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同样是荣誉,价值有不同

2022-12-29

现代阅读 2022年12期

贾某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毕业前他曾获某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他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某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某“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错写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的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享受加分提档的,结果贾某以2分之差失去了上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进入普通高校的贾某与其家人的身心因此都受到重创。贾某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寻求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他们将某市教委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某在报考某理工大学的录取中未能享受到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投档的待遇,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对贾某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构成了荣誉权的侵犯,判决市教委以书面形式向贾某赔礼道歉,并Va0lhZDEluBWapX2WsMWiw==在其高考档案中作出书面更正;赔偿贾某经济损失11733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获得各种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享有维护其荣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荣誉,是民事主体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因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如获得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这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奖励,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体所给予的证明评价。荣誉的内容带有专门性,荣誉授予、撤销、剥夺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荣誉所包含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利益。民事主体的荣誉权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民事主体的请求置之不理,可以诉诸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民事主体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31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摘自法律出版社《民法典来了——公民衣食住行权利保障指南》 主编:王建华 叶水荣 田雄 金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