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改革落地中的烦恼和执行中的困惑
2023-01-04浮尘
文 浮尘
成天一针见血,
自认快意恩仇。
苦心寻章摘句,
风雨中犹清醒。
所谓生民立命,
过眼便成浮尘。
文章若能济世,
应问悬壶之人。
经过此前的介绍,我们对照改革要求,对行业、改革主持者、参与方和外部环境进行了逐一梳理。形成了“行业不愿执法分离”“改革主持者只管做完前半篇文章”“分离双方在非对称博弈中处境尴尬”“外部环境对改革支撑乏力,甚至可能导致工作局面进一步复杂化”等相关结论。下面,接着谈谈执法改革在落地中的烦恼和操作中的困惑。
落地中的烦恼
“三个不变”削弱了执法行业
“人员身份不变”将部分在岗执法人员挡在了综合执法的大门之外,客观上削弱了执法队伍实力。例如:某省改革前执法持证人员9492人,改革后仅余6582人。
“机构级别不变”阻塞了人员上升通道,自由选择的天平偏向了级别相对较高的行业部门,为人才进入渠道阻塞埋下了不均衡博弈的隐患,在影响执法延续性的同时,对行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危害。
“编制总量不变”因人员身份、机构规格等问题叠加,落到执法队伍的编制实际上已不足改革前的四分之三,且实际到位人员的专业结构、知识储备、执法实践均较改革前有明显下滑趋势。
简而言之,“三个不变”实际上造成了执法机构级别相对较低,到位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执法能力相对下降。
“自主决策”影响了工作延续
为求稳定,改革在隐秘状态下推进;为求稳定,改革主持者局部出让决策权。即:在不违背“三个不变”的前提下,改革模式自主选择,选择自由的人员,去向由这部分人自己做主。看似公平的背后,实际上是“局部最优”思维的集中体现。“自主决策”不单是权益出让,也是力求稳定的权宜之计。在行业接下这根“橄榄枝”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对后续责任做出承诺。
“局部最优”框架下进行的“自主决策”,违背了改革突破常规的最基本要求。因为,“自主决策”并未从根本上厘清行业与执法之间的关系,反而因缺乏有效指导而造成了职能分配多元化的格局。例如:部分执法机构承担了行业管理职责,部分行业部门承担了执法任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涉改机构部分参与了“自主决策”,一些棘手职能在三定方案中被选择性遗忘。
以上问题集中表现为后期管理中的“一对多”“多对一”或“找不到对应关系”,直接影响改革后工作对应难度,继而延长改革“阵痛期”。
思维惯性影响了履职归位
改革后,行政权力向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执法职能向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业部门承担行政辅助、技术支撑等事务性和社会公众服务性工作。职能重新分配后,行业主管部门统揽全局、深度下水的要求呼之欲出;执法机构维护行业秩序、做强法治保障的任务更加清晰;行业部门做好基础保障、夯实行业基础的工作更加繁重。新定位、新职能、新角色,需要新形象、新担当、新作为。
然而,实际与要求之间却呈现三大反差:
一是角色转变反差。由于缺乏刚性的考核标准,在思维惯性的作用下,一些主管部门还没有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因循传统思路思考问题,习惯以行政命令代替自身履职、以“任务分解”搞定本职工作。
二是媒体带动反差。在最大限度发挥地方积极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下沉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事,在一些媒体报道的“加持”下,却出现上级亲自过问、亲自调度的情况,这与管理事权下放、调用资源下沉的现实相悖,易造成工作错位、行业内卷。
三是保障与要求反差。一方面,保障类型、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度等细化指标尚未出台,资源匹配不到位;另一方面,各种规定不断翻新,匹配内容越来越多。在地方基础保障不到位时,上级财政往往以“财权与事权统一”为由,拒绝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穿新鞋走老路”、媒体“带乱节奏”、没有补助净提要求等乱象,降低了行政效率,也是基层反映集中,影响工作聚焦、归位履职的焦点问题之一。
操作中的困惑
“增减对比”强烈
前面谈到了单位物理分离后,可利用资源减少的情况,旨在讲清“减量”造成的工作烦恼应该引起重视。同时引出了媒体带动“事增”,以及上级要求不断提高引起的反差。从执法角度分析,这种“减少”背景下的“增多”非常惹眼,在“增减对比”的背后,凸显出涉改对象的无奈。
队伍人员减少近四分之一时,执法任务却从路上覆盖到了水上,从路政运政延伸到工程质监、水运执法,从“兼职执法”变成了对标军事化、职业化。简单来讲,就是在队伍力量被削弱、保障尚未完全到位时,对综合执法的要求却越来越高,执法部门的压力显著增加。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改革前,执法职能分散在各部门时,执法队伍承担的职能相对单一,技术人员可以共用、工作资源可以共享,执法的针对性相对更强。改革后,因分家未能得到的资源,又因单位独立、领导分设等原因,连共用、共享的渠道都被隔断了,与改革前相比,执法队伍可利用的资源不是“做大了”,而是实实在在地减少了。
“强者”主动出招
任务增加不仅体现在有形的改变上,也体现在无形的博弈中。例如,在改革后不久,此前仅以威慑手段存在,连续数年没有执法案例的领域,便因被认为“没有主动作为”,影响协调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在海事职能划分中,一种观点便以“动”“静”作为工作界线,认为水上应该与路上比较——静态的路产路权维护归交通,动态的交通秩序管理归交警。
这是一个有趣的观点,因为选题的原因,本系列文章不宜做深入探讨,在此先行按下,待时机成熟后再谈。应该说,类似观点如果在改革之初提出,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为这涉及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划分、资源调配和基础保障。但当一切都已经成型,再在执行过程中去谈“三定”已定的事项,不合时宜。特别是在“以最大限度保持行业完整性”的改革中,连海事调查官、船舶安全检查员都没有划转的前提下,非对称博弈的强势方这么讲,似乎并不妥帖。
谈判“三条原则”
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后期博弈中非常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主要问题在于割裂了改革背景、掐断了改革思维,站在“局部最优”角度思考工作。相信在后期的博弈中,类似观点还会很有市场。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争议,笔者在此提出合作博弈的三条原则:一是“三定方案”是谈判的基础,作为既定规则,不可轻易突破;二是承揽工作必须与人员机构、设备保障等基础支撑相匹配;三是“裁判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将改革思路延续至争议解决的全过程。
本期讨论中,我们就“三定方案”“自主决策”落地中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基于惯性思维带来履职偏差,分家带来的强弱对比得出结论:在最大限度保持行业完整性的改革方案中,执法队伍力量不是增强而是被显著削弱,执法队伍到位人员很难实现工作无缝对接,在面对更高要求时,其在过渡期将面临很大的执业风险。为尽可能帮执法行业在非对称博弈中争取谈判筹码和话语权,笔者试着给出了后期博弈的“三条原则”。那么,万众期待的执法协作会是一条通往解决问题的道路吗?咱们下次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