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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精确量刑的信息化路径

2023-01-06崔健毛琪罗光鑫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12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崔健 毛琪 罗光鑫

摘 要:提高量刑建议精确度是检察机关主导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具体体现。面对如今数量激增且具有高度类案化特征的认罪认罚案件,以数据化和智能化为支撑的量刑辅助系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疏浚检察机关的积案压力,为量刑协商中释法说理提供可视化路径。信息化智能辅助量刑的建构,要抓好提审诉讼流程再造,优化智能筛选,并进一步完善控辩协商制度法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精确量刑 司法信息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我国的犯罪类型和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呈现出暴力性重罪明显下降、经济类轻罪不断上升、总案件量大幅增长的现代犯罪态势。在国家司法资源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案多人少”导致的非必要羁押、超期审查、诉讼拖延等问题更加严重。而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诉讼制度在特定社会和历史时期随着犯罪形态的变化也必然要相应调整。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刑诉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不仅充分反映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走向,推动了办案程序的繁简分流,也使得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愈发凸显。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呈现二元化趋势的背景下,为实现控辩双方从对簿公堂到量刑协商的博弈方式转变,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量刑失衡问题,通过延伸公诉权将量刑建议纳入司法请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依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但从司法现状来看,粗线条幅度刑建议依旧普遍,协商中释法说理仍较单薄,并且还存在着公诉权与审判权产生边界冲突、协商标准难以统一、缺乏相应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等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科学开展量刑协商并提出精确量刑建议,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的质效,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思考的时代命题。

与此同時,随着司法办案智能化水平的提高,2018年1月最高检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推动大数据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2019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进行了“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集体网络培训,要求检察人员顺应数字化办案改革要求,提升量刑建议能力和水平。2020年1月,秉持“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智慧检务建设原则,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正式上线,其中的智能辅助量刑模块可以通过大数据抓取、类案对比等方式自动研判相关量刑情节,智能输出预测刑期,大幅提高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类案类判的统一性。搭建司法办案大数据平台、引入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在线化办理、数字化流转、可视化分析与科学化考评,可以有效解决刑事诉讼中协商性正义引导下产生的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等结构性难题,也为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确度指明了方向。

二、精确量刑建议提出的现实困境

根据最高检最新公布的数据统计,目前我国近90%的刑事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和上诉率分别为76%、89.9%和2.56%,2021年提出率和采纳率稳步上升至89%和95%。[1]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从量刑减让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审查起诉程序等9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依据。但在一系列发展优势之下,实务中精确量刑的法规制度与适用执行依旧面临不少困境:

(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适用比率提升过快

随着轻微刑事案件的增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比率也随之加大。以浙江省为例,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认罪认罚审结人数占同期人数的87%以上,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为98.11%,同比增长了6.98个百分点,法院的总体采纳率也达到了98.68%。[2]相对比2018年实施初期不足70%[3]的适用率,增速不可谓不快,但如此“高速”普及的背后是否真正达致了“高效”更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指出,在执行中,部分检察机关为提高量刑建议适用率降低了对案件事实及定罪方面的审查标准,对嫌疑人模糊的认罪态度直接认定为同意,违背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另外,由于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对案件性质及自身行为后果认识不清,加之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缺位,使得在很多轻罪案件中,嫌疑人认罪认罚意愿不稳定性较大,整个诉讼过程中可能经常反复,这都给快速增长的精确量刑建议适用提出了新难题。

(二)量刑协商不够充分与透明

“协商性司法所要求的控辩平衡,首先是信息分享。”[4]只有嫌疑人获得了足够多的案件和法律信息并经衡量后作出认罪认罚决定,才可能真正自愿放弃审判阶段的实体对抗权利并认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控辩协商过程做具体规范,且有关量刑建议形成依据的检察说理机制欠缺细化要求,导致极易出现控方压缩证据公示及说理空间的现象。尤其是在嫌疑人法律认知水平低或无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说理往往只是简单告知嫌疑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换取司法上的量刑减轻,这种单方向的信息输出使得检方与嫌疑人的协商转变为一种带有诱导性的利益交换,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

