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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取向

2022-12-30陈成文

关键词:市域协商协同

陈 静,陈成文

(1.川北医学院 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100;2.东莞理工学院 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广东 东莞 523808)

一、研究背景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又强调:“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党和国家应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新要求、新挑战的创新性举措。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诸多困境,阻碍了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而社会治理的“弱项”和“短板”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尤为凸显。因此,改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弱项”以及补齐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短板”,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则是党和国家为改“弱项”、补“短板”,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话题。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周春霞认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主体、内容、机制、手段和目标方面被赋予了新内涵[1]。陈成文、张江龙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县域社会治理和城市社会治理进行比较,深刻阐释了市域社会治理在空间范围、行动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和治理层级方面的意涵[2]。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来说,成伯清认为市域社会治理通过发挥城市引领区域发展的作用,能够实现区域社会的再造、城市管理方式的转型和城乡发展的协调,进而化解基层治理“内卷化”难题。王阳、熊万胜认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对宏观国家治理与微观基层治理之间的治理枢纽的“补强”,可以解决当前基层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结构短板[3]。杨磊、许晓东认为市域社会治理可以重塑基层治理结构,进而具有基层再组织化、驱动“决策-执行”统一、弥合治理碎片化张力的基本功能[4]。

二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理论及模式。首先,部分学者基于多元主体视角,关注公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如马海韵强调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扩大和深化公众参与[5]。陈成文、陈建平强调发挥社会组织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6]。戴香智强调发挥社会工作功能优势,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7]。其次,部分学者基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特征和属性,提出市域社会治理范式转型。吴晓林认为主流的层级治理、分权治理和合作治理模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都存在不足,应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的“城市性”,迈向结构性、整体性“市域社会治理”[8]。杨发祥、郭科通过把握“域”属治理的理论脉络,提出迈向全域治理范式转型[9]。再次,部分学者基于中国治理情境和治理需求,探索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钟海、刘欣钰强调要形成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市域特点”的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走“中国之治”道路[10]。魏淑艳、蒙士芳强调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向党委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参与模式转变[11]。还有学者基于信息时代特征和治理需求,提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智慧治理”模式[12]。

三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探索。赫曦滢基于智慧政治语境,提出加强政府的增量式赋权、多主体的协同共生赋能和外部整合重构控制等优化路径[13]。毛文璐提出以政治体系、自治体系、法治体系、德治体系和智治体系优化与完善,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14]。张国献、李燕总结上海经验模式,提出市域基层协商治理路径[15]。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相关研究成果逐渐丰富,研究内容逐步深化,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例如,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概念还需要深层次阐释,尤其是需要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本质属性进行精准把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定位,确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目标;需要探索与我国市域社会治理相契合的理论基础,以有效指导实践。本文基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何以需要”“何以可能”“何以可为”的反思,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内涵与本质属性,并结合市域社会治理实践、治理情境和治理需求,明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取向,构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

二、协同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

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本质属性,首先需要理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何以需要”,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的时代背景和现实依据。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筑牢基层社会治理基石。然而,传统以县域为中心的基层社会治理在应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挑战时显得力不从心,具体体现为治理层级不高、空间范围及资源有限,导致县域发展的同质竞争、治理“内卷化”、功能“悬浮化”[3]。因此,当前亟需实现基层社会治理重心转移和结构优化,破解基层社会治理困境,基于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

