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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产业扶贫中社会组织的参与研究

2022-12-29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韩宇

区域治理 2022年11期
关键词:农业产业贫困地区政府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韩宇

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由绝对贫困转变到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共存,表明农村贫困治理出现新情况。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等要求我们拓宽扶贫思路、创新扶贫机制、转变扶贫方式,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而发展培育产业是实现脱贫攻坚胜利的根本之策。农业产业扶贫作为全面推进精准脱贫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能够保障农村的贫困地区和农民尽快摆脱贫困、增强地区产业活力,实现农业升级发展。社会组织在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可以与政府优势互补,通过物质援助、知识能力培训、项目引进等手段,发挥其在农村扶贫方式的创新作用,从而促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文章在厘清农业产业扶贫、社会组织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探讨化解社会组织参与农业产业扶贫的障碍,促使社会组织更加深入全面地融入我国农业扶贫工作中来。

一、基本概念

(一)产业扶贫

产业扶贫是指以贫困地区的产业开发、发展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贫困地区发展、实现贫困农民脱贫增收为目的,通过产业杠杆作用提高地区经济效益的扶贫开发过程。农业产业扶贫就是引导农村贫困农户立足当地资源和产业基础,根据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因地制宜培植农产品,通过正规稳定的加工、销售渠道形成规模化、一体化的产业经营,增强我国贫困地区的经济实力,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产业扶贫注重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内生发展动力,作为我国扶贫开发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这一扶贫开发过程聚焦贫困农民与贫困地区之间的协同发展,其主要目的是有效化解贫困根源[1]。

我国学界对农业产业扶贫的研究集中在产业扶贫组织模式、影响因素和构建长效机制等领域。在组织模式上,有学者基于实证研究结果指出,发展龙头企业和种植大户对贫困农民的脱贫增收作用有限,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并不均衡,“龙头企业+贫困农户”的农业产业合作模式不是理想的组织模式[2]。但也有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特性及其提高贫困农民经济收益的正向作用毋庸置疑[3],因此坚持龙头企业带动型产业扶贫模式有利于扩大产业规模,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的可持续经营和保证脱贫效果的长久性、有效性。在影响因素方面,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受囿于资金不足、z组织自主性地位不明晰、社会认可度较低等因素,难以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产业扶贫中的创新作用,对参与的产业扶贫项目不能保证持久稳定的治理。扶贫对象中的龙头企业常因自利行为,与贫困农户难以形成长久的良性合作关系[4]。受困农民缺乏持续跟进的产业技能培训以及部分农户契约精神的缺失造成产业发展缓慢、扶贫项目绩效有待提升。此外贫困地区获取市场供需信息能力不足、加工流通滞后引致的市场化程度低、产品销售渠道不畅通等瓶颈使得农业扶贫产业重生产、轻销售,生产的集约化、组织化和现代化程度低[5],难以形成完整的扶贫产业链,产业扶贫发展的可持续性尚需增强。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将互联网融合到产业扶贫全过程,利用信息优势,解决产业规模化经营问题[4],拓宽加工、销售渠道,实现扶贫产业丰产又丰收,保障扶贫效果持续有效。另一方面产业扶贫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推进参与主体良性互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纵向一体化的利益联结与协调机制[5],是推进产业扶贫发展的核心要义。

(二)社会组织

作为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社会组织在学界研究中有如“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称谓,具体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内,依据自愿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为社会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的民间组织。有学者通过分析“社会组织”这一概念,指出社会组织的特质在于其社会性和中介性[6]。这表明社会组织要体现公益性、民间性和专业性等特征。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实践由来已久,有关研究层出不穷。通过对我国一些民间组织为社会贫困群体提供救助、服务和开发等活动的研究,学者在肯定社会组织对扶贫活动的贡献的基础上,指出社会组织是扶贫领域中的重要主体之一[7]。也有学者在个例研究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的扶贫进度并且理论分析了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的必要性[8]。还有一些学者以精准扶贫为视角,通过研究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扶贫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探寻应对之策以促进社会组织内外部的协调发展。

