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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收养评估制度及借鉴研究∗

2023-01-04彭光明孟烟云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收养人机构英国

彭光明,孟烟云

(河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8)

收养评估是将国家干预和社会服务嵌入收养程序的制度化措施,是收养登记机关为更科学地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核心,借助专业资源对收养个案做出的具体研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0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民政部也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并实施《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围绕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明确收养评估基本框架和方向,具体包括收养评估的原则、形式、内容和评估报告制度等。然而,收养评估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又因与儿童利益、社会福祉相关,相比其他行业评估具有独特性、专业性、实践性更强的特点,需要不断深入实践、加强认识。英国是世界上收养评估度实施较早也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 1976 年至 2002 年间出台的儿童收养及儿童保护法案仍在不断修订,逐渐形成体系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的收养评估制度,且兼具典型性和普适性。本文以英国收养评估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评估机构准入、评估程序、评估指标和标准、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来予以论述,借鉴其理念、机制与方法,为我国的收养评估制度的长远发展提供参考。

一、英国收养评估机制之法理基础

英国收养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英国收养法对儿童、家庭、社会各层面不同阶段社会需求的回应,是世界儿童保护运动的发展背景下国家责任理念的适用。1926年《收养法》是英国第一部收养法律,通过后,出现较多的是非婚生儿童被无子女家庭收养的情况。当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收养交易”行为更受大众喜爱,加之二战后法院收养令激增,英国政府为有效把控收养行为,制定《儿童收养(管理)法》(The Adoption of Children [Regulation] Act 1939)加强了政府对收养的控制,且1946年英国儿童保护委员会认为,为了儿童利益应对收养家庭进行考察①李喜蕊.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42.。故1949年英国《儿童收养法》开始建立试养制度,随后英国又在1958年、1960年、1964年、1968年、1976年分别修订和补充了英国儿童收养法律,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的立法原则,进一步规定收养前试养期的考察内容,强化政府干预,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其次是弃儿和非婚生儿童的收养需要。20世纪末,由于离婚率上升、避孕和堕胎的合法化,政府保护下的儿童多为非婚生儿童或弃儿,可收养的健康儿童越来越少,英国收养法在这一时期将帮助不幸儿童视为最高要求和最终目标。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②英国收养评估制度是伴随着试收养制度出现的,收养评估制度是在1949年《儿童收养法》中首次出现,经过6次修改完善,最终在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中定型。虽然在2002年至2022年间出现了2006年、2007年、2016年和2022年相关收养法案对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进行修订、补充,但都未动摇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中收养评估制度的根本。所以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中关于收养评估制度的规定仍然兼具典型性和普适性。且因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立法的前瞻性,英国政府依旧承认其为最新收养法的版本。而本文中引用的如《2000年标准照看法》《2003年自愿收养机构和收养机构(杂项修正案)条例》《2005年收养机构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英国政府对上述法律法规中个别条文进行过补充、修订,但文章中引用的条款未有重大变动。(以下简称《2002英国法案》)特别对收养评估程序,尤其是收养服务机构、试收养、收养信息披露等程序进行详尽规定,形成收养评估体系,强化了国家对收养行为的介入和监管③李喜蕊.英国现代收养制度的发展及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08):25.。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倡导,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详细阐释,在国际间形成共识,深刻影响和引领收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公约》第3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地位,明确儿童由于自身脆弱性需要家庭、社会和国际给予特殊关注并承担高标准即最大的注意义务。英国1976年《收养法》第6条规定法院或收养机构在做出有关儿童的决定时,要将儿童福利与儿童意愿作为首要考虑因素④Adoption Act 1976[EB/OL].(1976-07-22)[2021-05-21].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6/36/contents.。《2002英国法案》第1条第2款将“首要考虑因素”修改为“首要考量”(the paramount consideration),凸显儿童利益在收养及收养评估中的重要性⑤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2002英国法案》第2章“收养服务”确保了这一原则的适用,明确由专业的收养服务机构评估判断收养能力。收养制度在家庭与社会间发挥着重要功能,收养评估是收养制度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国家介入收养过程、社会提供必要支持服务、给予儿童特殊保护和提高社会福祉的重要手段。

