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乡村公共秩序构建的路径探析
2023-01-05王晓娜
王晓娜
(北京服装学院,北京 101117)
“乡村治理内卷化”一词概括了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也就是说,国家“技术治理”和“直接治理”的努力,并未带来乡村治理效率的提高,反而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下沉,带来了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概言之,乡村治权在弱化、治理低效且乏力。
如何加强乡村治权,确立乡村社会的主体地位,赋予乡村作为一个独立政治性实体应有的利益分配空间,促进村民广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从而激活乡村政治,是化解乡村治理困境的必由之路。本文将从政治、规则、公共性及心性秩序[1]38四个方面探析当今乡村公共秩序构建的路径。
一、政治:加强乡村治理的政治性建设
“所谓政治,就是为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协商、博弈与妥协。……是通过斗争的形式展开的,是一部分人强制另一部分人的过程,是形成利益再分配格局的手段。”[2]所谓乡村政治就是乡村社会内部为达成一定秩序而进行的利益博弈、合作和斗争的过程。“乡村政治不一定是公正的,却必须是有秩序的。”[2]换言之,乡村政治是乡村秩序形成的必经过程。
“‘讲政治’指的是自觉维护整体利益的高尚觉悟,‘讲行政’指的是照章办事拘泥于局部事务的规则意识。”[3]当今乡村治理陷入了“去政治化”的困境,即“对构成政治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的主体之自由和能动性的否定,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主体的价值、组织构造和领导权的结构,对构成特定政治的博弈关系的全面取消或将这种博弈关系置于一种非政治的虚假关系之中”[4]39-40。“去政治化”而加强“行政化”的乡村治理集中体现为乡村独立治权的弱化。自上而下的“不出事”的“讲行政”的逻辑与要求使得中央和地方都在刻意回避矛盾、掩盖矛盾。但乡村作为治理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无时无刻都存在着并不断产生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对矛盾的掩盖和回避导致村庄各主体在暗处为各自的利益进行着无原则的博弈,导致乡村社会原有的和本应有的政治、正义、正气、原则、底线逐步丧失,乡村治理成了一种现实的无规则之治。
乡村社会所面临的往往是具体的实际问题,乡村事务本身又具有综合性、偶发性、非程式性的特点,这就需要乡村两级组织拥有实际的治权,能够自主分配内部的既有利益,从而保证村庄各力量进行有规则的博弈,使多元主体的较量处于一种稳定的平衡状态之中,达到维护并促进村庄公共利益的目标。今天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努力推进着“技术治理”和“直接治理”,可这种技术治理的方式同乡村的社会基础并不契合,致使乡村两级在治理过程中,一方面只专注于完成行政任务,只注重程序性的材料汇总,而规避自己本该承担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另一方面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细化目标,采取更为隐蔽的、非规范的、非原则的治理方式,最终导致公共利益被多元主体之间的各种“合作和斗争”瓜分殆尽。
基于此,乡村公共秩序的构建必须加强乡村治理的政治性建设。推动当今乡村治理的政治性建设需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乡村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公平、公正、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只关乎意识形态的说辞,而是能够切实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运转规则和规范;它不仅仅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也是基层权力运行及各种力量博弈的价值目标基础,能够为乡村社会公平公正地运转提供良好的土壤。然而,今天的乡村治理过程中,“普遍出现了只讲和谐不讲矛盾、只讲统一不讲对立、只讲妥协不讲斗争的治理思维,由此导致了乡村社会政治、正义、正气和原则的逐步丧失,乡村治理失去了政治性。”[1]200因此,必须强化公平、公正、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建设,破除“一团和气”表面之下的暗流涌动,“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5]。
第二,强化乡村两级的实际治权。由于乡村基层面临的是具体且实在的问题,且乡村事务本身又不具有城市事务程式化、规则化的特点,过于机械的“技术治理”不仅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灰色地带,破坏乡村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强化乡村的实际治权,使其拥有自主分配利益的空间和权力。如实行乡村的“分配型协商民主”,也就是在当前项目和资源下乡的背景下,以项目为突破点,通过项目资金在村庄内部的重新分配来激活村庄政治,使广大村民都参与其中,将项目资金的争取和使用由“国家的事”“政府的事”转变为“村民自己的事”,实现自上而下的项目供给与自下而上的村民需求偏好的有机融通,以达到主体充分参与、有序协商的村民民主[6]。
二、规则:重塑乡村社会的基础性规范
秩序是规则的表达和结果,规则的有效是社会有序的基础。当今乡村社会已陷入一片无序的丛林境地,多元主体处于一种“无原则的利益博弈”状态,重塑乡村社会的基础性规范已变得至关重要。因此,建立一种能够得到民众普遍认可并自觉遵守的公共规则是乡村治理的核心所在。
