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业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2023-01-08邹湘江
刘 宇,邹湘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安业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组成单元,完成从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到协同共治的转变,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1]目前,国内保安业共计拥有1.3 万余家保安服务公司、640 万保安员,[2]是集门卫、守护、巡逻、随身护卫、押运、安检、技防、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等安全产品于一体的服务产业。但就总体而言,保安业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主动性弱、效果差、效率低,较少考虑社会治安控制的总体需求,未能有效地与其他治理单元进行协作。因此,在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保安业如何随着社会治理结构变化而发展,保安业协同社会治安治理面临哪些现实困境,如何将保安业的“私人安全产品”性质转变为社会治安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等问题的解决,都是保安业最终能否实现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关键。
一、保安业的历史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政府部门无法完全满足个人和公共安全的需求,保安业在社会需求和政策鼓励的大背景下迅速繁衍,逐渐成为市场安全服务产品的直接供给者。1988 年开始,国务院及其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安业的市场化、社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制引导。[3]
(一)政策支持下的快速发展
1984 年至1987 年是保安业发展的政策红利阶段。由于经济文化政策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社会职业分工专业化、社会资源占比两极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结构转型导致安全需求的多元化,传统的政府治安供给无法满足社会面的安全要求,传统的保卫体系难以适应为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等社会安全需求,各地各级政府发挥保安业这一市场经济组织的独特作用,填补安全服务缺口,加固了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环境。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防范、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需要,回应社会各方对安保服务与安全技术的咨询服务需求,1985 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充分肯定了保安服务业的安全供给模式,借鉴国外保安公司的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建了保安服务公司,从政府层面支持保安业快速发展。
(二)行政规范下的管理整顿
1988 年至2005 年是保安业发展的规范整顿阶段。随着经济警察和公安联防队被取消,社会治安供给格局再次发生了明显变化,保安业迅速膨胀,保安从业人数迅速增加。针对保安行业的无序繁荣,为规范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管理、整顿保安市场秩序,政府加大了对保安业的监管力度。在此期间,公安部联合多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决定,指明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性质和市场化发展路径,强调保安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并将其定位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特殊企业”。[4]保安服务公司的主体性质由公安机关的“内嵌”机构转变为由公安机关领导负责的“外嵌”企业。在行政层级关系上,保安公司依托公安机关以合同的形式对外提供安全服务,公安机关仅对其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虽具备“师带徒”的指导式关系,但双方在经济上彻底脱钩;在业务指导与培训上,通过选派、聘请民警(不得在公安机关兼任)进入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工作,对保安员开展政策、法律和治安保卫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在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时,保安业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助手,被要求与公安机关携手追求社会效益,而非单纯谋求法人个人的经济利益。
在这一时期的治安治理格局中,保安业作为一支市场化的治安队伍,通过与公安机关的间接协作,成为了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保安业的社会性质与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保安业仅被当作是依附公安机关开展保卫工作的外设组织,并不具备与欧美国家类似的现代化企业模式。缺少对保安员治安行为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使其一直处于被动的安全输出状态,对于如何协同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治理缺乏实战经验。
(三)法治推进下的市场竞争
