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协同推进海关改革与法治建设的思考
2022-12-29林川
林 川
一、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描绘了面向未来的“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蓝图。全会强调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处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汇枢纽,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海关改革创新,提升海关治理能力水平,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海关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全面理解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海关总署时任署长倪岳峰在海关总署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班上的讲话指出的“协同推进改革与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为海关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加坚定不移地践行“人民海关为人民”的理念,是摆在海关人面前迫切而深刻的课题。
(二)文献综述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关文献及启示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习近平出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362385851353667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20日。近年来,学者们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展开了深入探讨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总结起来主要有科学内涵、实施路径和理论价值等三个方面。
(1)科学内涵
从“国家治理”角度分析,陈洪玲(2017)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法治化宏伟蓝图的科学规划。从“法治强国”角度分析,宋美桦、张荣华(2018)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强国建设的思想体系和顶层设计。从“以人民为中心”角度分析,李林(2016)认为“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旨趣。
(2)实施路径
从宏观层面分析,张文显(2014)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以法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为主要参照,可以定位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从中观层面分析,张忠军、张立伟(2015)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建立权威、高效、统一的法治体制机制的动力保障。从微观层面分析,张天浩(2021)认为要加强国家层面的大众化教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播给大众。
(3)理论价值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角度,王芳(2018)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从法学理论创新的角度,李默(2015)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新的思想来源与理论支撑,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从引领和推进改革的角度,陈卫东(2017)认为习近平司法制度改革思想具体体现为: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坚持依法进行、于法有据;坚持稳步推进、试点先行;坚持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等。
以上研究成果,有利于我们学思践悟,更加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等科学论述,对于依法推进海关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海关法治建设的有关文献及启示
2021年8月,海关总署印发了《“十四五”海关法治建设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围绕海关法治建设,闫新良、韩星忠(2021)建议,开创新时代法治海关建设新局面,要以鲜明的政治导向、筑牢新时代法治海关建设之魂,以深远的战略思维、明确新时代法治海关建设定位,以强烈的历史担当、践行新时代法治海关建设使命,以真挚的为民情怀、擦亮新时代法治海关建设底色。官志兵(2021)建议,新时代海关法治建设一定会坚持正确道路、坚守为民情怀、坚韧斗争精神、坚定党的领导,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逐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助力加油。刘阳(2020)建议,发挥法治引领保障作用护航海关改革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为海关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土壤,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方向,加强执法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改革持续发力,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利于改革的法治环境。
二、协同推进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中国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党和人民对海关公正执法、高效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望。保障安全便利、促进外贸稳定发展成为海关的长期任务。机构改革之后,海关的职权进一步拓展,新的业务不断涌现,各种风险、矛盾、问题不断叠加,特别是当今世界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深远影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受冲击,对海关履行监管、征税、打私、检验检疫职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机遇与挑战面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推进改革与法治建设势在必行。主要表现在:
(一)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2)《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cpc.people.com.cn/GB/n1/2017/1028/c64094-2961366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15日。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只有持续推进职能转变,加快深度融合改革进程,才能进一步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国土安全、国民安全、政治社会安全,切实承担起维护贸易秩序、缉毒、反恐、防扩散、环境保护、履行国际公约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职能,全面保障我国总体政治、经济、贸易和社会发展安全。以上任务,均需要通过强化海关法治建设,积极完善海关立法,进一步明确海关职责。
