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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中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考察及中国应对

2022-12-29靳思远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互操作性规则贸易

靳思远 沈 伟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在国际贸易中最直接的表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报告称,数字贸易“包含数字化的商品和服务贸易交易,可以通过数字方式或物理方式交付,并涉及消费者、公司和政府。”(1)参见OECD官网:https://www.oecd.org/trade/topics/digital-trade/,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11日。数字化的贸易转型降低了国际贸易主体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全球价值链的协调,并在全球范围内连接了更多的企业和消费者。但是,新商业模式的应用引发了更复杂的国际贸易交易和政策问题。例如,传统的贸易便利化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数字贸易的需求,很多国家对贸易便利化的要求不止局限于无纸化贸易,还主张建立可互操作的(interoperable)全球电子商务系统以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时代下的贸易便利化程度。(2)例如,2019年4月,新加坡在WTO电子商务谈判的提案中指出,要“鼓励使用可互操作的电子认证”“鼓励成员电子发票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这种互操作性的本质就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See WTO,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Communication from Singapore,INF/ECOM/25,30 April 201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language=E&CatalogueIdList=253794.尽管WTO《贸易便利化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作为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经多哈回合谈判等波折后最终正式生效,但囿于国家之间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中并没有对数字贸易便利化做出具体的要求。

2021年10月30日,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提出,中国决定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DEPA)。(3)新华网:《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30日,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1-10/30/c_112801384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5日。随后,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代表中方向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4)人民网:《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1年11月1日,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1/1101/c1004-3227075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5日。DEPA的创新在于采用模块化框架,具有极高的开放性,允许成员在必要时根据当地情况调整规则,为数字经济创建了和谐框架的良好开端。(5)证券日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释放了数字经济哪些重要信号?》,2021年11月5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5527237563395264&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3日。参与国可以选择加入DEPA某一主题模块而无需一揽子同意,这种创新符合数字经济时代扁平化、分布式的政府组织协作模式,具有较强的时代活力。在贸易便利化方面,DEPA创设了一系列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旨在协调各缔约方数字贸易技术标准和监管的差异以促进端到端的数字贸易。(6)殷敏、应玲蓉:《DEPA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及中国对策》,《亚太经济》2022年第3期,第27页。本文从DEPA贸易便利化相关规则入手,分析DEPA对数字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和特点,结合中国当前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现状,探究加入DEPA对中国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的意义,以及如何应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机遇和挑战。

一、DEPA数字贸易便利化相关内容

DEPA模块2“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共7条规则,除第1条相关概念的定义和第3条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的原则性要求外,其他规则主要包括无纸化贸易、物流和快递、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等内容。另外,模块7的数字身份内容强调在个人或企业数字身份方面展开合作,以增强区域和全球互联互通,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一)无纸化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以纸面单据流转为基础,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这些纸面单据逐渐被电子数据所替代,无纸化贸易得以推广。DEPA第2.2条共11款,从贸易管理文件的语言和形式、单一窗口系统互操作性、电子记录交换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为缔约国提出了较为详尽的无纸化贸易要求。

首先,第1-3款赋予了缔约要向公众提供现有公开的贸易管理文件电子版本的义务,并对电子版本的语言、形式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要求,即以英文或WTO其他官方语言提供机器可读格式的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第4-5款强调了缔约的海关当局将通过连接各自国家的单一窗口并启用可互操作的跨境网络,从而履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项下义务。DEPA在第2.1条给出了单一窗口的定义,即允许贸易交易主体以电子方式向单一入境点递交数据和文件(如卫生证书、进出口数据等),以满足所有进出口和过境监管要求的设施。(7)DEPA Article 2.1双方需向公众公开提供文件清单。

最后,第6-11款提倡缔约方加强在数据交换系统和电子记录交换方面的制度构建,数据交换系统应彼此兼容并可互操作,认识到国际公认的开放标准在数据交换系统的开发和治理方面的作用。缔约方在数据交换系统制度构建方面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分享发展和管理领域的资料、经验和试验项目等,最终提高企业之间电子贸易管理文件和电子记录的接受度。