二、英国收养评估模式及制度架构

(一)收养评估模式和机构设置

英国于1976《收养法》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2002英国法案》进一步规定收养机构、收养辅助机构、地方当局、法院四方主体在收养及收养评估中的作用,建立了以收养机构为中心,以法院为最终决定者的司法主导模式收养评估制度。各机构的职责如下:

1.收养机构包括在地方当局注册的收养机构(Adoption Agencies)和自愿收养机构(Voluntary Adoption Agencies)。按照《2002英国法案》和《2000年照看标准法》(The Care Standards Act 2000)规定,提起注册申请的收养机构均应当是法人,其内部运作需制定章程和指示,公示公司成员名单、分配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决策和工作程序,该决策和工作程序涉及收养机构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绩效评估。收养机构负责收养人、亲生父母和在适当情况下儿童与收养小组之间的沟通工作,为专家组和决策者提供事务性服务,制定投诉程序等①The Adoption Agencies Regulations 2005[EB/OL].(2005-12-30)[2021-04-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5/389/introduction.。

注册的收养机构内部设置以下主要部门:医疗顾问,负责提供儿童健康永久报告和准收养人健康报告;收养专家组小组,协助机构做出收养评估决策,在儿童是否应该被收养、是否有父母同意、潜在收养人适合性或调换潜在收养人等问题为收养机构提出客观和专业的建议。另外,收养机构会为收养专家小组配备具有高级管理经验和收养经验的顾问,确保儿童永久性报告、收养人报告和收养安置报告的质量;机构决策人,收养小组仅向机构提出建议,但无决定权,由机构任命的决策人对儿童是否应该被收养、潜在收养人收养能力、特定收养安置和受保护信息的披露做出决定;独立审查部门,对潜在收养人或准收养人收养孩子的适宜性和披露受保护资料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②Statutory Guidance On Adoption[EB/OL].(2013-07-08)[2021-05-25].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doption-statutory-guidance-2013.。

收养机构对外行使下列职责:(1)给收养人以及到一定年龄的被收养人提供《收养指南》,保障双方对收养有充分的了解;(2)询问孩子父母是否同意领养安置;(3)对收养人进行相关的收养培训与收养评估,内容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由双方商议决定;(4)制作评估报告,判断潜在收养人是否具有收养能力和决定是否适于收养。由收养机构人员在对儿童进行评估之后制作儿童的永久评估报告,在收养人通过最终评估测试时制作收养人的相关报告;(5)对收养儿童在特定收养家庭安置有决定权③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

2.收养辅助机构(Adoption Support Agencies)。根据《2002英国法案》第8条规定,收养辅助机构是指该机构的工作目的或者工作目的之一在于提供收养服务,其本身为企事业单位,且与收养机构相区别。收养辅助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1)为收养提供相关的咨询、建议、信息等;(2)提供法律规定的有关收养的其他服务。

3.地方当局①注:“地方当局”指的是任何单一制的当局:并非单一制当局的郡、县议会。。地方当局权力与职责如下:(1)制作并公布收养服务的实施计划②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2)接到收养人的收养意愿后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法庭;(3)对收养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调查;(4)可以向法院申请安置令等命令。

4.法院。在英国的收养制度当中,法院拥有决定权,其权力体现在将与收养有关的各项权利合法化,比如颁布安置令、颁布或撤销试收养令、颁布收养令等。收养过程当中的民事与刑事问题也属于法院管辖。

(二)收养和收养评估程序与内容

在英国,完整的收养流程分为5阶段,从第2阶段开始进入正式收养流程。收养评估贯穿于收养流程的全过程。

在进入收养程序前,准收养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收养的性质和收养的过程,如图书和线上资源。《Adoption A Child》《The Adoption's Handbook》是科兰巴夫(CoramBAAF)出版的两本收养手册,帮助准收养人了解收养的意义;CoramBAAF、Adoption UK、Home For Good等收养机构的网站可以帮助准收养人获取收养的线上资源;还可以联系地方当局或者自愿的收养机构,参加这些收养机构举办的有关会议来了解育儿的相关问题,帮助准收养人做出相关决定。

