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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及对策思考

2023-01-08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犯罪

林 红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一方面未成年人代表未来,代表社会的希望,另一方面他们的人格处于未定型阶段,思想尚未成熟,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笔者在基层调研了解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远高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既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给犯罪人自己及其家庭带来伤害和痛苦。美国著名犯罪学家马汶·沃尔夫岗(Marvin Wolfgang)教授曾在费城对青少年团伙犯罪进行了长达10余年的调查研究,调查了1万名17岁以下的孩子,并一直跟踪到他们成年阶段。他发现大多数违法犯罪的孩子在成年时已改邪归正,只有6%的孩子成为累犯。这6%的孩子要对费城发生犯罪的52%负责,对暴力犯罪中的三分之二负责。[1]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他们很容易一犯再犯,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犯罪性质越来越严重,犯罪行为越来越难以改造,最后成为难以铲除的社会毒瘤。犯罪学研究证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所以,预防重新犯罪的重点是预防青少年再犯。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重新犯罪人群中相对高发的群体,其犯罪年龄偏小,社会化不足,但对社会危害具有长期性、严重性等特点,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促使他们顺利重返社会。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

犯罪学所称的风险因素即影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可能性。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机制,首先要分析和总结导致他们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这样才能对症下药,采取精准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以降低和消除这些风险,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重新犯罪,从根本上解决重新犯罪的问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一)抗逆力低下

抗逆力主要是指一个人处于逆境时的适应能力。每一个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逆境,重压之下有的人能够做出建设性回应和正面处理方式,而有的人却一蹶不振或者采取负面、非理性的应对方式,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抗逆力的强弱。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来说,他们对逆境的不良应对往往导致问题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在社区服刑期间他们的抗逆力没有得到提升,那么,他们再次面对逆境时仍然会采取不良的行为方式来应对而导致重新犯罪,因为这是他们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能够想到的应对逆境之道。

(二)家庭功能缺陷

家庭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生活环境,对他们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大多数犯罪青少年来自问题家庭,这些家庭各有各的具体问题,但主要可以概括为家庭功能缺陷,包括家庭成员缺乏亲密感情、家庭沟通不良、家庭面对问题的应变能力(适应性)低下等。Cumsiell和Epstein的研究表明,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对青少年问题行为的产生起到关键的作用。[2]在亲密度和适应性方面表现糟糕的家庭,尤其是亲子之间缺乏亲密情感、家庭角色混乱、父母缺乏责任感、不良示范和不良教育方式的家庭,特别容易出现子女行为不轨等不良现象。

家庭功能不良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得不到应有的爱和关怀,就可能去社会寻找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这样就很难与不良团伙斩断关系。更重要的是,缺乏家庭支持的孩子矫正的动力会明显不足,原有的错误行为观念和行为模式很难转变,社区矫正效果往往不理想,容易重蹈覆辙。

(三)社会的不接纳和歧视

根据犯罪社会学的“标签理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往往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一方面这些贴“标签”的行为很容易给予未成年犯强烈的心理暗示,他们自我认同为“罪犯”,导致他们失去自我改造的动力,同时将自己定性并导向重新犯罪;另一方面,标签行为也意味着社会的不接纳甚至歧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求学、就业和人际交往等方面容易被他人区别对待,这种歧视和排斥导致他们回归社会时遇到不少障碍和痛苦,很可能令他们心灰意冷、自暴自弃。

(四)失学或失业

在学校、监护人、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下,许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能够继续回到学校读书,但也有部分人不被原有学校接纳或者自己不愿上学,直接处于失学状态。而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学历低下,又缺乏职业技能,其就业能力不足,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一方面缺乏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失学又失业,无所事事,容易无事生非或因对前途丧失信心而重新犯罪。

(五)不良人际交往环境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与不良群体的交往。由于认知、思想的偏差和社会适应不良等原因,他们更愿意与自己有类似经历的不良青少年在一起而获得自我认同。这些不良群体成员之间容易在潜移默化的交往中形成交叉感染,增加重新犯罪的概率。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指出:“犯罪行为是在沟通过程中与他人互动习得的,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个人群体中。”[3]笔者在基层调研时也发现,伙伴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导致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

