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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方法探究

2023-01-0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分析方法法学矛盾

陈 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案例分析方法是一种思维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基本含义是指运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1“法学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https://wenku.baidu.com/view/53dc57f5fc4ffe473268aba 7?fr=step_zhidao,2021 年8 月25 日访问。法学案例教学的普及带来分析方法应用和研究的繁荣,特别是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案例分析方法被引进我国大陆地区之后,受到不少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的追捧。例如,一些高校举办了以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为内容的培训班,宣传推广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培训具有相关技能的法律人才22015年开始至今,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举办了以“鉴定式案例演习”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参见季红明:《让完全法律人的梦想照进现实》,载https://www.sohu.com/a/446557025_120057119,2021 年9 月25 日访问。。实践中,案例分析方法的多样性在为我们提供众多选择的同时,也容易造成顾此失彼、厚薄不均的现象,不利于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其实,每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都有产生历史背景,解决的问题也各有不同,都有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在追求新的案例分析方法的同时,还应注意传统案例分析方法的使用价值。本文试图以案例分析的手段及目的为标准,将现有案例分析方法重新归类,并揭示案例分析方法运用的制约因素,以促进对案例分析方法的进一步思考。

一、法学案例分析中“分析”的含义

精准理解“分析”的含义是进一步研究分析方法的前提。在研究法学案例的文章中,“分析”一词主要是在抽象概括层面被应用的,如有学者认为“在当前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一般会引导学生依照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顺次展开,即从案件事实出发,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分析案例中体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或讨论时,通常的做法是先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然后思考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是否作出规定,如果有的话,那就直接按照法条的规定处理”。[1]该引文中多次出现“分析”一词。在此语境中,“分析”包括“厘清”“确定”“明确”“适用”等多种含义。这些含义对我们理解“案例分析方法”中的“分析”虽然有所帮助,但过于宽泛的含义容易将案例学习中的其他方法都纳入“分析方法”之中,使“分析方法”成为一个“箩筐式”的概念。大而统之理解“分析”的含义,缺乏精细特别是方法论上的自觉讨论,继而案例分析可能会流于形式,相关研究的实践价值也会受到削弱。

哲学层面思考是帮助我们认识“分析”一词含义的重要途径。“分析”与“综合”一样属于哲学方法论的范畴,是认识过程中比归纳和演绎更为深刻的辩证思维方法。“分析”是将事物的整体分解为几个部分、方面或层次,分别加以考察和研究,从而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或过程。“综合”是在分析的基础上,将有关事物的各个部分、方面、因素或层次的认识联合起来,弄清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以形成完整认识的方法或过程。[2]类似观点认为,分析是分解和划分的统称:分解是指把一个完整事物区分为各个构成部分分别加以考察,划分是指把一群事物区分为各个种类分别加以考察。分析是形成概念的准备阶段。1朱奇、朱一鸣、张英:《思维方法高级教程》,中国长安出版社2013年版,载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page=1&tid=5387705,2021 年8 月6 日访问。上述观点不仅从哲学层面说明了“分析”的含义,也指出了“分析”的特殊作用。

正是由于“分析”强调对认识对象的解构与划分,具有不同于归纳、演绎、综合等思维方法的独特功能,因而其才被教师、学生频繁广泛运用于法学案例教学之中。如果将法学案例中的“分析”作为独立的系统来看待,其内部有如下几方面要素:

第一,分析的主体。法学案例学习中,分析主体主要是教师和学生,二者主体地位不完全相同。虽然二者都要对案例展开分析,但教师分析的意义在于引导、启发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而学生的分析功能在于理解、掌握并运用分析方法,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学生是分析主体的主要部分,教师是次要部分。突出学生作为法学案例分析中的主体地位,说明研究的重点是站在学习者立场与角度总结他人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法学案例可能的分析方法,达到帮助学生掌握法律案例的分析技能。