传统乡村社会中,族规家法和村规民约充当了最为基础的行为规范。当族员作出违背乡村道德或有损家族利益的事情时,家族长会用其所拥有的“独立执法权”对族员进行惩戒;当村民为个人私利损害村庄公共利益后,即使得不到实质性的惩戒,乡规民约也会自然地边缘化这类自私自利的少数者。这种会成为乡村社会边缘人的风险,对于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村民来说具有相当的威慑性,那就意味着村民本人及其子孙都将面临再不能融入村庄共同体的严重后果。考虑到行为给个人带来的被排斥的后果,村民往往都会按照一定的乡村基础性规范行事,自觉维护村庄共同利益。
显然,当今的乡村社会已不同于传统时期。首先,村庄资源是国家自上而下输入的,是“国家的钱”,于是接触到资源的各行为主体便产生了“不占白不占”的心理;且这种占利行为还会产生相当的负面“示范”效应,村民不再以侵占公共利益为耻,反而竞相模仿,“占便宜”成了“有能耐”的表现。其次,村庄不再是封闭的,乡村通往城市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绝大多数村民都是白天在城区工作,晚上才返回村庄,其子女也大都进城读书、务工和定居,这样,其本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不会对其现下的生活和后代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其在损害公共利益时便更少有所顾忌。最后,村庄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伦理在不断弱化,村民越来越原子化,较少受到村庄内组织的束缚,集体观念不断减弱。概言之,无论是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所带来的“不占白不占”的心理,还是村民原子化造成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个人主义盛行,抑或是城乡间的高流动性使村民有了所谓的“退路”,都使得村庄内侵害公共利益以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再被边缘化,不能受到乡村社会的惩处。乡村社会失去了维系一个政治性实体的政治手段和基础规范,“个人主义兴起,集体主义退潮”[2],公共利益不断受损却无人问津。
那么,自上而下统一的法律规范能否对损害公共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呢?事实上,法律规范并不能也没有在乡村社会发挥强大而有效的约束力。首先,由于乡村公共事务具有综合性、偶发性、细微性的特点,法律在乡村社会有很多实际的“不及”之处。其次,法治更强调程序,而乡村利益冲突却大多必须快速、就地解决,法治的规范运用难以有效实现。最后,程式化地解决乡村的微小矛盾,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人力、财力的不足使得现代“法治”在乡村社会还未扎下根来。因此,法律规范虽对乡村各行为力量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效果并不明显。
规则的缺失会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失去一种明确而稳定的结果预期,心理上会普遍缺乏一种“安全感”和“畏惧感”。由此,重建基于公平、公正、正义核心价值观之上的乡村基础性规范是当今乡村“规则”建立的当务之急。这种基础性规范是自上而下法律规定的“强约束”和自下而上“地方性共识”的“软约束”二者的恰当结合,以能够为乡村公共秩序的构建提供必不可少的规则基础。
三、公共性:构建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乡村共同体
公共利益是乡村共同体的利益基础,也是乡村公共性和公共秩序的现实基础。利益的关联是乡村共同体最为核心的关联。利益的分化和村民的原子化已是当今乡村社会的既定事实,然而,现代村庄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而非完全的陌生人社会,“村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本质性改变”[7]。因而,构建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乡村共同体对乡村公共秩序的实现十分必要。
第一,构建村干部选举同村庄共同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传统乡村社会中,村庄权威产生于权威者的良好“德行”和其对村庄公共利益的建构基础之上。反观当今的村干部,基本都由“上头”任命。乡镇当然愿意选择那些“干活积极”的人,无论这些人“德行”的好坏。这些被任命的村干部往往缺少“共同体”的情怀,鲜少主动关注村庄的公共利益,他们除机械地执行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外,就是在村庄共同体的利益分配中最大化地谋取个人私利。乡村的“治权”一旦加强,村干部也必将拥有更多的权力,这就更加要求掌权的村干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建构而产生的,在之后治理村庄的过程中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村民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意味着村干部的选举必须要注重候选人的“德行”,同时也必须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约束作用。