(二)发挥国际国内双循环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海关处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汇枢纽,需要通过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战略,探索监管制度创新,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才能更好地打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堵点,促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这些都需要通过强化海关法治建设,深入研究涉外法治,进一步找准海关促进双循环的平衡点。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始终支持经济全球化,坚定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顺畅稳定,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超大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注入更多动力”。(3)2021年1月25日,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发表的特别致辞。海关承担进出境供应链的监管工作,促进贸易便利是海关改革的重要内容。海关要继续把简化海关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作为追求目标,通过深化单一窗口、“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和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长,提高通关便利,适应新时代对新海关提出的要求。这些都需要通过强化海关法治建设,精简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四)提升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水平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海关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关、实现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新时代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这些都需要通过强化海关法治建设,优化工作运转模式,提升海关治理效能,进一步推进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的有机统一。
(五)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海关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谋划和推动海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海关改革,适应人民群众和广大进出口企业对海关工作的新期待。这些都需要通过强化海关法治建设,贯彻执法为民要求,宣传海关最新规定和改革成就,进一步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海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主要法治问题
近年来,海关改革的成绩有目共睹,海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升。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对于海关依法行政要求更高、标准更严;随着海关改革的逐步推进,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运用法治手段加强统筹、有效规范,确保海关的改革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一)改革的协同性有待提高
海关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长期以来,海关始终坚持围绕海关改革的总体目标,坚持上下联动,统筹推进海关各个领域的深化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改革的某些局部领域仍然存在顶层设计不充分、改革进度不统一、改革措施缺少统筹等问题。具体体现为:某些领域制度缺位、空白,执法依据不协调、不配套。例如,作为海关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国家口岸管理条例》《反走私工作条例》经过多年探索至今还未出台,地方口岸管理也存在管理办法缺位的现象,地方政府在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领域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与海关的工作合力不够。再如,在邮寄物品监管领域,《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废止时未能同步制定和出台新的规章,导致在邮寄物品这一执法领域长达17年未制定针对邮寄监管业务全局的部门规章。虽然在此期间,海关通过出台包括《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64号公告)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对监管业务进行“打补丁”的方式跟上改革步伐,但由于缺少统一的规章进行总揽,顶层设计不充分,在法律层面上对邮寄物品改革的思路、改革的方向定位不明朗,导致改革措施模糊化、碎片化,影响了邮寄物品监管改革的推进力度。
(二)改革的时效性有待提升
海关的改革,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目前,在海关某些领域的改革中,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滞后、改革进程缓慢、便民利民的红利未能及时释放等问题。具体体现为:部分改革进程尚落后于新海关的职能转变和新业态的发展,一些制度长期滞后,应废未废,应改未改。以寄递物品的监管为例,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测算,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突破10万亿元,但2020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进出口总额仍只有数千亿元规模。虽然增长迅速,但总体滞后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也意味着相当部分网购、代购商品仍通过传统寄递渠道入境,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再如,海关对寄递物品仍然实施沿袭自1994年制定的、主要为满足侨胞侨眷家庭需要而设置的800到1000元的限值验放标准(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未充分考虑近三十年来人民收入增长、消费水平提高以及跨境网购飞速发展的现实,海关监管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在实践中执法争议和引发舆情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提升。
(三)改革的针对性有待加强
海关改革,需要契合监管实际、解决现实问题、符合人民期待。要确保改革措施真正接地气、见实效,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酝酿阶段加强公共沟通,更多倾听基层声音。《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必须包含征求基层海关和行政相对人意见环节。近年来,海关总署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在海关总署政法司网站上创设《海关法治论坛》,仅上线半年就收集了超过12000条帖子,通过组织论坛活跃用户座谈,畅通倾听立法意见建议的渠道。但是,由于改革措施缺少有效的评价机制,一些改革措施和相关法律,在酝酿过程中仍然存在未充分听取基层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未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形,造成改革举措针对性不足,改革成效低于预期。例如,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出台,其本意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升通关效率,有效化解纳税争议,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反映程序设计较为繁琐,吸引力不足。据统计,《海关行政裁定暂行办法》自颁布以来,截至2021年底全国海关只做出12份裁定结果,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4)上述行政裁定分别由海关总署通过2015年第28、41号公告,2016年第12、21、31、33、78号公告,2017年第21、31、35、63号公告,2018年第115号公告对外公布。
(四)改革的规范性有待跟进
海关的改革,需要通过紧密结合立法,从而固化和推广改革成果。但是,在海关改革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改革与法治规范脱节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突破上位法规定,推动改革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公告〔2016〕9号)中关于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试点”改革举措推出后,上位规章《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规定一直未进行同步修订,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其次,改革成果立法转化不够及时。例如,《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规定“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暂停执行”。这种以规范性文件对上位规章进行“暂停执行”的做法是否存在争议暂且不论,更重要的是,在此后的五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暂停执行的内容仍未进行修订,改革成果迟迟未进行立法转化,影响了海关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再次,改革内容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忽视执法规范性的倾向。例如,《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作为海关最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的征税行为,海关制定的税款缴纳书文书长期未印制权利告知的相应内容。在历次征税业务、系统的改革中,权利告知程序并未进入改革视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海关业务改革对执法程序的规范性重视不足。