强调分析主体是学生还有一个意义,是指分析主体不是法官、律师或其它法务工作者。虽然在法学案例教学中,这些法律实务工作者基于制度角色,需要对争议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则展开研判、推理,而且这些分析具有法律实效,但从案例分析理论来看,他们的分析只是整个法学案例的有机组成部分,会成为法学案例课堂教学中被分析的对象。虽然有学者指出,法科学生要像法官那样去思考1朱苏力:《法律人思维?》,《北大法律评论》2013 年第2 期,第432 页。,但在教学中,学生并不是、也不可能完全重复法律实务者的分析,只能对法律实务者的分析进行再分析,从而逐渐形成自己的分析经验。

第二,分析的内容,是指作为分析对象的内容,即对什么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法学案例是此处分析的内容。法案又被称为法律事件或法律活动,就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与生活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内含法的规则,或可依据法规范进行处理,或对法规范制定与修改有借鉴意义)的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法案是实然状态、运行层面的法,既是法理在现实社会中的重现和延伸,也是法条在真实生活情状中的贯彻和检验,是最有生命的法现象。[3]作为分析内容的案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案例是指法学案例教学中一切可以被用来进行分析的事件。除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外,还包括出现在行政复议或行政执法阶段的事例,有的甚至是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2006 年开始,每年评选“十大宪法事例”,这些事例已经成为法学教学中案例的重要来源。入选事例中许多是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立法事件或重大社会热点新闻。在名称上,可以作为法学教学实践中分析内容的素材有多种称呼,如个案、案例、事例、案件、判决、事例等等。2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一)》,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8 页。狭义法学案例是指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件。教学实践中,狭义案例经常占多数。

狭义意义上的法学案例,内容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部分或前后相连的两个环节。以进入法院审理为节点来划分,前者主要是争议的事实,后者则是对争议进行审理的事实。从社会主体来看,前者的社会主体主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后者的社会主体则在当事人基础上增加了审理案件的法律实务者,如法官、检察(警)官、律师等。法学案例教学中对后者关注比较多,对前者,即进入司法审判之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事实关注不够,甚至认为后者包含了前者。拉伦茨敏锐地指出这种容易发生的错误理解,认为“我们不能把案件事实与法条间的‘眼光之往返流转’想像为‘只是判断者眼光的改变’,其毋宁是一种思想过程,于此,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4]这说明区别前后两个环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分析的方法,是指主体对案例内容进行分解和划分的手段、措施的总称。作为思维方式,分析是在认识主体得出结论之前的一种思维活动。作为思维对象,也是分析对象的案例,在实践层面表现为特定社会现象。该现象呈现为一定时空环境下的多主体、多层次、多角度的社会关系,其中有人物、事件、情节、因果联系等。由于与其他社会现象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该现象具有一定变动性以及对其判断的不确定性。

案例内容的复杂性和对其选择判断的多样性在增加了对其认识难度的同时,也为我们探寻分析方法提供了必要性。可以用一个有一定说服力,但不一定完全准确的生动事例来解释分析方法的独特性。我们将精美的蛋糕比作案例,蛋糕由许多食材组成,形成之前经过了多个环节。对不同环节的蛋糕从不同角度进行分割或用不同工具进行分切,蛋糕内部呈现的形状、影像是有差别的。虽然都是分割,但由于角度、层次或工具的不同,结果也有很大不同。该事例中,这些切割角度、分切工具就是案例的分析方法。有学者将案例分析方法具体概括为四个方面的方法,即法解释学方法、法社会学方法、历史方法、事实与价值相统一方法。3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一)》,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10 页。这些方法虽然对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有一定的分析功能,但从学习者角度来看,并不能明显提高知识、能力等,化解相应的困境。因此,这些方法更多是研究者的研究方法。如何从学习者角度提供更有效的分析方法,还需要深入探讨。

