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纪检监督工作的几点基本认识*
2022-12-31朱诗柱
朱诗柱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江苏 扬州 225002)
“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的内涵极其丰富深刻的重大战略判断。基于社会有机体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要求,遵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各方面不可能单兵突进、孤军冒进的规律,“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被设定为新发展阶段社会有机体全面成长的主题,从而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要求。这一总要求也涵盖新时代党的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纪检监察工作等。党的十九大已提出“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这个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是党中央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工作的主题主线”。由此,“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理念、目标指向、衡量标准,也成为纪检监察机关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和行动指向”。[1]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必须清晰明了纪检监督的地位、性质和基本方式。本文就此谈点认识和体会。
一、纪检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应当居于主干地位
(一)党和国家的监督是一个需要在坚持中完善的自我监督体系
监督是纪检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但党和国家的监督不是只有纪检监督,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顶层设计: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引领带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九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共同发力。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对全体公职人员、所有权力事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监督体系,也是一种所有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均为监督主体、均应承担监督责任和义务的体系,更是一种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特征、以自我监督为主要途径、独具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之所以要坚持这样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这既是由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决定的,更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体制决定的。一方面,从管理学的视角看,监督是管理或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障管理权力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2]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因此“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3]从领导学的视角看,领导职责中也包含监督职责,领导行为包含监督行为。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所强调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政治上认识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要“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的全过程”。由此可见,任何管理、治理、领导职责中都包含“监督”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将监督责任全部推给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都是不应当、不合规的。另一方面,我们党处于“全面领导”“领导一切”的地位,党和国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对我们党及其领导下的一切公权机关、公职人员行权履责的监督,不能照搬西方国家实行的那种外部监督、“异体”监督模式,搞多党制、轮流坐庄、三权鼎立那一套,而应当主要靠内部监督、自我监督,即主要靠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4]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制度保障。坚定走中国特色的自我监督之路,体现的是我们党在深刻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和党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政治传统的基础上,对实现自我革命成功道路、有效途径的创造性探索;体现的是我们党在坚守性质宗旨和初心使命基础上的强大政治自信和果敢政治勇气。
习近平总书记还曾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5]对面临着“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的我们党来说,则更是如此。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6]通过巩固深化与改革创新相促进,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进而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二)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党和国家的监督虽然是个体系,但不等于各类监督地位平等、平分秋色,也不等于各类监督单兵作战、互不交集。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的顶层设计,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根本途径是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引领、带动、促进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以增强监督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主导”地位意即在某一体系中处于主要的或统领性、指导性、引导性的地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所以要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同样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我们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政治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是坚持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坚持和发扬党的自我革命精神的体现和保障。同时,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党“领导一切”的地位,还决定了国家监察必然是党内监督的拓展和延伸。[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8]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引领构建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的大监督格局,本质上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治理逻辑,体现了以党的永不变质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的政治逻辑。