(二)物流与快递

DEPA认为高效的跨境物流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供应链的速度和可靠性。具体而言,DEPA提倡缔约方分享“最后一公里配送”、使用电动遥控和自动驾驶车辆、便利提供跨境交货选择以及新的物流配送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经验。(8)DEPA Article 2.4

在快递方面,DEPA提倡以可预测、一致和透明的方式适用各自的海关程序,以高效发货、便利电子商务中的快递贸易。DEPA对这种海关加速程序提出了要求,包括在货物到达前提交和处理的快递货物放行所需的信息、快件货物在到达且已提交必要的海关文件后六小时内放行、放行某些货物时须提供最低限度的文件等要求。除需进口许可或其他管制的货物外,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不征收关税的最低装运价值或应课税金额。每一缔约方应在考虑其可能认为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定期审查数额,如通货膨胀率、对贸易便利化的影响、对风险管理的影响、跨境贸易交易成本、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或与征收关税有关的其他因素。(9)DEPA Article 2.6海关程序的数字化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电子海关程序将进出口边境联合合规时间缩短约70%,(10)World Bank,“Trading Across Borders: Technology gains in trade facilitation”,October 2016,https://elibrary.worldbank.org/doi/10.1596/978-1-4648-0948-4_Case6.出口商将受益于成本的降低和更快速的生产时间,消费者也可以更快地获得海外购买的商品。

(三)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

电子发票是在买方和供应商的财务和税务系统之间以电子方式签发、接收和处理的机器可读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可以缩短税收和账款收支的处理周期,降低打印、存储等传统经济中的交易成本,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高效检查交易信息记录,帮助政府打击税务欺诈等违法行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电子发票促进了更加透明、高效和安全的保理业务的发展,允许供应商通过将发票或应收账款出售给贷方换取现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减小中小企业对现金流的依赖。(11)Nigel Cory,“Why Countries Should Build an Interoperable Electronic Invoicing System Into 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23 March 2020,https://itif.org/publications/2020/03/23/why-countries-should-build-interoperable-electronic-invoicing-system-wto-e/.由于电子发票是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原件和副本之间需要有共同的规则、技术标准和流程,以实现对这种数字文档的互操作解释。DEPA要求缔约方在电子发票系统方面进行合作,促进DEPA协定地区跨境使用电子发票。DEPA鼓励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与电子发票有关的措施旨在支持跨境互操作性,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制定其与电子发票有关的措施。(12)DEPA Article 2.5这种互操作性要求的推广将会大大简化买卖双方之间处理付款请求的程序。

关于电子支付,DEPA提倡通过使用国际公认的标准,支持发展高效、安全、可靠的跨境电子支付,促进支付基础设施的互操作性和互联性。(13)DEPA Article 2.7及时公开其各自关于电子支付的条例,包括有关监管批准、许可要求、程序和技术标准的条例。缔约方应努力促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使用,并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其金融产品的API;(14)赵龙跃、高红伟:《中国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基于加入DEPA的机遇与挑战》,《太平洋学报》2022年第2期,第13页。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和交易,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电子支付生态系统的互操作性和创新,认识到通过监管加强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效率、信任的重要性。在适当的情况下,监管的实施应与提供电子支付系统所带来的风险相称。缔约方同意,政策应促进公平环境下的创新和竞争,并认识到使现有企业和新进入者能够及时引入新的金融和电子支付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性。

(四)数字身份

DEPA认识到各方在个人或企业数字身份方面的合作将增强区域和全球互联互通,并认识到各方对数字身份可能有不同的实施和法律途径,每一缔约方应努力促进其各自数字身份制度之间的互操作性。具体而言,包括建立或维持数字身份技术互操作性的国际框架和共同标准,各自法律框架提供的数字身份的保护或对其法律和监管效果的认可,以及政策和法规、技术实施标准及用户采用的最佳做法等,(15)DEPA Article 7.1还规定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另外,与数字身份相关联的是,DEPA鼓励缔约方采取不同的法律方法保护个人信息,但也要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包括对彼此监管结果的承认等。