第二,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议决和监督功能。当今村庄治理过程中,村民代表会议并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代表、议决和监督的功能,很多时候反而成了一种虚设的、程序性的“走过场”。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议决的主要制度化渠道,一旦成为了摆设,村民真正的政治参与就变得遥不可及,“村民自治”也必然沦为“村干部自治”。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曾着重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问题更带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8]333。因此,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议决和监督功能,激活村庄政治,使民众广泛地制度性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在表达个人利益基础之上实现村庄共同利益,对村庄公共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促进以利益为纽带的乡村公共组织的发展。宋明时期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冲淡地权高度集中和快速流转带来的社会不稳定性,宋儒和明儒都在不断地强调宗族组织的建设,而其中又尤为强调宗族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即族田的建设。借鉴宋明时期乡村治理的经验,“如何在分散的个体经济之上重建一个组织,是当代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大使命”[9]。毋庸置疑,当今乡村社会中的村民原子化已成为既定的事实,传统家族组织解体使得当今村民更多地以“家户”甚至“个人”为利益单位而存在,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庄之间缺少了利益纽带的强联结。当下的以利益为纽带的乡村组织可以是村庄中原有的村民小组,也可以是村民的农业合作化组织,还可以是维护村庄公共利益的各种公益性组织。这些组织一方面是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重要组织载体,另一方面也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形成监督,确保村干部权力的正当行使。
四、心性秩序:达成公共秩序与心性秩序的契合
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不是单单能够靠外力维持的,它必然与当时当下人们的心性秩序相契合。传统乡村“政权、族权、绅权”共治的秩序,之所以能够历经两千年平稳运行,关键在于其与传统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价值相契合。换言之,“亲亲”“贤贤”“尊尊”“长长”的伦理人格为个人行为提供了基础规范,并成为一种外在的制约力量,由此才造就了家族、士绅、官员在乡村社会中“共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为传统乡村的“整体性治理”以及“情、理、法”基础上的地方性共识的作用发挥提供了社会基础。
而近代以来,持续的社会变革和剧烈的社会转型不仅打碎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更是给村民的心性秩序以强大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秩序不断瓦解、新兴的诸如市场、企业等诸多外来因素快速进入乡村,结果是,无论是从村民的心性秩序上讲,还是针对现实的生活秩序而言,乡村社会都没有一种权威要素能够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这无疑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危机。由于心性秩序中的权威和正义先于程序正义而存在,所以当前自上而下推动的正式的、制度化的、程序性的“技术治理”并没有弥补这一心性秩序上的空缺。因而,当今乡村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首先必须要确立公平、公正、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但同时也要考虑乡村社会利益分化的现实,建立一种与村民心性秩序相吻合的现代乡村公共秩序。
本文以为,党建引领之下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乡村心性秩序的构建是一条独特且实际的路径。村党支部在现下的乡村振兴过程中必将充当主要的村庄权威角色。村民对党的热爱、对村党支部的信任,可以弥补近代以来村民心性秩序中主要权威的缺失。通过村党支部建设,践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基层党组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村党支部公共利益代表的最大化,村民心性秩序的主干便得以搭建。在此基础上,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实际行动的德行规范,具体充实着已有的心性秩序框架,影响村民的个人行为,以达到村民个人利益实现与村庄公共利益维护之间最大化的平衡。
五、小结与启示
总而言之,当今乡村公共秩序的实现并非必须建立一套烦琐的现代“技术治理”体系,而是依赖于探求一种契合乡村社会基础的、以公共规则为依归的、建构在公共性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的简约而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10]。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必须以公共秩序的构建为前提,党建引领之下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乡村公共秩序构建是基础。基于此,乡村基层党支部的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就成为当下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当今乡村公共秩序的构建做了初步探讨,党建引领之下的乡村振兴将成为今后深入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