二、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现状分析

(一)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一方面,我国社会组织治理农村贫困的领域日益广泛,从最初的物质援助扶贫逐步扩展到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和科技扶贫等扶贫领域。如北京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的“贫困农村妇女扫盲项目”、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的“创意手工业”等均体现了社会组织近年来的扶贫成果。同时社会组织参与深度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精准瞄准贫困农户程度日益提高、扶贫项目选择适配性不断提升、扶贫方式创新能力逐步加强,实现从“授人以鱼”到“授之以渔”转变。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逐渐扩大,从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到凭借社会捐赠、会费收入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收入推动组织自身发展,积极参与农村贫困治理。如2011年中国扶贫基金会通过公益招投标的方式,公开筛选有潜力的草根社会组织予以500万元的公益项目投入。诚然,我国社会组织经过多年来的耕耘,在农村扶贫上有所进步,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社会组织扶贫主体地位弱小。虽然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治理的数量日益增加,但与目前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难度相比,依然有待提高。目前参与我国农业产业扶贫的部分社会组织由于尚未正式注册、组织规模较小等原因,导致这些社会组织自身运行困难,参与的产业扶贫项目和活动推进力度小;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和服务理念还停留在过去,内部管理结构和外部服务对接水平有待发展。二是扶贫参与机制不健全。多数社会组织依然处在对贫困农户直接物质帮扶的低级阶段,同时社会组织内部、社会组织与扶贫人群、当地政府、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缺少完备的资金和项目整合机制,从而影响社会组织的扶贫效果。三是资金来源的不稳定导致社会组织的扶贫持续性不足。这体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没有形成完善的资金资源运转体系,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扶贫资源来推动扶贫活动的开展。同时我国公民的社会慈善意识尚不成熟,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资金对社会组织的投入;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投入的项目通常带有阶段性特征,受制于组织规模或急于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扶贫项目往往难以持续跟进,而这又更加阻碍了社会组织的长久发展,导致其扶贫项目绩效表现欠佳。

(二)影响因素

1.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有待成熟

我国社会组织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扶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政府社会治理的职能,协助政府更高效地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从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阶段来看,还处在积极成长的状态,在人才培养、资源融合、扶贫工作成效等方面有待提升。由于目前组织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较为严重的内耗消解了其扶贫工作的动力,与此同时,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规模较小,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层出不穷且缺乏竞争意识,以上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这类组织扶贫能力的充分展示。

2.公益性有待提升

在我国,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它们获取扶贫资源的途径除了来自政府的支持,还有通过非正式渠道或个人关系网,但是这些非正式渠道或组织成员的关系网络也或多或少与政府存在联系。这种对政府的过多依赖使得我国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特征不够显著,这也造成社会组织在做相关农业产业扶贫决策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如何做好社会组织功能之外的其他任务,从而导致社会组织扶贫功能发挥不协调、减低扶贫效率。此外,这也造成社会组织不能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使命和民众需求,降低了自身社会公益功能。更有一些社会组织对外宣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以获得政府税收减免优惠的支持,但事实上却变成营利性组织,背离社会组织扶贫治理目标,致使组织公信力一落千丈,而这又影响了组织对人才和资源的获取,使得扶贫工作能力不高,进而对社会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作用。

3.资金筹措能力有待增强

一是公益性不足的社会组织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主观上筹集资金乏力。二是专业化程度欠缺的扶贫能力影响社会组织在农业产业扶贫方面的资源利用效率,弱化社会捐赠者对社会组织的信心,资金开源能力严重匮乏。