再者,也只有这种来自于党自身的内部监督,特别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发挥好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才能真正体现“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因而才是最有力量、最为有效的监督,也才有利于推动监督融入国家治理,形成对公权力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的整体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9]党和国家的监督既然是一种“体系”,就必须“贯通协调”,做到“贯通协调”才有“合力”才会“高效”。而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则决定了发挥好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是实现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合力高效的前提和基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内监督发挥了有力有效的主导作用,其他各类监督才有方向和标准,也才能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相反,如果党内监督不能有力有效发挥主导作用,不能正常解决党内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党内政治不清明,其他各种监督就很难发挥应有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权威高效更是无从谈起。
(三)纪检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应当居于主干地位
“主干”地位意即在某一体系中处于骨干的或主体的地位。从监督主体角度看,党内监督是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使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五种监督相互结合、同向发力的完整体系。从监督体制角度看,党内监督是内含着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间的相互监督的有机体系。这也就意味着全体党组织和党员都担负有监督责任,而不仅仅是只有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才肩负此责。但纪检监督毕竟是党内的专责监督;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10]是监督工作的“专业队”“主力军”,这就决定了纪检监督首先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干地位。当然,专责监督也不是只有纪检监督,应该说,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也都是专责监督,但纪检监督的地位更显本源。这是因为:其一,经过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一体推进,纪委监委实行合署办公,已经形成了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二,派驻监督,它本身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是纪检监察监督的延伸。其三,巡视监督,也主要由纪委组织实施。其四,由于实践中各级纪委监委“强化纪委常委会的领导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11]再加上建立健全“四项监督”间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使用、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这就形成了“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协同协调的工作格局。由此可以说,纪检监督是其他三项专责监督的“母体”,后者都是由它指导、主导或派生的。
由上分析可见,纪检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地位,是党和国家机关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制度保障,其作用发挥如何关乎党内监督主导作用的发挥,关乎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治理效能,因而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纪检监督是政治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辩证统一
(一)纪检监督必须坚守政治监督的本质定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检查”“协助”,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第四、第五章,分别对纪委“维护”“检查”“协助”的主要任务和“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表明,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是一种严肃的政治活动。换言之,政治监督是纪检监督的内容、实质和灵魂。
要深刻理解这一本质属性,首先必须深刻把握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的本质涵义。在阶级社会里,本源意义上的“政治”,就是以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为核心的阶级斗争和阶级关系。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而取得的根本成就,而中国共产党又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因此,从广义上说在当代中国讲“政治”就是党的主张和意志,具体表现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纪律规矩,以及党领导下制定的国家法律法规。而党的主张和意志本质上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也就是最根本的“民心民意”的体现;“讲政治”就是要贯彻落实党和人民的意志即党心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从狭义上讲,在当代中国“政治”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12]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核心是“两个维护”,“讲政治”就是要做到“两个维护”![13]纪检机关履行上述主要任务和职责,本质上就是要坚定维护党的主张和意志,就是要督促全党以党的主张和意志为导向、为标准去行权履责,就是要监督检查党的主张和意志的贯彻落实情况,就是要执纪审查违反党的主张和意志的行为,就是要问责追究党的主张和意志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最核心的,就是要监督检查、执纪审查、问责追究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因此,纪检机关承担的是政治使命、政治责任,其履责的质效如何,事关党的政治本质、政治立场、政治基础、政治安全,事关党、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但是,政治监督、“两个维护”都不能虚化、泛化,而要具体化、具象化,体现在具体行动、具体工作上。必须联系实际,结合业务工作的特点,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制定完善政治监督正负面清单,才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纪委工作条例的规定,纪检机关的政治监督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和任务。
一是要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政治忠诚”的情况,即“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核心是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纪检机关要把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作为根本任务,督促同级党委政府结合地方、部门或行业中心工作,建立传达学习、研究落实、督查督办、跟踪问效的闭环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台账落实、定期更新、动态跟踪、对账销号的政治监督工作闭环,抓住重点环节、带动整体推进。要透过业务看政治,坚决纠治对“两个维护”不敬畏、不在乎、空泛表态、应景造势,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落实到位。
