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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3-01-09王雨婷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用户

王雨婷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0)

当下,微博、微信、知乎等网络平台日均活跃用户已达千万甚至数亿以上,这些平台上用户传播和供用户浏览的文章也十分繁多。公众通过这些平台能够更便利地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由此催生出许多自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的出现使得每个创作者都能成为自媒体的创作者,简单容易的准入门槛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同平台内部的复制、抄袭行为屡屡发生,不同平台之间的抄袭、未经原创作者许可就将其创作内容当成自己的作品发布到自媒体平台的现象数不胜数。近年来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现象频发,这也打击了原创者的创作热情。因此,分析当前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符合当下要求保护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现状。

1 自媒体及其特征

1.1 自媒体的界定

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传播类型,其用户通过平台技术力量的支持将信息、观点向公众传播。很多用户通过自媒体平台获得了经济收益,在增长见识的同时也能提高自身素质。自媒体依赖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达的信息网络使之与传统的纸质媒体具有明显差别。简单、快捷的传播方式也使其更容易被现今处于快节奏生活的公众所接受。

1.2 自媒体的特征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自媒体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自媒体数据的传输速度也随着科技进步得到显著提升,这使得自媒体在时效性发展上十分快速,既拉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也扩大了人际交往的空间距离。自媒体平台着眼于平台自身的利益发展,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对本平台内发布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有效地促进信息不断传播。与传统纸质媒体相比,其通过自身技术较大程度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出现,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最新的资讯。自媒体平台早期为吸引用户使用自家公司的产品,对准入门槛设置较低,公众仅需注册就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并浏览相关信息。自媒体平台在前期发展阶段更为注重经济收益,也缺乏对用户的监管,在审核信息发布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经验和技术,导致自媒体平台各类侵权问题不断发生。此外,互联网资费的降低、智能手机的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媒体用户数量,很多自媒体用户来自世界各地,他们可以自由地在自媒体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通过自媒体获得更多人际交往的机会。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也给一些互联网行业、互联网工作者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自媒体的盈利模式也与之前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用户自身盈利及平台盈利两种:前者称之为付费模式,即借鉴传统互联网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将自媒体作品作为付费对象;后者的盈利方式更为商业化,通过广告植入、版位出租等手段,进行盈利。

1.3 何为自媒体作品

自媒体作品的内容十分宽泛,用户可以通过所见所闻记录一个事件,利用新兴网络社区媒体发表自己独有的看法、感悟。自媒体作品不拘泥于某一种特定的文学形式,其表达所思所想的形式多种多样,也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图片等方式形成自己的作品。比如哔哩哔哩等视频网站用多样的表达形式给自媒体作品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

2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自媒体在发展初期就存在着作品篇幅较短以及原创难以认定等各种问题,导致对于自媒体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自媒体平台著作权侵权现象随着自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增多,同时也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目光在关注传统的纸质媒体的同时更多地投向依赖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自媒体平台上去。自媒体属于近些年来才在国内流行的新型互联网平台,新的网络科技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也会带来一些以往从未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自媒体作品在给创作者带来经济收益和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少的侵权纠纷,比如短视频博主李子柒在国内外的视频网站上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给其带来了不菲的经济收益,而她与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为其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李子柒与前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是现代产权制度跟个人基本权利的冲突。

然而,法律规制受其自身滞后性的限制无法提前规避自媒体作品遇到的侵权问题。现今,我国在自媒体领域方面仍存在专门立法上的空白之处。而在保护自媒体著作权的问题中,自媒体平台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为平台内部用户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目前我国自媒体平台诸如微博、微信等对于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约定和平台维权方面的技术支持,这些都依赖于自媒体平台与自媒体用户的良性互动。微博、微信这些自媒体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都有关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相关约定,这些约定都对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知乎还对于其用户受到侵权的问题进行了额外规定,受到侵权的原创作者可以授权委托知乎平台方就侵权行为维权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这一规定将自媒体平台、自媒体作品创作者、侵权行为方三方的纠纷简化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方二者之间的纠纷,极大地便利了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现实案例中,知乎也基于此约定保护了其用户的著作权,比如2016年发生的“知乎大神”案,此案件也是国内网络平台代表用户跨平台诉讼维权第一案。微信平台也为其用户提供了“原创声明”等功能,在授权使用方面,微信也给予了用户不同种类的选择,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自己上传的内容是否原创。对于创作者面对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微博、微信平台都有设置举报对方侵权的功能,创作者可以提供对方侵权的证据提交给自媒体平台,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线举证。

