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吃的保健品没效果可以不给钱吗?
2022-12-29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
齐大爷在街上溜达时,被一保健品店店员告知,他们销售的保健品可以降低血压等身体各类相关指标,虽然价格近万元,但可以先试吃,有效果再付款,无效一分钱也不要。两个月过去,齐大爷的高血压并未明显改善,因此拒绝付款,但店方却指出齐大爷的体检报告中有5项指标都趋于正常,应当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大爷所谓“完全治愈高血压”的要求,显然不可能在短期内由保健食品达到,故有悖医学常理,难以釆纳;而保健食品店的产品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保健效果,但由于当初没有对“效果明显”的约定进行明确定义,所以也很难完全支持店方要求齐大爷全额付款的要求。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齐大爷酌情支付保健食品店货款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释法析理
本案中,齐大爷购买的保健品很难被认定完全无效,但出卖人主张齐大爷支付全款也不合理,故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齐大爷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此,对于先试用后付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明确付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当明确拒绝付款的条件,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摘自中国检察出版社《案解民法典——群众身边的法律顾问·合同编》 主编:高保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