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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晚期的贫富分化与井田之辩

2022-12-28胡子恒

武陵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井田王夫之海瑞

胡子恒

(浙江大学 哲学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引 言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背景下,社会的贫富分化问题具体表现为土地兼并。土地兼并又往往与流民问题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以致威胁中央政权。因此,它也是历代封建王朝不得不面对的经济顽疾。明代中晚期正是中国历史上土地兼并最严重时期之一。面对恶劣的土地兼并状况,在明中晚期的百余年内,唯一有效打击土地兼并的政治举措仅有清丈田亩一项,其中尤以张居正于万历六年(1578)至万历十年(1582)发动的全国性大清查最为彻底,查出隐瞒税田逾三百万顷,大大增加了赋税收入。然而清丈田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兼并问题,也没有削弱地方豪强对贫户的巨大经济优势。不仅如此,张居正的举措还遭到了豪强的极力抵制,如他所言:

今议者率曰:“吹求太急,民且逃亡为乱。”凡此,皆奸人鼓说以摇上,可以惑愚暗之人,不可以欺明达之士也。夫民之亡且乱者,咸以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今为侵欺隐占者,权豪也,非细民也;而吾法之所施者,奸人也,非良民也。[1]129

张居正在打压权豪非法田产的同时其实也试图保护权豪的合法资产,他向地方权豪说:

今能奉公守法,出其百一之蓄,以完积年之逋,使追呼之吏绝迹于门巷,驯良之称见旌于官府。由是秉礼以持其势,循法以守其富,虽有金粟如山,莫之敢窥。终身乘坚策肥,泽流苗裔,其为利也,不亦厚乎?[1]193

张居正清丈田亩主要是为了开辟税源、推行一条鞭法,其根本在于扩充国家的税收而非缩小贫富差距。然而中国历来就有“均贫富”思想,正如《论语》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张居正“保富”的主张与“均贫富”思想显然存在差别。

对于绝大多数古代儒者而言,三代之治就是他们的终极政治理想,而土地兼并现象正是在秦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私有之后才出现的。因而,在古代儒者的政论中,反兼并问题往往和井田问题联系在一起。明代的思想家在井田废除千年之后,又重新讨论起这一古老的制度就是明证。

然而在关于井田制的讨论中,彻底主张恢复井田的思想家其实是很少的。明初的方孝孺与明末的颜李学派(尤以王源的“畺田制”为代表)可视作是较为极端的“复古派”,与方孝孺交好的王叔英就曾劝他道:

天下之事,固有行于古,而亦可行于今者,亦有行于古,而难行于今者。如夏时周冕之类,此行于古,而亦可行于今者也。如井田封建之类,可行于古,而难行于今者也。[2]

而后,史载:“时井田虽不行,然孝孺卒用《周官》更易制度,无济实事,为燕王藉口。论者服叔英之识,而惜孝孺不能用其言也。”[3]可见彻底恢复井田制,在当时也是腐儒之见。因此,除了较为极端的复古派外,井田制度本身或许并非这些思想家们关注的焦点,他们之所以要讨论井田制,大都只是想引三代遗义为其田制主张寻找合理性支持。

因此,若只以他们对待井田制的兴废态度来分析他们的政论,其研究价值是不大的。我们应当更多关注他们在井田之辩背后蕴含的经济思想。为此,笔者试图以贫富分化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明代中晚期几种较有代表性的田制思想。

一、海瑞与吕坤的“均贫富”思想

海瑞是明代官场中的一个“怪人”,他为官清廉,对待同僚非常刻薄,名望虽高,但在官场中的朋友很少。他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中举。在非常看重科举的明代,海瑞能以举人的身份官至四品右佥都御史,是十分罕见的。他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初入官场,担任淳安知县。到任不久,他就觉察到当地严重的土地兼并与贫富分化问题,对此,他立即申请清丈土地、平均徭役。对当地的土地状况,他描述道:

缘淳安僻居穷谷,屡遭水泻山崩,多致地摧田涨,贫户不堪差税,逃徙他方。产业间有存者,里递占耕;可开垦者,富家修砌,因而据为己业;及诡寄飞洒,挪移界址,改换册籍。有力大户,山地开垦成田,厚收薄赋,积及今日。有田者无税,无田者反当重差。逃户钱粮,洒派存户,苦乐不均,民穷为甚。[4]219

海瑞对当时土地兼并的原因有着清晰的认识,他要求重新编修鱼鳞图册以正经界,彻查被富家豪强隐瞒的田产。在具体政策上,海瑞的主张与张居正大致相同,然而如前文所述,张居正清丈田亩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开辟税源,他本人也认为富人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能更好地保有资产,然而海瑞对待富户的态度则不同,他在论及均徭一事时指出:

徭而谓均之者,谓均平如一,不当偏有轻重也。然人家有贫富,户丁有多少,税有虚实。富者出百十两,虽或费力,亦有从来。贫人应正银,致变产、致典卖妻子有之。若不审其家之贫富,丁之多少,税之虚实,而徒曰均之云者,不可以谓之均也。[4]291

