村民的道德水平和思想觉悟,调节农村社会关系、维护乡村稳定。总之,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相互融合协同发挥作用,达到“1+1+1>3”的治理效果。
(三)“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遵循是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乡村振兴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进步的直接动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促进作用的人民一定要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从治理内生动力来讲能够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集群众智慧、整合优势资源,激发乡村活力,这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尊重村民首创精神的重要体现。从最终目标来讲,“三治融合”治理体系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农民利益,满足农民生活的美好需要,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实践存在的难点及痛点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由地方实践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取得显著治理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治理主体呈弱化
治理主体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治理主体观念淡薄。一是对“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整体认知能力不足。“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是由自治、法治、德治三要素构成,三者发挥的作用是相互促进、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侧重其中一种治理方式忽视另外两种治理方式的情况,“融合”理念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到实践中,从而导致治理失衡。二是治理主体“主人翁”意识不强。治理主体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关系治理成效。但是在现实中,部分村民对村公共事务呈漠不关心的态度,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热情不高,认为这与自身利益没有关系,这样村民就没有充分真正行使自身享有的自治权利。三是法治意识淡薄。乡村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人情观念较重,当村内出现矛盾时,部分农民群众首先不是走法律途径,而是通过“找关系”解决。不仅村民法治观念滞后,部分村干部在面对及解决矛盾时,往往通过自身工作经验而不是依法办事,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乡村和谐稳定,与乡村“善治”理念背道而驰。四是乡村传统文化传承出现断层,认为乡村文化作为“软”治理对乡村发展意义不大。(2)治理主体缺位。治理主体缺位主要是指乡村治理人才流失及后备力量不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大量青壮年去城市务工,只有老年体弱的留守农村,乡村“空心化”现象比较普遍,使乡村治理陷入困境。
(二)治理机制不完善
治理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治理实践中,对“三治融合”治理方式运用不当,存在重“三治”轻“融合”现象。治理主体对“三治”各自领域发挥作用明确清晰,但运用的融合程度不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问题,导致治理成效不佳。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村“两委”职责划分不明确加之信息缺乏有效沟通,群众声音得不到有效传递、意见得不到及时反馈,这样很容易滋生乡村微腐败。虽然针对乡村小微权力、微腐败采取相应制约机制,如加强上级监督、村级监督、群众监督等,但在具体运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最后,激励机制不健全。治理主体是乡村治理的核心,而在治理主体中离不开“领头羊”的带领模范作用。但是由于乡村空心化现象普遍,村干部年龄大都是60岁以上,这些人在农村有一定的权威,但由于观念传统、精力有限、方式方法跟不上时代步伐,影响乡村治理进程。因此,有必要及时引进有乡土情怀的治理人才及储足后备资源,但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工作强度与待遇水平不对等,导致其内生动力不足。
三、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现状才能够得到有效改善,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对乡村治理工作而言亦如此。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一是要抓住党建工作机制重塑,着力解决基层党建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对乡村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常态化教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乡村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质。二是要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提高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及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要不断学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治理水平。建立选派驻村第一书记长效机制,完善村级后备干部储备制度。实施优秀农民工回引培养工程,将优秀返乡农民发展成党员、培养为村党组织带头人。三是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格“三会一课”等制度,提高村党支部组织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帮助乡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密切党群、干群联系,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四是强化党建工作与重点工作相融合,构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新格局,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激发乡村治理内生动力
引导村民充分发挥在乡村自治中的主体作用。一是构建农民多元化的参与机制。村民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到乡村事务的各个方面,落实在村规民约修订、实施等各个环节中。在促进村民参与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宣传使得村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如可以通过村务公共栏、广播、村民会议等途径进行宣传讲解,使得村民了解到自己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有效参与的内容和途径。二是注重提升村民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强其“主人翁”意识。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农民认识到自身拥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及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进而推动乡村有效治理。三是针对治理主体缺位及弱化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乡村能人和德高望重的老人的作用。利用他们组成村规民约管理小组,由这些具有权威作用的老人带领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工作中来。另一方面要实施乡村人才回流工程,鼓励“第一书记”“新乡贤”“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员投身基层治理建设,利用自身人脉优势、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在乡村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深化乡村治理人才激励机制,在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流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夯实乡村治理人才基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五是要丰富自治形式,注重自治形式的多样化。如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评议村务平台、组建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关照等自治组织,打造多主体合作平台,激发自治活力,从而提高本村的自治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三治融合”治理机制,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完善“三治融合”治理机制,首先,要让村民对“三治”治理体系有一个整体性的认知。如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讲座、举办茶话会、开展文艺汇演、评选身边优秀村民等活动的方式,普及自治、德治、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合理地使用治理方式解决日常村务。逐步培养乡村人民自愿参与村务的责任意识,促进村民主体内心对“三治融合”理念的接受,使村民有序参与乡村治理成为乡村政治的常态。其次,在建立健全三治融合的制度机制中,建立起由顶层设计、上下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制度机制,即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
健全以自治为基础的制度机制。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自治主要的外在形式更多的反映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作为治理的主体和受益者,在乡村自治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注重培养和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让他们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主动参与到乡村自治中。首先,让乡村基层党组织去引导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捍卫村民的自身利益,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民主自治机制。通过对政策的深入解读等方式,使村民意识到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与村民自身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让其理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深层次意义。其次,坚持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使农民能多参与乡村内部事务的管理。再者,要拓宽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激发村民主体意识,逐渐释放村民对乡村事务的关心和热情。如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在乡村中的权威引导村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民主自治。
健全乡村法律保障体系。“法治”是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为乡村有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一是对于基层党员干部来讲,通过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和培训,培养村干部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村干部自觉形成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的工作作风,切实保障村民利益。二是对普通村民来讲,可以定期开展法律宣传主题教育,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让村民知法、守法、懂法。亦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以老百姓身边案例为素材,将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生动形象的画面,便于村民理解和记忆。同时,也可以借助法律援助组织向村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常识,让村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相关法律知识,扩充法治视野。
筑牢德治软治理支撑。德治为乡村有效治理提供了稳固的情感维系。一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的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鼓励开展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利用村中事、身边人,引导农民自觉弘扬道德新风。充分挖掘农村历史文化、民俗文化、节庆文化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文化活动。二是要用村规民约,构建道德秩序。乡村社会中存在许多风俗习惯、人情礼俗等非正式制度,大部分来自乡村社会传承千年的行为规范,是维系乡村秩序的纽带,虽然大部分没有成文,但是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习惯规范是有效进行德治的重要资源。其中村规民约是最被广泛提及的一项。要充分挖掘村规民约传统道德文化资源的当代价值,通过村规民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心,从而为乡村治理提供强大精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