2006 年至今是保安业发展的法治推进阶段。随着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其在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部分保安服务公司体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一些与安全保卫服务无关的活动;所属保安员综合素质不高、滥用警械,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中以公安机关的名义随意侵犯人权,极大破坏了警察公信力;政府对保安业的审查监管不严,存在与不法分子勾结、违法乱纪的情况。针对前阶段出现的问题,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标准性文件,对保安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做出了严格规范,确立了保安业的未来发展格局,为明确保安组织的性质和保安服务内容提供了基本框架。[5]此外,上述文件的实施还改变了保安服务公司依附公安机关经营的局面,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主体向社会开放,经营模式也不再是区域性的垄断经营,而是面向国内外的市场化竞争。公安机关仅将保安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行政监督管理,保安服务公司受到公安机关、保安行业协会的双重监督以及业务指导。
随着社会治安治理模式逐渐由“政府的绝对主导”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安全供给格局进行转变,[6]中国保安业在法治化推动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治安治理单元,协同社会治安治理成为保安业进行“非正式控制”的重要路径。
二、保安业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现实困境
保安业作为社会化警务力量的代表,在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过程中面临着社会体制、职业认同、能力素质的现实困境与挑战。
(一)体制性障碍:保安业的内外部阻却
1.常态化安全供给难以维持。保安业在由公安机关主办转变为接受公安机关监管的过程中,其公安元素逐步消退。市场化改革在促进保安业繁荣的同时,也让保安行业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状态。从事保安业从业人员在其结构上具备特殊性,其行业组织性质、成员入职审核与其他一般性市场化组织相比要更为严苛。保安业的本质是社会化的警务服务产业,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出售安保服务产品来获得盈利。但是,保安服务公司在保安员招聘、培训、上岗等环节都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全流程培养,培训周期长,消耗经费数额大,经济回报收益慢。而保安员的福利待遇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情况密切联系,如企业遇到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业绩不良等问题,保安员的工资及待遇自然受到直接影响,保安行业资金供给链不稳定成为组织健康长效发展的重大隐患。此外,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的日常工作没有建立科学考评与激励机制,工资福利仅仅通过上岗班数与在岗时长等单一指标进行量化,对其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工作绩效没有统一的衡量指标,导致保安员的实际工作成效得不到如实反映,影响行业整体的积极性,保安业内缺乏一种能激发保安员热情的长效机制,缺乏能够动员从业人员广泛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供给源泉。
2.组织监管与协调引导不足。保安队伍作为市场化治安治理中的重要基层单元,其安全任务以及工作权限需要被规制与引导。一方面,保安服务公司内部的自我调控能力较差,缺乏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督机制,存在公司工会不作为、企业法人侵犯保安员的基本权益、聘用“黑保安”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保安行业协会对保安服务公司存在监管职能不明确、监管方式不科学、监管主体单一等问题,未能在三者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寻找到平衡关系的方法,也未能促使保安业可持续良性发展,保安公司之间存在恶性压价竞争,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政府作为社会治安治理中的“有形之手”,在通过适当的社会调控推动保安业发展升级、引导保安员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综治服务以及警保联动等方面做得并不够到位。而保安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力量,应当在国家强制力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搭构桥梁,为保安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广泛的平台,以“协调者”的角色维持保安业市场秩序,保护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将保安业嵌入社会治安治理框架中,确立保安业一定程度的治安权,助推其转变为社会治安治理的“非正式力量”,才能形成社会“善治”的整体局面。
3.政府与市场调控双重失灵。保安服务公司作为提供安全服务与安全产品的社会经济组织,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纳入市场竞争机制。首先,由于前期脱钩改制进行得并不彻底,政策上的调控机制失效,目前市场内仍然存在部分“寡头企业”,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没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起来,而是依靠继承原先公安机关统筹时期的人情关系、社交网络和市场声誉等“象征性产权”获得“捆绑式”订单,造成相关地区内的行业垄断。[7]其次,市场调控机制失灵。保安业的主营业务一直属于较低层次的服务类型,一般只出现在文体商演等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服务、公共场所门卫守护服务、片区巡逻服务中,并没有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变化,未能满足合法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高端安全服务需求,例如提供较高层次的安全咨询服务,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面的安全疏导与控制等。最后,在“互联网+”时代,各类安全管理系统发展迅猛,安全防范领域的科技企业在市场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这类企业更容易获取市场订单。而保安服务公司本身拥有的安防技术、人力资源和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十分有限,导致保安服务公司在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市场份额低,安全产品、安保服务竞争力差。