海瑞对“均”字做出了新的解释,他所说的“均”并非国家财政意义上或是人丁意义上的“均”,而是充分考虑贫富差距后,根据个人实际生活水平而制定出的“均”,实有《论语》“均无贫”之意。他主张:

不许照丁均役,仍照各贫富各田多少,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4]291

按田亩征税、按人丁征役本是常理,海瑞则主张在征徭役时也要以田地多少而不以人丁多少征收,其本质就是要以重税打击富户,以宽税缓解贫户,通过赋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这还仅仅是海瑞作为地方官在实际推行的政策中对富户的打击。在他为国家规划的政论中,尤其是在井田制度的讨论中,海瑞夺富济贫的主张则更为激进。在土地兼并已然严重之时,无论是推行“井田”还是“均田”,势必都要先没收富户的田产,而这也成为了后世学者认为井田难行的一大原因。然而刚直的海瑞在权衡利弊后,认为即使会触犯豪强的利益,也应推行井田制度,他说:

横渠曰:“世之病难行者,未始不以亟夺富人之田为辞。”盖谓其或以召乱也。然天下富人多乎?贫人多乎?田井而贫者得免奴佃富豪之苦,吾知其欣从必矣。王者固有灭人之族、没人之产而束手听者,取其有余之田而不夺其上下之养,彼亦安得而违之?窃以为井田之决可复于后世者,谅夫有同然之心,而不必恤其众多之口。反复晓谕,委曲变通,必无召乱之事也。[4]728

且不论强夺富民之产是否真如海瑞所说不至召乱,但他平均田产的勇气无疑是令人敬佩的。海瑞对复行井田有着很强的决心,即使有人辩难井田存在原先按照人丁均分的田产在数代之后有可能面临人口膨胀导致原有土地面积不够的问题,海瑞也不以为意,他说:

然则,数世之后,而其子孙众多,不可以死徙无出乡之法行之者若何?曰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自夏后以至八百年之周,其间独无若此者乎?然要在必有田宅而不失所养,化裁变通之而已。[4]728

面对“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不可能实现绝对意义上的财产平均问题,海瑞主张以“必有田宅而不失所养”来“化裁变通”。事实上,这一主张不仅是海瑞复行井田的核心主张,也是他对井田制度的独到解释。他认为:“井田者,井田之名也。人必有田而不必于井者,井田之实也。”[4]727他并不主张按照古法画地为井,分公田、私田而治,而是主张“人必有田”。因此,若纯粹从制度的角度看,海瑞与其说是主张恢复井田,不如说他意图恢复古代圣王设置井田的用意是使天下百姓皆有所养。海瑞还看到了井田制度在经济之外对百姓的教化作用:

井田行则民贫富不相耀而心和矣,生长所习见而志定矣。汉人以富人观欲天下为悲,止此田宅更何欲可观。汉人以彼民情见美则悦为叹,止此田宅更何美可悦。富者欲过,贫者欲企,虽有其心而盖无其由也。无其由而过、企之心灭矣。井田未尝教民而域民于教,教道之妙有若于此。尝谓井田立而先王之教斯过半矣。[4]729-730

海瑞认为,推行使民有产的“井田制”,不仅可以在经济上实现均贫富,还可以从思想上引导人民安居乐业、消解对他人财富的嫉妒心,从而杜绝贫富分化问题,颇有实现“必也使无讼乎”的理想境界之意。取井田之义,伸均平之教,夺富施贫,化裁变通,这就是海瑞井田思想的主要旨归。他是推崇圣王之治的儒者,更是颇具实政经验的官僚,他不可能像方孝孺或王源那般不切实际地要求重新画地为井,恢复公田、私田。他恢复井田制的目的是使民有养,为此,他不惜夺富民之产分施贫民,这就是海瑞对待贫富问题的根本态度,即所谓“弱不为扶,强不为抑,安在其为民父母哉”[4]305?

吕坤稍小于海瑞,他于万历二年(1574)考中三甲,万历四十六年(1618)病逝,其一生几乎贯穿了整个万历朝。由于只是三甲同进士出身,他最初的受职只是襄垣知县。与海瑞一样,吕坤也是凭借政绩从基层成长起来担任京官要职的,死后被追封刑部尚书。丰富的地方实政经历使他对贫民的苦难有深切的同情。他对万历帝说:

臣久为外吏,熟知民艰。自饥馑以来,官仓空而库竭,民十室而九空。陛下赤子,冻骨皴肌,冬无破絮者居其半;饥肠饿腹,日不再食者居其半。流民未复乡井,弃地尚多荒芜,存者代去者赔粮,生者为死者顶役。破屋颓墙,风雨不蔽;单衣湿地,苫藁不完。儿女啼饥号寒,父母吞声饮泣,君门万里,谁复垂怜?[5]9

17世纪上半叶,我国连年天灾,严重打击了明末的农业生产。而在贫富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天灾对贫户的摧残被进一步放大。吕坤认识到,在晚明土地兼并严重的背景下,中央原有的赋税制度事实上已成为豪强兼并的“帮凶”,豪强通过合法优免及非法隐匿逃避赋税,而唯有贫户承担着重税以至“存者代去者赔粮”,这进一步激化了诡寄、投献等非法兼并行为。在吕坤实任地方长官时,他也像海瑞一样提出了清均土地、重定田税的主张:

州县之弊,莫甚于差粮;而差粮之奸,皆生于地土。故地土不清,则奸豪遂欺诡之谋,良弱受包赔之累。有司之政,莫如清均急,亦莫如清均难矣。[5]1017

在具体执行中,除了统一尺度、核实田籍、严查隐匿诡寄等清丈田亩的常规手段外,吕坤还间接地打压富户、接济贫户。他主张在清丈田地后,除道路、古墓、庙宇等土地外,明确“其余不分宗室缙绅,宅茔园圃,一体派粮”[5]1020,即对富户的宅院、墓地征收田税,这实为惊人举措。面对众人的质疑,吕坤明确指出:“园囿宅茔悉与除粮,其谁不广园囿宅茔哉?不知此粮应加何人之身?”[5]1021吕坤认为,在富户大量圈地修筑豪宅、耕地面积减少情况下,若只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征收田税,则会激化富户改田为宅的行为,从而使贫苦的农民承担更重的赋税压力。而由于宅院本身并无农业产出,改田为宅的富人事实上就承担着更重的赋税,这就有利于促使富人保全耕地而不盲目扩充宅院。对于贫户开垦荒山所得的土地,吕坤则要求“只可每年每亩纳租一升,充鳏寡孤独之用,原非正额,决不可摊派粮差”[5]1021,是为变相鼓励贫户开垦荒山。可见,吕坤的清丈田亩政策,实质上反映了他“均贫富”的基本立场。

吕坤虽未曾留下关于井田制度的专论,但从基本立场而言,吕坤是主张恢复井田制度的,其目的也与贫富问题紧密相关,他说:

秦家得罪于万世,在变了井田上。春秋以后井田已是十分病民了,但当复十一之旧,正九一之界,不当一变而为阡陌。后世厚取重敛,与秦自不相干。至于贫富不均,开天下奢靡之俗,生天下窃劫之盗,废比闾族党之法,使后世十人九贫,死于饥寒者多有,则坏井田之祸也。三代井田之法,能使家给人足、俗俭伦明、盗息讼简、天下各得其所。只一复了井田,万事俱理。[5]840-841

吕坤认为废井田后始有贫富不均,而贫富不均又起奢靡之俗,由此生盗窃、废乡党,因而废除井田的弊端亦不只在经济层面,更在社会风俗层面,这一观点与海瑞相似。因此,吕坤也主张恢复井田制度。他提出:“三代之法,井田、学校,万世不可废。世官、封建,废之已晚矣。”[5]846

那么吕坤的“复井田”究竟是海瑞的“复井田之义”还是主张彻底地画井授田呢?遗憾的是,吕坤对此未有更详细的论述,至少在记录其任官布政的《实政录》中,未见有记载相关收土地、画井田的实政举措。

另外,与激烈主张夺富施贫的海瑞不同,吕坤虽也认识到贫富分化的危害,试图“均贫富”,但除了更改赋税之法稍抑豪强外,面对富户占有的大量资产,吕坤则试图通过道德劝告使富民主动做出“博施济众”的仁义之举。为此,他作“身家盛衰循环图”以阐明天道之下各家各户贫富消长之理:

天地之财止有此数,富贵荣华既于我乎独偏,贫贱忧戚自于彼乎独苦,有余者之所弃余,乃不足者是所以弃命者也。夫既不肯乐分与以益彼之不足,又不能崇节俭以惜己之有余,天何亲何私?尔何功何德,而令久享此乎?明者观于目前,其盛衰可历历指矣。[5]279

纵观吕坤的一生,他的确在“劝富施贫”上颇为用力。他既在《势利说》中为君主指明“势当在上”而“利当在下”之理,多次直言上疏,劝谏万历帝节省用度,又以身作则联合乡里创“同善仓”并为之作序,重申富人聚财不施必遭天降祸患之理。对于能主动接济贫户、捐助公共事务的“富而好施”者,吕坤也不吝褒扬之词,称之为“仁者与惠人”[5]517。

显然,“劝富施贫”是一项道德教化的行为,我们很难相信聚敛万贯家财的富户能仅仅通过道德教化而躬行节俭,并主动将财产分施于贫户。乍看之下,这一主张远不及海瑞“夺富施贫”有力度,然而作为明代中晚期的一介官僚,“劝富”却实比“夺富”更为可行。因为明朝不可能承担夺富的代价,士绅们则更不可能甘心受朝廷的强夺,但面对明末严重的财政危机与社会危机,从统治者及有志于维护明王朝统治的官僚们的立场出发,适当地节省用度、接济贫民则并非不可接受。从这一点上看,吕坤与张居正有些相似,后者旨在劝士绅守法纳税,前者旨在进一步劝士绅分施财富以缩小贫富差距,他们都认为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帮士绅们保全家产。与清廉的“官场独行侠”海瑞不同,吕坤从未将自己与其他士绅对立起来,他自知君主与士绅就是迫害贫民的罪魁祸首,为自己作为士绅阶级的一员而自惭形秽,感慨道:“我亦轩冕徒,久浚民膏脂。福泽还世间,长啸归无始。”[5]593很难想象作为士绅阶级一员的他如何可能主张尽收富户之田为国有再分施于民了,因此,吕坤所说的“复井田”也不是彻底恢复井田制,而是对井田制“均贫富”之义的继承。