其次,需要明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何以可能”,即市域社会治理的结构性优势与价值定位。这就需要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层级和治理范围两大属性。一是市域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结构中有特殊性,其是宏观治理与微观治理之间的转承点,能够构筑起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桥梁。市域社会治理是弥合宏观治理结构与微观治理行为的嵌入式与联结式枢纽[16],通过贯彻落实国家治理重大方针政策,让宏观的国家治理“接地气”;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统筹引领和协调,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有效性。二是市域包含了城市和农村两种社会形态,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统筹城市治理和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市域社会治理能够发挥城市经济辐射功能,引导人口、资本、技术等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均衡布局,推进城乡融合,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再次,需要探索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何以可为”,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及路径。通过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定位剖析,可以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的“整体性指向”,即立足于国家治理整体布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并推动城乡社会整体协调发展。可以说,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整体性社会发展过程。不仅如此,市域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子系统;涉及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若干多元主体;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产业、金融、环境、信息等各类治理要素。因此,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整体性功能的达成,关键在于实现市域社会治理各子系统、主体以及要素的互联互通和相互协同。可以说,协同联动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动力。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本质属性是协同性。协同性指的是“一种存在于复杂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且各子系统之间良好的融合和相互作用能达到任何一个子系统单独运作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或目标。”[17]市域社会治理协同性建立在市域社会治理系统性和整体性联动基础之上,强调市域社会治理中各领域、各子系统、各要素协同联动、相互融合和相互作用,以此产生新的有序结构和动力系统,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市域社会治理协同性体现了市域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中间层级所具备的“承上启下、以城促乡、以点带面”的巨大能量,彰显了市域社会治理相较于县域社会治理的巨大优势,也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市域社会治理需要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导。协同治理理论(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heory)是建立在协同理论和治理理论基础上的一种综合性理论。相较于治理群簇中的其他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强调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协作,以实现整体效能大于部分效能之和。协同治理核心要义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过程的协作性和治理效能最大化。在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协同治理注重厘清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党委、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力量和资源,使各个治理主体联动参与、协同共治,建构纵横交错的治理网络,从而打破信息边界,建构起一个资源共享、信息流动开放的治理平台。协同治理促进多元行动主体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并通过平等对话、协商沟通、汇聚共识的方式来解决跨部门与跨行业的公共性问题,实现多元主体行动效能的“乘数效应”。可以说,协同治理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取向,它实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就工具理性而言,协同治理有助于破解社会治理的“边际效益递减”难题,实现市域社会治理效能的“帕累托最优”。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特殊性和科学性体现为集权式特征的“条条式”治理和具有分权式特征的“块块式”治理相结合[18]。然而,“条”与“块”存在衔接不畅、各自为政和矛盾冲突等问题,导致部门合作不顺畅、政策不兼容、平台不对接[19]。在社会治理中,部门间“单打独斗”以及各自为政,整体工作交叉重叠与资源内耗,导致治理“边际效益递减”与治理成本日益增加。协同治理则有助于打破公共部门“条块分割”状态,促进条块结合、统筹协调、系统整合,实现部门协同。从治理主体来看,市域社会治理包括党委、政府、自治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多元主体就市域公共事务展开合作,但是各主体所处的位置及其所形成的关系模式决定了他们不同的行动逻辑,其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和利益诉求并非完全一致,进而可能出现利益碰撞乃至冲突,造成多元主体合作乏力、协作不畅,严重制约市域社会治理整体效能。协同治理则注重多元主体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促进多元行动主体之间形成合作关系,解决跨部门与跨行业的公共性问题,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最大化。从价值理性来看,协同治理改变了社会主体在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和功能,凸显了社会主体性。协同治理的治理结构是“多中心”的,主张通过整合政府与社会的力量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具体而言,协同治理突破了传统权威部门运用行政权力管理与控制他者的“单中心”治理形态,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构建“多中心”治理结构,进而有效激发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主体间通过平等交流、协商对话以及汇聚共识,形成彼此独立又相互依赖、良性互动以及有效嵌入的合作型信任关系,这种合作型信任关系可以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