(二)认知性偏差:职业的“被标签化”
1.公众对保安业的固化思维。目前保安业的核心职能包括看护、预防反社会行为、执行内部规章、对紧急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收集与共享情报等五大类,[8]市场安全服务需求直接影响着保安业的核心职能和发展方向。保安服务公司为赢得劳务订单和优质报酬,一方面通过降低服务成本获得市场竞争的直接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刺激雇主的安全需求心理,营造保安员能提供稳固安全感的虚幻印象来吸引消费者,这种“优质承诺”伪造了一个易戳破的“安全泡泡”。[9]当发生损害雇主人身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保安员的实际功能只能提供以雇主为中心的简单生活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震慑犯罪分子,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应急能力。现实中,雇主并没有获得预期的服务回报,无法满足大众的高期待。保安业无法适应治理现代化的能力需求,面临着刻板印象的直接威胁,即职业技术水平低、社会待遇差、社会声誉低下等,久而久之,客户就会逐步丧失对保安业的信任与依赖,甚至产生抵触、贬低情绪。
2.保安业自我认同普遍缺位。社会公众对保安业的侮辱性和贬低性评价逐渐侵蚀保安业内部的自我认同。作为现代专业化的治安治理行业,在日常的安保行为中,保安行业通常在自我职业认知定位上存在偏差,其参与公共警务、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意识尚未觉醒。保安服务业往往以公司经济收益作为第一准绳,仅重视保安员的工具价值,不考虑行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安全服务水平疏于提升与改进,日常承接的大都是社会基础性工作,潜移默化中保安业已经给自己定下简单、低端的职业基调,职业逐渐边缘化、污名化,行业集体的凝聚力日益消耗,在社会治理中逐渐丢失“话语权”,得不到社会层面的价值认可,行业内部的职业荣誉与归属感自然难以提升。在社会治安治理中,保安业与公安机关相比,其工作目标在形式上差别甚小,但是,保安行业集体获得的较少的荣誉与奖励,保安员获得成就感、自豪感上的满足也难以实现,加之工作时长、付出精力与所获报酬并无太大关联,保安员往往以离职相对抗,久而久之形成死循环,进而保安业发展受到阻却。[10]
3.保安员角色定位存在困扰。目前大部分加入到保安行业的人员都是“生存式”工作人员,对于这部分保安员来说,往往是出于谋求一份轻松而无责的工作才选择了保安行业。保安员的个体利益是多样的,多元个体的矛盾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保安员在参与社会治理之前都会进行相应的“成本计算”,如若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作为一个责任与权利都有限的理性自然人,所投入的时间、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其正常利益需求,“收支”是否成正比例?能够获得哪些“货币”“荣誉”“认可”“声望”等符号资源?这都直接影响保安员的工作积极性。假设没有,即便保安员有空闲时间,也不会为自己增添工作量。即便被迫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也是效益低下的消极劳动。所以,大多数情况下,保安员个体对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角色定位是:在其所镇守的辖区中即使增加新的受益者或是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都不会减少自己作为监管人的利益,即便会,也不仅仅是自己一个人受到损害,而是一类群体都受到了损害。[11]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保安员将自己定义为低级别的“安全员”,不谋求更高级别的安全职务和安全任务,只愿充当社会治理的旁观者,将保安职业视为解决其温饱的基本工作,而非职业价值认同的归属地,对待社会治安治理持不愿意、不主动的消极态度。
(三)能力性短板:专业知识存在空缺
1.职业素质与能力参差不齐。在保安业进入市场化阶段后,由于受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公众对保安职业存在偏见、社会对保安业监管缺失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保安业陷入“污名化”的泥潭,高素质人才群体不会选择保安业作为自己的长久职业,从业人员大多来自经济落后地区,文化程度较低、行业流动性大、沟通交流困难是他们的显著标签。保安服务公司在招聘任用保安员的过程中,力求降低保安员的使用成本,但是保安员的综合处置能力是完成安保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在开展治安防控工作时,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实战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防卫意识,还需要明确自己的处置界限,不能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基本的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素质在保安员上岗前是难以具备的。[12]同时,因工资难以维持正常的日常开支,保安员往往寻求兼职工作,导致保安从业人员群体不稳定,脱岗、辞职比例极高。在特定的上岗时间中,保安员一次性在岗值班时间长,参与辖区巡逻防控的频率并不固定,这也导致保安服务公司难以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规范有效的培训,保安员的自身职业素质得不到基本保障,更没有高级专业保安人才储备,使得保安业陷入了“专业技能差—工作任务单调—薪资待遇低—职业认同感缺失—行业发展停滞”的恶性循环之中。[13]