无论是海瑞的“夺富”还是吕坤的“劝富”,他们“均贫富”的基本主张是相同的,这也是最契合儒家传统观点的。他们所谓的“复井田”就是试图“均贫富”,无论从经济生产还是风俗教化的角度,他们都认识到了井田制对于均贫富的重要意义,而在他们各自的政治实践中,却并未死板地画田为井,而是依据井田的“均贫富”之意化裁变通。吕坤在担任地方长官时曾大力推行乡族自治、兴办社学,依海瑞的说法,便是虽不恢复井田之田制,却恢复了井田之教化。如此,才是对二人“复井田”之议的恰当理解。

二、丘浚的“配丁田法”及其“灭贫”实质

丘浚是明代中期最重要的经济思想家,他于景泰五年(1454)考中二甲庶吉士入职翰林。与海瑞、吕坤不同,科举成绩优异的他从未有就任外职的实政经历,他与明代大多数内阁学士一样,在翰林院长期从事学术性工作,于弘治四年(1491)升任文渊阁大学士,正式进入明朝最高政治决策机构。然而与大多内阁学士不同,丘浚最为后世称道的并非其在经史等传统学术上的成就,而是他丰富的经济思想。他提出的朴素“劳动价值论”与“银本位”思想远超时人。成、弘之际,土地兼并的弊病已初见端倪,对于小农经济下田制问题,丘浚也有自己的独到见解。

丘浚对废弃井田制度后土地兼并的危害有着清晰认识。他指出:“夫自秦用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之后,民田不复授之于官。随其田之所在,皆为庶人所擅。有赀者可以买,有势者可以占,有力者可以垦。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6]132但他并不主张恢复井田制度,他引北宋苏洵与南宋叶适之言,指出重新画地为井成本过高,必然不可复行。即便是在人口稀少、土地荒废的王朝之初以较低的成本恢复井田,之后天下承平日久人口增长,井田制也必然会崩溃。他指出:“夫先王之制,虽不可复,而先王之意,则未尝不可师也。”[6]132从这一点上看,他虽是井田制度的反对者,但与“师井田之意而不师井田之制”的海瑞一样,他并不认可苏洵等人提出的能“师井田之意”的限田之法,他指出:“其为法虽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可以暂而不可以常也。终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6]133丘浚认为,人固有趋利之情,哪怕暂行限田,也终将被兼并者破坏。为此,他试图用朱熹“随时制宜,使合于人情,宜于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6]133的方法以解决田制问题。

丘浚设计田制的最终目的虽然与苏洵、海瑞等人相似,即平均田产,使耕者必有其田,但他极其看重“人情”与“土俗”,认为制定土地政策不能仅考虑经济效果,更要考虑它是否顺应人情。由此,丘浚提出了“配丁田法”,试图以彻底改革赋役政策引导民众自发地平均田产,具体内容是:

断以一年为限,如自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虽多至百顷,官府亦不之问,惟自今年正月以后,一丁惟许占田一顷。于是以丁配田,因而定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许买足其数,丁田相当则不许再买。买者没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未立限之前,不复追咎。自立限以后,惟许其鬻卖。有增买者,并削其所有。以田一顷,配人一丁、当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数之外,以田二顷,视人一丁,当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钱。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数之外,以人二丁,视田一顷,当一夫差役。量应力役之征。[6]133-134

丘浚认为,在“配丁田法”下,田多人少的富人世家为了减轻赋役,会自发地增加人口或出售土地,而田少人多的贫困之家也会自发地减少人口或购买土地。与粗暴的限田政策不同,丘浚的“配丁田法”旨在利用民众趋利避害之心,通过赋役改革间接地实现均平田产的目的。

然而,即使丘浚通过“配丁田法”达成了均平田产的意图,其实质也仅仅是一种纯粹经济上的均平,而非儒家所推崇的爱民之生、使万民各有其产的均平。在“配丁田法”下,富户并不会为了减轻赋税而将田产分施贫民,而会选择扩充自家的人口,即丘浚所说的“有田者,惟恐子孙不多”[6]134。按照丘浚的设想,“配丁田法”推行数十年后,经历一两代的繁衍,富民之家为了减轻配丁田之外的赋税一定会大量生育扩充人口,从而一代接着一代分散原有的家业;中等富裕家庭则由于田地有限不敢多生育,其家产会得到完整地保留;完全无田的贫困家庭则会自然地走向消亡,由此通过分散富民、淘汰贫民的办法,在一两代后再达成一种经济上的均平。“配丁田法”的制度安排并不是为了救济当时的贫民,而是进一步诱导贫民限制生育、断绝血脉,以彻底牺牲当世贫民的代价来换取两三代之后社会财富与人口的均平,这才是“配丁田法”的残酷本质。

