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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宁权?

2022-12-29刘云生

现代阅读 2022年6期

《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安宁权不仅为国民提供了安放身心的物理空间,也打造了舒适自由的生活空间,更为国民的共同道德和人格尊严、心理健康铸就了精神防线。这既是《民法典》的立法亮点,也是护卫现代文明的强力引擎。

王小二、刘三妹小两口经过多年打拼,在北京买下一套新房作为爱巢。欢欣鼓舞之余,有个闹心的问题出现了:同城居住的老妈要钥匙,给不给?给吧,怕老人深度介入两人私密空间,还会有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的磕磕碰碰;不给吧,好像又有点不近人情甚至有不孝之嫌。怎么办?哪怕心里再怎么不情愿,儿女一般都会把钥匙乖乖地交给老妈,还得说些请母后大人多照顾、多帮忙的客套话。老妈拿到钥匙,主人翁的尊荣感、使命感油然而生,自然也会全心全意、尽心尽力地帮扶儿女。

本心不愿意给,后来为什么又给了?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涉及钥匙的文化意义和法权内涵。

从文化意义层面讲,钥匙不仅是开门的工具,还代表了特定的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古罗马时期,当丈夫通过特定仪式将钥匙交给新娘,那就意味着新娘正式成为夫家的一员,除了掌管家火,还经过丈夫授权,获得了一定的家事管理权。在中国,公婆将钥匙交给儿媳妇,那就表明自己功成身退,儿媳“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从此当家作主了。

从法权内涵上讲,钥匙代表了独立身份、独立空间,是联结社会和自我的法权象征。当王小二把钥匙郑重其事地交给刘三妹,这就意味着接纳、同意对方融入自己的生活空间;要是刘三妹主动将钥匙给王小二,那更是信任、依恋,有托付终身的意思。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门锁和钥匙都是分离空间和联结空间的关键,一开一合之间,就是“内”与“外”、“人”与“我”的物理区分和身份识别。人们既可以通过交付钥匙体现人生信任,实现身份融入,也可以通过门锁获得人格尊严和自由。除非有钥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独立生活空间。

法律文化为什么要通过门锁和钥匙确证独立生活空间?表面原因是为了确证、保护所有权,本质上却是为了保障生活安宁权。此前,我们一般看重的是门锁和钥匙的物权属性,《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规定了私人生活安宁,进一步认同了两者的人格权属性。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是《民法典》立法的显著亮点。

什么是私人生活安宁权?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门锁和钥匙既是所有权的象征,也是安宁权的保障。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即便是父母,即便门上插着钥匙,也得敲门,征得孩子同意才能进入。这是礼貌,是尊重,更是一种权利的相互认同和保证。

叛逆期的“小神兽”为什么喜欢关门?因为这是自我人格形成期,他们开始有了自己的小秘密,不愿再接受父母的全方位关注或干预;如果父母动不动就长驱直入或探头探脑,“小神兽”们就会本能性地采取措施:反锁房门、在门上贴张纸条,以宣示领地主权、宣示自我权利。而孩子追求的这种权利,就是民法上的隐私权、安宁权。

为什么说安宁权是《民法典》的立法亮点?

因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具体的权利类型只能由立法文本加以规范、确证,司法案例不能创造权利。此前很多当事人以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请人民法院保护,法官最多只能通过隐私权、名誉权、健康权等方式进行间接保护。《民法典》这一制度确证了安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不仅为国民生活、精神安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为法官寻法、适法提供了可靠依据。《民法典》在体系安排上将安宁权归位于人格权项下的隐私权,属于绝对权,这无疑是历史性进步,完善了此前公法层面对生活安宁的保护限于财产权利和生活便利,即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明确了侵害安宁权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按照《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安宁权作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不得侵入、侵扰、侵害,否则,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安宁权在发达国家已基本达成共识。比如,日本法学界一般将“财产以外的损害”统统称为“精神损害”,除《日本民法典》第710条规定的“身体、自由、名誉”等人格利益外,对于采取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强占他人土地、影响居住平安、滥用所有权等行为,和侵害贞操、与他人妻子通奸侵害夫权、破坏婚姻等人格权、身份权等绝对权一样,都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安宁权至少包含以下3类权利类型。

第一类,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主要是住宅安宁权。住宅既是财产权,也是一种人格权。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住宅作为自我修养身心的物理空间,更多注重的是物权保护或财产权保护,以及这种物的“外壳”包裹一切可能的其他权利。

在传统文化中,“家”首先关注的就是不动产的财产属性,“宀”代表的是房子,“豕”指房子里面驯化、饲养大量的猪,意味着财富;“户”本义是半扇门,以示产权的独立性,后来在家户制中由物理的产权区隔空间演化为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内代表亲情的身份连接,对外代表独立自治体。但发展到后来,住宅又有了更深层次的内涵,代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识别。所以,我国古代又产生了两个字:一个是“室”,一个是“房”。室位于家中最中心、最隐秘区域,是家主及其配偶的居住地,所以成年男性,父母都要为其“授室”,也就是讨个媳妇成个家的意思。这媳妇就是“正室”;其他后进的女性就只能在室的旁边居住,这就是所谓“房”,所以古时候叫“偏房”“二房”。再后来,文明不断进步,住宅还具有了人格属性,是自然人安身立命、休养生息的物理空间。所以有了“宅”字。“宅”的本义是双手托梁架屋,后来演化为托付身心之地,自然就和人格权息息相关了。所以,从周秦以来法律都规定,任何人晚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奸即盗,主人可以格杀勿论。这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但客观上也保护了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为核心的人格权。

第二类,虚拟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一般又称生活安宁权,主要是指自我空间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受他人窥伺、干预、侵扰的权利。在高科技网络时代,空间的虚拟程度越来越高,蹭蹭网没问题,但要是侵入邻家网络空间,收集、传输邻家信息,那就是非法侵入、侵扰;邻家的无人机看起来不会渗入你家“领空”,但只要高度足够,仍然会拍下王小二掏耳朵、挖鼻孔等不雅形象,而垃圾短信、“呼死你”等信息污染更会让人坐卧不宁,六神无主。

第三类,心理空间意义上的安宁权,一般又称精神安宁权。当代侵权法已经充分意识到,合理隐私期待保护的不仅是不动产物权物理空间,还应保护个人心理和精神的安宁。

现实生活中,安宁权的侵权模式一般也可区分为如下3种:

第一种,非法侵入,既包括突破物理区隔,比如通过门窗、栅栏等外在隐私屏障进入他人自主空间,也包括通过偷窥、窃听、监控等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私人空间,刺探、收集、了解别人不愿为公众所周知的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第二种,不当侵扰,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叫不可量物侵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信息污染和骚扰;另一种是噪音、强光、烟气等污染。如果影响轻微、短暂,权利人可以通过相邻权、健康权维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如果危及正常生活,造成情绪低落、长期失眠、心理焦灼,严重的还诱发精神疾病、恐怖情绪等,那么就可以拿起安宁权作为武器,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异常侵袭或非道德影响。这一类现实生活中较少但影响极为恶劣。有了《民法典》,再发生非道德侵袭事件,安宁权就可以提供可靠而有效的保护。

当然,安宁权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存在。一般来说,安宁权必须恪守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侵害他人同等的权利,不得排除合法、正当干预。比如出现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有关部门进行公共安全检测、父母正常行使管教权,义务人都应配合、协助、容忍,不得以安宁权抗辩。

(摘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民法典文化解读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