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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意识觉醒背景下教师惩戒正当性回归智慧

2022-12-28王小霞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2年7期
关键词:正当性惩戒权利

王小霞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上海,200233)

一、学生权利与教师惩戒权力

1.权利与权力之争

“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虽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却大相径庭。前者更多是是表现成“权益”,与“利益”挂钩;后者则更多是一种“强制力”,与“力量”呼应。权力(power)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宏观上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如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权力;二是微观上个人的支配力量,它的前提是个人拥有职务,并且重在行使,如班主任有管理班级和学生的权力,这就使教师在学生面前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性[1]。

学者一般认为教师惩戒权既是教师的权力也是其权利。王辉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2]。刘晓巍认为“教师惩戒权更像是一种权力”。支持后者的学者包括蔡海龙、劳凯声、郭三娟等人。蔡海龙提出教师惩戒权“复合性权源之说”指出国家教育权是惩戒权的渊源,又是国家依法行使的权力,所以一方面教师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同时教师惩戒权兼有职业性权利的性质[3]。

在学生权利意识觉醒背景下,将教师惩戒权认为是一种教师的权力会保证教师惩戒权的权威性、义务性、规范性。教师惩戒权赋予了教师权威性,“没有权威,就没有教育关系的建立”,教育的本质也要求教师具有惩戒权。

2.教师的惩戒权

2020 年12 月23 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惩戒规则》)。《惩戒规则》的发布背景是近年来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处于“不敢惩”“不会惩”的尴尬处境当中。教师“不敢惩”是因为学生受太多的保护,且如今学生对自己的权利的认知更加清晰。《惩戒规则》对教师惩戒权从概念、惩戒级别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1)教师惩戒概念

《惩戒规则》对教师惩戒的概念界定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惩戒中的“惩”为“惩罚”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戒”为戒除“学生的违规违纪的态度或行为以及失范的言行”。教师要以戒为目的,以惩为手段,所以教师惩戒权是指国家教育权和学校赋予教师为戒除和纠正学生不良言行、态度和价值观而对学生实施可控的惩罚措施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2)教师惩戒级别

教育部为对教师惩戒给予正规性加权制定出《惩戒规则》,同时保证学生利益根据学生失范行为的严重性标准划定了三类级别,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并规定了八条教育惩戒实施范围。只有教师合理合法地使用惩戒权才是教师惩戒的正当性运用,似乎这样教师惩戒可以合法化地进行实施,但是否合理还得从学生、家长等不同角度考虑。所以教师惩戒不正当是因为学生权利意识觉醒成为教师惩戒合理运用惩戒的障碍。

二、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

学生权利意识觉醒是指学生对自己作为学生身份和公民身份所具有的权利意识的苏醒。2010 年齐学红等人对南京市四所中学进行了重点调研,调查发现有21.3%的学生没有听说过“学生权利”概念,侵权现象在学校时有发生。2017 年王汨宝等人在青岛市三区的十二所中学进行了学生权利意识状况调查。调查发现约有八成学生对于权利认识有较为清晰的正确认识;六成左右学生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约有九成学生意识到法律、制度的作用。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学生权利意识正在觉醒。

1.缘由

(1)历史发展

近几年来对教师惩戒担忧的主体转换为教师群体,学生群体权利意识觉醒让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会也不敢使用惩戒权。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受教育程度与主体意识成正比关系,学生及家长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关注他们的在学校的权利。

(2)时代特点

互联网增加了中小学生群体知识搜集、获取的渠道,很多网络平台都会发布当前教育中学生的权利问题,呼吁学生权利的保护,学生、家长接收权利保护的意识途径增多,网络慢慢就演化成增强学生权利意识的工具。

2.后果

(1)个人主体意识增强

从显性方面看,学生对自己权利的认识、维护和要求会更加清晰明确。从隐性方面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学生行使他们权利的基础是他们尽到了应有的义务。从有利方面看,学生权利意识增强会提升他们个性化、民主化的思想,从不利方面看,一旦个性化自由过度,学生权利意识成为了他们失范行为的正当理由。中小学生对事物的“度”的把握尚未成熟,是非辨别尚模糊。

(2)师生关系陷入矛盾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教师有义务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也有责任教育行为不规范的学生。前面论证过学生权利意识提高会造成学生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度”降低,对自己有了更大的宽容度。那么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并不是随着教育理念的民主化而变得民主化,这是非常矛盾的地方。另一方面,又由于没有法律限定教师惩戒的度,教师遇到学生失范行为时出现不敢罚的现象,但却违背了教师教育学生的职责。