2.1 市场主体权利意识淡薄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的同时对精神层面的需要也日渐增多,开始寻求精神层面的富足。大众虽然对传统的纸质作品的著作权有普遍认可,更加倾向于购买正版书籍而非盗版书籍。但是对于依托于网络信息载体的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认识并不深,与此同时方便简单的快捷复制粘贴功能以及海量的数据使得自媒体作品可以被随意复制粘贴、删掉原创作者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投递到自媒体平台中或者将他人的作品重新投递到别的自媒体平台。诸如此类的自媒体作品侵权现象频发,自媒体创作者面对各种侵权行为的出现初期可能会十分愤怒并与侵权行为方进行沟通联系,要求侵权人删掉其作品。但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大多数侵权人面对巨大浏览量以及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往往会忽略著作权人的正当请求,面对这种情况著作权人难以维权,有时也会出现放任自流的心态,惰于行使权利维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创作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权者不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不及时停止对原创作者权利的侵害,反而破罐子破摔继续侵害创作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是对著作权人维护权利积极性的打击。

同平台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跨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加之平台与平台间往往有行业竞争存在,平台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维权技术协议,使得著作权人跨平台维权的路径更加艰难。甚至有些平台对于举证侵权成功的侵权方的处罚措施仅是“通知—删除”,轻飘飘地侵权处罚也使得创作者维权激情下降,久而久之使得创作者更加淡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2.2 侵权判定难

自媒体独有的特点使得作品侵权行为发生方式更加多样,数量众多的自媒体用户与繁杂的网络信息让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更加难以像传统的纸质媒体一样得到有效的保护。自媒体用户在注册初期时,可以选择使用真实身份或者使用虚拟身份进行登录,这使得侵权发生后侵权者借助网络平台可以藏匿自己的真实信息,侵权方更加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自媒体平台创作者通过平台发布信息有时也会选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登录,以保护自己的隐私,这一行为也使得创作者作品受到他人擅自转载或侵权行为侵权时,首先需要证明作品本身是其所有,并要证明自己的身份。这给自媒体创作者的维权路径增加了一些难度。由于自媒体平台注册时用户往往不会选择使用真实的身份,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用自身道德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自媒体平台由于缺乏对平台内部用户的监督,也会导致出现侵权现象时平台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真实身份。我国目前自媒体用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一些未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也成为网络平台的活跃用户。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繁多复杂的信息在没有实名认证的虚拟网络里往往会放大人性中的缺点,使得互联网上网的用户需要用自身道德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而仅凭自媒体平台用户的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多方的努力。对于自媒体作品的侵权判定,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具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尚不明确,这给自媒体作品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3 司法救济欠完备

虽然自媒体平台快速发展,但是自媒体平台出现的侵权问题多种多样,而法律由于自身具有滞后性面对自媒体平台出现的一系列乱象无法提前规避,法律条文不能适应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需求。我国针对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欠完备,在一些方面存在空白之处。关于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损害赔偿问题中,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相关规定。这一条文对于解决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解决自媒体平台中出现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这一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在自媒体平台中,查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往往困难较大,侵权行为人在得到非法收益后往往会藏匿其侵权所得,使得难以查清和明确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人具体的损失数额。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后半部分有两处新的规定:将维权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范围之内;给予法官五十万元以下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虽然从法律层面上给予自媒体创作者维权的信心和经济保障,有利于创作者更加积极地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一条文在实际操作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会受到当地经济水平的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官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裁量往往更容易依据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进行划分、判决,这也导致不同地区法官面对相似的侵权纠纷时给予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人的赔偿标准不同,进而创作者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就不尽相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法官的自由裁量都给不同地区的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人能够获得的经济赔偿数额带来差距。

2.4 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尚不明确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给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初期,为了吸引大众使用其平台的软件,在准入门槛上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也没有与用户明确在使用网络平台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体基数庞多的用户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疏于管理,常常注意不到网络平台内部出现的侵权行为。我国的自媒体平台给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很少明确用户使用其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放任平台内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予阻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一条文仍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自媒体平台提出其应当遵守的具体义务以及作出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网络服务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自媒体平台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出现过度保护创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这也会不利于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虽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情况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现有的著作权法仍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未能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这也不利于维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身利益无法受到保证的情况下,也很难会承担起保护其平台内部创作者著作权的责任。长此以往,必然更加不利于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3 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策

根据前文提出的自媒体平台中著作权面临的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

3.1 完善侵权的救济机制

近年来,自媒体作品侵权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创作者的创作激情,对创作者的财产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自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不少用户借助网络平台获取经济收益,一些短视频博主通过直播、发布vlog等多种形式与其粉丝互动,获得价值认可和经济收入。面对侵权行为,国内自媒体平台大多处于只要被侵权者不追究就不处理解决的现状,自媒体平台的这种不作为也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缺乏完善的侵权救济机制。加之自媒体创作者在遭遇作品被侵权后维权难度大、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即使辛苦赢得法院的胜诉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也较少,这些负面因素都使得自媒体创作者维权激情下降。因此实施过错责任原则十分有必要,明确过错与无过错之间的标准,使得法官在裁决具体的案件时能够更加有法可依。清楚明确地划分著作权被侵权时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才能使侵权者得到教训进而也能给企图侵犯自媒体创作者权益的人敲响警钟。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侵权赔偿标准,将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划分为多档,而不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单一地将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控制在五十万元以下。