二、DEPA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的主要特点

(一)强调技术和规则的互操作性

从内容上看,DEPA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的最主要特点是强调技术和规则的互操作性,前者包括对数据交换系统、电子发票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数字身份系统等技术上的互联互通,这种系统互通伴随着相关联的数据流动;后者包括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形式和法律效力、监管批准、许可要求、程序和技术标准等规则的互联互通。这种技术和规则层面的互操作性,在加强数字贸易的网络连通性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实时沟通、交换信息、交付和使用产品和服务。

互操作性是指两个或多个系统在共享相同硬件或软件环境的同时,交换数据和信息、执行其所需功能的能力。(16)Wolfgang Kerber & Heike Schweitzer,“Interoperabili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Electronic Commerce Law,vol. 8,no. 1,April 2017,pp. 39-58.在传统经济中,互操作性通常体现在制造商在产品标准和技术上的兼容性,这种兼容性使得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即消费者对于某种物质需求有了更多的选择。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这种产品的可替代性拓展了该类产品的市场规模,也意味着制造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激发其创新的动力。互操作性依其范畴可分为组织机构互操作性、语义(内容)互操作性和技术互操作性。(17)张晓娟、张梦田:《西方国家政府信息资源互操作性标准体系研究》,《情报资料工作》2015年第3期,第42页。数字贸易规则的互操作性属于政府信息资源的互操作性,即信息资源内容(规则)及相关技术层面的互操作性,对于业务流程互操作性有所涉及,并且在互操作性实现过程中须保持与组织机构的目标和价值一致性。(18)同。

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互操作性的概念逐渐从传统经济中产品标准的兼容性扩展到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通信软件和业务应用程序降低了生产者的成本,并以网络外部性的形式增加了用户的利益,消费者可以从一种标准产品中受益。互联网作为一个自由无界的疆域,在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况下,任何企业或消费者只要能使用联网计算机就应该能参与全球电子市场。但事实上,由于主权概念的不确定和主权划定对国家实力的依赖,(19)冯硕:《TikTok被禁中的数据博弈与法律回应》,《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第76页。以欧美为代表的各方势力围绕网络空间主权、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展开博弈。一旦产生摩擦,国家之间的数字贸易将可能产生贸易壁垒,不同国家的经济参与者由于人为的技术和商业障碍而无法进行交流和交易,数字产业链和供应链就会面临中断的风险。

目前,WTO框架下传统互操作性规则不涉及数字经济关键议题,也未规定缔约方具体的数字贸易互操作性义务。(20)殷敏、应玲蓉:《DEPA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及中国对策》,《亚太经济》2022年第3期,第30页。WTO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谈判的启动反映了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规则提出的新需求。早在1998年,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就已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审查国际电子商务相关事项,倡议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21)WTO,The Genev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WT/MIN(98)/DEC/2,25 May 1998.此后由于WTO各方分歧严重,直到2017年,71个WTO成员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级会议(以下称“M11”)上才同意就电子商务贸易相关方面展开谈判,并发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JSI)。(22)WTO,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WT/MIN(17)/60,13 December 2017.2019年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WTO成员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寻求在WTO现有协定和框架基础上建立高标准的电子商务多边规则。(23)WTO,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WT/L/1056,25 January 2019.近年来,参加方纷纷提交相关提案和讨论文件,提出各自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具体主张,观点较为一致的议题主要集中在贸易便利化、增强消费者信心和透明度、达成合作和发展等浅层次规则上,而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措施、源代码保护、电子传输免关税永久化等议题上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分歧较大。(24)李墨丝:《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展、分歧与进路》,《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6期,第64页。但即使是贸易便利化等浅层次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不同,涉及“单一窗口”、系统的互操作性等问题仍然是目前WTO电子商务谈判的重点问题。例如,“单一窗口”在近年来已经扩展到电子系统的整体发展,包括海关自动化、贸易点门户、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机构特定的单一窗口、国家单一窗口等。(25)根据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商务中心于2005年公布的33号《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议书的解释,“单一窗口”是指允许国际贸易和运输环节的所有参与者在单一登记点递交进口、出口和转运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满足贸易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见徐士芳:《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现状与人才培养建议》,《中国经贸导刊》2020年第6期,第21页。由于电子交换系统的多面性,不同经济体选择引入复杂程度不同的单一窗口。除了对工作范围达成一致并将不同的设计聚集在一起之外,实现单一窗口还会涉及许多组织的复杂性,费用也可能因所涉各方经济发展水平和一体化程度而异。因此,即使是数字贸易便利化这种出现较早、分歧较小、较为成熟的规则领域,各国政府和国际发展组织在协调实施综合性单一窗口平台方面仍然面临诸多阻碍。