第四,分析的目的。分析目的是指分析者通过对案例分析最终要实现的目标。一般意义上,分析作为思维方法是为了满足主体对客观现象某些特征的理解、把握而服务的。不同社会主体,甚至同一主体在不同时期,对法学案例分析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其使用的分析方法有可能并不相同。从学习法律的学生角度来看,法学案例是他们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技能的手段。因此,分析目的大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获得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技能。作为分析的重要构成要素,分析目的制约案例分析中分析方法的选择与发展。

二、案例分析中分析方法的种类

法学案例分析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有密切联系。这主要是由于法学研究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因而一些研究方法也可以是分析方法。例如,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政治分析、经济分析、文化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都可以成为法学案例分析方法。布赖斯勋爵将法律科学的研究方法概括为四类,即形而上的或先验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其中,分析的方法是指关注法律规则的内部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整理,去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成分。1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北大法律评论》1998 年第1 辑,第20 页。但从教学实践来看,基于研究者与学习者在主体法律素养、目的等方面的差异,案例分析方法有特殊性。根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从有利于提高法律学习者知识能力角度来看,至少有如下几种是案例分析特有的方法:

(一)概念分析

概念分析是指在法学案例教学中,以理解、掌握法学概念为重点,强调从案例中分离或提炼出涉及的法律概念,结合具体实践理解这些概念生动丰富的内涵,从而达到对法学中基础概念的理解、掌握,甚至运用的目的。概念分析具有共同的特点,两大法系都需要进行概念解释,都需要为了概念的扩大或缩小而运用各种法律思维的方法。2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中外法学》2013 年第6 期,第1121 页。

作为一门成熟学科,法学是一门由众多概念、原理构成的学科体系。法律语言是一种极具专业性与晦涩性的语言,当中的很多抽象概念通常利用隐喻方式表现出来。[5]法律职业团体成员也运用同样的概念分析社会现象,表达自己观点,实现职业人员之间的无障碍交流。对法科学子来说,熟悉、理解并掌握这些概念的含义、特征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学教育接近大陆法系教学,强调在课堂教学中传递知识的基础性、系统性,与此相关的是注重基础概念、原理的理解、讲授。教学中大量时间是在阐述学科中一些基础性概念,希望借此让学生掌握、领会教材中的各种类型、层次的概念。法律条款中许多概念并不能根据常规来理解,需要结合实践,特别是具体情景来理解,有些条件下,一些概念内涵甚至发生了明显变化。例如,美国历代法官从个案中把致人伤害的“危险”区分为本质危险(inherently dangerous)和紧急危险(imminently dangerous),把有瑕疵的枪、错贴标签的毒药,以及有瑕疵的洗发水、脚手架、咖啡炉和汽水瓶进行归类,考虑有瑕疵的车辆、爆炸的灯、有瑕疵的圆锯平衡轮和锅炉是否列入或排除……。3[美]艾德华·H.列维著,庄重译:《法律推理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6-36页。什么是“交通事故”,上班途中被宠物狗撞成九级伤残是否为交通事故?1《人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下班途中被撞成九级伤残,工伤认定受阻》,载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1157220408818712&wfr=spider&for=pc,2021 年5 月6 日访问。在具体事件中,法律概念显示出繁杂多样性,而不再是教材中单纯的理论定义或法律条款中僵化规定。

法学案例是法学概念学习新颖而有效的途径。面对案例展现的社会现象,寻找概念并试图运用概念进行再次描述、表达,实际上是对案例体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再加工的过程,是一个重新分解、组合、提炼的过程。对法科学生来说,是将原生的社会现象经过“法言法语”解构后在大脑中的再次体现的过程,只不过这时在学生头脑中以法学概念的形式体系化方式呈现。在法学国度里,“人”“物”和“行为”这些日常生活和社会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都被赋予了特殊含义。这种含义服务于法律归类体系的目的,具有便利法律职业活动的特点。[6]因此,概念分析过程是以概念为核心,通过案例提供的事实现象对相关概念的探寻、鉴别、检验、运用、充实、发展的过程。

