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研究
2023-01-02梁宏章
●梁宏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深深地熔铸在民族发展历史中,有重要的价值。它既能证史,也能补史,是利用活态传承的方式去印证往昔历史中所呈现出来的独特文化内涵,通过民间传说、神话故事、史诗古歌等来加以印证或补充,还历史以本来之面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记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沉淀,反映民族精神与民族意识,尤其是民族价值观、文化观、心理情感与思维、气质等群体意识,是民族的灵魂,更是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根基。
瑶族是我国的南方山地民族,历史悠久、分布广泛,主要分布在广西、广东、湖南、云南等各省区。其中,广西瑶族人口达171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居全国首位。在广西境内,瑶族多居住于桂东北、桂北、桂西北、桂西、桂中、桂南的山区,著名的山峦有南岭、元宝山、凤凰山、九万大山、十万大山、都阳山等。因其居住环境和生活生产方式的不同,从而创造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广西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
(一)“非遗”项目及传承人与保护工作平台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祖国南疆,面向东南亚,背靠大西南,南濒北部湾,与滇、黔、湘、粤四省相连,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斑斓多姿的民族风情,生活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2 个世居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孕育出内容丰富、底蕴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自2005 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逐步建立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四级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效。截至2021 年,国务院共公布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57 项(3610 个子项),其中,广西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70 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14 项,自治区级项目总数排全国第5 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49 人,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36 人,“非遗”保护工作平台368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 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8 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 个。①数据来源于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16 年11 月,壮族霜降节作为“中国二十四节气”扩展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21年3月,六堡茶制作技艺和瑶族油茶习俗两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全国其他42 个茶项目一起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册)项目。
瑶族地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开展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法,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2021 年,广西瑶族共有“密洛陀”“瑶族蝴蝶歌”“瑶族长鼓舞”“瑶族黄泥鼓舞”“南丹勤泽格拉”“瑶族金锣舞”“瑶族盘王节”“瑶族服饰”(南丹)、“瑶族服饰”(贺州)、“瑶族服饰”(龙胜)、“瑶族祝著节”“瑶族油茶习俗”“瑶族石牌习俗”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3项,占广西国家级“非遗”项目总数的18.57%,有“瑶族壁和骨伤疗法”“金秀瑶族鲊肉腌制技艺”“富川瑶族扎龙技艺”“南丹瑶族牛角号制作技艺”“上思瑶族服饰制作技艺”等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06项,占广西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总数的22.5%。主要涉及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技艺以及民俗等类别。有班点义、盘振松、赵有福、黄明荣、黎芳才、黄道胜、阮桂陆、何金秀、潘继凤等9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盘红珍、李海兰、盘海燕、李素芳、黄海德、李冬梅、黎凤珍、邓万银、盘志明、赵衷民、苏荣生、赵富金、盘金海等73 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瑶族文化(金秀)生态保护区”以及“瑶族服饰制作技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瑶族吹笙挞鼓舞生产性示范基地”“瑶族羊角舞传承基地”“瑶族阿宝节传承基地”“瑶族蝴蝶歌传承基地”“瑶族长鼓舞传承基地”“瑶族服饰传承基地”“瑶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大板瑶服饰展示中心”“瑶族抛绣包传承基地”“瑶族猴鼓舞传承基地”“南丹勤泽格拉瑶族服饰传承基地”“瑶族山歌传承基地”“凌云瑶族长号艺术传承基地”“瑶族黄泥鼓舞传承基地”“瑶族织绣技艺生产性保护示范户”等一批自治区级“非遗”保护工作平台。①数据根据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文件进行统计。
(二)调查、确认、立档、保存等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
除了积极开展“非遗”项目的传承和评审认定工作,多年来,广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群众也积极努力对深植于民众生产生活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采录、整理、建档工作,对重点项目和濒危遗产及遗产传承人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成效显著。以瑶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在中央“非遗”保护经费的支持下,由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实施方,组织开展了对瑶族盘王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赵有福、田林瑶族铜鼓舞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班点义、瑶族黄泥鼓舞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盘振松的记录工作。该三项记录工作均已顺利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的验收,其中,瑶族黄泥鼓舞记录工作获全国优秀,广西成为连年获得验收合格的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一。
由此可知,广西通过建设完善四级保护体系,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开展数字化记录等工作,有效地保护与传承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了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
二、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近年来,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虽有一定的力度,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使得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延续,避免遗产损毁或流失,但也呈现出诸多问题。