为了弥补嫌疑人法律知识的缺失,消弭其与公诉机关存在的“资源差”和“信息差”,实现控辩权利的平衡,提高量刑协商质效,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值班律师不具有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等实质性权利且无法出庭辩护,难以真正深入了解案情和证据链状况。部分值班律师甚至在签署具结书时才第一次与嫌疑人见面,因此比起真正的辩护人,其更像是为保障检察机关诉讼合法性而产生的配合者与见证人,存在身份虚化的风险。

三、精确量刑的效能需求与司法信息化的技术呼应

(一)利用数据辅助实现办案“高压”的技术性疏浚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巨大的存量基数和增量态势,检察机关面临着规模化的办案压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后,认罪认罚案件已经属于完全独立且典型的新类案,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案件繁琐的办案模式及配套的普通诉讼流程。由于是否构罪、构成何罪这一核心问题已通过“认罪”得以解决,且个案的“认罚”流程也较为接近,该类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同质化倾向,加之其激增的数量,使之具备类型化与标准化办案的需求与可能性。这一前提下,海量案件数据支撑下的智能辅助量刑预测系统就具有了一定的内在优势与良好的衔接潜质。随着电子证据的发展和案卷材料智能化、数据化改革,“三远一网”工程的普及以及公检法信息壁垒的打破,统一业务系统引入司法大数据进行辅助成为可能。依托海量相似案件量刑建议和判决结果所总结出的类型化预测意见,不仅可以实现标准化、统一化的办案流程,缩短有限诉讼期间内各方“消化”案件的时间,显著提高司法协商的质效;还可以超越个体纯经验式的判断弊端,在技术可靠性与算法精确度上满足精确量刑的需求,这与浙江全省检察系统开展的司法数字化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无疑是高度一致的。

(二)为量刑协商中释法说理提供可视化路径

不同于非认罪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单方提供量刑参考意见,量刑协商说理机制已经成为如今认罪认罚案件的核心。只有强化说理机制,提高嫌疑人对整体案件和自己所犯罪名的理解力,将控辩双方的协商模式从之前的“确认核准模式”逐步转化为“商谈审查模式”,[5]才能增强量刑建议的可接受程度,确保认罪认罚制度不跑偏。因此需要采取更加中立、开放、可视化的说理方式,使量刑建议不被检察机关一方垄断,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规模化的司法大数据就很好地满足了这一需求,作为一种以人工智能技术所承载的控辩双方特殊的对话、表达与沟通方式,其以算法和规则能够阐明的可视化路径,统一对外公开与适用。基于数据特有的程式性与可视化的特点,控辩双方可以互相公开量刑考虑的因素和从宽幅度影响指标,共同推进协商成果的达成。对于嫌疑人来说,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列举类案犯罪和最终判决结果加深其对自身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认知,督促其认罪悔罪,真正自愿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透明且便于流转的判例数据,有效地弥补了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偏弱,审查流程封闭等固有弊端,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更容易被社会大众理解接受。

四、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辅助量刑建构的基本思路

面对高度“类案化”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托数字化改革探索类型化、集约化的智能辅助办案方式,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补齐检察机关在量刑工作上的短板。然而,智慧检务工作无法一蹴而就,其开展过程不仅会面临思想认知、技能学习和自身素质等主观挑战,还需解决诸如法律適用、信息识别、话语转换、平台沟通等技术难题。现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谈几点建议。