(二)规范分析

规范分析是指发现、探寻并厘清案例中存在的法律规范,考察法律规范的运行情况。法律规范是法律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存在形式、实践状况是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应该掌握和了解的基础知识。法学案例中存在鲜活的法律规范,在案例中将规范与事实进行对比,对法律学习者来说是学会像法官那样思考、获得法律实务技能的重要途径。

规范分析强调以法律规范为核心,在案例中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发现其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效果。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规范分析是在作为案例的事实与条款的规范之间“往返流转”(恩吉斯“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的眼光的往返流转”)或穿梭来回(王泽鉴)或“左顾右盼”。“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的抽象轮廓。”2[德]拉德布鲁赫著,舒国滢译:《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第137 页。作为特殊社会实践一部分的案例包含多个主体、多层次的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疏理这些社会关系,并与现实法律文本的规范对比,哪些社会关系受何种法律规范调整,受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如何演变,是一个复杂过程。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文本效力的多层次性、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再加上法律条款本身的原则性,经常导致法律规范含义的理解或法律条款适用的选择等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与争议增加了案例教学中法律规范分析的难度。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对案例事实进行分析,还要对案例中体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特别是对适用中产生的分歧作出评价。

法学案例涉及法律规范可能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划分如下几类: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二是直接法律规范与间接法律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学案例是经过法院审理的司法判决。其事实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争议事实,另一个是审理事实。二者构成前后相连的统一体。争议事实是指案例中进入法院之前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主要涉及实体法律关系。而审理事实是指进入诉讼阶段,法院、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审理开展的系列活动,除涉及实体法律规范之外,还涉及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因诉讼性质以及诉讼环节的不同,诉讼参与人法定权利义务也不完全相同。除前述为解决纠纷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外,还有一些法律关系隐含在这些案例事实之中,笔者称为间接法律规范。例如,除直接调整审判职权的诉讼法律规范之外,还有调整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司法机关内部以及组成人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关系也由相关的组织法律规范调整。案例教学中,也可以对其从规范角度进行分析。

(三)矛盾分析

矛盾分析法是指运用矛盾的观点观察、分析事物内部的各个方面及其运动的状况,以达到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它是定性分析的方法。运用这一方法,必须坚持对立统一的观点,从统一中看到对立,从对立中看到统一。1“矛盾分析法”,载https://baike.baidu.com/item/7827262?fr=aladdin,2021 年9 月6 日访问。矛盾冲突具有普遍性,而且是推动社会前行的动力。作为特殊社会现象的法学案例同样充满矛盾。作为探寻矛盾、描述矛盾、揭示矛盾、评价并完善矛盾解决方案的案例分析方法是历史逻辑与思维逻辑高度统一的体现。

对法科学生来说,矛盾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了解案例涉及社会现象的复杂、相互影响,同时让学生感受法官或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在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理解法律从业人员基于不同身份角色、不同立场,在面临矛盾冲突时选择不同解决方案的理由,特别是尝试学习法官在解决矛盾冲突过程中的逻辑思维。该方法的运用能训练学生在复杂的法律现象中辨别出主要矛盾,思考适宜的矛盾解决的法律方案。

在矛盾分析的思维视野中,一个法学案例也是一个多种矛盾集合体。发现、分离出这些矛盾,判断不同矛盾冲突的性质及之间相互关系是法学案例教学中矛盾分析方法的核心。作为矛盾集合体的法学案例,其矛盾与冲突体现为多层次、多角度,大致可以划分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法律层面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纠纷之所以发生,就在于某一当事人行为影响其他主体利益,法律上表现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例如,民事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各自主张其行为、利益的合法性,而刑事诉讼中,原告与受害人之间也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冲突。(2)国家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冲突。进入诉讼环节之后,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存在一种冲突关系。法官试图说服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希望法官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三方之间存在复杂的博弈。实践中,对于法官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双方也很难都满意。两种矛盾相比,前者具有根本性,制约影响后者。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法律上表现为实体权利义务冲突,后者是为解决前者矛盾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体现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其冲突表现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3)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也存在冲突,表现为法律规范与纠纷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主要是法律规范的抽象、理性特点与纠纷事实的具体、感性之间的冲突。法官审案就是在法律规范与纠纷事实之间寻找内在的契合点,为判决找到正当性解释,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法律层面的矛盾冲突是法学案例的核心,也是矛盾分析起点与终点。