(3)家校关系商业化

教师与学生关系会因为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而凸显僵化的现象,这种关系会折射到学生家长与学校老师的关系。以前的家长教育程度不高,完全信任学校会把自己孩子教育好,甚至直接要求学校老师在学生不听话时惩罚他。如今家长清楚作为消费者他们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他们对学校的干预行为和对自己孩子在校情况关注逐渐增加。但家长的关注重点是自己孩子是否在校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教师的惩罚会不会造成他们身心不健康。于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行政管理关系或一般的民事关系,而是一种以特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更像是一种消费者与商家的契约关系,“顾客就是上帝”的“契约精神”是让教师的权威性岌岌可危的重要原因。

三、教师惩戒正当性意义

教师惩戒在学生权利意识觉醒背景下逐渐变得异化。首先,因为学生及家长对权利的熟知程度与要求在提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惩戒权的运用,则不会“惩”;其次,由于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学生的利益,对教师缺乏相应的保护,导致教师这一群体看似“强势群体”实则“弱势群体”,便不敢“惩”。“两不”大山让教师惩戒失去了其应有的正当性。教师惩戒恢复正当性有时代的必要性。

1.学生教育合理

教师惩戒回归正当性意味着教师对失范行为的学生惩戒是合理且合法的。最重要且最难的是“合理”,即使教师惩戒措施在国家合法的范围之内,但是学生及其家长依然会觉得教师惩戒不合理。教师惩戒符合教育原理以及符合常理实属教育惩戒合理。如果学生是单向失范,即学生个人违规违纪,教师正当的惩戒必然起到教育的作用,最后达到戒除失范行为的教育目的。这是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之一——教育性原则,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戒除失范观念或行为,传输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向上向善。若学生是双向失范,即两名及多名学生互相失范,总会有加害者和受害者一方,教师不正确的惩戒会加深受害者的伤害,助长施害者的失范气焰。教师惩戒正当性意味着教师在对待有失范行为的学生时有合理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教育目的。学校是培养学生个体个性化以及社会化的教育场所,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实施者,教师惩戒作为非常规教育手段,目的是为了塑造学生社会化的良好品质和人格,同时因为惩戒过程培养学生的耐挫力,这些最后都指向学生社会化培养。

2.教师职责到位

教师惩戒权运用正当是教师职责履行正当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教师职业素养除了包含教师职业道德外还包括教师的职业能力,职业能力中就有教师教育能力。但遇到学生失范行为时,无论教师惩戒过度还是惩戒不足都无法达到教育的作用,教师职业职责就没有履行到位。社会新闻有关教师对学生罚站、罚抄等屡见不鲜。过度惩戒如体罚过度,不会达到教育真正的效果,甚至偶尔会导致教育事故的发生,让本是清正的教师职业在社会舆论中被扭曲歪解。有些教师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学生犯错只是对其蜻蜓点水式地提醒一下,或者甚至无视他们的失范行为,这显然失去教师的职能,其教育任务只是教书而不是育人。相反,教师惩戒正当意味着教师可以有序、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正当的教师惩戒可以让教学活动实现良性循环。

3.契合家长期望

教师惩戒权一个重要的理论来源是海洋法系国家盛行的“代理父母理论”,该理论认为教师惩戒权是父母的监护权的部分转移,认为教师在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适当惩戒时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虽然后来该理论被“宪法理论”所取代,但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人权意识的提高,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干预能力与手段也有所加强,当今父母更加关心孩子在校的情况,家长委员会是家校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这也是当前“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教师观弱化的重要原因。而在教师立场,父母的干预会让他们又回到两难境地,该惩戒时又不敢惩戒。家长期望自己孩子能在学校中受到老师们的正确引导和呵护。教师惩戒正当其实也是对学生父母的期望作出回应。

四、教师惩戒正当性回归

很多学者探讨过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回归,学者程莹认为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取决于国家强制的意志(法律规定)、教师职业的应然要求以及像之前欧美海洋系的父母权力的部分转移。[4]但笔者认为即使赋予教师正当的惩戒权,并不代表教师就能合理运用惩戒。也不能因为学生权利意识觉醒就要打压学生的权利,以为如此就能增加教师的权威。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是基石,基石稳固才能稳定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存在。在学生权利意识觉醒下,教师欲维持惩戒行为的正当,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的智慧考虑如何正当地行使惩戒权。