二是要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守“政治信念”的情况,即“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判断“政治信念”是否坚定的基本标准,是看其是否严守了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而言,这是底线要求,因为坚守党的成文的纪律和未成文的规矩、国家法律法规、各类制度规定等党的政治规矩,是最基本的党性要求;对纪检监督而言,这也是兜底的职责任务,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政治标准,及时校正偏差,确保党组织和党员不越底线、不踩红线、勇攀高线,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是要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落实“政治责任”的情况,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核心是要解决管党治党不力、责任虚化的问题。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而言,结合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工作落实好党建责任,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才是最大的政绩。事实证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之所以仍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之所以依然严峻复杂,不得不说管党治党责任虚化、落实不到位,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不畅、纪律规矩执行不严,是其重要原因。因此,要紧紧抓住责任这个“龙头”、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通过政治监督的上下联动,层层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特别是压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推动管党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纪检机关要透过问题看责任,竭力成为党委称职的“探头”,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同向发力,促进领导、管理和监督相互贯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是要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践行“政治自律”的情况,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因此要把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推动构建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14]要紧盯关键少数、关键环节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梳理权力事项和权力运行过程,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找准权力运行风险点,完善权力运行内部制约控制机制;督促完善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权力运行公开,规范自由裁量权,压缩权力寻租设租空间;督促领导干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纠正和查处监管缺位、失职失责、越轨出轨行为。
以上这些内容和任务表明,纪检机关开展政治监督,说到底就是落实党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就是要监督其有没有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进取、担当作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推诿、不拖拉,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就是要监督其有没有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去严格行使权力,明镜高悬、清正廉明,做到依规用权、公正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不越轨、不出轨,不以权谋私、不搞腐败。简言之,从正向说,就是要通过监督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履职尽责,这主要涉及“八小时之内”;从反向说,就是要通过监督制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逾矩行为,这就涉及“八小时之外”。
(二)纪检监督必须贯通使用日常监督的方式方法
调研发现,目前“监督依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大短板,日常监督更是‘短中之短’,监督和日常工作‘两张皮’,导致监督不深不细不严不实。”[15]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其一,要充分认识到把监督挺在前面,这是纪检机关职能、方式、作风转变,管党治党“全面”与“从严”有机统一的直接体现和有力推动。因此,要扭转监督是软任务、是“潜绩”的片面认识,将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切实使监督成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增强监督意识能力,提升监督效能效果。其二,要充分认识到,监督必须日常化、经常性,与日常工作、权力运行如影随形、相生相伴,应当抓常、抓细、抓长,而不应当是时紧时松、时严时宽,更不应当是苍白的政治表态,搞纸上谈兵、坐而论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16]因此,要把“日常监督”作为纪检监督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17]实现监督常在、成为常态。其三,更要充分认识到监督是具体的、实践的,纪检机关所承担的监督责任,它不只是“领导”“指挥”责任,不只是坐在办公室里构思谋划、做出部署、开会发文就行,也不能“把说了当做了、把做了当做成了”;它更是一种“行动”责任、“实干”责任。做好监督工作,贵在行动,要在落实,重在担当。因此,必须增强“行动”意识、“实干”意识,扭转“坐等问题上门”“离开信访举报就不会监督”,以及习惯于函询的“纸面监督”,不敢、不愿、不善于开展谈心谈话等“当面监督”的旧有状态,立足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和关键点,建立政治监督个性清单,贯通使用纪委工作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的各种方式方法,强化主动监督、靠前监督,“敢于动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18]
(三)纪检监督是政治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辩证统一
由上分析可见,政治监督与日常监督是纪检监督内容与形式、实质与载体、魂与形的辩证统一。政治监督强调的是纪检监督的政治性、方向性,强调纪检监督的内容、实质,凸显的是纪检监督的“魂”;日常监督强调的是纪检监督的基础性、长期性,强调纪检监督的形式、方式,凸显的是纪检监督的“形”。二者理念相通、目标一致,紧密联系、有机统一,相互贯通、相辅相成。[19]因此,推动纪检监督高质量发展,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贯通协调起来:既紧扣重大政治任务、政治决策开展日常监督,使政治监督寓于日常、抓在经常,实现具体化、常态化,又善于对标对表党的主张和意志这个根本政治标准,从具体业务、具体案例中查找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上的深层次偏差,强化日常监督的政治效果;既紧扣“两个维护”,通过贯通使用日常监督的各种方式方法,做精做准政治监督的各项任务,又扭转“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找准“国之大者”和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职责任务的结合点融合点,以政治监督为统领来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浑然一体。
三、强化执纪办案是推动纪检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一)纪检监督在监督体系中承担着“再监督”的责任
