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屠宰环节猪肉药残超标行政处罚的思考
2023-01-03唐志刚
唐志刚
(河南花花牛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8)
河南某县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被监督抽检出土霉素超标,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对此类问题存在很多困惑。该文探讨分析了猪肉药残超标的法律适用、不同观点和存在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期为执法部门处置此类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1 法律适用
1.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一种观点认为是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之规定,应当适用于第三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1.2 《兽药管理条例》
一种观点认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之规定,应当依据第六十三条“销售还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是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三条“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之规定,应当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 000 元的,并处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 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 探讨分析
2.1 法律适用具体分析
一是对于认为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该文认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第10号公告、国家强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开展包含药残在内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于药残超标的,应当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出厂销售药残超标猪肉的,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二是对于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的,该文认为此处不能对于屠宰企业进行处罚,因为《兽药管理条例》适用于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三是对于适用《特别规定》的,该文认为也适用,此处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关于“法定要求”的定义包含了国家强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因此可适用《特别规定》。
2.2 明确适用条件
一是对于待宰行为。针对委托屠宰企业进行屠宰的,此时委托方属于主体责任人,不能对屠宰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对于委托方销售到市场上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二是对于是否销售的情形。如果该批猪肉还未进行销售的,应当责令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判定,通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等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已经销售的,依法严格处置。
3 问题及建议
3.1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畜禽屠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猪肉药残超标纳入法律法规监管范畴,明确生猪屠宰企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的主体责任,清晰规定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将药物残留检测作为肉品品质检验的一项具体内容,对于药残超标的,明确处罚条款,同时清晰界定待宰行为的各方责任认定,避免出现推诿扯皮,逃脱责任的问题。
3.2 加强监督抽检力度
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转变监管思路,变被动为主动,通过监督抽检,开展药残、水分、“瘦肉精”等实验室检测,对于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立案查处,能够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注水、添加使用“瘦肉精”、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的高压态势。针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公布结果,接受社会媒体和舆论监督,同时将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回访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