第二,社会效果层面的矛盾冲突,是指经过司法审理的判决案件都会产生一定社会效果。这些社会效果当中包括对当事人主张、司法判决结果的不同观点、看法。这些观点相互之间肯定会存在差异,甚至对立。例如,上个世纪70 年代美国罗伊诉韦德案2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载焦洪昌、李树忠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83-85 页。,争议双方是主张有堕胎权的原告罗伊和代表通过立法禁止堕胎的德克萨斯州的被告、县级检察官的韦德。由于堕胎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社会成员对此形成支持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每当最高法院审理堕胎案件,支持和反对堕胎的民众就针锋相对地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激烈表达观点。法院判决不仅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利益,而且也制约背后各自支持一方的利益,甚至引发系列社会政治连续反应。例如,美国罗伊案引发国会议员划分为两大对立派系,总统甚至以此为标准推荐与自己观点相同的人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国内也有类似的案例,如2011 年陕西西安的药家鑫案、2007 年江苏南京的彭宇案等热点案件。这些案件的审判不仅牵涉双方当事人利益,也影响围绕该案激发出来的相关群体的观念、利益冲突。围绕案件审判引发社会争议,这些矛盾冲突也是矛盾分析的重要内容。

第三,案件背景层面存在的矛盾冲突。许多案例表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这些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体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协调或局限性。例如,美国建国初期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产生与当时政党之间尖锐矛盾密不可分。我国2001 年号称“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反映了教育资源的需求与供给之间不平衡,特别是现实的招生管理制度与社会成员对教育公平的需求之间不协调;而1992 年上演的秋菊打官司的纠纷之所以发生,则明显是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之间冲突的结果。追寻这些案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时代背景因素,就会发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其他相关矛盾发展的结果,其纠纷产生具有一定必然性。

运用矛盾分析法,可以帮助学生全面系统把握案例的全部事实,特别是了解案件中矛盾产生的各种制约因素,拓宽学生思维视野,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批判分析

批判分析是指对案例中事实、行为、规则、裁判等进行反思,在理解特定时空条件下合理性的同时,辩证地思考其可能存在的不足与需要发展完善的一面。从技能角度看,具体包括解释、评估、推论、说明和自校准。1武宏志、周建武主编:《批判性思维——论证逻辑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版,第3-7页。

许多思想家对以批判性分析为核心的批判性思维的重要地位给予充分肯定。哈贝马斯将批判性思维等同于“解放性学习”,即学会从阻碍人们洞察新趋势,支配自己生活、社会和世界的那些个人的、制度的或环境的强制力中解放出来。2《原来这才叫“批判性思维”》,载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430/22/773384_90950962 1.shtml,2021 年9 月10 日访问。美国哲学家、教育家杜威提出了作为批判性思维来源的“反省性思维”,认为反省性思维需要“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洞悉支持它的理由以及它进而指向的结论”3徐贲:《杜威哲学的现实意义:在今天,依然要对公民理性怀有信仰》,载https://new.qq.com/omn/20190407/20190407A03QMJ.html,2021 年9 月10 日访问。。美国批判性思维开拓者、伊利诺伊大学的罗伯特·恩尼斯对批判性思维的定义得到了学界和教育界的广泛认同。他指出,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包括思维技能和情感意向两个方面。4李志国:《批判性思维视阈下社会矛盾调处的新机制》,《理论导刊》2014 年第10 期,第15 页。思想家的观点不仅阐述了批判分析的含义、功能及重要作用,也表明批判分析在本质上是理性探索、追根究底的寻问,表现为质疑、否定,是实现传承、创新的基本手段。

