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相关司局答读者问
2023-01-08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家庭或个人在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时,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具体来说,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急难型主要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临时救助;支出型主要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全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hotline.treeyee.com)查询。(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供稿)
二、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是否有相应的救助和补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供稿)
四、居住小区内闲置房屋和设施,可以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吗?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府所有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用房,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优化户均面积、小区车位配比等指标,相关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