如上文所述,党和国家的监督是个完整的体系,领导、管理、治理职责中均包含监督职责,这也是自我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纪检机关不是包打天下、也包不了。但是,与党内其他监督及国家机关的管理监督具有直接性不同,纪检监督是用党纪这把“尺子”,对上述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评判和相关问题的纠偏纠错,是“监督的再监督”,这也是落实纪检监督主干地位的体现。纪检机关落实“监督的再监督”之职责定位,关键是要强化协助引导推动功能,撬动、压实各类主体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支持协助的关系,把握好引导推动和包办代替的界限,克服“协助”变“主抓”,“看似冲在一线,实则跑偏发散”等新的越位错位问题,[20]制定落实监督责任清单,积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引领、推动、促进党和国家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纪检机关履行主责主业关键是要执纪办案
纪检机关如何落实好“再监督”的责任?如何发挥好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关键是要执纪办案。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三项职责都带有监督属性,都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执纪办案是关键,是最深入、最有力的监督。执纪办案没有力度,监督将“不长牙齿”、毫无威力。只有通过执纪办案来发现、处理问题,把问题摆到组织、领导面前,才能撬动各类主体积极主动落实责任。因此,纪检机关要深化对“监督是惩治的基础,惩治是监督的保障”这一监督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既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坚持不懈挺在前面,也要把查办案件摆在突出位置,持续保持全面从严态势;既不能固守“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忽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从而引致“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问题,也不能固守“家丑不可外扬”的陋习,对干部违规违纪行为“习惯性地捂盖子”,从而让有问题的干部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并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破窗效应”;既不能重办案轻监督,以查办案件代替监督,也不能雷声大而雨点小,只打雷不下雨。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加强政治监督统领下的日常监督为基础,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坚决遏制增量、削减存量,监督和办案双管齐下,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以高质量监督、高水平办案促进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21]
(三)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核心是推动“不敢腐”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是纪检监察工作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的重要方法论,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命题、重大任务”;是“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是适用于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的科学思路和有效方法”。[22]按常理,一体推进“三不腐”,“不想腐”应该摆在首位,因为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思想是实践的指南。但构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体制机制,却将“不敢腐”作为基础和立足点而摆在首位,其深刻的道理已如前述:就是要通过执纪办案实现“不敢”,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从而在行动逻辑上带动“不能”“不想”。换言之,没有查办案件的震慑力,制度就没有约束力而难以实现“不能腐”,教育就缺乏说服力而难以实现“不想腐”,监督就失去支撑力而难以发挥治理效能。同时,这也体现了“从治标入手、把治本寓于治标之中、标本兼治”的管党治党规律。不能迷信单纯通过制度实现“不能腐”的作用:如果没有执纪办案的震慑惩戒,制度就可能“空转”,并形成破窗效应。事实证明,制度机制虽很完善,但因缺乏监管,致使干部绕开制度行事而破纪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敷衍塞责面前,无论多么严密的制度机制,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才是真的厚爱,用好监管惩戒这一手则可以弥补制度缺陷乃至堵塞制度漏洞,引导、约束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因此,纪检机关必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推动“不敢腐”为核心实现“三不腐”一体推进。
(四)必须做实以案促改促治,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治理效应
纪检机关执纪办案不能案结事了、一办了之,还要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抓实抓细以案示德、以案示纪、以案示法,特别是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工作,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形成“三不腐”一体推进的效果。要坚持系统思维,遵循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基本规律,把握“惩、治、防”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将以案促改作为构建“三不腐”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将补短板堵漏洞强监管作为执纪办案的重要目的,探索建立案件查办同步促改工作机制,将以案促改贯穿执纪审查全过程,并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其一,案件查办过程中,就要注重查找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短板、机制缺失、责任虚化、监管漏洞、政治生态样貌;同时注重分析当事人思想蜕变、行为越轨的过程,引导当事人撰写检讨书或忏悔书,让“剧中人”分析“剧中事”,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意见建议。其二,案件查结后,要形成“一案两报告”即案件审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23]其三,对典型案件,还要深入分析、解剖“麻雀”、找准“病灶”,形成案例通报;有的还应当开发以案明纪明法、以案促改促治警示教育案例,制作成警示教育片,同步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和警示教育,放大震慑效应。“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应当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24]彻底挖出病灶、清仓起底、铲除病根,实现“拔烂树”与“治森林”的有机统一。其四,对以案促改促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整改不力、同类问题经常复发的,要依规依纪追究党组织和责任人责任,以问责倒逼履责。通过建立、运用上述工作机制,实现“全周期管理”,推动办案、整改、治理相贯通,办案、监督、警示相融合,推动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推动发展贯通联动,推动整改风险问题、健全防范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填补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修复政治生态,努力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查办一批问题、总结一类规律、治理一个领域”,以量变推动质变,以局部推动整体,以重点带动全局,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和治本功能,有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最终达到“三不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