四、加强海关法治建设,推动海关改革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5)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1年8月,海关总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制定出台了《“十四五”海关法治建设规划》,对一段时期内海关法治建设作了重要部署。笔者认为,海关的改革发展,应当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体目标,强调顶层设计,抓住主要矛盾,坚持科学立法,注重稳步推进,全面加强海关法治建设。尽管上述海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较为突出地反映在海关立法相对滞后这一关键的环节上,但是海关法治建设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良法”需要与“善治”有机结合,因此应当紧密围绕《“十四五”海关法治建设规划》,从立法保障、制度保障、监督保障、环境保障、人才保障等方面,集中力量思考与解决海关改革中的热点、焦点、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从而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不断推动海关改革发展。
(一)打造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为海关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6)2014年10月23日,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机构改革后,海关立法工作应当根据新形势赋予海关的新职能、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关法律规范体系,使之符合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良法善治的内在要求,重点要把握以下几点:
1.明确定位海关职责
海关立法要从海关事业发展的改革和长远出发,立足海关工作全局,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大局。当前关键是抓紧适应机构改革后海关的新定位、新体制、新职能,清晰界定新海关的职责边界,将海关传统职能与检验检疫职能在海关法律体系中完成实质性融合;同时要及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海关改革经验举措,通过立法程序固化为海关制度规范,将立法与海关改革发展有机衔接起来。
2.呼应海关改革需求
海关立法要围绕“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目标,不断推进海关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首先,要加快“立改废释”,在推进《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的同时,也要对海关现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立法后评估和集中清理,尽快解决前文提到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年久失修”不适应当前海关工作需要等问题。其次,要提升海关立法的前瞻性,充分回应新兴领域、新兴业态的发展诉求,为正在试点推进的海关改革实践和未来的海关改革规划提前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比如“跨境电商”问题,应当在《海关法》的“进出境物品”专章中加以规范与解决,并预留立法空间。最后,要完善海关立法程序,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扩大和拓展执法一线、行政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等参与海关立法的范围与途径,让海关立法更接地气,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3.加强涉外法治研究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海关立法也要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加强涉外立法工作,将海关立法工作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去予以推进,充实我国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法治支撑,为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添砖加瓦。
(二)建立顺畅高效的实施体系,为海关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设顺畅、高效的海关法治实施体系,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突出海关执法实效性,重点要把握以下几点:
1.深化海关“三项制度”的建设
首先,海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实现对海关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其次,要关注一线执法需求,通过整合、共享已有的工作制度规范和海关信息化系统等资源,着力解决一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减轻一线负担。最后,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持续推动“三项制度”落到实处,在要求全国海关系统统一、规范的同时,也要鼓励、支持各级海关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海关改革发展。
2.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海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放、优、快”的思路,简审批、优服务、强监管,进一步放大海关改革带动和溢出效应。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海关当前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推出更多更有效的改革措施,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适当向基层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广大进口企业、从业人员的获得感。
3.深化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在制度建设上,海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应当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应当逐步从行政处罚领域向其他业务领域延伸,推动海关其他业务领域特别是与企业、百姓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容易产生争议的执法领域完善行政裁量基准,提高海关行政执法的可预见性。在具体实施上,从海关总署的高度,应当更加注重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统一;但从基层海关和执法一线的角度,则应当更加注重根据实际情形和改革需要,坚持合法行政原则,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使海关的具体执法与时俱进、更接地气,符合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要尽量避免出现各级海关层层加码,裹脚布越裹越小,甚至削足适履,影响改革步伐的情形。
(三)完善科学客观的监督机制,为海关改革发展提供监督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页。只有建设科学客观的海关法治监督机制,突出执法监督的预防作用、补救作用和改进作用,才能为海关的改革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督保障。
1.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
行政复议是解决海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2018年到2020年,全国海关的行政复议分别为297、247、161起,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为108、99、77起,平均纠正率分别为21%、22.41%、18.8%,有效发挥了化解执法矛盾和争议的功能。应当进一步关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发现的与海关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方面从复议的角度纠正执法偏差,进一步保障和推动改革,另一方面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认真听取人民法院意见建议,改进海关执法,争取人民法院对海关改革发展的理解与支持。