2.警保联动失效,平台缺失。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治理主体,在技能培训、工作经验、情感沟通上与保安业的交流并不频繁,警保联勤联动机制效能明显降低。保安业完成自己的公共安全任务后,缺乏与其他社会治理板块进行联动的渠道和沟通的平台,保安员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可能性自然随之降低。一方面,保安服务大都采取“承包式”的运营方式,具备碎片化、分区域的特点,由于受各个保安点所管辖的社会治安情况差异性较大、片区民警重视程度不同、居民区和商业区分散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保安队伍在各个区域发展不均衡、联动性不足,保安巡逻站点与治安派出所之间缺乏信息沟通的渠道,影响保安业整体治安防控效能的发挥。在保安组织内部,各保安员在进行工作衔接时,针对辖区内安全信息的交流并不充分,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递辖区内的危机状况与治安动态的机制。另一方面,保安组织缺乏对外沟通和宣传的公共平台,与辖区内的群众互动不足,保安员不愿与群众产生工作之外的联系。社会大众对于保安员日常工作的了解极为有限,自然难以理解保安员的现实工作难处,进而影响保安员日常工作的开展,社会治安治理的难度也随之提高。
3.工作形式化、内容同质化。保安队伍的工作程序存在形式化倾向,工作内容同质化,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14]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与经验积累,保安员仅仅身着简易的安保制服在居民区或者商业场所进行最基础的门口保卫、开关门、接收快递等工作,真正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者参与辖区治安治理的次数很少,也很少加入到徒步巡查、反诈宣传、入户走访等警务防控活动之中。在大部分安保任务中,保安员往往都是处于被动执行的一方,完成任务式地执行公司规章要求,自主协同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理的意识较差。值班期间,要求开展的巡防活动也只是在有限区域内进行的“形式劳动”,防控样式单一且枯燥,这样的工作缺乏持续性和生命力。此外,部分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工作安排过于机械化,导致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例如,对于保安员巡防安排,并没有在评估所管辖片区的案发时间以及案件类型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变化调整,机械化地进行“走马观花式”巡逻,落入“为了巡防而巡防”的“工作秀”之中,消磨保安员的工作热情,社会治安治理的防控效益也难以保证。
三、保安业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优化路径
社会治安治理的内涵要求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在社会治安治理中,保安业从参与治理到协同共治,是从一个被割裂的独立单元逐步嵌入到共同体之中的过程,但是,仅靠市场化的无形调控无法动员保安业协同共治。为真正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的内涵要求,助推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着眼制度环境、符号资源、职业能力三个层面的优化路径,逐步加强社会治安治理的动员力度,多维度走出“协同共治失灵”的困境。
(一)重构全方位的制度环境
保安行业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有赖于保安服务企业本身、政府和保安协会组织三方的协同努力,须从管理模式、科学监管、三方协作的角度加强保安业的职业体系建设,让保安业更好地发挥治安治理效能,以回应新时代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对于保安业协同社会治安治理角色的新期待。
1.管理模式转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从主体根源的角度分析,保安企业是保安员的直属上级组织,保安员的工作内容受其直接调控影响。保安行业的企业建设是一场利益相关者的“争夺战”,亟须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破解保安业在发展中面临的管理松散、机制不活、观念守旧、服务原始等问题。然而,国有保安企业经过脱钩改制后,内部市场仍未形成良好态势,部分保安服务公司直接接触到来自市场竞争冲击以及企业自身能力的滞后危机;保安员失去企业的强大支撑,其职业理想追求自然受到了波及。因此,为巩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成果,切实解决保安行业发展困境,从行业主体角度提出管理模式转型措施:第一,保安企业要充分运用自主经营权,推动行政管理模式转向市场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现代保安企业的治理结构与微观制度设计,在日常的保安服务中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公安机关对保安企业实行管办分离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公司的经济效益摆在合适的位置,在保安员培养体系建设上与公安机关、保安行业协会做好沟通交流,实现互惠互利,降低业务服务成本。根据保安员从业时长、技能提升和服务质量,对其进行考核,设计薪酬制度,实现服务成本的利益最大化。第三,在服务质量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公司的顶层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培养保安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完备的企业制度文化设计留住保安员,确保企业可持续性运营,实现治理资源的长效供给。
2.坚持科学监管,将治安业务导入购买服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科学监督除了企业内部监管外,还应囊括政府监管、保安行业协会监管。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监管的主体力量,应针对市场行为、行业安全、安保活动过程、安保从业人员、保安服务质量等加强管理,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对保安行业进行整体的宏观管控,让保安服务符合消费者的公共安全利益。保安行业协会在监管中,首先应当制定有关规范和标准,督促并定期检查协会成员落实行业执行规范标准;其次,要推动保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反行业信用的成员单位实施监督并予以必要惩处;最后,需倾听行业呼声以维护保安行业的整体利益,确保行业的有序发展。保安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仅仅通过市场中客户提供的需求,难以获得长久的生存空间,还需要持续的治安治理资源加持。应当通过市场与政府“两只手”共同推动,协调引导保安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政府对保安业的政策激励,进而提高保安行业的整体社会声望。例如,转移部分治安治理业务,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公安机关应向保安业列举其可承接的具体治安业务清单,并以合同或者委托的形式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治安治理资源链接政府职能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渐进式地引导保安业承接部分社会治安治理服务职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治安治理主体结构。[15]
