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推进“统筹”观视域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2022-12-29曾蓉
曾 蓉
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①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新时代应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及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方针。无论是积极推动国内法治建设,还是加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治话语权,抑或丰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实践,都离不开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因此,如何在法治推进“统筹”观的指引下,培养政治站位正确、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治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是当前法学教育界和实务界应当重点关注及回答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法治推进“统筹”观的理论内涵,审视“统筹”观与法治人才培养理念耦合的机理,归纳在法治人才培养中贯彻“统筹”观的实践意义,进而试图提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四大“统筹”路径。
一、何谓“统筹”:法治推进“统筹”观的理论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科学的理论探索中、深厚的历史涵养下形成、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彰显出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是中国共产党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治国理政原则在法治领域的逻辑延伸,既包含了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宽广的国际视野,也体现了新时代我国面对复杂国内国际形势的国家治理智慧,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及核心利益。③本文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表述称为法治推进“统筹”观的根本原因在于,“统筹”观不仅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及对外法治博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对于打造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及中国气派的法治建设理论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尤其在国际(全球)法治博弈与合作进入新业态、新阶段的当下,亟需构建具有中国原创性的法学理论、法治理论、法学教育理论等理论体系,以提升应对中西理论交锋的能力,处理好大变革时期的多元竞争与迭代更新。④
(一)法治推进“统筹”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学理上可以概括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及重要保障等六大方面,法治推进“统筹”观属于全面依法治国“重点任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⑤在国家治理的语境下,“统筹”观的表述早已有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⑥从本质上看,法治推进“统筹”观渊源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统筹”一词聚焦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服务于中华民族和全球世界两个大局,也是正确处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方法。“统筹”观对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环境,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⑦
(二)法治推进“统筹”观是唯物辩证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充分运用
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规律,从而构成了物质世界相互联系与不断发展的整体系统。⑧学习和运用唯物辩证法,意味着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⑨唯物辩证法为认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结论提供了理论前提,在处理内外关系问题方面,当代中国在物质生产、综合国力等方面已经具备世界影响力,但受到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制约与西方敌对势力阻挠,国内问题解决与国际问题解决是一对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矛盾体。⑩新发展格局强调“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不是放弃全球化建立封闭的国内循环体系,而是以国内循环为坚实基础实现更可靠、更高层次的全球化发展战略。因此,法治推进“统筹”观意味着在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既要重视维护好国内的法治发展成果,继续完善国内法治体系,也要重视世界和平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命运等外部法治发展前景,这种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智慧的治理观、法治观是唯物辩证法在法治建设中的理论创新。
(三)法治推进“统筹”观是应对西方法治博弈的中国方法论
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制度竞争成为核心竞争,要抓住“东升西降”的历史机遇,奋力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我国全球治理的理念和主张转化为各方共识和公共法理。现行诸多国际法的形成机制存在先天缺陷,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现行国际规则,当前国际形势和对外政策迫切需要中国在国际法治博弈中作出积极回应。法治推进“统筹”观要求有效连结“国家本位”与“全球本位”立场,既不能不顾本国的生存和发展去片面追求所谓全球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也不能够把目光仅仅局限在本国的地域利益之上,应当将本国的经济社会事务和世界共同利益予以合理衔接。“统筹”观是我国经历多次国内国际法治实践后总结出来的法治方法论,不仅指导着立法、司法、执法工作,而且总结了西方国家发起“法律战”“国际诉讼战”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在当前形势下有效应对西方法治博弈提供了斗争方法,是提升法治竞争力和争取国际话语权的中国方法。
二、为何“统筹”:法治推进“统筹”观与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耦合
