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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学习习近平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重要论述

2023-01-08徐邦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行政法治

徐邦友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 杭州 3111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中央全会作说明时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这也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政府是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从深层次看,行政执法直接体现党的执政水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政府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保证行政执法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行政执法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局中谋一域,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鲜明施政风格。习近平总书记绝不孤立地看待某项工作,而是把这项工作置于宏大历史现实背景之下、纳入复杂系统全局之中去定位和谋划。行政执法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活动,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但它同时又是通常所谓的“官民关系”“干群关系”的矛盾爆发点和整个社会的聚焦关注点。曾几何时,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①对此,老百姓深恶痛绝,要求党和政府下大力气予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深切体认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中寻求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定位和努力方向。

(一)行政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活法律”的关键环节

大而言之,国家职能可以分为立法和执法两部分。如果立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执法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国家通过立法整合不同阶级阶层或者利益群体的意志,形成国家共同体的公共意志,以法的形式把它表述出来并固定下来,成为一国之中所有组织和个人遵循的行为规则和行动约束。正是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②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欲行法治,必先立法,必先隆法,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而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执法便是法治的关键。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往今来,有许多国家并不缺法,甚至可以说法令滋彰,但所有法令皆成具文、形同虚设,社会中流行管用的还是那些未成文的民间风俗习惯、传统惯例。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国家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始终以文本状态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任何一个社会客观上都存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制度竞争,制度竞争的结果取决于规则之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效率,取决于人们执行规则的能力。当社会中那些非正式未成文的规则之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而言更具效率,人们也更有积极性和能力去执行这些非正式未成文的规则,那些正式的成文的规则就容易被人们忽视和规避而始终只是纸面上的存在,不发挥任何规范行为调节关系之作用。诚如此,国家就被社会架空,法治也只是涂在表面的一层油彩。

(二)行政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从执法的功能作用角度看,行政执法也是一种将公民权利从应然转化为实然、将经济社会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构建的过程。一国宪法给公民确立的诸多权利,无论是一般性人权如人格权,还是政治权利如结社权、游行示威权、言论自由权,以及经济社会权利如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都必须通过基本法律予以落实,没有基本法律的配套,宪法权利就犹如画面上的一个饼,没有任何实质性作用。而用以落实宪法权利的基本法律,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数都由政府机关负责执法与实施。目前,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基本上都已经有法可依,现在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具体有效的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将公民权利从应然转化为实然,将经济社会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和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③如果党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政府能够做到依法行政,那么,全面依法治国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和依托,整个国家也就基本处于法治状态。

(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

在现代国家,政府职能大致包括宏观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四个方面,其中,后三项主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履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④行政机关通过经济领域的行政执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限制垄断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社会领域的行政执法,约束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行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边界,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通过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执法,防范和控制社会生活风险,提供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让老百姓免除生活后顾之忧。当前,我国各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其中,相当数量是涉及非传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集中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经济和民生福利两大方面的行政执法,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民生福利改善保驾护航。

(四)行政执法直接体现党的执政水平

执政和执法是两种具有紧密逻辑关联的政治法律行为。执政涉及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解决由哪一个政党代表哪一个阶级来执掌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机关体系,实施具有特定利益取向的公共政策;执法则是由法定机关依据宪法法律授权,遵循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定解决具体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所处理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或者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包括政权安全、政党执政安全、领导集团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或者事关市场经济秩序和优良营商环境,或者事关人民群众民生福利,因此,执法行为是执政行为在具体层面上的延伸,受执政行为的节制和律约,并且体现了执政行为的性质和水平。在我国,政府始终秉持“执法为民”的政治理念,“执法部门代表的是人民利益,决不能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⑤“行政执法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体现我们的执政水平”。⑥执法机关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因此,我们必须从执政的高度看待行政执法,确定行政执法的政治定位和工作旨向。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公权与私权、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等多重关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的一线和前沿领域,是最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的工作界面。长期以来,由于某种原因,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老百姓反映最强烈、后果危害最严重的是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和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损毁了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政权基础。鉴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违法或不当执法的严重影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对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明确了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严格执法