如何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归纳学者观点,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制度设计。规范的制度设计能够推进协同过程的程序合法性,并通过明确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责任,促进协同目的达成、秩序稳定与绩效提升。研究者发现,非正式的互惠规范能够促进合作行动,但这不足以维持高层次与长期性的合作,因此非正式规范必须辅以正式的制度设计,例如章程、法律、法规和规章。[21]二是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协商共治。协同治理倡导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平等参与、协同合作与达成共识,进而实现多元主体功能耦合,提升公共事务治理的整体效能。民主协商是多元主体平等参与与协同共治的基础性机制。正如Johnston所指出:“协同治理是一种集体决策方法,是公共部门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识导向的协商过程,为管理公共资源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与程序[21]。”协商建立在开放包容和参与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在协商过程中各方意见与利益诉求能够得以表达以及得到尊重,并通过理性的沟通和协商,达致共识。三是组织结构网络化。协同治理本质上是关于治理主体接触、交流与互动方式的关系结构[22]。协同治理需要按照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层级结构建立纵向的权力线,并根据新兴的各种网络建立起横向的行动线[23],即建立纵横交错的协同网络。Provan和Keith就认为,网络治理是协同治理的理想形态与结构安排[24]。多元主体与运作联动的网络治理结构能够更加有效地整合资源,提高治理决策及执行的效果,从而更加灵活有效地应对治理环境变化与现实挑战。

可以看出,协同治理运作包括制度设计、统筹协调、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决策、关系结构与协同网络等核心要素。其中,制度设计与统筹协调是促成协同治理发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商决策是协同过程体现;关系结构和协同网络则是多元主体关系的结构性呈现,规定着主体构成和功能定位以及实现协同的方式和手段。可以说,制度协同、主体协同、体系协同是协同治理的三个维度和基本要素。

综上,协同治理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取向,要坚持协同治理,就必须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协同、主体协同和体系协同。

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协同

制度协同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纵横交错的治理结构表现为相互关联的制度体系,制度协同程度决定了市域社会治理各子系统、多元主体之间的作用状态和协作程度。这就要求增强制度体系协同性,即促进横向与纵向治理结构中的制度运行协同性[25]。与此同时,市域社会治理要重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同性。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体系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构成,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和补充,非正式制度需要以正式制度的刚性支撑为保障,两者有效兼容耦合时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结构的形成,离不开正式制度的刚性约束,也需要充分发挥价值观念、文化习俗、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功能。总之,要增强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协同性,为建构纵横交错的治理结构、提升多元主体互动与合作水平提供制度支撑。

然而,在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还有一定的制度协同困境:一是制度体系建设协同化水平不高。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和目标的相对独立性,其往往更注重部门内部事务处理,而忽视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性,尤其是相关事务的沟通与协作 。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内部能力不足、过于追求实效以及不作为容易导致“闭门造车式”的制度建设。“闭门造车式”的制度建设,则又容易导致制度衔接性、兼容性、协调性不足,出现制度交叉、重叠乃至冲突等问题,这为制度执行中的多部门协作埋下隐患。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制度执行中缺乏有效协同。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部门对治理的重点理解不一以及对自身利益的固守,不同层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间缺乏合作意愿,更难以通过沟通对话使其制度相互兼容、协调与支持,从而难以解决复杂性问题以及实现共同目标。二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耦合支持不足。在制度体系中,正式制度的核心是法治,非正式制度的核心是“情和理”。理想状态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以法治为保障、以“情和理”激发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然而,在实践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着衔接和平衡难题。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效衔接遭遇社会观念的阻力,如民众政治参与制度遭遇传统等级观念阻力。此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不兼容的问题,如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总之,政府部门职能和目标的相对独立性、利益藩篱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耦合支持不足,导致制度体系的分割化与碎片化,进而影响了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和纵横交错的治理结构建构。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协同,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需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提升制度体系建设协同化水平。其一,强化政府部门“相互对话”。在制度建设中,政府不同层级、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要进行充分沟通和对话,增强公共政策和相关制度之间的兼容性与协调性,避免政策制度的交叉重叠和冲突。其二,建立政策协调机制。通过建立政策小组、领导小组、部际联席会议等政策协调组织机构推进公共政策和相关制度的协同[26],发挥政策协调组织机构在部门利益协调、跨领域政策框架拟定、政策间的协调和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其三,完善民主协商机制。民主协商是促进多元主体形成共识以及合作的重要途径。民主协商必须以制度化为保障,实现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与自上而下的政策输出的连接,防止制度空转。在市域社会治理制度制定与决策过程中,要探索和建立以社会或民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回应机制,通过多维度、高强度的问责机制倒逼下级政府从主要回应上级政府政治意图转向主要回应基层民众利益诉求[27]。要使多元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以平等身份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表达个人偏好和诉求,共同谋划治理方案。最终,通过包含多元主体利益诉求及共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输出,提升市域社会治理制度的凝聚力,增强多元主体对市域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认同。二是强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耦合性。市域多元协同治理结构的形成不仅需要发挥正式制度的刚性整合,而且需要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柔性整合。这就必须大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制度改革,在市域社会制度建设方面不仅要重视正式制度的科学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制度执行环境,将正式制度的科学性与非正式制度的在地性充分结合起来,使制度真正地为治理树立权威、提供规则。