丘浚之所以会设计出这样的制度,是因为尽管他也认识到土地兼并的社会危害,但他本人对于富户的态度与海瑞和吕坤是截然不同的。他主张:“诚以富家巨室,小民之所依赖,国家所以藏富于民者也。小人无知,或以之为怨府。”[6]123又说:“是则富者,非独小民赖之,而国家亦将有赖焉。彼偏隘者,往往以抑富为能,岂知《周官》之深意哉。”[6]123然而面对贫富严重不均的现状,丘浚又确实是主张国家应当有所作为的,他说:“天生众民,有贫有富,为天下主者,惟省力役、薄税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止其所得矣。乃欲夺富与贫,以为天下,乌有是理哉?”[6]242丘浚确实也有“均贫富”的想法,但与海瑞、吕坤不同的是,他只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单纯想解决贫富分化带来的财政危机与社会动荡,如此,就不难理解丘浚设计“配丁田法”的用意了。丘浚不像有基层任职经历的海瑞与吕坤那般亲眼见证过贫民苦难的生活,他缺乏对贫民的实际同情。对贫民而言,“配丁田法”乍看对自己有利,但其实质只是政府联合豪强,彻底从经济上消灭自己的制度工具而已。如此看来,“配丁田法”或许确实“合于人情,宜于土俗”,但这种利用人情控制生育、引导贫民自我消灭的手段恐怕很难说“不失先王之意”。

三、黄宗羲与王夫之:明代“遗民”反思田制的两种路径

明清之际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亦被许多学者称为中国近代化思想的“启蒙时期”①。相较于魏晋、两宋等“思想活跃期”,明清之际的思想家表现出了很强的“经世”倾向,他们高度关注政治经济问题,尤其是作为前朝“遗民”,对明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批判与反思,其中不乏“反君主”“反专制”的言论,这些言论得到了近代革命思想家及当代学者的称颂。最有代表性的是出身东林、名列复社、朋友门生遍布天下、发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7]3的黄宗羲,他在《明夷待访录》中亦有对田制问题的议论。但是,相较于有丰富政治经历的丘浚与海瑞,书生出身的黄宗羲对田制问题的讨论要逊色不少,有些甚至逻辑混乱。

黄宗羲批评了三代之后君主所定的税额过高。他指出,由于井田废除之后田地名义上已为百姓所私有,所征的三十税一相较于古代的十税一,其“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7]23。然而,所谓税赋轻重难道不是仅指产值与田税的比例吗?它与田地名义又有何关系呢?黄宗羲指出“三十税一”听上去过轻,实则不然。他解释道:

夫古者千里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诸侯之贡者,不能十之一。今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京师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收其十九者反忧之乎![7]24

黄宗羲指出,三代之后地方所得赋税大都交付中央,因此哪怕税额较三代减少,中央财政也不会紧缺。然而这个论证忽视了一个简单的问题,即郡县制度下地方的行政事务根本不是由地方财政独立承担的。在明代,小到地方官员的俸禄,大到地方工程等事务性支出,都是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的。分封制度下各诸侯国的财政都是自给自足,中央所需的支出也自然较少,这实在是一个简单的常识。

黄宗羲主张恢复井田制度,且他的基本主张与海瑞相似,他说:“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7]25他要求恢复的只是井田制度“授民以田”之本,而非具体的田制疆界,但他随后又说:“余盖于卫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乎于是矣。”[7]25这就是书生之见了。屯田制是明初与卫所制度相配的、在部分军事地区所推行的、将国有之田授予无田的军户百姓的特殊制度,它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的井田制不能混为一谈。且明初实行卫所屯田时,其分授之田多为大乱之后的无主之田。而后若要按照屯田制来推行井田制,其前提是使民众已有的土地国有化。然而黄宗羲又站在道德制高点指出:“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7]24对于趁战乱收田授田的说法,黄宗羲将之谴责为“幸民之杀戮,为其可以便吾事”[7]25,如此,国家又如何收田授田呢?

黄宗羲为天下的田亩算了一笔总账,他说将天下所有田亩按照每户五十亩分授之后,尚余一亿余亩,对于剩下的田地,黄宗羲主张:“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7]26且不论当时富民额外兼并的土地总量已远超一亿亩,哪怕天下确有足够的土地分授于民,这一主张也是不合理的。比如边塞之地确有大量剩余土地,然而江浙的土地已然为豪强所占,产生了大量无田的贫户。依据黄宗羲的观点,国家丝毫不能剥夺江浙富户的土地,而应当将江浙贫民转移到边塞去。依据这一逻辑,只要全国范围内仍有空余的闲田,贫户流离失所的罪责就全然在于国家没有将他们迁徙安居了,而富户们完全不需要对剥削贫户承担责任,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

要正确理解黄宗羲的这一田制主张就必须理解黄宗羲对待贫富分化问题的基本态度,而要正确理解黄宗羲对待贫富分化的态度,就必须对明末东林派的贫富思想有所了解。司徒琳先生曾指出《明夷待访录》“远不是黄宗羲个人头脑中的独家产品,而是有关万历初年以来由某些参与东林和复社活动的思想家所领导和推行的政治改革的一个思想总结”[8]。具体而言,小野和子先生就认为东林人李三才的三道反矿税疏中的君主批判思想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的思想有相似性,她指出“《明夷待访录》就是把这样对个别的具体的君主的批判,扩大到一般的君主,在这样的前提之上,构想了为了限制君主权的政治体制”[9]。