作为DEPA的主要发起国之一,新加坡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电子网络系统实行贸易便利化的国家,(26)刘强、王玉涵:《中国与新加坡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及对中国的改进建议》,《国际贸易》2019年第12期,第27页。在互操作性的技术和规则的先进性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世界经济论坛和全球贸易便利化联盟定期出版的《全球贸易促进报告》,通过贸易便利化指数(ETI)评估各个经济体在运输与通讯基础设施、市场准入、边境管理以及商业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新加坡居第一位。(27)同。在数字贸易的互操作性规则方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新加坡政府决定简化贸易许可批准的监管框架中涉及的程序,提高贸易系统的互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强新加坡贸易枢纽地位。1989年1月,新加坡成为全球首个实施全国单一窗口电子贸易文件系统“TradeNet”的国家,进出口贸易商可以通过“TradeNet”向新加坡海关等所有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贸易文件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回复。“TradeNet”通过集成进出口和转运文件处理程序,提高新加坡当局的处理效率,减少了交易文件周转时间,提升了外贸系统的互操作性。直到2005年,单一窗口才首次上升到国际规则层面,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在第33号建议书中提到“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Establishing a single window for international trade)。(28)See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33,“Establishing a Single Window to Enhance the Efficient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etween Trade and Government”,2005,https://unece.org/DAM/cefact/recommendations/rec33/rec33_trd352e.pdf.近年来,随着“元宇宙”和区块链技术的兴起,新加坡正在积极研发“TradeTrust”的互操作性框架,用于交换数字贸易文件,通过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或区块链来为参与者提供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出处证明,以便在数字互联的贸易伙伴之间实现更加安全高效的货物流动。(29)See Singapore Government Developer Portal,“TradeTrust - A Trusted Global Network for Digitally Interconnected Trade Documents”,https://www.developer.tech.gov.sg/products/categories/blockchain/tradetrust/overview.html.总之,新加坡在数字贸易互操作性技术和规则探索上极具前瞻性和先进性,这是DEPA强调技术和规则的互操作性的主要原因。

(二)注重前沿性议题的合作

在DEPA协定之前,许多贸易协定已经为数字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成型作出贡献。(30)赵旸頔、彭德雷:《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与比较——基于对〈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考察》,《亚太经济》2020年第4期,第58页。TPP协定是较早设置电子商务章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一,在美国退出TPP协定之后,其他成员国达成了CPTPP并完全复制了TPP协定的电子商务章节。(31)同。《美墨加协定》(The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简称USMCA)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The United State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简称UJDTA)将TPP协定的电子商务章升级为数字贸易章,逐步形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国家经贸部长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专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事项。鉴于RCEP参与国数量较多,各国对数字贸易的需求和基础设施水平存在差异,RCEP在数字贸易方面规定较为宏观,并没有对参与国提出过高的数字贸易标准,但其为全球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破局、构建数据跨境流动体系贡献了亚洲方案。这一系列创新型区域贸易协定展示了政府如何联合起来,使贸易承诺现代化以应对全球数字经济面临的挑战。