(六)负面的情绪和心理

很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由于不良成长环境和犯罪经历,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比一般人要低,再加上服刑期间的标签效应、家人的不理解、社会的不接纳,以及长期的心理压力,往往会激发和强化他们的负面情绪及其他不良心理,容易加重他们抑郁、焦虑甚至躁狂的状态,也令他们对未来比较灰心消极,很可能因此而自暴自弃,再次铤而走险。莫然、龙潭等人对144名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发现他们普遍存在明显的抑郁、焦虑、偏执等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4]这些心理偏差一旦偶遇诱发因素,就有可能再次违法犯罪。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防控策略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是各种风险因素的积累所致。正如上述所分析的,这些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来自各个方面,包括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所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首先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或消除诸多风险因素,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制度,科学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重新犯罪。同时,需要综合治理,从不同层面形成最大合力,达到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整体效果。

(一)从优势视角培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抗逆力

以前往往是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矫治,但在西方的抗逆力理论兴起之后,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20世纪70年代,西方心理学家发现,某些儿童或者青少年处在高危的环境中却有良好的适应和发展。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有许多类似的例子,心理学家因此提出了抗逆力理论。抗逆力主要包括三个层面:(1)自我层面:包括自尊、人生态度、自我价值感、沟通能力、社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2)关系层面:良好的亲子关系、伙伴关系和社会关系;(3)社会层面:积极的学校氛围,紧密、安全、友善的社区和邻里,宽松的社会环境,完善的法律制度等。与以往研究问题的视角不同,抗逆力理论提供了一种优势视角,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承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实存在问题,但干预的最重要内容不是寻找原因和针对问题,而是挖掘他们存在的优势力量并运用这种优势来转变或消除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因素。正如Rutter所强调的,“研究如何使个人获得自尊和充满自我效能,比只是去了解是什么原因使个人放弃希望会更有意义”。[5]所以,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即便有特殊的经历和特殊的身份,但他们每个个体都有其独有的优势和长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去发现、激发和培养他们的抗逆力,帮助他们更有力量去面对现实生活的各种困境,消除重新犯罪的诱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从各个层面入手,运用多种工作方法提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抗逆力。在自我层面上,由于青少年罪犯身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从家庭、社会获得的往往是负面甚至是否定性的评价,这使得他们容易自卑,而且过去的人生经历和认知的缺陷也会促使他们的自我价值感低下,缺乏自尊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和认知疗法,让他们重新认识自我,发现自身存在的优势。比如,他们有的擅长语言表达,有的精通电脑,有的喜欢维修电器,等等,对此,应鼓励他们发扬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培养自信心、自尊心和解决问题的勇气、能力,形成积极向上的力量,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同时,采用个案工作法和小组工作法,引导和训练他们掌握压力管理、人际沟通、问题解决和目标达成等方面的方法和技巧,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和个人能力,促进他们个人层面抗逆力的发展。在关系层面上,通过讲座、课程、辅导和小组工作法,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传授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技巧,改善他们与家人的关系,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家庭支持。同时,组织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鼓励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参加社会活动,与更多的人交往和互动,增加他们与社会的正面联系,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层面上,包括宏观上的法律制度完善,修订现有法律及相关实施办法,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营造更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更健康的成长环境;而对于微观上的家庭、学校、社区环境,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完善,促进家庭、学校、社区营造良好环境以获得刚性的支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家人、老师、同事和所在社区机构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调动各种资源,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改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或工作环境。

(二)改善家庭功能,优化家庭环境

1.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帮助改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功能。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社会工作者直接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全掌握他们犯罪的原因和家庭情况,知道他们家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善的地方,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并以个案、讲座或小组工作法等形式为问题家庭提供辅导和治疗,从父母角色作用、亲子沟通、彼此情感表达,到教养的方法和技术等,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服务,改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功能。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优化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环境。家庭功能存在缺陷,家长对此应该负有主要责任。不同家庭缺陷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有一个共性的地方,就是这些家庭中的父母不愿承担责任或不懂得如何承担责任,导致对孩子监管不力或无法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我国法律对父母的责任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02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而且国家将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家庭教育提供帮助,推动家庭教育专门化、科学化。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抚养、教育和管教的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对此,2020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笔者认为,虽然相关法律都有惩罚性规定,但如此柔性的惩罚对监护人(主要是父母)没有太大威慑作用,为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相关立法。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英国在20世纪末出台多部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的管教责任,力求在家庭层面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比如青少年在学校实施了反社会行为,或者与警察产生冲突,地方政府的青少年工作小组或者学校可向法庭申请发布教养令;法庭也可以对被宣判构成犯罪之儿童或青少年之父母发布教养令,为青少年的父母设定一个3个月的教育培训项目,必要时延长至12个月,父母无正当理由违反教养令要求,可被法庭处以罚款或社区刑;法院有权要求犯罪儿童或青少年的父母保证照管和控制儿童或青少年的行为,以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父母不同意具保,而法庭认为拒绝具保是不合理的,那么可以判处父母支付不超过1000英镑的罚金。[6]