三、社会组织参与农业产业扶贫的对策建议

基于现代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社会治理需求的多样性,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来应对层出不穷且多种多样的公共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当前我国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交织以及贫困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农村贫困地区依靠自身解决贫困难度很大,因此解决复杂问题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政府、市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紧密合作,农业产业扶贫作为农村贫困治理的“金钥匙”更加需要社会组织的大力参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农村贫困治理领域具有各自的优势,社会组织可以在社会公益资源吸纳、项目瞄准度以及工作方式等方面支持政府的扶贫治理工作,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有利于深化双方合作。随着社会组织在农村扶贫领域功能的进一步扩大,国家越来越意识到社会组织的重要性。要整体考虑制约社会组织参与农业产业扶贫的各种因素,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农村产业扶贫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政府作为农业产业扶贫的重要主体,其主导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主导搭建产业扶贫合作互动平台,通过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融合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和兜底保障,引领产业扶贫紧紧围绕主导产业,为产业整体发展布局服务。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政府能够通过扶贫项目招标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农业农村的扶贫治理工作,加大购买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扶贫公共服务,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积极宣传提供优质扶贫服务的社会组织,倡导其他社会组织借鉴学习扶贫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连接社会资源与贫困地区,科学构建一个权责明确、互相监督的合作框架,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农业农村产业扶贫,促使社会组织在农业扶贫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社会公益文化的建设不仅可以培育良好的社会捐献氛围,进而拓宽社会组织的资金渠道,而且也会潜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从而激发农村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的动力。在推进社会公益文化建设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加大宣传公益文化和先进慈善人物系列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现实的认识,积极倡导普通民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让公益慈善理念在公民心中落地生根、茁壮成长。同时政府应主动帮助社会组织树立良好的扶贫形象,向普通民众传达自身与社会组织友好合作的正面信息,提升社会大众对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正确认知,增强普罗大众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理解与认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文化支持。

(二)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农业产业扶贫的专业水平

1.提升组织运行管理能力,增强社会公信力

社会组织扶贫能力的专业化程度是其能否在农业产业扶贫发挥作用的关键。这要求组织自身必须要在扶贫工作的创新过程中尽力克服不足和规避风险。一方面社会组织应加大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组织成员的扶贫工作能力,积极借鉴学习国内外社会组织扶贫成功的经验,并善于吸取失败教训,加强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沟通;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应构建内部成员扶贫工作成效评估机制,促使组织成员创新产业扶贫项目、增强扶贫工作参与能力,进一步提升产业扶贫服务质量和农业扶贫治理效率。此外,社会组织参与农业产业扶贫时应根据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扶贫工作、逐步拓展服务范围,不断加强自身公信力建设。这要求社会组织在产业扶贫工作中一是要厘清服务主体、增强其主人翁意识,真正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二是要充分利用当地信息传播媒介,加强组织工作内容介绍,消除帮扶对象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缺乏;三是及时向扶贫对象公开用于产业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鼓励公众对社会组织工作的监督,促使组织不断提高参与农业产业扶贫工作的能力。

2.推进组织公益性建设

受传统文化和扶贫工作模式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主性较低,影响其扶贫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升,继续增强组织公益性。因此,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独立性建设,要逐步消解对政府的惯性依赖,不断构建完善自身的独特扶贫模式。在推进组织独立性建设的基础上,深化其社会公益性质,不论是在单一产业扶贫项目上,还是在政府主导的多方扶贫项目中,都应充分发挥自主性,增强社会服务意识,为自身能更深层次参与扶贫工作营造发展空间,高度展示在扶贫工作中社会组织的高效性与灵活性。

3.提高自身扶贫资金筹措能力

社会组织筹资能力的不足不仅严重制约了自身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其扶贫能力的发挥。因此,社会组织应积极寻求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政府加强对社会组织扶贫工作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应主动寻求各级政府的政策、资源支持,以自身专业化的扶贫方式和多样的扶贫手段吸引政府购买组织扶贫服务。通过对慈善资金公开、透明、有效的利用,吸纳更多的社会捐赠投入到农业产业扶贫项目中来。同时,社会组织应继续加深与国际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不断拓宽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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