(一)相关保护传承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目前广西各设区市,仅河池市出台了《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南宁市、北海市、河池市等部分设区市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他瑶族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是在中越边境地区,跨境瑶族人口众多,“非遗”不仅与文化传统、经济效益相关,还与边境文化安全息息相关,可见,专门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二)民众和政府对“非遗”保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民众对“非遗”保护工作认识不足,体现在传承人自我认识不到位,缺乏文化自信心,社区群众对“非遗”概念不了解,未能发挥群众的保护与传承作用。不少地方政府对“非遗”工作重视程度仍不够,未纳入地方绩效考核中,“非遗”工作往往处于边缘化、被动式状态;有些地方政府虽了解到“非遗”的重要性,可认识并不到位,重申报,轻保护,未能全面性、整体性地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三)保护和传承工作经费不足
近年来,在文化和旅游部的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西加大了对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富民示范带的建设力度,自治区单列了专项经费,但依然无法满足保护、传承和宣传等工作需要。各市县乡由于发展不平衡,财力支持明显不足。特别是不少瑶族群众居于相对闭塞的山区中,虽有丰富而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因当地财政收入不高、相关部门“非遗”保护经费不足,使得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很大的制约,显得力不从心。
(四)传承人青黄不接现象严重
随着全球化、现代化的快速推进,生产方式的不断转变,大量产生于农耕文明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生存土壤大幅度改变、传承活动难以维持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传统民间艺人青黄不接,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如瑶族猴鼓舞,打铜鼓的群众出现老龄化、边缘化的趋势;二是一些传统手工艺制品市场竞争力度难以提升,逐步被机器化制品取代,生产规模缩小,处境艰难,如瑶族服饰制作技艺等;三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变化,一些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不被关注,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趋于冷门,不少民间传说、地方剧种、传统技艺处于濒危的境地。
(五)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一些社区和群众并不能深刻地了解其意义和功能,保护单位的宣传和教育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如吸引多元媒体关注不够;瑶族地区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宣传、保护的有力平台。场馆的缺乏极大地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宣传推广工作。
(六)“非遗”保护工作队伍流动性大
缺乏专门保护机构。不少瑶族地区还没有独立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缺乏专门保护机构,专业人员缺乏,保护力量明显不足,且“非遗”保护工作队伍流动性大,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连贯性。本土研究多依赖外单位、外地专家开展,保护力量明显薄弱,人员整体研究水平不高,严重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七)研究与开发的力度不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开发,是为了适应现代化的进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让那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更深的融入现代生活,让它们重放异彩。然而,还是有不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远离我们的生活,似乎还有些格格不入,它们仅成为观赏品而不是生产生活必需品,如何使其融入我们的生活,是“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八)生产性保护效益不佳
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艺产品审美性大于实用性,制作成本较高而导致出售价偏高,影响手工艺品的推广,又因其手工制作而导致生产周期长,不利于产品的流通。许多“非遗”产品没有与旅游业和文创业很好地结合,外观设计粗糙,与生活脱节,使其市场需求量不足,不能体现以生产收获效益而带动“非遗”保护的效果。
(九)“非遗”涉及的知识产权不明晰
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非遗”工作者,未树立系统的知识产权观念,对“非遗”产品的保护力度不足,没能很好的保护有原创、有流脉、有基因、有传统的民族记忆。随着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深入推广,在“非遗”的研究、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不明晰,势必会让“非遗”的价值流失,影响人们的相关生活。
三、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思路与路径
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注入时代活力,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瑶族地区“非遗”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一)提高认识抓投入,夯实瑶族“非遗”保护和发展的基础保障
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首先要提高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有正确的认识,认识到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中越跨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民族文化自信心和认同感,是我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前提。要本着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投入力度。
1.树立深化科学保护传承的理念
深化在提高传承水平中保护的理念,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只有不断提高传承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提高“非遗”的表现力和生命力,维护和拓展“非遗”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鼓励各方力量投入到“非遗”保护中来。深化“非遗”走进现代生活的理念,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了瑶族的文化精髓,是民族赖以发展和繁衍的精神家园,是民族的文化印记。“非遗”的生命在于生活,瑶族地区各民族群众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传承者,摸清、摸透本民族的历史发展脉络,熟知民族的各类行为、习惯、信仰以及社会组织,认知自己的文化,并以主人翁的身份热爱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切实投入到保护、传承与宣传民族文化的行列当中,使“非遗”更全面地体现和展示于瑶族地区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并发挥它的强大影响力。“非遗”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土壤和环境,瑶族地区特殊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滋生了独具魅力的瑶族“非遗”,瑶族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载体,但是他们又是属于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弱势群体,要以人为本,在保护和传承中保护原住民的生活方式,避免“非遗”失去传承的原生环境和生存空间,以及传承的主体。
2.加强顶层设计和保护传承的力度
加强系统谋划,优化顶层设计,国家和自治区应站在顶层设计的视角,对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顶层设计。文化和旅游部应从中华民族文化安全和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广西和云南边境地区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不仅在工作部署上,而且要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应有的支持。边境地区的领导干部需要进一步厘清保护传承“非遗”的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领导干部要有正确长远的战略眼光,用科学的方法处理好几种关系: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实现保护、传承、发展三位一体;处理好“非遗”保护与民族政策落实、民间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尊重民间宗教信仰,在政策实施中要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既要重视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这些宝贵的资源消失甚至消亡,也要重视申遗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杜绝出现申遗成功便束之高阁、置之不理的现象,切忌在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中有急功近利的行为。