准收养人做出收养决定并确定收养机构后,需要进行注册和审查,这一阶段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在注册方面,首先是提出申请,准收养人只能在一家收养机构提出一次正式申请。在提出正式申请前可以联系多家收养机构了解不同机构的运作模式,在正式申请被拒绝后方可联系其他收养机构进行申请。其次,在注册时收养机构会言明自己在第2阶段的责任,了解准收养人的需求,商定潜在采用者(以下称潜在收养人)计划之后,准收养人填写自己及家人的基本信息、自己理想的待收养儿童的类型以及提供可以联系到的两名与自己无关的介绍人的名字。在审查方面,审查内容包括DBS(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GP(General Practitioner)和推荐信。在这一阶段会对准收养人进行培训,准收养人会被邀请参加筹备小组,解决育儿问题,如忽视和虐待儿童。收养机构根据以上所获得信息来判断准收养人是否合适进入下一阶段。如果准收养人不适合收养,收养机构会以书面形式解释准收养人不适合的原因,准收养人不服可以用当地程序提出投诉。

评估、培训和批准程序长达4个月,目的是为了确认准收养人是否合适成为收养人或成为养父母。这一阶段与上一阶段间隔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准收养人通知收养机构希望继续评估,收养机构会详细说明评估流程、会议和培训日期及其他信息,有评估和做出准收养人最终报告的职责。这一阶段有特殊评估过程称之为“快速通道”评估,即对第二次收养者和经过批准的寄养照料者的评估,如果收养机构对自己掌握的上述人员的现有信息满意的话,则不需要对他们进行相关调查,需要在4个月内做出批准决定。正常评估过程则是先由筹备小组帮助准收养人解决相关育儿问题;接着进行以儿童为中心的家庭研究,即由社工通过对话来了解准收养人对家庭的理解程度和对家庭关系的处理。通过以上途径获得的信息会被做成“准收养人简要报告”或“潜在收养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本留存在收养小组,副本由准收养人留存,准收养人可以在报告进入匹配系统之前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报告进入匹配系统之后,由收养小组①注: 收养小组由收养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收养者组成,独立于收养机构。开会审议提交的有关收养人的相关资料,判断准收养人是否适合做养父母,在第二阶段开始后的4个月内向收养机构提出建议;之后收养机构的决策者会根据收养小组的建议决定准收养人是否适合收养,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决定;批准之后,等待匹配。简要报告(Brief Report)是在评估过程中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且准收养人不想退出收养的情况下由收养机构将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而形成的,机构决策者会根据收养小组对简要报告的建议决定准收养人是继续进行评估还是拒绝准收养人的申请。如果收养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准收养人拒绝收养,准收养人可以要求适用独立审查机制考虑自己的申请,收养机构会在40天内考虑独立审查机制的建议并做出最终决定②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在批准成为收养人后,收养机构应向该收养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登记册的网站www.adoptionregister.org.uk),解释收养登记册的作用③Statutory Guidance On Adoption[EB/OL].(2013-07-18)[2021-05-25].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doption-statutory-guidance-2013.。

在被收养机构的决策者批准成为收养人后,收养机构会在6-12个月内进行搜索,匹配合适的待收养儿童。如果收养人是在地方当局收养机构申请,社工会首先考虑地方当局是否有孩子适合收养。自愿收养机构(VAA)的社工需要借助地方当局的信息资源与待收养家庭的儿童匹配,也可以通过Link Maker④注:Link Maker 是一家由养父母创办的社会企业,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地运营。经批准的采用者可以免费提供他们的个人资料,包括照片和视频。在线服务扩大搜索范围。个人资料卡和潜在收养人报告(Prospective Adopter Report)是社工进行匹配的依据,其包括收养人与儿童相处的经验介绍和理想的收养儿童类型等信息。

找到合适待收养儿童后是安置计划。收养人需要先在寄养者家中与儿童有持续一两个星期的接触,之后根据儿童的意见和由收养人的社会工作者、儿童的社会工作者、养父母以及任何与儿童保护有重大关系的人会面规划,商定该儿童是否可以与收养人同住。在收养人与儿童融合的过程中,收养机构和地方当局会分担收养人的责任,国家也会给予收养人法定收养假期和工资的福利。最后由收养人向法院申请收养⑤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获得收养令,使收养合法化。《2002英国法案》第3章规定了试收养和收养令,收养机构在找到合适收养人后可以安排儿童与其一起生活,在一起生活的最低期限为申请收养令前的10周。期间如果收养机构或法院认为收养人与待收养儿童不适合在一起继续生活,在法院撤销试收养令的情况下,收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儿童送还给收养机构⑥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