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首位要求,是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执法公信力的逻辑前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所谓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解决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一是适用对象上的普遍无例外,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存在法律所指涉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绝无法外之地,绝无法外之人;二是执法尺度上的平等无差别,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绝不因人而宜;三是法律意图上的契合无差池,执法行为符合立法精神,契合法律意图,既无不及也无过正,更无悖逆之举。在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严格和严苛的区别,不要误把严苛当严格,以致走向株守法条机械式执法的极端。针对社会上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为一己之利动辄为所欲为,侵犯他人权益,危害公共安全,挑战法律底线,有的甚至公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习近平要求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不能怕惹事,不能缩手缩脚,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蔓延开来。

(二)规范执法

规范执法是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人类建立起法治这种制度安排,就是为了控制政府行政权力,其中最主要的又是为了控制政府行政执法权力,使其“严格遵循法律而以私意兴作”。⑦法治政府与人治政府的区别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所谓规范执法,一是指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二是指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程式;三是指执法行为契合法律所设定的尺度与标准,不枉不纵,不紧不松,即便是自由裁量,也符合预定的裁量基准,符合法律的内在精神和目的意图,不存在显失公正的现象;四是指执法形象庄重正气,彰显国家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权威。

(三)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基于国家相对自主性而提出的一种执法要求。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虽然具有阶级性,本质上是那个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在生产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国家一经产生又具有相对自主性,它在与社会相脱离时,也不能不在表面上与各种冲突阶级相脱离,以“第三种力量”的身份,驾驭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对立阶级。国家作为“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必须具有公正形象,并提供本质上是由它自己界定又能为社会理解和接受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公正执法是国家相对自主性派生的政治法律要求,它包括:执法者必须站在公正立场,努力做到“一碗水端平”和“一把尺子量到底”;执法者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断,只考虑与案件相关因素而对非相关因素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其他特殊因素保持理性无知;严格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执法原则,追求法律所能提供的形式平等;艺术性地把握好执法分寸,追求中庸、适度与平衡。

(四)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法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法机关和资本主义国家执法机关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在我国,政府是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的权威性管理组织,政府通过行政执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虽然作为行政相对人存在,但它们归根到底是享有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社会实践主体,是需要政府去环绕运行并提供其所需要各种公共服务的中心。政府的性质以及政府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政治关系决定了政府必须文明执法,具体表现在:第一,以服务的理念指导执法行为;第二,时刻注意达成目的之手段的正当性和道德性;第三,执法涉及群众问题时,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搞粗暴执法、暴力执法那一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工作的四个基本价值取向“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重畸轻、顾此失彼”,⑧“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⑨这里,既没有时间和逻辑上的先后之分,也没有把握落实上的轻重之别,而是要一致追求共同体现的价值维度。一个执法行为,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角度看是严格的,从执法标准和程式上看是规范的,从过错与责任的关联性以及前后执法行为的比较上看是公正的,从执法态度手段上看是文明的,同时,具有四个价值维度的行政执法才是所谓“教科书式执法”,它是所有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努力目标。

三、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行政执法必须要有好的效果。所谓效果,是指执法行为所起的作用和结果,它包括执法行为所指向的问题是否解决,法律尊严是否得到维护,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教育,惩罚过错、保护权利、维护秩序、恢复平衡、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立法目的是否得到实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是否得到进一步改善。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⑩习近平总书记还进一步指出:“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口服心服。”这就为如何评价行政执法工作的效果划出了三维坐标体系。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

行政执法工作首先要追求法律效果,即在法律层面上执法行为所起的作用和所达到的目的状态。一般要问四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和违法现象是否得到有效扼制?二是违法者是否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法律责任,受到触及内心的普法教育?三是受到破坏的法律关系是否得到及时修复?四是立法意图和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是否及时得以实现?如果这四个方面都得到肯定回答,那么,该执法行为就具有优良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效果

行政执法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还必须追求社会效果。所谓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对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和整个社会共同体公序良俗的助益性影响。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单纯从法律本身看也还不错,当事人也认了过错缴了罚款,但内心有怨言有牢骚,或者口服心不服;周围百姓也有为当事人喊冤叫屈,认为当事人之所以受罚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过错,而只是因为运气不佳,或者在执法机关里面没有熟人、没有关系、没有路子。于是,出现所谓“案结事未了”的现象。因此,执法者必须在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通过于法有据、入情入理、耐心细致的执法处理,既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油然而生悔改之意,也让周围百姓受到普法教育,从正面而不是反面吸取教训,达到“处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三)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

