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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践探索

2023-01-05何佳怡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16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业态

□文/何佳怡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 天津)

[提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新兴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新业态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解绑”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游离在工伤保险边缘,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分析我国部分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情况,评估地方试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为建立合理有效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促使数字经济不断发展,以快递员、外卖骑手等为主要代表的新业态从业群体也在逐年壮大。《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1 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 万人,同比增长约7.7%。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拓展了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使得劳动者能以更加多元、灵活的方式进入劳动力市场;但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弱化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者遭遇事故时,平台往往会以未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学界目前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路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理论假说层面,对我国部分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缺乏对比分析与实践论证,因而对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及其效果认识不足。本文通过总结地方试点经验,评估地方试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为建立合理有效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分析

新业态从业人员由与平台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与平台企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从业人员两部分组成,而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后者。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我国已有一部分地区先行展开试点,比较突出的有江苏南通、山东潍坊、江苏太仓、江苏吴江、浙江湖州、江西九江、广东省。各试点地区结合地方实际,经过多年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将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与“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险”两大模式,为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基础与地方智慧。

(一)直接纳入工伤保险。按照参加工伤保险的独立性来分类,该模式又可细分为“三险捆绑式”与“单险运行式”。

1、三险捆绑式。在“三险捆绑式”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建立在已经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之下。江苏南通与山东潍坊均采用此种模式,两地均规定工伤保险费应与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参保者的户籍以及缴费年限均有明确限制。除了三险捆绑以外,两地还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在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劳动保障关系。两大限制条件提高了参保门槛,只有小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能够被覆盖。

在经办模式上,江苏南通与山东潍坊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新业态从业人员缴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在缴费标准上,两地现行办法均采用固定费率,南通为0.5%,潍坊为1%。

在工伤认定方面,江苏南通对于工伤认定仅包含《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确定工伤”的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条,并取消了“视同工伤”。特别是“确定工伤”第四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未纳入其中,而目前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主体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程度更高,因此江苏南通的这一工伤认定办法是极不合理的。相比之下,山东潍坊在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上完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则能更好地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

在保障水平上,两地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新业态从业人员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2、单险运行式。在“单险运行式”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而无需与另外两险捆绑,如浙江湖州、广东省均采用此种方式。两地均规定企业可自愿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但目前广东省尚未出台具体政策。按照浙江湖州的做法,该地采用职业伤害“1+1”保障模式,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双重职业伤害保障。在经办模式上,单险种工伤保险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在工伤认定上,完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认定。在缴费标准上,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试用期间企业基准费率参照企业行业类别,固定费率确定为0.4%。在保障水平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享有相关伤残待遇、医疗康复待遇与死亡赔偿待遇。

(二)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险。除了直接纳入工伤保险以外,我国目前也有试点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单独设立了职业伤害保险。例如,江苏吴江区的政府主导式商业保险以及江苏太仓、江西九江的新设社会保险。这一类制度完全独立于工伤保险制度,在参保条件、职业伤害认定等方面与前文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均有较大差异。

1、政府主导式商业保险。江苏吴江区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在覆盖范围上,明确指出参保人应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外的人员,这也意味着该制度是完全独立于工伤保险的。

在缴费标准上,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费。与上文提及的“三险捆绑”不同,吴江政府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参保人参加了本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予以财政补助,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在职业伤害认定上,主要采取商业保险对于“意外”的界定。

在保障水平上,对于因工受伤而导致身故的参保职工,给予相应职业伤害医疗费并向其近亲属一次性支付40 万元的职业伤害身故补助金;因工致伤的参保职工按照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分为10 个等级,按规定一次性给付相应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2、新设社会保险。江苏太仓市与吴江类似,也明确规定职业伤害保险保障对象不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内的人员,由此将这一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相区别。在保障对象上,不仅有户籍和年龄限制,还将职业伤害保险与另外两险相捆绑,极大地提高了参保门槛。

在经办模式上,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同时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核算管理,因此从本质上属于新设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划转一定比例,同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个人不缴费。

在工伤认定上,太仓仅仅将《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第一、第三条以及视同工伤第一、第二条作为认定标准,排除了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职业病、上下班交通事故等款项,极大地缩小了工伤认定范围。

在保障水平上,江苏太仓与其他试点地区最大的差异在于其“保生不保死”,仅仅对一至十级伤残人员给予补贴和补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身故则按照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给予待遇支付。