(2)火法耗能较大,不利于节能减排,但工艺较为成熟,在工业生产中较为常见。湿法回收耗能较少,包括酸法和碱法。酸法耗酸量较大,不利于大型生产且经济性较差,废酸处理较为困难;碱法浸出和氨法浸出都会不同程度的产生氨气,污染环境。

三、英国收养评估机制之评介

(一)制约监督机制体系化

地方当局的收养机构和自愿收养机构(VAA)是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主体,其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收养家庭和被收养人的一生,故明确规定收养评估的制约监督机制,可以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缺位,收养机构采取隐蔽行为甚至无作为而损害委托方利益等情况的发生①付静.家庭收养能力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困境和对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英国收养机构整个收养评估过程和收养评估决定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制约:

1.内部监督下的投诉机制。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26条(3)和第26条(3B)要求地方当局建立一个考虑申述或投诉程序。《2003年自愿收养机构和收养机构(杂项修正案)条例》(简称《2003条例》)要求自愿收养机构建立投诉程序,其第11条要求机构建立书面投诉程序,第12条规定了投诉应被充分调查。如果机构指定了一名独立的人员来考虑与收养服务有关的任何投诉或陈述,他们可能需要查阅机构的案例记录,以便正确调查投诉。

2.独立审查机制监督。如果收养申请人对收养机构的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收养机构决定信函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独立审查小组书面申请审查决定。独立审查小组将邀请异议人参加评审小组的会议,重新审查收养申请案件,并向机构提出有关异议人是否适合收养的审查建议。独立审查小组有权要求收养机构报告有关收养的信息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且予以摘要披露信息,方便收养人与待收养儿童实时了解;有权处理收养机构的怠职行为,可以发布限期履职的命令②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独立审查小组独立于收养机构,由5名专家或儿童安置亲身经历人组成且具有表决权,同时邀请法律顾问、医疗顾问、收养机构参加独立审查会议并提供咨询建议。收养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会议。独立审查小组全面审查收养机构、申请人报送的信息和文件后,做出有关收养人适合性和收养评估事宜的建议。收养机构决策人须参考独立审查小组的建议,但收养机构的决定具有终局性,独立审查小组不得推翻,收养申请人也不得对此提起诉讼③Prepare for a review panel: adopters and foster carers[EB/OL].(2020-07-31)[2021-05-10]. https://www.gov.uk/guidance/prepare-for-a-review-panel-adopters-and-foster-carer.。

3.行政机构的监督。《2000年照看标准法》(the Care Standards Act 2000)第2部分规定登记机关负责自愿收养机构申请登记、拒绝和取消登记工作。第3部分规定,登记机关有权监管和检查地方当局的收养和扶养服务。这赋予了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地方当局收养机构披露与检查收养服务的权力。根据该法第3部分,英格兰地方行政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相关调查,但须遵守1974年《地方政府法》第29条(7)和第32条(3)调查和披露规定。同时,本法规适用于地方政府监察员调查涉及地方当局收养机构的投诉,并且需要从该机构的案件记录中获取信息。申诉专员无权调查自愿收养机构(VAA)的活动。但是,如果自愿收养机构(VAA)已经向地方当局提供了一个潜在收养者的案例,这将被记录在地方当局根据《英国机构条例》第31条(8)建立的记录中,因此必须向当地政府监察员披露。地方当局也可以寻求根据1974年法案第32条(3)向申诉专员送达法定通知,该通知将阻止监察员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在调查过程中向其披露的任何信息。

(二) 积极应对收养评估指标与收养评估判断标准的冲突

收养机构在实际的评估环节中会面临很多的伦理困境,收养评估指标与收养评估判断标准不符就是其中之一。在面对这种困境时,如果能够系统且专业优化评估指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服务主体的差异性,在量化指标的指导下给予收养机构可操作空间、优化评估判断标准,就能提供更好的评估服务①付静.家庭收养能力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困境和对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1.保留儿童原有文化。《2002英国法案》明确保留儿童原有文化的重要性,“收养机构在安排儿童试收养时,要考虑该儿童的宗教信仰、种族以及语言文化背景。不得以潜在收养人的种族、年龄、健康、性取向、宗教信仰原因为由拒绝接受收养登记。”宗教信仰、种族血统、文化和语言背景是确定儿童合适匹配所需考虑的事项之一,只有在非常的特殊情况下,才会因为现有的潜在收养人与儿童的宗教信仰、种族血统、文化或语言背景不匹配,延迟将儿童与潜在收养人匹配。

