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相关司局答读者问
2023-01-08
一、怎样成立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答: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同年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其中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各地原有的收容遣送站应通过调整转为救助站。需要新建的救助站,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二、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可否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精神,全国县人民政府普遍建立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或退休重度残疾人,均可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另外,民政部会同中国残联还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其中指出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三、困境儿童分哪几类?
答:困境儿童包括三类:一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是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是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供稿)
四、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