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协同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市域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障。多元主体协同强调多元主体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理念,通过合作与共同行动解决跨部门与跨行业的公共性问题。多元主体协同建立在多元主体理念、利益和目标共识的基础之上,平等协商则成为达成上述目的的重要方式。可以说,平等协商是协同治理的重要特质,是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重要机制。

平等协商强调各治理主体的地位平等性,参与各方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观点,反映自身价值偏好和利益诉求,并拥有集体决策的实质性权利。在这里,尤其强调市场、社会组织等新型治理主体基于民主和平等原则参与治理的权利。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政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之间是一种“主体间性”关系(1)“主体间性”关系即“主体-主体”关系,其与“主体-客体”关系相对立,强调主体间是一种相互认同、相互承认、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的平等关系。。在此前提下,多元主体通过对话、沟通和协商,解决利益分歧和冲突,形成价值共识与认同,构建治理同心圆,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成长。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平等协商有两个功能:一是平等协商能够实现利益协调与情感联结,推动多元主体有效联合。在协商过程中,市域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组织之间通过多向对话,明确利益共同点与分歧点,并深入了解市域社会治理的各种复杂情况及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和理性对话,基于说服产生共识或者“合意”,消融分歧,增强市域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突破自我利益藩篱,增强合作意愿和动力,开展联合行动。二是平等协商能够促进纵向与横向的治理网络形成以及治理结构的扁平化。从纵向来看,各职能部门在市域社会治理方面可以通过民主协商,实现职能部门协同网络建构,从而推进科学决策以及政策实施与调整。从横向治理来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把基层政权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居民等主体连接起来,构建基层治理共同体。此外,平等协商将传统社会管理中单一、强制、封闭的权威层级治理结构导向多元、平等开放式的扁平化治理结构。

然而,从市域社会治理实践来看,多元主体协商行动有一定的梗阻化现象,进而导致出现多元主体协同困境。主体协同困境具体体现为: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协商意愿不强,协商能力匮乏;公权力对协商过程的过度介入,导致社会协商主体的自主性不足,协商出现内卷化和形式化倾向;协商治理名目繁多,但内容大同小异,并没有新的思维和路径突破[28];协商机制仍不够健全,制约了协商民主纵深发展。要破解这些难题,就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进一步弘扬民主协商精神,激发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参与意愿。作为市域社会治理领导者、责任者以及协商的主要组织者——党委和政府应着力秉承与践行平等、公开和包容精神,让多元主体进入到市域社会治理中,以及让多元主体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声甚至阐述不同意见。而其他的协商参与者——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等社会主体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到治理事务中去,同样以平等、包容的心态与其他治理主体进行对话与沟通。其次,培养社会主体的协商治理能力。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例如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议题设定培训,让培训对象明白协商程序、流程和内容,理解协商的规则、协商目的和价值,提升培训对象的理性表达和辩论能力[29]。再次,拓展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渠道。要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意愿和热情,就必须拓展参与渠道。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推进政党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就市域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五、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协同