3.收养的兴趣和收养能力。英国收养机构在收养评估第二阶段(预评估)将侧重于初始培训、犯罪记录和健康考察,确定潜在收养人是否适合收养儿童、能否继续评估。收养机构应与潜在收养人协商,制定一个潜在收养人第二阶段计划,详细解释第二阶段的过程,以及对准收养人的要求②The Adoption Agencies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Regulations 2013[EB/OL].(2013-07-01)[2021-05-25].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13/985/contents/made.。收养机构还应向准收养人解释在审批过程中交流的重要性,纠正准收养人对有关收养事项的错误认知。收养机构应鼓励准收养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在育儿各个方面及其养育能力(如治疗性养育、健康、安全性),并帮助他们确定自己的培训需求。

4.犯罪记录审查。儿童的安全是最重要的,根据《2005年英国收养机构条例》第25条规定,机构必须对潜在收养人及其家庭的任何成年成员进行犯罪记录审查。如果潜在收养人或其家庭的任何成年成员在18岁或18岁以上被判犯有特定罪行,或因特定罪行收到警方警告,则该机构不得认为其适合收养儿童。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潜在收养人,并说明原因。“特定罪行”是指:侵害儿童的罪行;《英国机构条例》附表3第1条所指明的罪行;违反1979年《关税和消费税管理法》第170条的罪行等,涉及禁止进口与色情有关的货物,包括16岁以下儿童的不雅照片;涉及儿童身体伤害的任何其他罪行,但普通攻击除外。如果犯罪记录检查披露了非特定犯罪的前科或警告,收养机构需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可认为潜在收养人不适合收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第一阶段。

5.健康检查。收养机构的医疗顾问需要对注册医生提供医疗报告的充分性形成意见,并建议是否应获得额外的专家意见,提供一份潜在收养人健康状况的摘要,并有责任向第三阶段评估专家小组进行解释。轻度慢性病只要不损害儿童利益即可进行收养。但是英国收养机构会根据个案的事实在适当情况下尽可能地提供支持,以帮助克服因残疾或行动受限而产生的负面后果③Statutory Guidance On Adoption[EB/OL].(2013-07-18)[2021-05-25].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doption-statutory-guidance-2013.。

(三)关注收养延迟问题

儿童收养安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儿童未来身体、情感和智力发展,但孩子的年龄是他们是否会被收养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无论等待收养的儿童个人情况如何复杂(包括残疾儿童、兄弟姐妹群体、有严重情绪和行为困难的儿童以及年龄较大的儿童),当地收养家庭和司法制度的不必要拖延,也会造成他们被收养的可能性降低。研究表明每延迟一年,被收养的概率就会减少近20%①An action plan for adoption: tackling delay[EB/OL].(2012-03-14)[2021-07-10].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180250/action_plan_for_adoption.pdf.。

《2002英国法案》第1条第4款规定:“法院、收养机构的任何决定的延迟解决通常均可能损害被收养儿童的利益。”②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该法案第109条规定法院在解决有关收养问题的诉讼争议时,也应该避免延迟,争分夺秒地解决③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EB/OL].(2002-11-07)[2021-05-25].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8/contents.。尽量减少在收养过程中和有关收养争议解决中的延迟,保障儿童权益。英国政府在2012年发布了《采用行动计划:解决拖延问题》(An Action Plan for Adoption:Addressing Delayed),其目标是在严密的法律制度下加快收养的进程。2013年启动了First4Adoption的国家收养门户,最大限度地发掘潜在收养者,提供接触点④Statutory Guidance On Adoption[EB/OL](2013-07-18)[2021-05-25].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doption-statutory-guidance-2013.。2016的收养前景规划计划的目标是围绕儿童需要,减少官僚障碍,充分利用法定部门和资源部门的优点,培养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推进收养工作的进行,减少匹配中不必要的延迟⑤Adoption Policy Paper[EB/OL].(2016-03-27)[2021-06-15].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12826/Adoption_Policy_Paper_30_March_2016.pdf.。体现了避免延迟在儿童收养过程中的重要性,这既是对收养者与待收养儿童权益的保障,也是对政府和社会工作者能力的考验。