3.理清关系逻辑,建立三方协作调控新机制。保安服务市场已走过近40 年的历史,政府应着力推动保安业的行业性质、经营范围、职责权限等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完善。针对单位内保、物业保安与劳务派遣式的三种保安类型,按照其各自的产品性质、职责权利的不同,为其履职行为提供一致的保障服务: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保安劳动纠纷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16]为保安业在现代化治理中执行政府政策,与公安机关协同推进社会治安治理奠定法律基础。根据清晰的关系逻辑,应当理清保安服务公司、公安机关、保安行业协会三者的内在联系,明确相互之间的职责与权限。首先,要适当扩大保安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保安行业协会作为公安机关和保安服务公司间的“润滑剂”,可以起到平衡与缓冲的作用,其以中介组织的身份履行调控职能,可以对行业整体进行规范、引导与激励;其次,在保安服务公司内部,公司高层应该倾听基层保安员的心声,公司工会应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司整体服从并配合公安机关、保安行业协会的相关社会工作;最后,公安机关应帮助保安服务公司提高安全业务能力,依法依规帮助保安服务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影响力,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社会企业自治、善治型政府”的新模式。[17]
(二)援用符号打造职业情感认同
制度化的设计能够为保安员协同社会治安治理提供基本准则,从体系上明确保安业的组织定位,健全对保安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保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职业认同感的培养是动员保安员自主协同的关键所在,情感认同能够为保安员带来切实的获得感、成就感。因此,可以援用各类社会符号资源动员保安员自主协同社会治安治理,打造社会治安治理情感共同体。
1.改变刻板认知,打造保安安全服务“品牌”。要使保安员广泛协同社会治安治理,就必须引导保安员理解商品服务的内涵以及市场竞争的本质,从主观上将原先被动参与、旁观看戏的态度转化成为“品牌”服务的先进公司理念。需要构建保安服务文化体系,塑造具有公司特色的安全服务产品、品牌标识、保安服装等,形成独有的企业品牌文化,并进一步制定公司的服务章程以及规章制度。在融合多种文化与体现组织自身特色的基础上,达到创新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组织形式、强化保安行业凝聚力与执行力、提升基层保安员防控效益的良性结果。保安行业协会应组织优秀保安服务企业与中小型保安服务企业进行合作交流,探讨保安服务“品牌”的打造方法,树立良好的保安形象。公安机关应在社会宣传中发挥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公安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对优秀的保安“品牌”进行宣传报道,帮助保安企业形成自己的安全品牌效应,提升保安队伍的号召力与影响力,引导社会公众重新认识并理解保安工作,改变传统的“污名化”认知,提高保安行业的社会声望。
2.增进职业认同,激发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制度,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和行业的先进榜样评选活动,关注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保安企业、保安员,从政府层面认可其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作出的安全贡献并进行集体表彰。授予保安服务公司“社会治安治理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并在项目承包政策上对其予以倾斜,以此激励保安行业争相融入社会治安治理,改善保安服务公司的社会形象与运营质量;授予保安员“社会治安治理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通过责任激励与榜样示范正向引导保安员,激发保安队伍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此外,增强职业仪式感,根据保安员入职的流程,在其就职、拜师、出征、升职、退休等特殊流程中举办仪式典礼,在增强保安员维护社会治安责任感的同时,增进职业情感认同,提升情感的号召力与感染力。[18]
3.强化主人翁意识,健全职业晋升激励制度。配套设置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照职业等级进行相应的晋升培训。保安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离不开正规化制度建设,完善的晋升机制可以塑造保安员良好的职业发展观,促进保安员以积极的姿态与其他社会治安治理单元开展协同。此外,根据保安员不同程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将其分为不同的安保类别与等级,在企业内部选拔出能力强、有担当的保安员担任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精锐力量,享受不同的任务级别和薪资待遇。同时,在公司岗位制度框架下,根据良性的晋升发展制度打造明晰的一线保安员晋升路径,起到鞭策和激励保安员的作用,让保安员在工作中有奔头、职业上有规划,能够看到自己职业未来的光明前景,从而不断自主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应急处置能力。