3.加大“非遗”保护资金投入的力度
资金困难是目前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资金困难是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务之急。由于历史原因,瑶族地区长期以来发展相对缓慢,用于“非遗”保护的资金有限,政府一定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的投入机制,多方筹措资金,完善经费来源、用途监管等:一是在瑶族地区设置“非遗”专项经费,确保普查、申报等基本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相应的“非遗”保护传承经费,并列入每年的工作绩效考核中。二是建立多方共建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以各种方式积极投入资金、项目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支持“非遗”传承人,帮助保护单位购买相关装备器材、建设相关保护场所,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进行。三是加大经费监管力度,做到专款专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对于经费要做到合理投入、专款专用,针对资金核算、经费使用情况等加强监督,定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对不合理使用经费造成资源浪费,甚至挪用经费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健全档案,完善“非遗”保护传承数据库和宣传平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现有的科技水平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文字记录、照相、录像等形式,而是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只是保存、展示在书本、博物馆中,也可以在网络等多媒体中得以更加丰富、科学的保存和传承。
1.开展“非遗”田野调查,建立“非遗”专题数据库
开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掌握家底,摸清家底,做好“非遗”普查工作。瑶族地区各县应展开彻底、详细的田野调研,特别是对已经濒危或者传承人年事已高的“非遗”项目,需使用多种现代化方式,对其开展客观的、全面的、系统的记录,通过开展数据库硬件建设、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等工作,启动“非遗”数字化管理系统,探索“非遗”项目数字化记录、保护、传承的新型工作模式,建立现代化档案和资源库,并与自治区级“非遗”博物馆联网共享。重点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料进行记录、存档工作,如对一些濒临失传的传统技艺、口传歌谣等,继续深化和持续推动国家级与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工作,不断扩大传承人群规模,全面提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水平。特别是对历史文化价值高、传承困难的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民俗等非国家级濒危项目和年事较高的代表性传承人,要及时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妥善保存、收藏好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记录成果。此外,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非遗”项目及传承人记录工作,共建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翔实、科学的“非遗”数据库。
2.扩大影响力,搭建现代化的宣传平台
由图2可知,鲜肉泥的红度值随腌制时间的延长而下降,因此,选取腌制3 h时红度值较高的生鲜肉泥用于制作肉脯。
采用多种宣传方式,提高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扩大瑶族“非遗”及“非遗”传承人的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与传承“非遗”的良好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
一是发挥传统的宣传手段。如在博物馆、民俗馆等场馆常驻传承人,通过现场展示展演、“非遗”周末课堂、文创产品集市、传统美食、文化旅游及特色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并结合实物、多媒体、讲座等多种手段,进行文化推介活动,展示“非遗”保护和传承现状,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上集中开展“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推动文艺宣传队入基层演出,编制出版相关的图书资料,举办民间文化艺术节等,既有助于提高群众文化精神生活的质量,又能达到提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效果。
二是充分发挥现代媒体平台的作用。报刊、书籍、电视、电台、广播、网络等信息传媒工具在宣传民族文化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可通过微电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优秀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和推广,拓宽受众面,提高“非遗”可见度,增强民众保护“非遗”的意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通过场馆进行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可以分成文本、声像、图片、图像等几种形式进行保存和展示,运用如录像、录音等现代技术,将传统民间口述文学、民间传统知识进行文本记录、声音采录,将传统艺术的表演过程和手工艺的制作流程用图片、录像记录,歌舞、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则通过全程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存,这些数据资料可以在图书馆、相关文化部门、研究中心、博物馆、民俗馆等单位予以保存并展示,还可以建成相关的数据库网站,加大信息的公开化、便捷性,方便群众浏览和查阅。
(三)加强研究,强化“非遗”保护传承的理论支撑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涉及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历史学、艺术学等众多相关学科,涉及领域广泛、涵盖内容丰富。因此,运用科学的理论和多种方法从多学科、多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基础和科学保障。丰富灿烂的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给广大的科研工作者提供良好的科学研究范本,扩展科研工作者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四)加强保护传承,推动瑶族“非遗”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瑶族地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除了认识的重视、财力的支持、资料库的健全、理论的保障、监督措施的完善等基本思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瑶族地区的实际,加强保护传承,推动瑶族“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突出时代特征,促进瑶族地区“非遗”多层次、多渠道的保护和传承。
1.积极申报“非遗”项目
2.积极编制保护方案和工作规划