李三才的三道反矿税疏是他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所上的几道奏疏。万历三大征后,张居正改革所积累的财富几乎耗空,加上皇宫各殿连续失火,明朝在万历中期遭遇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筹集库银,万历帝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起私派宦官去各地开矿征税。然而这些宦官到任后,凭借皇帝特使身份公然违法,对各地工商户敲诈盘剥,引发巨大社会动乱,在武昌、云南等地激起民变。李三才在奏疏中指出:“天以大位托之,皇上岂以崇高富贵独厚一人,盖付以亿万生民之命,使司牧之也。”[10]24这与黄宗羲在《原君》中的思想有相似之处。李三才指出当时的矿税政策,“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令密如牛毛。今日某矿得银若干,明日又加增银若干;今日某处可税银若干,明日又加税银若干。今日某官阻挠矿税,差人拿解矣;明日某官怠玩矿税,罢职为民矣。上下相争,惟利是闻”[10]24。在对万历因一人私利夺民之产的行为进行激烈批判后,李三才又描述了在此弊政之下百官为皇帝奔走聚敛的状况:“今采抽踏勘,俱会抚按,少有异同,动蒙切责。起解征收,任委各司,驾言阻挠,便被逮系。是上自皇上,下至抚按百司,无非为矿税计也。”[10]27-28由此他请求万历:“亟下明诏罢天下矿税,其一应内使尽数撤回,明示中外,与天下更始。”[10]28-29

若单由此疏来看,矿税事件显然是万历帝为了一己私欲而残害百姓的弊政,贪婪残暴的万历帝从民间掠夺了大量财富,陷广大百姓于饥寒交迫的苦境之中。而作为《东林点将录》头名的李三才直言进谏、痛斥君非,俨然是不畏强权、为民请命的忠臣。然而若是结合同时期其他官员对矿税事件的议论,就会发现其中原委并非如此。

以成功劝谏万历帝罢除矿税之政的沈鲤为例,同样是就矿税问题的奏疏,沈鲤的思想与李三才有显著的区别。首先,沈鲤认同中央在三大征后遭遇了财政危机,他并不认为万历帝征收矿税只是为了一己私欲,他也未批评万历帝临时加征赋税以充国用的错误做法。他说:“盖采榷之始,皇上本以权宜济乏,不欲重征。其分遣内臣,亦以区画下情便于上达。”[11]34其次,沈鲤指出了矿税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重要问题:“乃今市井奸民犹复肆为欺罔,皇上只见其目前所入如此丰盈,宁知其私充囊橐十得八九。彼假公图利,一旦事生,地方固豢豕自屠,独使朝廷当百姓之怨耳。”[11]34由于各地税使的严重贪污行为,万历所需征敛数额事实上被极度放大了。这一现象绝非沈鲤一人之言②,应当属实。在李三才的描述中,矿税政策下的地方官俨然都是为填补皇帝一己私欲而疲于奔命的爪牙,然而在更多时人的记载中,矿税政策下的税使与地方官员实是假公肥私的贪污犯。他们将掠夺的大量民财据为己有,却将民怨与罪责导向矿税政策及皇帝本人。因此,沈鲤虽也提出了罢除矿税的主张,却提议道:“即不然,而改畀抚按代与征输,则赋额即可无亏,穷民亦得苏息,目前救弊亦其次之。”[11]35-36他提议撤回税使,改为由当地巡抚主持征收,遏制中层官员的贪污行为,由此安抚贫民、补充国用,两不相伤。

从经济形势上看,哪怕君主确有贪婪之举,通过土地兼并获取大量财富、生活奢侈糜烂的士绅们也必须为贫民的苦难承担重大责任。经历了万历矿税之祸的吕坤说道:

而今当民穷财尽之时,动称矿税之害。以为事干君父,谏之不行,总付无可奈何。吾且就吾辈安民节用以自便者言之。饮食入腹,三分银用之不尽,而食前方丈,总属暴殄,要他何用?……官官如此,在在如此,民间节省,一岁尽多,此岂朝廷令之不得不如此邪?吾辈可以深省矣。[5]860