法治人才是法治建设和法治理论创新的原动力,法治推进“统筹”观对于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迭代与革新至关重要,两者间具有高度的耦合关系,将“统筹”观融入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不仅对于推动国内和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而且对于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事业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需具有全球法治视野
法治推进“统筹”观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均提出要求,一方面需稳步推进国内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基础环节的依法之治,另一方面则对全球法治、国际条约起草签订、域外管辖、跨境司法合作等重点工作赋予更高的期待。为应对国内和涉外两方面法治的现实需求,法治人才不仅要熟练掌握推动国内法治的本领,而且应当审视分析域外法治的发展和运行状况,运用全球法治视野提炼总结国内外法治实践经验。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网络安全、气候变化、传染病防治等全球性议题相关治理规则的讨论与制定,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方案,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到全球治理规则文本之中,这些均要求相关法治人才具有宽广的全球法治视野。
(二)实干应用型法治人才需筑牢中外法学理论基础
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对法学理论的掌握和创新,秉持法治推进“统筹”观意味着法治人才既要熟稔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也要研习域外的相关理论,并在处理具体国内外法治实践问题时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跨学科建设受到国家需求、社会需求和学术需求三种需求逻辑的主导和推动。在培养法治人才时亦是如此,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又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指引,实践应用能力与理论解读能力是优秀法治人才不可或缺的两方面能力,“统筹”培养这两方面的能力是满足“国家、社会、学术”三种需求的基本素质,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具有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应有之义。
(三)专门精深型法治人才需共建弘扬中国气派理论
国际法治博弈不仅仅是法治技术和法治手段的比拼,更蕴含国家间和民族间法治理论、法治思想和法治文化的竞争。中国如何在国际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发出更强有力的声音是当前法治“统筹”推进工作的关键一环,要通过总结新时代法治实践经验,共同打造符合中国发展利益的法治舆论环境,弘扬具有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在全球法治舞台中吸引更多的支持者和拥护者。法治推进“统筹”观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在国际“法律战”中,高端法治人才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而高端法治人才往往是专门精深于某一国际法领域的专家学者。“统筹”观意味着我国应当高度重视对专门精深型法治人才的持续培养锻造工作,使他们成为共建弘扬中国气派法治理论的中流砥柱,在全球法治事务中宣传中国法治思想文化,为我国开展对外工作获取更大的法治话语权。
三、如何“统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在法治推进“统筹”观的指引下,打造具有坚定政治立场、深厚家国情怀、广阔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既是响应国家新时代改革开放的基础需求,也是做实做稳国内和涉外法治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做好四方面的“统筹”工作,为我国持续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输送优质的涉外法治人才。
(一)“统筹”建设分级式涉外法治人才库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实务部门中,目前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培养精专型人才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人依据个人的兴趣和资质,选择某个领域进行学习深耕,经过多年的积累,方能在领域内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法治推进“统筹”观的指引下,应当更加注重与重点国家和区域在法治层面的深度交流与合作,除了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传统重点领域开展工作外,跨境数据、国际绿色金融、国际体育竞技、全球公共卫生产品、国际文化产业等新兴领域同样也值得投入人力物力,而这些新兴领域的繁荣离不开精专型涉外法治人才,从而使我国在解决特殊领域国际争端时占据主动,因此,需“统筹”建设分级式涉外法治人才库。
对于“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涉外法治人才高端团队。精选具有坚定政治立场和家国情怀、深厚国际法功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等作为我国应对国际法律战的常备精锐部队。定期召开内部宣讲会,为领导干部开展涉外法治教育,针对突发、棘手、现实的国际法律问题和国际争端,快速形成专班工作小组,高效制订应对策略,随时为国应“战”。针对“中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国家级和省市级涉外法治人才库。在国际并购、国(境)外上市、国际投资贸易、国际航运、“双反双保”、跨境数据流动、国际知识产权、国际卫生法、国际体育法、国际娱乐法、国际争端解决等重点新兴涉外法治领域,定期开展包括外语培训、涉外谈判技巧培训、国际法规则实践运用在内的高端培训活动,为日常处理一般性的涉外法律问题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针对“初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法学院校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外语、国际政治、国际经贸、跨文化交流课程,加大加强法律、外语、经贸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拓宽与世界高水平大学的合作交流渠道,积极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等实质性合作。加强和各类国际组织合作,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海外实习基地,支持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为我国未来涉外法治发展夯实基础。
(二)“统筹”促进复合型人才梯队协同建设
应当从新时代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高度重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问题,完善优化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纳入重点城市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国际化服务业、推进自由贸易组合港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贯彻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等重点法治建设工作中,强化政策统筹指导,重点省市制定《涉外法治人才梯队建设十年计划》,针对各地涉外法治工作短板,结合“高端+中级+初级”法治人才库,协同建设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梯队,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多层次、宽领域、精深型人才,并辅以相应的人才优待政策,培养好人才,留得住人才。
