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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优化

2023-01-03王新奎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2年6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理念生态

王新奎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江西抚州 344000)

1 引言

2021 年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这是世界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也是中华民族摆脱绝对贫困、持续奋斗走向共同富裕的千年夙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环境治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把“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国策,并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中,绿色发展、生态兴农已经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 现代化视域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为实现农村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在政府主导下发挥乡村自治及多元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运用法治、自治、德治手段,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善治,为生态兴农、生态富农、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保障。

2.1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持续深化的结果

我国对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经历了漫长过程,甚至付出了巨大代价。改革开放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目标指引下,我国创造了经济社会发展奇迹。为转变发展观念,缓和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相继颁布了《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逐步建立起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科学发展理念,从人民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国家持续发展角度,创造性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2]等环境保护理念,形成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环境治理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2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为了解决新时期“农村要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 年3 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更需要形成农村自然环境与农业生产、农村宜居的和谐共生格局。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农村产业振兴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绿色资源,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宜居、宜乐、宜游的自然美景。

2.3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应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重大举措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由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转变为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追求。“美好生活需要”已经不再停留于对基本温饱的需要,人民现在追求更多的是生活品质高、生活环境美、幸福感强的美好生活,这也正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确定的“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的生动体现。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善治,将农村天然生态环境作为乡村振兴的绿色支撑,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农民美好生活与良好生态环境相统一,才能建成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2.4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策略

自然资源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体现了社会和谐发展的共益性。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乡村振兴战略,并将“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农村美好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特色小镇,为城市就业、创业、产业转型及创造健康生活等提供了发展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振兴战略是对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的第三次飞跃[3]。

3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剖析

生态环境破坏非一时之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非一日之功。农村是具有资源生产、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等特性的地域综合体,为国家粮食生产、工业原材料积累和全民小康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也付出了环境代价。长期过度耕种、毁林开荒的非理性生产行为,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3.1 发展理念相对滞后

农村作为社会综合体的重要单元,长期受追求数量和短期利益的惯性思维影响,资源消耗、短期效益的粗放生产模式对环境破坏严重,如过度种植养殖对农田、河流、山林造成伤害,发展理念滞后导致资源破坏巨大,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3.2 环境治理理念缺失

为摆脱贫困、追求经济发展,农民毁林造田、围湖造田等以及大量化肥农药的使用对农村环境破坏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和隐蔽性,使得基层政府在监管中忽略环境问题,形成了先发展后治理、边发展边治理的观念,农村生态环境不能实现有效治理。

3.3 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健全,但传统立法注重“城市本位”的立法理念,重点保护城市环境[4],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也就必然体现城市环境监管,对农村环境保护相对体现不足。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严苛性也主要体现在对城市工业污染监管,对偏远农村的环境仍然停留在指导性、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农村执法主体的规定仍然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际执法中存在主体多元性、执法标准不一致性的现象,导致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成为法律盲区。

4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路径优化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环境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及秀美乡村建设也需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来展现。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就需要在农业发展理念、治理理念、法律制度、主体模式等方面进行重构,形成纵向一体、横向聚力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4.1 坚持绿色发展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党的十九大制定乡村振兴战略的农村未来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这些政策在国家制度层面已经形成自上而下、纵向一体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架构。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机构在履职中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政策出台、制度规范、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始终秉承绿色发展理念,教育引导人们形成稳定的行为认知;通过政策性引导,使农民把绿色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农村生产生活中。

4.2 坚持依法治理

法治是践行绿色发展和治理现代化的法律保障,这就要求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首先,在国家层面应适时出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其次,积极发挥地方各级人大环境立法的补强功能,加强省、市政府规章的指导功能,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和措施,规范基层执法机关执法的权责。再次,法律应当赋予社会公益组织、农村集体组织、自治组织的法律监督权,引导社会组织、个人积极主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最后,应加强对农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环境评估、日常环境监测、重大环境污染通报等环境监管措施,构建全过程、全领域、多方位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4.3 坚持政府主导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确立的环境治理模式,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强调的是在治理方向和行政职能发挥上,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监管的大政方针方面,通过党委决议,由地方政府通过政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落实,通过专项资金、税收信贷、政策优惠、执法监督等措施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切实保障公民的生态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农村生态公正,是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项重大职责[5]。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农村生态环境善治需要农村各界共同参与,如农村的基础设施、宜居环境改善、公厕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进行共同治理。利用和发挥政府、企业、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优势,采取分工合作等方式,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6]。

4.4 发挥农村“两委”的中坚力量

《宪法》和《村民自治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社会管理的自治组织,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是农村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机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了农村党支部对农村事务的领导决策作用,这就确定了农村“两委”在农村事务方面的组织及执行地位。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上,农村党支部积极承担统筹规划、决策评估重大决定的职责,发挥“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的环境治理职能,统筹好农村发展事务,协调生产生活关系[7]。村民委员会作为议事协商和执行机构,是农村社会发展、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自治平台,发挥着反映民意、会商村务、解决民生、议事协商的自治作用。

4.5 形成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聚合力

在乡村振兴发展的新时代,农村经济组织日趋多元,由传统的“两委一户”结构发展成为以村“两委”为中心,各类经营合作社、公司企业、基金会、公益组织等多元组织共存结构[8]。这些多元组织既是农村生产经营者、生活创造者,又是农村发展的贡献者和共益者,这就使得农村多元组织与农村生态环境利益密切相关。村民委员会应提供协商共治的平台,发挥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共治机制。农村“两委”利用共商共治的平台,充分收集民情民意,及时作出决策部署,又能促使多元组织形成自我监督、自觉治理的能力,从而在农村生态环境的全领域、全过程形成全员参与治理的良好局面。

5 结语

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的基础,没有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治理就无法推进乡村振兴的顺利实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法治优先、政府主导、多元组织参与等,持续深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才能为农业生态发展、乡村宜居、城乡一体化提供不竭动力,共同助力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和农村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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