批判分析并不是简单地对案例中的事实或规则进行否定或批评,而是在评估、比较、解释案例中的事实、行为、规则等的过程中,在法律理论、规则运用方面的自我建构,法律意识与法律价值的自我追求,而且这些建构与追求最终要内化成为自己知识体系、思维模式以及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批判性分析要求分析者不能仅满足于事实、行为客观描述,还要了解这些行为选择的原因、规则使用的理由,同时还要对这些选择及选择的理由进行比较,对案例中规则推理、运用的各种制约因素、理论基础、逻辑推理得失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观点、知识和方法。

批判分析是前几种分析方法的延伸与发展。如果说前面三种分析方法的重点是从案例提供的现象中厘清法律概念内涵、规则运行及制约因素等比较表面的内容,那么批判分析则试图对整个案例中涉及的主体行为、规则制度的确立、选择、运行作出评价,将案例中的主体行为、制度规则与理想标准进行对比,在评判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自己关于理想行为模式、制度规则的认识。批判与创新是天然的一对概念。一般来说,创新以批判为前提,没有批判就没有创新,批判往往孕育或生成创新。因此,批判性分析有助于培训法科学生理性自主的独立精神,提升其应对复杂多变现实世界的能力。

为达到批判分析的教学效果,促进开放性思维发展,教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充分激发学生的课堂参与,保障他们充分发表不同意见,使学习者在案例分析中基于不同立场价值可以提出不同建议意见,形成多元结论。这些不同见识的比较能进一步启发学生深入思考,使他们能逻辑性地形成自己的观点、结论。

除上述分析方法之外,还有其它一些法学研究方法也可以成为案例教学中的分析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方法等。

三、分析方法应用的制约因素

作为客观现象的具体法学案例,承载的法律事实及规则的复杂性决定了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展开分析,但从分析方法角度来看,每一种具体分析方法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能实现最佳的“解剖”效果。了解分析方法适用中的制约因素,不仅有助于分析方法的自觉运用,也有利于分析方法的发展完善,促进分析方法的不断创新。

(一)法学案例内容制约分析方法的选择

教学中被运用的案例非常广泛:以部门法分类来看,有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案例;以国家来区分,有国内、国外案例;以时间划分,有现代案例、古代案例;等等。案例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分析时采取的分析方法也可以有一定差异。案件内容的差异带来案例事实涉及的规则、时代背景、人物关系,包括具体司法制度也会不同。例如,民事案件在事实上更多描述的是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而刑事案件则更多描述、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古代案件在介绍当事人纠纷的同时,还侧重描述当时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针对这些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可以运用一些通用的分析方法,如可以运用规则分析方法,对其中涉及的规则内容、规则的适用等进行解剖,也可以对案例中体现的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外延、发展演变轨迹等进行探讨。但是,这并不能因此证明,某个具体案例可以适宜使用所有的案例分析方法。例如,民事案例就不适合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阶级分析方法强调的是社会划分为两大对立阶级,所有矛盾冲突是阶级冲突的具体体现。如果以此方法分析民事纠纷,虽然对双方矛盾纠纷产生原因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不能对纠纷解决提供有效方案。由于其解释过于抽象,不利于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针对古代或国外案例,适宜的分析方法应该是比较方法。只有通过与现代或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才能比较准确地认识或判断该案例中的相关概念、规则或原理的特殊含义。案例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例分析方法也要多样性。在注意分析方法运用共性的同时,根据案例内容的差异,选择相应的分析方法是案例教学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法学教学目的制约分析方法的应用