2.探索多元化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要耗费海关较多的行政成本,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海关改革的获得感。因此,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等救济渠道之外,以行邮物品监管、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税收征管和行政处罚等争议高发领域为重点,综合运用信访、申诉、投诉、举报、咨询等途径,探索建立符合海关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同时,要像落实普法责任制一样,将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落实到执法一线,突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
3.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敢于容错纠错,才能让真正的改革创新者放手闯、大胆干,从而形成激励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首先,要科学界定容错纠错的内涵,即指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违纪,而是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8)赵迎辉:《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需把握的几个问题》,《学习时报》2018年6月25日,第5版。其次,是要合理设定容错纠错的情形,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因素,合理设定容错纠错情形,探索出台动态化管理的容错纠错清单。最后,要准确把握督察审计、执法检查、执纪问责与容错免责的关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会商机制,共同进行研判分析,准确界定是否属于容错免责的情形,防止容错纠错与督察审计、执法检查和执纪问责等制度相互脱节的情况,激励敢于改革、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摸索亲民务实的普法机制,为海关改革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新时期,海关普法宣传工作面临方式网络化、内容碎片化、需求多元化、载体新媒体化等特点,决定了必须提高普法针对性、亲民性、务实性,为海关改革创新良好的执法环境。
1.紧盯普法诉求,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
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实际,针对不同对象的法治需求开展普法宣传。一方面,可以通过及时收集分析行政相对人关切的法律问题和改革热点,建立普法资料库,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等活动,分门别类地提供“菜单式”普法服务。一方面,要在海关重大业务改革政策制定过程中扩大社会参与度,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海关改革举措。
2.紧盯普法效果,提高普法宣传的务实性
海关普法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向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转变。首先,要继续抓好关警员的普法学法,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各级关警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海关改革的能力。其次,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在一线执法和处理行政纠纷过程中,针对需求迫切的管理相对人要开展实时普法,引导管理相对人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把海关的执法过程变成生动的普法公开课。
3.紧盯普法方式,提高普法宣传的亲民性
“八五”普法规划提出普法工作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这就要求我们的普法宣传更要讲究方式方法,才能让海关的普法宣传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方法上,要加强“以案释法”,主要围绕重要改革举措、典型案例等,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在形式上,要加强新媒体手段运用,加大微电影、短视频等当下流行的普法作品的供给,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
(五)建设一专多能的执法队伍,为海关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既要大胆讲政治,又要善于讲政治;既要矢志抓发展,又要善于抓发展;既要勇于抓改革,又要善于抓改革;既要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又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既要有想干事、真干事的自觉,又要有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9)2017年10月27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海关的法律和业务不可分割,各级海关关员必须符合“本职领域精通、相关领域熟悉、全领域了解”的要求。(10)卜海龙:《关于机构改革过程中推进新海关深度融合的思考与探讨》,《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8年第8期。因此,加强海关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把能力全面作为重中之重。
1.强化全员执法为民意识
政治建关是海关立关之本,对党绝对忠诚,是海关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是队伍建设的灵魂。海关行政执法队伍对党忠诚,关键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首要目标,推动海关改革惠及全体人民。
2.提高队伍法律业务素质
海关的改革体现在各项具体业务之中,落实在各类执法行为之中。因此,建设能力全面的海关行政执法队伍,一方面要培养一批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能熟悉海关业务,在办理海关业务时又能熟练运用法律的复合型业务骨干;另一方面要在培养业务骨干的基础上,分类分级大力培养并建立法律专家人才库,让各级海关人员在不同的岗位上真正理解改革、主动推动改革、热心宣传改革、有效保障改革,让改革在不同的执法领域统筹高效地协同推进。
3.重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当前我国面临的国际局势愈加复杂,法律是我们应对国际挑战的有力武器,涉外法律人才是海关维护国家利益、参与国际海关事务不可或缺的力量。一方面要培训具有国际视野、可熟练运用外语、精晓国际规则,能够应对复杂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重点培养通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要鼓励法律专业人员提高外语水平,也可以组织热爱法治工作的外语专业人员进修法律。同时,要搭建海关涉外法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创造更多的国际交流机会。例如,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系开展交流合作、外派学习,选拔、推荐优秀人才赴驻外使馆任职或竞选国际组织关键岗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任务,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教育场景,从而进一步熟悉国际惯例,熟练运用国际规则,积极输出中国海关的改革经验和创新举措,在国际海关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语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依法治国是人心所向,海关改革是大势所趋。在海关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紧紧围绕和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坚持“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基本原则,坚持“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工作目标,用法治思维引领改革,用法治轨道规范改革,用法治理念推进改革,有效运用立法、普法、执法、执法监督等各类法治手段充分保障改革,让海关的改革与法治同行,让海关的法治为改革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