就当吕坤试图劝说士绅们躬行节俭、分施贫民时,同朝的部分东林人则试图不断将矛头引向皇帝。他们无视明末中央严峻的财政危机,激烈批评明廷取之于富的工商税政策,谴责皇帝此举是为一己之私横征暴敛,把救济贫民、恢复国家经济的责任全部推给皇帝一人,“一民不得其所,皆主民者之责也”[10]24。在这种背景下,黄宗羲才会在议论田制问题时要求统治者承担安置流民的全部责任,并严禁统治者以均贫富的名义干涉土地兼并,以此“困苦富民”。黄宗羲的反君主思想得到了近代革命思想家的极力称赞,比如,梁启超认为他是“人类文化之一高贵产品”[12],谭嗣同说他是三代以下唯一的“万一有当于孔教者”[13]。从反君主专制的角度看,东林派尤其是黄宗羲对君主的批评不可谓不激烈。然而他们真的是为了平民的权益而批评君主吗?他们对君主的批评合理吗?统治者真的要为明末贫困潦倒的百姓负全责吗?如今,我们已不再需要引古贤之言为推翻君主制度进行辩护了,但有必要对他们的思想进行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贫富分化的角度看,黄宗羲的思想与丘浚相同,都是士绅阶级的自我防卫,其不同之处在于,丘浚确实想解决贫富分化的社会问题,而黄宗羲则更多地在转移矛盾,他将士绅阶级包装为明末的受害者,将贫富矛盾转变为一个贪婪、愚蠢、邪恶的君主与其它所有无辜百姓的矛盾。立意虽高,却对解决明末实际的经济社会问题无帮助。

与出身东林门户、朋友门生遍布天下的黄宗羲不同,“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之一的王夫之在当时只是一介无名的“畸儒”。他对晚明党争深恶痛绝。王夫之曾任职于永历一朝,见证了何腾蛟与堵胤锡、“楚党”与“吴党”的内斗,并受政敌弹劾罢官。此后,两蹶名王的李定国、清政府及反清的吴三桂都曾请王夫之出山,皆被他拒绝。相较于四方讲学的黄宗羲,王夫之的社交圈较窄,与他人往来的书信也较少,他性格孤僻且悲观。他痛恨发动党争的士绅们,也不喜欢草莽出身的闯军降将。从他力主征收工商税这一点上,便可见他与东林派对贫富问题有不同态度。他对万历年间的矿税事件有如下评价:

万历间每府州县皆置税场,但不宜遣内使督扰耳,言者谓之扰民。其云扰者,要皆市井奸嚣之宵小,于国家根本所依南亩之劳人,未有怨咨也。[14]588

对于商税,东林创始人高攀龙曾上《罢商税揭》力主废除,王夫之则肯定了征收商税有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他指出:“杂派分责之商税,则田亩之科征可减,而国用自处于优,国民两赖之善术也。”[14]589然而,厌恶富人的王夫之也不怎么同情贫民,在他看来,土地兼并的本质并非是豪强强夺田产,而是在不合理的田税制度下“愚蠢的”农户与豪强达成的互惠交易,他指出:

言三代以下之弊政,类曰豪强兼并,赁民以耕而役之,国取十一而豪强取十五,为农民之苦。乃不知赋敛无恒,墨吏猾胥,奸侵无已,夫家之征,并入田亩,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以得有强豪兼并者为苟免逃亡、起死回生之计。唯强豪者乃能与墨吏猾胥相浮沉,以应无诣之征。则使夺豪右之田以畀贫懦,且宁死而不肯受。[14]554

王夫之认为贫民之所以丧失土地、流离失所,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他们咎由自取,如此复杂而又矛盾的态度使他的田制思想与众不同。

此前,无论是井田制度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没有怀疑过三代时期“授田分民”制度,并至少承认这一制度在先秦确为良法。然而王夫之却对其进行了大胆的怀疑与批判。王夫之认为,土地从古至今并非公有。他说:

孟子言井田之略,皆谓取民之制,非授民也。天下受治于王者,故王者臣天下之人而效职焉。若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资以养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之。[14]551

王夫之认为朱子在《集注》中对《孟子·滕文公上》关于井田制一节的理解有误,三代井田制度不过是对农民自有之田的集中管理,而非以国有之田分授于民。王夫之指出,若按照以往授田论的观点,则“承平既久,生齿日繁。即谓死生盈缩固有恒数,抑必参差不齐”[15]61,必然会出现人口与田地不相匹配的问题。

王夫之认为远在王者颁布田制之前,人口与土地已呈现出某种自然匹配的状态,其中各人或勤或惰、或壮或弱,土地或大或小、或肥或瘠,一家或贫或富、人丁或多或少虽有不同,却自相匹配,即“人之有强羸之不齐,勤惰之不等,愿诈之不一,天定之矣,虽圣人在上,亦恶能取而壹之乎”[15]42。既然如此,强行使人口与占田平均分布的限田、均田制度反而就成了“夺力可耕者数百亩之田,以分给之罢惰者”[15]62的乱政。王夫之由此对均田的“均”做出了新的解释:“均之者,非齐之也。设政以驱之齐,民固不齐矣。”[16]

王夫之虽然极力反对“均贫富”之说,但他对明末贫富差距过大、土地兼并过于严重的危害,也是有清晰认识的。与丘浚相似,王夫之也主张顺应民情,他提出:“治天下以道,未闻以法也。道也者,导之也,上导之而下遵以为路也。”[17]193