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一种政治工作,也有一个政治立场、政治站位、政治方向问题,自然也必须注意政治效果。首先,要从执行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和国家共同体意志的角度看待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通过有效执法确保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和国家共同体意志的充分实现;其次,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角度看待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通过有效执法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全、有尊严的幸福美好生活;再次,从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角度看待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通过有效执法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确保人民江山不变颜色;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角度看待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通过有效执法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以及对社会主义美好未来的信心。因此,执法机关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看待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切身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法治形象。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路径

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心关注的重要问题。围绕着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展开了多维度多层次的深刻阐述。

(一)牢固树立执法者对法律的忠实信仰

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必将形同虚设。所谓信仰,其实就是一种完全发自内心的精神认同,是一种完全超越功利的行动坚持。这是一个人生命中的强大力量,是支持他经受一切挫折打击而不垮的精神支柱。作为执法者必须有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必须“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反之,如果执法者自己不信法不守法,怎么能要求老百姓信法守法呢?如果大家都不信法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

除了树立和培育法律信仰,还要着力培养执法者的职业良知。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一些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辨是非,但处理时却偏偏出现是非不分的情况。“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因此,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体制

行政执法体制是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基础上为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而设计的有关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层级节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范体系,它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的科学性。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要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要求,特别是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之后,习近平多次论及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问题,并就构建一个怎样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及如何构建一个更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出指导性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依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必须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针对过去一直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在市场监督、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整合组建执法队伍,大幅度减少执法队伍类别,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要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执法队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

近年来,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念思路以及中央的决策部署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初步构建起重心下沉、权责明确、条抓块统、一体综合、指挥灵便、快捷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具体而言,一是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二是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乡镇(街道)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单元。”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整合优化乡镇(街道)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让基层群众有更直接的改革获得感。三是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倡导推进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执法,形成专业执法、综合执法、联动执法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体系。四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五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六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七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八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执法、智慧执法,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加强行政执法的预报预警、提前干预和快速反应,切实提高执法效率。九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程序是法治和人治的分水岭,是法治的本质特征,是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的核心原因。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正当法律程序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政府避免犯错。因此,法治社会必须重视程序建设。行政执法程序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犯下各类错误以便有效达成执法目的,基于执法工作内在客观规律而精心设计的执法工作环节与流程,体现执法工作的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它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可靠形式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要求“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执法活动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理、检查、监督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上都要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为广大执法人员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指引;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案可查,以防产生争议,或为争议有效解决提供确凿证据支持。在完善执法程序上,除了常规性的工作要求外,还必须增加执法听证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等环节。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事后救济的权利,使执法决定更显公平公正,更能为当事人接受,也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另外,一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必须由法定机关进行法治审核,重点关注执法决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裁量幅度是否恰当有无显失公正。通过上述审核,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公正性。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我国社会注重人情、关系本位的传统深厚,差序社会结构对严格执法有严重干扰和影响。因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党委和政府的有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要旗帜鲜明支持公安民警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警执法权益保护机制和依法履职免责制度。”

除了支持和保障,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督,“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把行政执法工作置于整个社会的聚光灯下,加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的情况,并且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现代传媒、自媒体、融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者也必须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要处理好监督和干预的关系,坚持社会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在社会上造成恐慌,特别是要防止为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样本”。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切实“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全面管控‘三同步’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引导社会舆论,让主流声音牢牢占据舆论制高点,严防负面炒作搅乱舆论场”。

(五)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有效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任何社会,只有当绝大多数人愿意守法、愿意依法办事时,政府才能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反之,如果绝大多数人都不愿守法,违法行为成了社会普遍现象,那么再强大的政府也都无能为力。因此,为了有效执法,就必须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通过书本学习、实践感知、环境熏陶获得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树立法治信仰。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政府才能低成本、高效率地执行法律,法律的立法意图才能充分实现。

注释: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②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⑤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5页。

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1页。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6页。

⑧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9页。

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⑩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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