四、我国收养评估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比英国收养评估制度发展历程,我国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开展较晚,评估实践也暴露出制度的部分缺憾,如何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如何增强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如何构建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体系、组织架构、有效的监督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和细化政策规范,也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和评估能力提升。

(一)加强收养评估的法律建设,保障收养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地位

建立第三方收养评估法律制度,形成指导收养评估机构开展实施的具体法律体系。英国收养机构的准入制度和服务机制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性。《2002英国法案》和1989年《儿童法》对地方当局的注册收养机构、自愿收养机构和收养辅助机构的收养服务工作做出框架性规定后,出台《2005年收养机构条例》(Adoption Agencies Regulations 2005)和《2005年收养辅助机构条例》(The Adoption Support Agencies 〔England〕and Adoption Agencies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Regulations 2005),对收养机构和收养辅助机构的职能范围做出规定,并对其组织架构、运行及机构对被收养儿童、潜在收养人的义务和评估过程的机构义务都做出详细的规定。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在社会组织中具有独特作用,提供的是国家干预下的社会服务,我国应尽快建立第三方收养评估法律制度,明确其主体地位、权利与责任,确保收养机构的遴选法制化、评估服务专业化和内部管理机制的规范化。

(二)细化政策规范,打造收养评估的制度化平台

1.优化收养评估程序。完善收养评估流程,合理安排收养评估步骤,明确收养流程不同阶段的主体,做好职能的划分和衔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借鉴英国收养机构程序规定,将我国收养评估流程具体化,明确每一步骤的责任主体,评估内容与流程,合理安排与后续步骤主体与程序的衔接,根据实践情况予以考虑在书面告知和评估准备之间加入对收养人关于儿童教辅责任的培训,在实施评估和出具报告之间加入二次评估和延长融合期、二次收养的快捷程序等内容。

2.统一收养评估标准。《试行办法》明确列明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11项评估事项,北京市、江苏等地细化了评估内容、打分标准,但具体指标方面存在不一致,例如收养年龄限制方面,北京细则规定“收养申请人平均年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55周岁以上”不得收养①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EB/OL].(2018-09-14)[2021-06-13].http://mzj.beijing.gov.cn/art/2018/9/20/art_4492_9008.html.;江苏方面将此年龄差设为58岁,并将收养人年龄设计为限制指标,30-45周岁加4分,46-58周岁加2分,对年龄超过58周岁的收养人不作提倡,扣10分。江苏省细则规定取消收养资格的11种情形,包括特定的刑事犯罪情形②江苏省民政厅.解读:《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EB/OL].(2021-03-24)[2021-06-13].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3/24/art_78620_9714502.html.,没有对具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准收养人进行完全否定③注:《北京细则》将具有“刑事犯罪记录”收养申请人设为否定性指标。,交由评估机构专家组权衡,与英国的立法思路一致,有利于科学扩大收养人范围,降低或取消不必要的门槛。各地在收养评估程序上目前处于试行探索阶段,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将有利于增强收养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和客观性、科学性,降低因评估标准差异带来收养迟延,同时有利于加快跨地区收养的发展。

3.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制度。收养评估的很多事项既可能涉及隐私也可能存在伦理因素,建立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保护制度,一是可以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拓评估单位获取信息的渠道,确保其获取信息的全面、准确、系统,为评估机构做出科学判断创造条件;二是规定涉及收养人或儿童的受保护信息范围,明确评估机构信息保存责任,确需披露的依申请由评估机构本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自由裁量决定。借鉴英国收养信息披露制度内容,建立收养评估机构信息查询授权制度,规范收养人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间的信息披露协议。

4.健全收养评估制约监督机制体系。目前的《试行办法》规定了由民政部门对收养小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内容主要涉及监督其协议履行情况。为保证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可以借鉴英国收养评估制度下评估机构自我监督、独立审查监督和行政机构监督相结合模式,监督重点是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评估内容。对于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独立审查机构可以提出建议,评估机构应予考虑。行政机构的监督主要针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过程和注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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