贸易便利化虽然都在这些数字贸易章节中有所体现,但内容集中于无纸化贸易(RCEP第12.5条,CPTPP第14.9条)、国内电子交易框架(RCEP第12.10条,CPTPP第14.5条)、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RCEP第12.6条,CPTPP第14.6条)三方面。DEPA在深化这些规则的基础上,第一次在专门的数字经济合作协定中提出电子支付、电子发票、快递和物流、数字身份等前沿性议题,无论是深度和广度都超越了上述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专章的贸易便利化规则。这既为不同国家开展数字贸易便利化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也有助于提升新加坡、新西兰、智利等中小国家以及DEPA其他缔约国在未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中的话语权。

三、加入DEPA对中国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的意义

中国经济正处于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关键期,以新基建为主要引擎的数字化转型发展战略持续深入推进,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更显得重要和紧迫。(32)腾讯网:《中国申请加入DEPA的九大看点》,2021年11月3日,https://new.qq.com/omn/20211103/20211103A06IX5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5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动发展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如我国已经申请或已经加入的RECP、CPTPP、中澳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等。在互操作性规则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申请加入DEPA,能够促进“单一窗口”等数字贸易便利化设施发展,倒逼前沿性议题相关国内规则对接高水平国际标准,也有助于扩大中国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的话语权,为我国提升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治理水平带来机遇。

(一)促进“单一窗口”等数字贸易便利化设施发展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设施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无纸供应链的核心组成部分。早在2005年,联合国下设机构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发布了《建设“单一窗口”的建议书》,建议各国建设“单一窗口”。根据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各成员应努力建立或设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能够通过一单一接入点向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或数据要求。各成员应将单一窗口的运行细节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限度内,使用信息技术支持单一窗口。”2016年12月31日,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办,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运行维护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门户网站正式上线运行并成为全国“单一窗口”的统一入口和口岸综合资讯服务平台,兑现了中国对WTO的承诺。(33)滕静涛:《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化实践与应用建议》,《对外经贸实务》2021年第12期,第61页。同时,各地相继开通了地方版“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各地可以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情况采用不同的“单一窗口”的实施模式,逐步形成了“国家层面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地方层面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版”的双版本格局。(34)徐士芳:《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现状与人才培养建议》,《中国经贸导刊》2020年第6期,第21页。

我国“单一窗口”系统的推广简化了贸易手续,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提高了口岸通关及经济运行效率。但是,电子贸易便利化与“单一窗口”项目因众多因素和挑战而比较复杂,可能存在跨部门协作难、程序和单证要求繁多、彼此独立的信息系统孤岛、法律方面的障碍等诸多问题。世界银行在2007-2018年期间,每隔2-3年用物流绩效指数LPI(Logistics Performance Index)(35)LPI主要考量六方面内容(每项满分为5分,权重相同):通关效率及边境管理透明度(Customs)、贸易和物流设施质量(Infrastructure)、运输的便利性(Ease of arranging shipments)、物流服务质量(Quality of logistics services)、货物可跟踪和可追溯性(Tracking and tracing)、时效(Timeliness)。来衡量各国的物流绩效,以此来评估不同国家贸易便利化的程度。在2018年的报告中,中国全球LPI排名第26位,在基础设施、物流时效方面得分最高,在国际运输便利性方面与德国和新加坡差距最小,但通关时效是中国LPI的短板。(36)高亚凡、李晓丹:《“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研究》,《职大学报》2021年第1期,第68页。而无论总体物流绩效还是通关时效,德国、新加坡都名列前茅。(37)同。