没有惩罚或惩罚不到位的法律没有实际意义,法律不但要规定父母对犯罪青少年的抚养、教育、监管责任,也要明确对其失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需出台具体的惩罚措施。虽然父母不能也不应该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毕竟犯罪行为是个体与社会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家庭功能缺陷是其中的一个高危因素,父母需要为孩子能生活在正常家庭环境下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行为恶劣的父母,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并强制他们参加亲职教育培训,以优化青少年罪犯的家庭功能,改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三)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是由政府、学校、社区、社会环境等多方合作构建的系统。

1.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作用。社区矫正机构、居委会或村委会牵头联合慈善组织、民间社团和志愿者团体,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帮教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技能训练,让他们感受到社区的温暖与关爱,同时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区活动,修补他们与社区的关系,让他们获得更多社区居民的认同和支持,为他们构建安全、紧密和友好的社区环境,提高他们的矫正质量。

2.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上学问题,优化学校环境。良好的校园环境是促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断念的重要因素,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传统文化和道德教育的熏陶,健康友好的同学、师生关系等,丰富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神生活,也为他们构造与不良外界隔断的保护墙。但是,由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可能存在学校不愿意接纳他们,或者他们自己不愿上学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联合各方力量,说服学校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保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继续上学。

除了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上学问题,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学校,有关部门要想办法优化校园环境,营造健康、友好的上学氛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象牙塔,而且由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他们在学校可能会受到排挤、歧视,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在他们所在学校派驻工作人员,与老师合作,密切关注他们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调适他们的心理状态,并注意隔断他们与社会不良伙伴的联系,巩固他们的正面思维和合法行为。

3.提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能力,解决就业问题。部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由于种种原因已经走上社会,但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欠缺,就业困难重重,给他们的生活前景蒙上阴影。政府部门要为他们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并创造各种机会推荐他们就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了专业的技能、稳定的工作,会感受到社会的接纳,体验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对生活和前途保持充足的信心,自然会断绝违法犯罪的念头。

(四)构建高效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预防未成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越来越凸显,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综合治理组织系统的缺失。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常态化、多元化、体系化的综合预防机制。但目前来看,重新犯罪的预防缺乏专门独立的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也尚未形成具体的联动机制和明确的职能分工,政府部门、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同时,预防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缺乏专业、系统的制度设计,导致目前重新犯罪预防无法形成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法律体系和未成年司法保护体系。我国现有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法律之间存在结构性、衔接性不够等问题,没有形成独立、完整、高效的未成年犯罪预防法律体系和司法保护体系。

由于缺乏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目前除了法院有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以及关押少年犯的少管所外,实践中没有专门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也导致专业的未成年司法工作人员比较缺乏。未成年的司法制度和机构建设缺乏专业性和系统性,抑制了司法系统在犯罪预防上整体功能的发挥。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包括了重新犯罪预防的内容,分阶段规定了诉讼中、刑事执行中、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但是,对于如何落实这些责任,却缺乏详细的程序性或操作性规定。同时,各预防主体没有明确的分工,预防措施大同小异,责任制度、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由于刚性规定的缺失,即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明确规定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重新犯罪预防责任,却依然很难落到实处,司法机关对于重新犯罪的专业预防流于形式。而且,目前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仍承袭传统刑事司法的模式,这种成人化模式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也不利于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建立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系势成必然。

所以,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要落到实处,必须完善未成年预防犯罪法律体系和未成年司法保护体系。首先,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需要增加法律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各预防主体的法律责任,确立相应的惩戒制度等。同时,要制定《少年刑法》《少年司法法》《未成年社区矫正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构成完整、独立的未成年预防和矫治犯罪法律体系。其次,健全未成年司法保护体系,设立未成年法院、未成年警务、未成年检察、未成年矫正等未成年司法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规定相应的衔接和配套制度,以及跨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构建以未成年司法系统为核心的重新犯罪专业预防体系。各级公安机关、法院、监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分别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警务部门、未成年人法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办公室,在保证各未成年工作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前提下,实现未成年司法保护体系的一体化,确保整个未成年司法工作协调运行,产生最大的整合效益,高效、专业地处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预防问题。