将党的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外事部门、高等院校、替代性争端解决机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学术性组织及行业组织相关人员纳入培养对象,根据单位及部门的性质和特点,分门别类制定培养方案。从涉外法治人才库中挑选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员,开设“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定期开展包括语言培训、涉外谈判技巧培训、国际经贸政策培训在内的高端培训活动。将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技能培训范畴,就国际并购、国(境)外上市、国际投资贸易、国际航运、“双反双保”、涉外知识产权、海关关税、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产品责任、国际金融、全球公共卫生产品等内容进行重点培训,针对性提升相关国际法学知识水平和业务实操服务能力。
(三)“统筹”多元化跨领域师资队伍建设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镇之一在科研院校,通过引进和培育相结合,不断优化各地涉外法学教师队伍的素质与结构,以教研教改为抓手,不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重点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培养计划”、“青年教师学历提高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计划”等教师培养计划,加强涉外法治教学研究机构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教师发展与服务,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师资队伍。在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政法院校应当整合校内外各方资源,打造“跨学科、跨部门、跨国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建议采用“派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支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高校学生前往境外院校、司法行政部门、国际性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培训学习。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实务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其中的师资队伍建设同样重要。在法院、检察、公安、仲裁、调解、公证和司法鉴定等政法系统以及律师行业的人员初任和晋升任职培训中,应当邀请优秀的涉外法律实务专家,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专题培训。在日常培训教学中,通过举办专家讲座和报告会、线上开放课程学习等多种形式,增强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涉外法律服务意识和能力,提升实务部门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要性的认识。试行高校教师和外事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教师到外事、商务等涉外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允许外事、商务等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双向提升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另外,可邀请知名法学专家、法官、仲裁员、律师、调解员等法律从业人员到实务讲学、举办培训活动,开设涉外法律专题研修班,联合高校组织召开法律专题国际研讨会或国际论坛。
(四)“统筹”重点区域与国别法治研究
针对特定国家或者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治环境等进行全面、深入、精准研究。尤其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等特殊地域、特殊国家、特殊民族,应当采取精英教育模式,重视培养“专精一面”或“专精一国”式的涉外法治人才。面向涉外法治建设重点领域,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国际知名高校的相关专业,师从一流导师攻读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为重点地区发展涉外法治事业提供人才储备。
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区域与国别法研究,丰富对相关国家的细节认知和全面认识,科学研判重点与国家和地区进行深度合作发展的形势和条件,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文交流和公共外交,服务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民心相通战略。从积极推动我国参与全球法治的要求出发,形成区域与国别法律问题研究的顶层设计,按照国家利益的轻重缓急分类规划、分期推进,尽可能实现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全覆盖。不断加强与国(境)外同行交流合作,与国(境)外律师、仲裁员、国际法学会、研究会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定期互访交流机制,积极融入国家立体外交布局,撰写重点国家及地区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丛书。进一步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熟悉域外司法管辖权规则体系,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相关行业协会交流与对接,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律服务综合平台,综合运用行政推动、企业搭台、协会扶持、律师参与等方式,搭建涉外法律服务的整体架构。
注释:
①《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华网》2020年11月17日。
②③⑤《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3—6、208—209、16页。
④刘仁山:《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主要进展、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国际法学刊》2022年第1期。
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政府网》2020年11月3日。
⑦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⑧鲁品越:《新时代治国理政方法论对唯物辩证法的新贡献》,《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2年第5期。
⑨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9年第2期。
⑩刘希刚、史献芝:《唯物辩证法视阈下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探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