江西九江的职业伤害保险独立于工伤保险,但仍由社保机构经办,由社保机构承担办理缴费、待遇给付等责任,因此属于新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参保,保费一年一缴。在保障水平上,九江职业伤害保险一次性给付住院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住院津贴等。与吴江相比,两地虽然缴费标准相同,但九江的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吴江。

总地来说,“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险”脱离了工伤保险的制度范畴,在参保对象条件、职业伤害认定方面均有了较大突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中的问题

(一)缺乏上位法支持,试点具有随意性。虽然国家目前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但绝大多数试点缺少上位法支持,缺乏合法性基础。在试点过程中,试点的依据以及逻辑是至关重要的,而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仅仅由当地人社主管部门颁发相关政策,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未给予人社部门以立法授权,这就导致各地试点呈现出随意性特征,政策五花八门,部分内容更是粗糙而缺乏逻辑。

(二)政策内容存在诸多不合理。在参保对象上,江苏南通、山东潍坊与江苏太仓均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险需建立在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还限制了参保者的户籍、年龄等,提高了参保门槛,无法适应新业态发展模式下人口大规模跨省流动以及众多非劳动年龄劳动人口从事相关新业态职业的现状,使得许多新业态从业者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实际覆盖范围有限。

在缴费上,江苏南通和山东潍坊规定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参保人自己承担,违反了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原则。与此同时,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也全部转嫁给职工个人,这一做法不利于社会公平。除此之外,江苏太仓的“个人不缴费”使得财政压力大,政策缺乏可持续性。

在工伤认定上,江苏南通与江苏太仓均排除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职业病等项目,极大地缩小了工伤认定范围,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不符,无法有效地分担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

在保障水平上,江苏太仓的“保生不保死”极大地违反了工伤保险的给付原则。江苏吴江和江西九江职业伤害保险保费相同,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江西九江的保障水平明显低于江苏吴江,出现了“同费不同保”的问题,扩大了职业伤害保险待遇给付的地区差异。

(三)政策缺乏强制性。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是在明示或暗示上遵循“自愿”原则,首先是缺乏对平台企业的约束,平台企业已经普遍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了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站在企业的角度,他们已经尽到为职工参保的义务,因此普遍缺乏再为职工参保职业伤害保险的动力,对平台企业的约束力有限;其次是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约束力不足,目前许多新业态从业人员缺乏对自身权益维护的相关认知,对其重要程度认识不清,若非强制,许多人都不会主动参保,从而导致政策实际效果有限。

三、政策建议

新业态的涌现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国家已出台大量的政策文件支持新业态发展。因此,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政策制度设计上,既要适应新业态的发展特点,促进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又要兼顾劳动者在新形势下的劳动特征,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利益。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应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在参保对象上,取消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捆绑以及对户籍的限制。且对于此处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定位应明确是未与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以平台就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偶尔兼职的劳动者则不应被纳入其中。

在工伤认定上,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场所不稳定,工伤认定较传统职工更困难,因此要结合参保人员的就业特点,根据平台数据记录、执法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仅局限于“三工”认定。

在保障水平上,制度建立初期可参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方式,主要保障职工因工遭受的重大伤害。与此同时,在待遇发放上应是长期的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相结合,提供与薪资水平相对应的保障水平,但在试点初期制度不成熟时,可以考虑暂不包括长期待遇,随着后期基金的积累,逐渐提高保障水平。

在制度的执行上,应强制平台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职业伤害保险,定期缴纳保险费,职工不承担缴费。

(二)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中的作用。在建立职业伤害保险的同时,参照浙江湖州“1+1”保障模式以及江苏吴江的政府主导式商业保险的模式,发挥商业保险在提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中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相比,商业保险更具灵活性,国家应鼓励平台企业在有余力的条件下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并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例如,山东寿光对为其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平台企业给予补贴。与此同时,目前有的企业主动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各个企业所购买的商业保险保障标准不一,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标准,规定参保水平的上下限,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新业态从业人员维权意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主体,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由于受教育水平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导致自身维权能力弱,因此国家要加大政策宣传,让劳动者知道自己享受的权利以及维权的路径,能够在劳动权益遭受侵犯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如何让游离在工伤保险边缘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而制度的具体设计还需要长期的试点总结。平台经济的发展红利需要做到全民共享,而不能建立在牺牲任何群体的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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