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协同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依据和基本保障。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聚焦于治理主体构成、功能定位以及治理的方式和技术安排[30],也就是说,要弄清楚“谁来治理”“如何治理”等问题。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协同强调多元主体进行准确的角色分工与职能定位,采取精准的治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以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中国共产党等十九届四中全会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协同建构提供了方向指引,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并进一步提出“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的行动目标。因此,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协同,必须构建“一核多元”的治理结构,实现“六治融合”,即“政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智治”融合。“一核多元”中“一核”是指中国共产党,“多元”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居民等多元主体。“一核多元”治理结构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协同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分工合作与良性互动,解决单一主体难以解决的公共问题。为了促使多元主体合作关系的建构,确保合作顺畅运行,往往需要某一主体在合作网络中处于核心位置。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进而成为推动多元主体互动合作必不可少的驱动力。在合作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兼顾各方利益原则,整合多元利益主体,协调利益冲突,进而有效减少合作中止和协同失效的情况。总之,“一核多元”的治理结构能够发挥党委在治理格局中总揽全局与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促进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引导多元主体同心合力实现合作目标。“六治融合”强调多种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单一地运用某一治理方式回应治理需求或应对治理难题,往往达不到理想效果。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方式,则往往能够获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政治”、法治、德治、“心治”、自治、“智治”的本质是多元主体、多种力量、多类资源的整合,进而形成治理主体、治理力量、治理资源的聚合效应,不断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第一,建构“一核多元”的治理结构,促进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和协同网络建构。首先,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组织、企业以居民等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市域社会治理不断创新的最大优势。其次,发挥党的统筹协调作用,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起市域社会治理体系运行架构的同心圆。具体来讲,在面对市域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利益与价值多元化等问题时,党委发挥核心作用,能有效化解多元行动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并有效地遏制各行动主体盲目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形成凝聚公共利益的包容性价值共识,强化行动的协同性。再次,推进基层党建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口,着力打造服务型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基层社会治理的重任;加强宣传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注重把党群服务中心打造成为基层党建引领市域社会治理的主阵地,为基层党组织引领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必要的平台。

第二,坚持“六治融合”,实现“政治”、法治、德治、“心治”、自治、“智治”的良性互动和有机统一。“政治”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保证,是凝聚市域社会治理合力的重要方式。其一,“政治”是指政治统合力,即党和政府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力、凝聚力以及协调能力。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加强“政治”,就要求党委和政府发挥主责作用,以高度组织化的党政力量嵌入纵向各层级和横向各部门之中,并将党的管道与多元治理主体相联结[4]。其二,法治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手段,应着力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因此,最为重要的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各治理主体的合法权利,使各治理主体以合法的方式、民主的形式、制度化的渠道参与到市域社会治理之中。其三,德治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伦理根基。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应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民的道德水平与自律能力。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要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等行为准则,促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恪守行为准则,营造人人守则、人人守德、人人向善的良好风尚。其四,“心治”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情感杠杆。应着力于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对城乡社区居民进行有计划的社会心理监测、引导和危机应急干预,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其五,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重视自治。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应着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与参与能力,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其六,市域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必须善于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智治”。“智治”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技支撑,要着力于完善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智慧化。

结语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发挥承上启下的枢纽功能和统筹协调功能的过程;是构建纵向善治指挥链和横向共治同心圆的过程;是整合资源以及发挥多方力量,协调解决市域公共问题的过程。也就是说,市域社会治理应立足其协同性,发挥其独特势能,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说,协同性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市域社会治理协同性,决定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坚持协同治理,就必须通过提高制度体系建设协同化水平和强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耦合性,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协同;通过弘扬民主协商精神和提升协商能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协同;通过“一核多元”治理结构建构和“政治”、法治、德治、“心治”、自治、“智治”——“六治融合”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协同。

协同性是市域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这也是衡量市域社会治理实践成功的关键性指标。但是,如何去发展市域社会治理的协同性,并没有一套普遍性的实践方法。固然,需要坚持市域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原则,但是也要注意,在不同的市域范围内,其有不同的治理事务重点,有不同的正式制度基础,有不同的地方文化背景,有不同的治理网络基础。因此,市域社会治理协同的实践探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推进制度协同、主体协同以及体系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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