1.教师智慧促进回归

首先,教师要考虑权限问题。教师惩戒只能是教师作为实施的主体,主体权限不能被逾越。在校教师不能指派学生或其他科目以及其他班级教师去惩戒失范学生。我们日常所说的教师是有合法教师编制的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就在此权限外。其次,惩戒对象要合理。教师要明白惩戒的源头不是学生个体,是学生个体造成的失范行为。教师不能因为个人主观感受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批评扩展到非失范因素,如成绩差、外貌丑、家庭条件不好等进行不合理的批评。教师惩戒的对象是出现失范行为的学生,不能将惩戒对象牵连到无辜的学生身上。比如有教师因为一个学生迟到,让同班同学陪他一起罚站。再次,教师惩戒目的要合理。教师惩戒是一种非常规教育手段,其根本性质具有教育性。教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戒除学生的失范行为,根除失范观念,以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格与品质。教师不能为了私人恩怨去借以惩戒手段去“报复”学生,这种“报复”可能有身体上的报复,比如罚跑、罚站,也可能有心理上的报复,比如无视学生。这种行为违背了教师惩戒真正的目的。其四,教师惩戒的手段要合理,即方式方法要合理。根据《惩戒规则》中提供的三种惩戒级别,教师惩戒的严厉程度应和学生失范行为的恶劣程度保持一致,同时要一视同仁。每位学生的性格都不一样,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选择合理的方式方法。对于内向失范学生教师尽量避免公众批评,对于性格顽固、冥顽不灵的学生,可以选择当众惩戒,但是还需要私下沟通了解学生真实内心变化。最后,教师惩戒的结果要合理。惩戒理想的结果是在不损害学生合法权利同时戒除学生的失范行为。现实中教师惩戒会和学生权利有所冲突。教师惩罚学生在教室外罚站,这就导致学生失去受教育权,无法与其他学生一样接受课堂知识。教师没收学生手机、书籍等侵犯学生的私人财产权。教师如何知晓学生是否真正戒除了失范行为呢?这就需要教师智慧地观察与真诚地沟通。

2.家校智慧助力回归

教师因惩戒不当受到新闻舆论抨击的案例警示,加上学生的家长并不了解学生在校情况会加速家长对教师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感会进一步怀疑教师对学生惩戒的动机,从而干扰教师正常教学活动。学校应鼓励家长适当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第一,家长可以了解学生在校实际状况,尤其是不规范的地方。家长有责任清楚自己孩子在校真实表现。学校可采取校内校外双向沟通,安排校外组织如家长委员会来参与学校活动,同时定期家访与家长积极沟通。第二,学校应根据《惩戒规则》制定自己学校的教师惩戒实施细则。将惩戒措施在原来基础上再深入具体化,这需要向学生家长公布,同时收集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意见并征得大家同意之后发布与宣传。家长对学校教师惩戒细则有全面了解后会减少对教师惩戒动机的怀疑,建立良好的家校信任。第三,家长知晓学生失范行为后,教师可告知对学生进行的惩戒措施并共同纠正其失范行为。惩戒的效果不是一蹴而就的,学生完全戒除失范行为需要一个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教师与家长共同帮助学生戒除失范行为。

3.学生智慧强化回归

要培养有“智慧”的学生,这个智慧不只是指知识面广、智商高的小聪明,更多的是指培养集体主义情感与精神这种大智慧。学生的智慧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失范行为的发生概率,当学生做出失范行为也会较快地戒除该行为,同时减少教师惩戒之后产生的师生关系破裂、学生心理受到伤害等问题。具有集体主义情感的学生是将自己作为班集体的必不可少的一分子,同时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关爱师长的同理心,他们明白教师对其进行正当惩戒以纠正错误其实是在尊重而非在惩罚他们。学生权利意识觉醒是学生意识形态进化的一个外在表现,一种进步的意识形态(权利意识)与尚未进步的意识形态(义务意识)会产生冲突。权利意识觉醒的学生更多先想到自己的权利而不知道自己的义务,而教师对其惩戒可能会使其认为教师是对其本人的惩罚而不是对其行为的惩罚。基于此,教师需要建立学生的正确价值观,在不损害他们的权利意识同时提高他们的义务意识,且义务要在享受权利之前完成。学生拥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会对教师正当惩戒会减少自我内心矛盾。学生智慧更多指向情感,对集体的情感,对教师的情感,对自己的情感,这种智慧需要教师、家长、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熏陶,其中教师对于学生智慧的培养具有决定性作用。

新时代学生权利意识日渐觉醒,教师惩戒正当性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但是教师惩戒正当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所以教师惩戒正当性回归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于是教育部先后出台《意见稿》《惩戒规则》似在维护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实则也在保护学生权利不被侵犯。导致教师在学生权利不断苏醒的背景下不能正确使用惩戒权的关键原因并不是教师惩戒权的不合法性,而是在于教师惩戒不合理。合理是一种主客观结合的感受,所以教师惩戒正当性回归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多方协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学生的主观合理感受,学生自己内心将教师惩戒权不是看做惩罚方式,而是一种教育方式,那么多方的协作产生的合力去推动这种教育方式的实施,最终教师惩戒能在正当的轨道上稳步运用,让学生在家长的期望中以及教师的职责下得到更加充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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