海关与跨境制度是贸易便利化的核心问题。2021年2月9日,习近平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上发出深化海关贸易安全和通关便利化合作、开展“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试点的重大倡议。(38)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倡议》,2021年11月25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7351198676976253&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4日。中国海关总署等部门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升通关时效。例如,2018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围绕“减单证、优流程、提时效、降成本”等出台了20条具体措施;2021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海关、港口基础不同,“单一窗口”功能实施、口岸管理跨部门合作推进速度也有区别,因此数字贸易便利化的程度也参差不齐。新加坡作为贸易高度便利化的国家,无论从相关技术还是规则制定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DEPA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规则兼具深度和广度,这与新加坡作为DEPA的主要发起国有一定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是新加坡经济的核心,占新加坡企业总数的99%,其雇佣了三分之二的劳动力,贡献了新加坡近一半的GDP。(39)Singapore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Singapore Economy Report”,30 April 2021,https://www.singstat.gov.sg/modules/infographics/-/media/Files/visualising_data/infographics/Economy/singapore-economy30042021.pdf.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加速了数字化和技术颠覆,极大地改变了消费者的行为和商业模式,并创造了新的机会,中小型企业也越来越依赖电子交易和数字解决方案。DEPA作为专门的数字经济协定能够使得新加坡、新西兰、智利等中小型国家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更好地与海外合作伙伴建立国际联系。除了DEPA,新加坡还分别与澳大利亚、英国签署了专门的数字经济合作协定,与韩国完成数字经济合作协定谈判。这些专门的数字经济合作协定建立在新加坡广泛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和其他数字合作倡议的基础上,在国际层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此次中国申请加入DEPA,将进一步对接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建章立制的进度,也有助于向新加坡等国家吸取技术和规则方面的经验。202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加坡共和国关税局关于“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联盟链的合作备忘录》作为中新双边合作机制会议成果宣布。(40)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中新(加坡)海关共同管理和实施“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联盟链》,2022年3月11日,http://cci.cq.gov.cn/zwxx/xmdt/202203/t20220311_1049562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4日。这意味着中新海关作为“单一窗口”区块链联盟的常任创始成员将共同管理和实施中新“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联盟链,推动其他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作为成员加入联盟,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与安全。中新两国在数字贸易方面的合作将继续推进双方的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在DEPA的加持下推进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的贸易合作。

(二)倒逼前沿性议题相关国内规则对接高水平国际标准

中国目前尚未形成极具鲜明特征的数字贸易规则主张,在参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时,我国提案主要侧重于跨境货物贸易及相关支付和物流服务方面。(41)朱福林:《数字贸易规则国际博弈、“求同”困境与中国之策》,《经济纵横》2021年第8期,第43页。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国的提案内容,在贸易便利化规则方面主要就是承认电子版贸易管理文件、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采用或建立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付款的程序,但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建议。DEPA贸易便利化规则中的电子发票与电子支付、数字身份等议题都是首次在国际规则中提出,这对中国而言既是引领相关议题国际制度构建的机遇,也是审视国内发展现状、倒逼前沿性议题相关国内规则对接高水平国际标准的机遇。

首先,在电子支付方面,我国《电子商务法》首次将电子商务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其中第73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这为中国对接DEPA、实现与其他缔约国电子支付系统的可互操作提供了国内法依据。随着区块链等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的手段越来越多元化,电子商务规则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旦实现电子支付系统与他国的互联互通,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跨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消费者维权问题、线上交易纠纷解决问题等都有可能出现,而高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就是国家之间达成较为一致的监管框架和处理方案。因此,我国既要在国内规则层面对现有支付系统的实施标准进行梳理和调整,又要积极与国际高标准电子支付规则对接,在确保安全支付的基础上提升电子支付系统的互操作性和运行效率,推进跨国监管和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合作。