自媒体发展快速,为了及时解决自媒体平台不断出现的侵权行为,建立更加完善的救济机制,完善侵权行为举证制度,是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举措。只有建立健全更加完善合理的保护著作权的机制体制,才能使著作权人在面对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更加愿意选择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而不再像之前一样无奈的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不仅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可以有效缓解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自媒体平台用户可以在网络平台允许的范围内更加广泛地浏览信息,自媒体平台提供给用户具体完备的技术支持,完善平台内部的监管力度,承担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3.2 构建完善的赔偿制度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而侵权行为人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那么侵权行为人也就永远都不会意识到自己一个小小的行为是错误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优化侵权赔偿机制,既能让侵权行为方得到相应的惩戒,也能使著作权人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网络平台,尤其是自媒体平台的管辖权问题尚不明确,应当首先明确规定管辖权,对于自媒体平台侵权的救济机制进行优化,以保护自媒体平台创作者的著作权。而且,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较为单一,应当有效调整损害赔偿的标准,完善赔偿制度,根据实际案情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以用来维护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当财产利益。合理明确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障著作权人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能保障著作权人在自身著作权受到他人侵权的时候获得适当的经济赔偿。自媒体平台也应当承担起自身的企业责任,运用平台网络技术加大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可以建立预先保护的手段和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同时借鉴国外自媒体软件如YouTube、Facebook 等对著作权保护的网络协议与技术手段的先进经验,加大对原创作品的技术保障,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仅仅依靠著作权人以及自媒体平台的技术保护是无法有效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的,还应当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惩戒,要求其赔偿被侵权人相应的财产损失。在兼顾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增加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屡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经劝诫处罚后仍然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人、有组织有目的地侵权行为人,可以给予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加大对其惩罚、惩戒力度,采用经济惩罚措施让其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完善的赔偿制度也能够让更多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创作者愿意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的著作权,而且能够在自身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赔偿和恢复的个人名誉。在构建赔偿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考虑到现实的经济状况,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同,对各地区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制度进行不断调整改进,以更加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3.3 平台健全自身建设

对于自媒体平台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不仅要建立完善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自媒体平台承担起自身的企业责任,为了其平台内用户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为平台用户提供优质的网络信息服务。在自媒体平台出现初期,关于平台内部用户注册的方面就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平台内部的注册用户既可以选择真实的身份实名认证,也可以选择用游客方式进行浏览,用虚拟的账户进行网络社交。那么针对这一缺陷,自媒体平台可以在用户注册账户时,逐步地推进平台内部的实名认证模式。对于已经注册但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督促其早日完成实名认证,平台加快实施实名认证制度,使平台内部用户都可以利用真实的身份申请网络平台账户,以便更加方便地规范平台内部用户的行为。实名认证也使得自媒体平台创作者在维护自身合法著作权的时候,能够更加方便地找到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方,大大降低了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提高维权效率。同时,国内的自媒体平台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比如Facebook就推出了商业广告知识产权查询的程序,方便用户在平台上快速检索到侵权的内容,大大提高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效率。

自媒体平台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出现在某一平台范围内部,也可能出现跨平台侵权的行为,比如原作者发布在知乎或者国内某自媒体平台的作品被他人擅自盗取,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在其他自媒体平台的行为也十分常见。面对这种跨平台侵权的行为,不同平台之间由于未建立行业内部共识的保护措施使得著作权人面对跨平台侵权现象更加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同的自媒体平台也可根据平台内部发生较多的侵权现象建立方便著作权人自主维权的平台间的协议,通过制定合理完善的行业标准,来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目前,我国自媒体平台之间尚未建立健全行业内部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这需要自媒体平台和自媒体行业的不断努力。

自媒体平台在给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也要保持一个中立者的角色,自媒体平台方不能够利用平台之便随意干涉平台用户之间的网络交流。当其平台著作权人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侵权人的真实信息时,自媒体平台方在了解真实情况后,应当及时地向著作权人提供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资料,履行平台的技术协助工作。如著作权人提供给自媒体平台方足以证明是其独立创作的作品的相关原始证据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删除该侵权主体发布的内容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4 结语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个领域都迎来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自媒体平台的纷纷涌现,互联网行业经济效益增长潜力巨大。在利益的驱动下,对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更加频繁多见。要想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需要通过立法者、自媒体平台方和自媒体创作者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达成共识,共同保护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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