当然,王夫之的具体“导民之法”与丘浚是有很大区别的,如前所述,王夫之认为土地兼并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赋税制度上的“家之征并入田亩”,其二是赋税的征收与执行上的“赋敛无恒,墨吏猾胥”。其中第二点为明末思想家们的普遍共识,而第一点则与王夫之对三代井田制度的独特理解有关。如前所述,王夫之反对三代授田之说,他认为三代之治不过是先根据农民已有的占田规定户口,而后依据户口征收赋税,对其之后占田的变化不予多问。总而言之,即是按人头而不是按田亩征税,如此,平民即便没有任何田产也要缴纳赋税,那么他们就会珍视自己的田地而不使其荒废,亦不会轻易投卖田地于豪强,这样便可起到抑制兼并的作用。王夫之认为这就是可为后世效法的三代“井田之意”。

在三代之后的各种赋税制度中,王夫之认为唯有唐初的租庸调法与此意相符。这一制度依据田亩所征收的田租较轻,而依据人丁所征收的户调、力庸较重,由此得到了王夫之较高的评价:

故惟重之于庸,而轻之于租,民乃知耕之为利,虽不耕而不容偷窳以免役,于是天下无闲田,而田无卤莽,耕亦征也,不耕亦征也,其不劝于耕者鲜矣。[17]745

又:

调、庸之职贡一定于户口而不移,勿问田之有无,而责之不贷,则逐末者无所逃于溥天率土之下,以嫁苦于农人。徭不因田而始有,租以薄取而易输,污吏猾胥无可求多于阡陌,则人抑视田为有利无害之资,自不折入于强豪,以役耕夫而恣取其半。[17]745-746

由此可见,王夫之并不主张片面地减轻赋税,他认为要达成“导民”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加重人头税、减轻或者免除田税,由此才能引导民众自主从事农业生产,既达成其重农抑商的目标,也能有效地遏制土地兼并。王夫之所设计的田制目标旨在将农人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尽可能让他们从事农业生产而不从事其它“末业”。然而王夫之主张的以人头收税的政策也非防奸杜恶的良法,各地官吏既能在田税上舞弊,也必能在户籍上做手脚。民众既然不能通过转移田产给豪强而逃避赋税,便尝试转移户籍以避税,由此引发的社会混乱并不比宋明两代小,正如陆世仪所言:“汉唐之弊在于并赋役于丁,丁困则多逃亡。今时之弊在于并赋役于田,田困则多抛荒。”[18]王夫之认为只要主征丁税且禁绝官吏滥征,人口与土地就能呈现出自然均衡的状态,这种想法显然过于理想化了。

且不论王夫之改革田制的主张是否可行,但他的田制思想确有闪光之处。同为引导,丘浚试图引导富户大量生育分散家财,引导贫户走向消亡,而王夫之则试图引导贫户保护自己已有田产不为富户所诱骗。王夫之也不再以绝对的“均平”为目标,他认为贫富有别乃是天经地义,除非贫富分化过于严重或出现了贫富固化的情况,国家才有必要进行干预,否则应恢复“贫富代谢无常”的自然状态。王夫之表现出了很强的对传统儒家精神的反思与重释倾向,“三代之制”已不再是他思想价值的基础,相反地,他对田制问题有着自己的价值追求。倘若三代之制不符合他的价值追求,他也不会削足适履,反而会大胆地重释三代思想本身,向当时的主流观点发起挑战并阐述他对井田制度及井田之意的理解,这在传统儒学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背景下是极具创见的。一言以蔽之,同为明清之际的重要思想家,黄宗羲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保富”与“反君”,王夫之的基本观点则可概括为“抑富”与“保民”。同是作为“遗民”对故国田制的反思与批判,二人的主张与立场可谓大相径庭。

余 论

在以往的思想史研究中,学者们常常基于一个时代的经济社会状况就将一个时期的思想“定性”,如将明代中晚期定义为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后,就将这一时期的经济思想定性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然而,这一时期的思想家由于各自不同的人生经历与立场,他们的思想或有相似之处,然而其背后的逻辑却是迥然不同的。笔者以贫富分化问题为核心,以思想家对待贫富分化的立场为基础,对明代中晚期五位重要思想家的田制思想进行分析可知,他们的田制思想实与他们对待贫富问题的态度紧密相关。唯有把握了他们对贫富问题的基本立场,从中晚明社会的不同士人风貌和社会立场而不是简单地从历史发展趋势入手,我们才能理解先哲们田制思想的真实内涵。

这些先哲们生活的时代是小农经济时代,因而他们的田制主张以及思想资源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是他们思想的“共同点”。本文旨在揭示这些“共同点”背后更多的“差异性”,而这些“差异性”,或许才是能超越具体时代、超越具体社会经济制度而具有长久思想价值的的东西。

注 释:

①如谢国桢先生在《明末清初的学风》中称之为“吾国历史上的文艺复兴时期”,侯外庐先生在《中国思想通史·第五卷》中指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们“按他们自己的方式表现出了对资本主义世界的绝对要求”,萧萐父先生在《明清启蒙学术流变》中认为这一时期的思想标志着“中国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化”及“文化蜕变”。

②据《明神宗实录》记载,大学士赵志皋曾说:“前遣之使挟官剥民,欺公肥己,所得进上者十之一二,暗入私囊者十之八九。”吏部尚书李戴亦说:“大略以十分为率,入与内帑者一,克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参随着三,指骗于土棍者四。”他们与沈鲤一样,都指出了矿税政策下中层官员的严重贪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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