其次,在电子发票方面,我国面临的挑战也在于如何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可互操作的电子发票系统。国内目前以深圳为首展开了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的探索,(42)段琳筠:《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打造全国首个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2020年12月30日,http://sztqb.sznews.com/MB/content/202012/30/content_97084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7日。发票申领、开具、查验、入账等流程实现链上储存、流转、报销。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已基本实现审核、支付、记账的电子化、信息化,但是电子发票端口与会计核算系统还没有实现良好对接,很多企业不支持电子化入账,(43)尹诗瑶:《“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研究》,《中国市场》2022年第20期,第181页。其应用范围目前仅限于餐饮、金融、零售和交通行业。我国可以在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的基础上,扩展应用领域,修改实施标准以符合国际标准,建立可跨境互操作的电子发票系统。(44)周念利、于美月:《中国应如何对接DEPA——基于DEPA与RCEP对比的视角》,《理论学刊》2022年第2期,第61页。

最后,在数字身份方面,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建立可靠的数字身份系统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参与社会和经济,这也是发展更具包容性的数字经济的关键。在数字贸易中,服务提供方借助系统中记录的用户身份信息,可以针对用户属性和目的定制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对于数字身份规则的对接,我国相关部门可根据国际既定框架和通行公认的技术标准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身份认定的相关办法、标准和技术等,且要保证与DEPA其他成员的数字身份制度之间具有互操作性。(45)同。例如,2021年11月21日,中国联通牵头推动完成国际电信联盟首个区块链分布式数字身份国际标准——ITU-TY.4811,该标准提出了一种适用于去中心化业务环境的支持海量物联的物联网设备标识解析和身份认证融合服务框架。(46)通信世界:《中国联通牵头完成ITU首个区块链分布式数字身份国际标准》,2021年11月11日,http://www.cww.net.cn/article?id=494019,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7日。未来,更多的科技和电信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并推动数字身份领域行业标准研制,与DEPA其他缔约国在数字身份方面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合作。

(三)扩大中国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的话语权

如前所述,DEPA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强调缔约国之间技术和规则的互联互通。中国加入DEPA,不仅会壮大数字经济国际共享共建力量,进一步打造“数字丝绸之路”并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扩大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的话语权,打造数字治理的中国样板。

美国总统拜登上台后,其主导的贸易议程更加强调与盟友的合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回归自由贸易“朋友圈”。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数字丝绸之路”受到美国战略界的突出关注。美国将东南亚视为制衡“数字丝绸之路”的首要区域,不断细化充实“印太战略”框架下的相关机制和举措,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和网络安全等领域与日本等国协同推进对华竞争。(47)赵明昊:《美国对“数字丝绸之路”的认知与应对》,《国际问题研究》2020年第4期,第42页。在2021年7月结束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中,拜登重申“在追求持续和包容性增长的同时,美国有兴趣成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强大、可靠的合作伙伴。”拜登进一步讨论了释放亚太地区经济潜力和深化美国在整个印太地的经济参与的方法,包括“重建更美好的世界”(Build Back Better World)伙伴关系。2021年7月初,美方表示正在研究一项涵盖印太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协议。(48)Halpert Madeline,“CSIS Analyst: DEPA Offers Interim Step for Digital Trade in the Indo-Pacific”,https://www.proquest.com/trade-journals/csis-analyst-depa-offers-interim-step-digital/docview/2555310283/se-2?accountid=13818,accessed November 3,2021.2021年10月22日,七国集团(G7)贸易部长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发表《联合声明》并达成附件《数字贸易原则》,确立了开放数字市场,实行可信任的数据自由流动,加强对工人、消费者和企业的保护,实行公平和包容的全球治理,构建数字贸易体制等共识。(49)参见英国政府官网: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g7-trade-ministers-digital-trade-principles,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3日。由此可见,拜登政府希望再次引领国际政治经济治理规则制定,重新回归亚太区域贸易合作。事实上,拜登政府的印太外交较特朗普时期更为积极,不仅迄今已召开两次美日印澳“四国机制”(QUAD)峰会,还促成美英澳结成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并于2022年2月正式出台新版《美国印太战略》,(50)李莉:《美国的印太数字经济外交:推进与前景》,《印度洋经济体研究》2022年第2期,第2页。提出将建立一个“新的数字经济框架”以削弱中国在印太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力。美国拉盟友共同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确立自身在这个领域的决定性影响力的意图更加明显,且具体的应对竞争对手的实际操作路线也愈发清晰。