瑶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从顶层设计着手,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科学的保护方案和传承发展规划,协调区域划分,从全国全局的高度、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对“非遗”保护进行统一谋划和整体部署,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护方案和规划,保障跨省区“非遗”保护的有机衔接。由于目前保护的范围、能力有限,在现有的条件下,应该突出重点、分批分期进行保护,因此在保护方案和规划的编制上要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优先保护那些濒危的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完善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3.积极抢救和培养“非遗”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非物质”性,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般情况下感受不到它的存在,只有当掌握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人以不同的方式将其复述、表演或者制作出来时,人们才会感受到它的存在。留住了传承人,也就留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抢救、保护、培养、鼓励、引导和帮助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设立固定的传承点,保证充足的经费支持,努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企业,逐步形成完善的传承制度,既要重视现有传承人的保护,也要注重未来传承人的培养,使之后继有人。
要建设一批具有展示、传习、生产、销售等综合功能的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承示范基地。依托传承人生活的地理文化空间,设立固定的传承场所,鼓励他们在社区中开展实践活动与传承工作。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方法、规范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推行传承人退出机制。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金补贴力度,扶持其开展生产与实践活动。提高传承人生产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让他们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中,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奖励。提高传承人传承“非遗”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他们繁荣祖国优秀文化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良好氛围,使“非遗”传承人对“非遗”产生自豪感。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培训,包括组织传承人赴北京、上海等城市高校学府培训学习,努力提高“非遗”传承人的整体素质。通过培训研修,提升“非遗”传承人的文化素质、审美能力、设计水平和创新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和价值观,创新传习教学的思路和方式,改变传统的传授技艺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广收门徒,不遗余力地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更好地发挥传承人传帮带的作用。
4.继续推进“非遗”进校园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也是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的重要阵地,要在学校教育中加大民族文化包括“非遗”的相关内容。通过教育手段提高整个民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同时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人才。
教育部门应将“非遗”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学校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容、保护意义和发展情况,认识与尊重民族文化,提高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文化自信心,培育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开设相关课程,编写相应的教材,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让“非遗”进课堂、进校园,可以以实践课的形式,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非遗”的魅力和精髓,进而理解民族文化的精神内涵。在自治区内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等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相应专业和课程,并在招生录取上给予照顾,培养瑶族地区大学生投身“非遗”事业的兴趣和决心,推动“非遗”的保护、传播和传承。同时,鼓励“非遗”传承人参与课堂教学工作,在教学中发现、培养“非遗”人才,拓宽“非遗”传承人的选择途径和渠道,为“非遗”保护和传承提供人才储备。
5.积极开展群众性“非遗”展演活动
要使“非遗”真正实现“活态传承”,就必须让“非遗”真正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让“非遗”与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追求有机融合起来,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望结合起来。因此,要积极推进“非遗”进社区(村落),开展群众性“非遗”展演活动,让群众近距离体验到“非遗”的魅力,丰富瑶族地区群众的文化生活,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在各瑶族自治县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将其建设成为瑶族地区“非遗”保护传承的基地。促进“非遗”博物馆、展示馆或展示中心建设与当地文化馆、博物馆建设相结合,支持“非遗”传承人设立“非遗”传习馆(所、室),鼓励个人、企业或民间组织捐资、捐物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提升“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水平。保证在“非遗”项目传承基地、展示中心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都有传承人群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直观活态文化,进一步扩大“非遗”项目和“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影响。各级“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乡镇、社区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要举办经常性的“非遗”实物展览、图片展示等活动,通过邀请传承人进行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方式,向大众宣传普及“非遗”知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突出新时代特征,推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可见,开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产性保护是加强“非遗”保护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当中最活跃的人的因素,是“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发展过程当中最有创新动力和活力的群体,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在帮助“非遗”传承人厘清传承、保护和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传承人的创造精神,支持传承人通过开展可能的生产性保护,获得相应的收入和报酬,既是促进“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的需要,也是支持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通过发展创意产业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与保护责任单位合作,以及支持家庭作坊式的保护传承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开拓宣传与传承新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旅游企业等与“非遗”传承人合作,合理利用“非遗”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与现代科技手段融合,现代科技手段不应该仅限于对“非遗”的记录、保存、宣传等方面的运用,还应该结合“非遗”自身发展的需求,鼓励“非遗”传承人探索“非遗”项目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探索把现代新技术融入“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创新,使“非遗”通过相关技术研发获得新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