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既要构建独立的预防犯罪法律体系和未成年司法保护体系,同时也要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完善治本的法律制度。随着犯罪学的发展,除了关注犯罪的风险因素之外,保护因素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构建完整的保护和福利制度,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和制度保护,是消除犯罪的根本性途径。因此,需要系统建构中国特色的未成年法律体系,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完善未成年人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从未成年人的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保护、福利、教育、矫正到预防,从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到未成年人的工作队伍建设,都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使未成年人的法律形成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预防奠定法律和制度基础。

2.建立高效的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网络。犯罪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而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防治重新犯罪,需要将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社会各界力量相结合,构建高效、系统、协作的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网络。

(1)成立专门的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机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我国地方各级社会综合治理委员均下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大多由共青团牵头,但由于缺乏专门的预防未成年犯罪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导致预防违法犯罪青少年工作缺乏长远的规划和制度建设,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因此,需要单独构建专业的犯罪预防管理机构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总体领导。可以借鉴新加坡等国单独组建青少年违法犯罪委员会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专门领导机构,[7]并配备专业工作队伍的经验。同时,可以参考当前实践中各地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做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委员会下设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办公室,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联席会议,部署重点工作,并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教育、民政、综治办、共青团等各部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工作,明确各部门、各机构的具体职责,建立专人负责制和执行工作联系制度,保障各部门、各单位既能各司其职,又能在统一领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形成预防重新犯罪的机制合力。

(2)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资源和管理系统。除了建立顺畅高效的工作联动机制,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办公室还应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资源和管理系统,包括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资料、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数据库,以利于各部门资源共享,有效监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和发展变化情况;通过跨部门合作的犯罪风险控制和干预机制,实现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工作的科学化、高效化。

(3)整合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社会子系统功能。重新犯罪问题的复杂性需要治理综合性和主体多元性,即国家和社会各方力量都要参与其中,既要有国家机关运用行政力量和专业力量,又要社会力量参与并形成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网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体系要进行系统化规划和建设,注重各个社会预防犯罪子系统的功能改善和良性互动。

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工和志愿者作为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社会子系统,都是重新犯罪社会预防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子系统的功能改善上,家庭要强化亲职教育,完善监护功能,健全监管责任;学校要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心健康发展;社区要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及时通报不良行为,增强社区犯罪的有效控制力;社工要给予未成年犯专业辅导和专业治疗,为他们身心恢复正常提供专业支持。通过各个子系统的功能改善,减少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

同时,作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治机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要与未成年犯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一是通过社区矫正小组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工、家属、学校老师、居委会工作人员等一起参与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制定和相关的教育帮扶工作;二是通过社工与居委会、家庭、学校建立联络小组,经常沟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身心状态和思想动态,共同研究对策。这种常态的工作机制可以链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各个社会预防犯罪子系统,形成环环相扣、紧密无缝的社区预防网络,以有效地化解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

3.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建设。现在各地普遍存在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案、措施和矫正项目相类似的情况,矫正内容主要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矫正及就业指导等,具体方案和项目的制定比较空泛,缺乏针对性。而矫正效果主要依赖于矫正方案、措施和项目的科学制定和落实,所以,要根据社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符合其身心特点的具体矫正方案和项目,以有效地对其教育改造。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设有丰富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值得我国借鉴。例如,美国设有养育家庭、日处遇、小组之家、争取生存等项目,另外还有定期报告,参与酒精毒品滥用的防治与监测,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心理矫正、集体活动,促进就学和就业,等等。[8]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要在科学的心理测评和评估报告基础之上,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实施丰富高效的矫正项目,比如小组活动、户外活动、亲子活动、心理辅导或矫正项目、社会技能训练、职业技能培训等,最大化地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

4.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配置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和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就无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矫正活动。应该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设立相应的选拨聘用考核制度,向全社会公开招考。应试者除了应有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之外,还要熟悉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点,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犯罪学等方面知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经过考核上岗后,还要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政府部门要提高他们的收入和待遇,这样才能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保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四、结语

预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宏观的立法完善、制度建设到微观的家庭、学校、邻里、社区的功能优化和环境改善,从外部力量的调动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建设,共同构建多方位多维度多层级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防控体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他们个人的前途和家庭的幸福,还关系到社会安宁、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预防,在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理论创新和制度建设,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正确引导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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