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竞争中,由于各国利益诉求不同,各主要成员利用自己的实力和优势,组建自己的数字经济技术共同体,“全球化”已经逐渐被“联盟化”趋势所替代,(51)杨泽瑞:《DEPA对亚太合作意味着什么》,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官网,2020年11月17日,http://www.pecc-china.org/article/445,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2月18日。可能出现破碎化和小多边的图景。如果美国在印太战略“新的数字经济框架”加入贸易便利化等互操作性的规则,中国将面临被排除在数字贸易互联互通的生态系统之外的风险。在中美战略博弈背景下,如果美国希望签署一项数字贸易协议以对抗特定的国家,那么需要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许多亚洲国家并不希望“选边站”。(52)同。如果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和规则制定中不积极作为,那么未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将仍然由以美国为首的国家联盟所主导,中国将会出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因此,中国加入DEPA将为中国在未来参与和构建全球互联互通的数字贸易体系奠定更好的基础,有助于扩大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的话语权。

另外,国际经济秩序存在实力导向(power based),国家实力强弱与国际经济话语权强弱成正比。(53)车丕照:《国际经济秩序“导向”分析》,《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第4页。中国能否顺利加入DEPA、在未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占据怎样的地位,取决于中国自身数字贸易水平发展的高低。美国和中国作为全世界贸易量前两位的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我国信息技术水平和通关效率较美国偏低,在国际贸易发展结构中存在一定差异。一方面,我国贸易便利化服务起步较晚。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我国海关服务政府管理意识偏重,我国海关大部分处在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上,在海关制度改革方面企业的参与度并不高,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海关管理及贸易便利化等制度与企业真实诉求存在脱节现象,造成制度及服务的低效,使得制度改革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大打折扣。(54)何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国和欧美比较》,2017年11月2日,https://tbt.sist.org.cn/rdht_124/myblhbjxdckhg/myblhxd/myblhxdzgyombj/201711/t20171102_163184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5日。另一方面,我国国民法律意识较美国偏低。我国大部分企业对于海关的相关法律程序并不熟悉,相关业务主要通过代理来进行操作,其本身的法律素养并不高。以我国海关AEO认证(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为例,AEO认证制度作为世界海关组织倡导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认证,给予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截至2022年6月,共有22个经济体、48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海关签署AEO互认协议,其中还包括了32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5个RCEP成员国。中国的高级认证企业享有互认国家(或地区)给予的包括便捷通关在内的相关优惠便利措施。然而,截至2021年12月,全国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数量有近160万家,其中AEO高级认证企业4281家,仅占进出口企业的0.26%。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AEO高级认证的标准较高,二是企业自身对贸易便利化和安全化的要求并不高,没有认识到AEO认证对企业合规及发展的重要性。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格局中,很多外贸中小企业面临自身标准化水平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标准化发展的矛盾、中国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提升与行业标准化不足的矛盾。因此,政府应该积极调动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企业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参与度,给予一定的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四、结语

近年来,数字经贸规则谈判范围逐步从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具活力、增长最快的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主要经济体围绕亚太地区数字市场开拓、数字规制构建的政策部署加速推进。DEPA成立的目的是致力于打造助推全球数字经济国际化发展潮流的重要载体,即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国际化。DEPA在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方面对规则和技术的互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首倡诸多前沿性议题,为中国今后参与数字经贸规则谈判和构建提供新的借鉴和渠道。中国应以申请加入DEPA为契机,引导政府组织和企业构建可互操作的电子商务系统,同时构建配套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框架,减少与他国数字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障碍,营造开放包容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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