作为自觉实践活动,教学目的贯穿整个教学始终,同样也制约教师教学手段、方式的选择。不同学科教学目的虽然表述并不完全相同,甚至观点也有差异,但从结构上来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传授知识、训练思维和培养观念。[7]法学案例教学中,这三方面教学目的的实现分别要求不同的教学方法,包括不同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

传授知识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目标。对学法者来说,法学知识表现为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是什么的回答。如何让学生全面系统高效获得这些法律知识,是教学过程中教师经常思考的问题,除传统的讲授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方法,如法律实践、案例分析等。其中,案例分析强调对案例中体现的基础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理等的揭示与展现。为使学生尽快获得对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理解,在案例分析时应重点突出案例中一些相关概念的内涵,特别是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与法官裁判事实,明确法学学科中一些基础概念的丰富内涵。例如,“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概念,理解该概念是法科学学生学习刑法学知识的基本要求。在刑事案例中教学中,可以结合嫌疑人行为,特别是法官审判结果解释“犯罪构成”概念的涵义。在案例分析中,这些抽象概念的内涵被填充而变得生动丰富,也容易被学生理解掌握。

思维训练作为教学目标之一,要求学生能像法官或律师那样思维。案例分析,特别是其中的规则分析方法是开展法律思维训练的有效手段。美国作为案例教学法起源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将过去师徒式单个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化学校式的规模化人才培养模式,但教学目的还是希望法律初学者能获得法律思维的训练。在早期教学中以案例介绍问答为主,后来转化为以内在规则的发现、运行为主,实现从案例教学中的“知识论向方法论”的转变。我国近年大力推广的案例教学法实质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人才培养方式的借鉴1苏诺:《法学鉴定式与判例法下的案例分析方法——基于比较视角下的研究》,载https://mp.weixin.qq.com/s/PYa8Lfs1xntVJrAEA50csw,2021 年9 月15 日访问。。这种转变说明规则分析在案例教学中的突出地位,特别是在训练法律思维中的独特作用。

思维观念的培养应该是法学教学的终极目的。思维观念核心内容是学法之人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同。只有观念上建立对法律的坚定信念,才能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并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该教学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不同分析方法选择和运用具有特殊意义。例如,为达到逐渐对法律的认同,教师在法学案例分析中,可以有意识突出法律在解决特定纠纷中的独立地位。而多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可以比较好地展现社会冲突的复杂性、艰巨性,同时也突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替代性,坚定法治是推动人类进步的信念。

不同教学目标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整体,案例教学中各种方法也应该是综合运用。不能僵化理解并人为割裂案例分析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运用。教学实践中在注意不同目标实现案例分析方法不同功效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不同分析方法的互补性,从而促进整体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法学学习对象制约分析方法的发展

法学案例分析方法的应用是一种开放发展而不是封闭僵化的应用。多种因素会影响案例分析方法的更新完善,其中,学习对象的差异是影响法学案例分析方法应用发展的重要因素。伴随法学案例教学经常被广泛运用到各类人才培养中,教学对象也是千差万别。作为教学对象的法律研习者在个人偏好、学习能力、先天素养及学习任务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这些差异也会影响案例教学中具体分析方法的选择。教学对象可以有很多不同分类标准,实践中一般以人才培养层次为基础实施法学教育,大致区分为大专、本科、(硕博)研究生三种类型,其中还可以进一步以年级、专业等进行区分。这些教学对象的类型化表明他们的法学基础也是有明显区别的,案例教学中分析方法的运用也要相适宜。例如,对低年级学生来说,在案例分析中更多运用概念分析、规范分析方法。而对高年级或研究生层次学生来说,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及实践知识,因而在案例教学中除运用前述的概念分析、规范分析之外,更多地要注意运用矛盾分析和批判分析。矛盾及批判分析方法能更好地拓展理论深度与广度,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学习对象的差异,包括这些对象需求的变化催生法学案例分析方法的不断创新,以适应学习主体的差异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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