(一)抓好诉讼协商流程再造,不断创新工作模式

在日常工作中完善统一办案系统,实现对卷宗的智能化、数据化、共享化改造,提升系统对关键信息的有效抓取度。在审查起诉中利用智能语音识别自动生成笔录、依托电子卷宗制作审查报告、大力推进电子出庭预案和多媒体证据展示,打通各办案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防止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时滞。[6]同时优化传统“确认式”量刑协商模式,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接受程度。针对如今疫情影响下无法面对面进行量刑协商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传递优势,搭建远程连线“套餐”并结合“镜头下办案”的监督记录新方式,实现公诉人、嫌疑人、律师三方在线协商实时记录。具体来说,检察官通过出示电子案卷、列出类案判决、公布考量标准等方式向当事人介绍案情、解释法律、出具量刑建议;值班律师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考察从宽标准、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有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认罪认罚决定并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字。这种数字化背景下的智慧检务流程再造有效解决了各方的时间协调难题,通过简化诉前协商流程、强化证据公开构建了检律关系新格局,并真正将控辩协商以一种可视化、好理解的方式呈现在嫌疑人面前,同步录音录像则强化了办案检察官的规范意识,从而会更加充分地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保障了认罪认罚工作的质效。

(二)优化智能筛选,发挥数字检察的类案指导作用

同案同判是量刑建议合格与否的重要考核标准,也是认罪认罚案件的本质要求。虽然统一业务系统中每天都有大量已决案件入库,但目前系统对司法数据的挖掘深度还不够,对量刑考量因素的筛选标准仍过于宽泛,需结合司法实务重新设计抓取关键词,优化算法审查机制,让系统可以快速地通过AI查询,自动对比出与在办案件事实、情节最为近似的他案数据包,再通过云计算得出类案集合中建议刑罚的合理选择。具体来说,首先应通过分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录入各罪名量刑起点,并为不同罪名设置区别化的考量要素;同时结合自首、退赔、累犯等从轻或从重量刑因素采取滑块化方式设置量刑增加或减少的浮动范围;其次应将犯罪的起因、造成的影响、嫌疑人是否为初犯、是激情犯罪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谅解等社会常见量刑情节考虑在内;最后,系统应完成初步的人工数据语言与自然语言的转换工作,一键生成量刑预测报告,为之后的释法说理工作提供参考。当然,为了避免出现“算法黑箱”,系统界面要将上述考量要素及幅度范围全部列明,让检察官可以直观地看到辅助计算的全过程,并赋予其逐项调整的权限,便于检察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校正。

(三)完善控辩协商制度法规,统一法检量刑减让标准

提高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确度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运用技术性治理手段的同时,也要完善配套的制度法规,调和公检法在证据效力、考量依据、减让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实现由“经验式”向“规范性”办案方式的转变。具体来说,在立法建设上,制定统一精准的量刑建议实施细则,基于“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范架构,制定《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实施细则》,对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新类型或犯罪构成事实难以量化的罪名及宽幅重罪,利用裁判文书数据库、两法衔接平台、智慧辅助系统等信息手段,会同法院明确基准起刑点、从宽幅度层级、缓刑适用标准、罚金数额限制等操作细则,设置分阶段、分情节的差异性量刑优惠政策,减少法检认识分歧,扩大精确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优化量刑建议提出及协商流程,通过提前介入将部分量刑建议工作前移到侦查环节,在立案时即让嫌疑人了解所涉案件的性质及后果,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诉讼权利。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身份,使之在侦查阶段即享有会见、阅卷和一定范围内的调查取证权。设置量刑建议控辩专项协商机制,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可向检察院提出法律建议,检察机关未采纳相关建议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从而保证值班律师真正起到衔接检察院与嫌疑人协商桥梁的作用,得出控辩双方均认同的精确量刑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32400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324022]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教育处检察官助理[324000]

[1] 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llzw/gzbg/202203/t20220315_54926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31日。

[2]参见《重磅!浙江省检察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浙江检察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WlgwlrffDh7QHs_EcyR_tg,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22日。

[3]参见《最高检召开“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zgrmjcyxwfbh/zqsyrzrfckzd/index.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0日。

[4]龙宗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5]参见吴思远:《我国控辩协商模式的困境与转型——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

[6]参见黄明仰、施梅妹:《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质效再思考》,《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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