现代社会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思维”实现保安员协同社会治安治理的动员牵引。“治安奖励经费”是政府联合其他社会组成单元为维持保安业长期治安治理热情而设立的激励制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奖励经费额度并将其作为保安员晋升的重要参考,根据现实表现不定期发放。利用保安员对“货币”资源的关切规范其在岗行为,使其主动协同民警进行治安治理。保安服务公司受到制度中“品牌”资源以及“荣誉”资源的驱动,会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培训,敦促其履行治安职责、提升自身安全保卫能力、培养其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民警可以通过“治安奖励经费”制度及时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和保安企业,摒弃以往单一的激励机制和补贴形式,进一步激发各单位和成员协同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动力。[19]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内部分地区积分卡制度与商品兑换积分等制度,让保安员在辖区部分消费场所内享有一定程度的优惠便利,培养保安员的主人翁意识与归属感。
(三)培育行业核心职业技术能力
1.严格执证上岗,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准入制。保安服务市场准入制包括保安企业资格准入和保安员职业资格准入。保安企业资格准入方面,凡开办经营保安服务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手续。对重点要害单位及部门提供特殊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实行特许经营、招投标制度,健全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制度、保安服务企业年审制。保安员职业资格准入方面,将保安员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规范保安员上岗前的资格认证程序,保安员上岗必须有着严格的审批考察流程,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杜绝出现聘用“黑保安”、老年工、童工等违法现象。应借助公安机关的优势条件,在各基层单位设置保安职业能力授予点,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将保安员送到授予点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应规范保安员从报名至上岗前的资格审核、专业知识培训、实战考察、资格证考取等工作环节。公安机关要通过基层派出所对保安员、保安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社会治安治理知识共享与实战化教学。同时,应注重针对高级保安专业人才进行储备培养,[20]加强对初、中、高级保安员、保安师以及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录用、资格认证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从严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拓宽联络路径,拓展知识分享深度与广度。公安机关要主动通过安全知识共享加强情感联络,担负起核心内容的培训职责。第一,建立“一警带一保”的学习制度。定期让保安员跟随经验丰富的民警下沉基层一线,民警对保安员进行一对一帮扶教学,让保安员在辅助民警进行治安治理过程中实现“做中学”,得以“零距离”地体验警察工作、训练和生活,提升保安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治理水平,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在简单的治安案件中,如果保安员能够根据经验做到先期处置,一定程度上也会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解放警力。第二,推广“公民警校”新模式。“公民警校”(CPA)诞生于20 世纪80 年代的美国,通过“公民警校”,公众能够近距离了解警察工作、警察执法政策以及执法政策背后的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从而有效提升警察与公众的合作。[21]民警通过“公民警校”向保安员传授基层实践经验、实战技巧,双方可以共同研究治安治理难题,探讨实用型解决方案。保安员通过“公民警校”主动追求治安治理知识的广度,可以倾诉群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与辖区内的其他公民进行日常交流,增进感情。“公民警校”不仅为民警提供了基层治理的真实案例,还为保安员开创了提高安全职业能力的宽阔平台,使保安员加深了对高强度、密集型警务工作的理解和认同,逐步增强了治安责任意识,与民警产生深层次的情感共鸣。
3.塑造多元身份,充当社会警务的“先行军”。尽管保安员管理的大都是琐碎的小事,但是辖区内的“小事件”往往透露着基层民众的心理动向与利益诉求。作为群众日常生活的直接接触者,保安员在辖区治安治理中拥有先天性优势。当辖区内发生矛盾纠纷时,保安员会以“协调者”的身份参与调解;在辖区内发生治安事件时,保安员会以“维护者”的身份迅速到场核实情况并及时报警;在辖区内进行日常巡防发现犯罪苗头后,保安员又会以“协助者”的身份力所能及地进行前期处置并为公安机关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公安民警应主动倾听保安员工作中遇到的治理难题,对其工作及时进行帮助支持,使一线保安员逐渐成长为常规警情中的先期处置力量,成为社会化警务中的重要一员。保安员也会与民警、群众产生情感联络,彼此之间达成某种“稳定协议”,从本质上提高保安业的治安防控效益。
当然,仅仅依靠制度建设、情感认同和能力培养难以维持长久的社会治安治理成效,还需将三要素进一步内化发展,唤醒保安员对社会治安治理者这一职业的价值共识,夯实价值认同基础,[22]经过多步骤的催化与激发,延伸为更高级别的保安业内在的自我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保安业基于共同的安全信仰理念所产生的内在自我认可,是每个保安员自觉的遵循,也是保安业的核心所在。[23]价值认同会逐渐演变为治理能力资源,保安员主动维护自身“荣誉”、公司“品牌”,敢于承担起社会治安治理的责任,继而又会得到“货币”资源的优质反馈,形成协同治理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消除保安业“协同失灵”的现象,构成完整的社会治安治理协同链条,推进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