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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共治”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22-12-28郭鑫鑫

文化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郭鑫鑫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西周至清末3000多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也经历了无数的法律实践活动,最终创造出一套独有的制度特色,在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独树一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文化积淀的产物,汇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结晶,对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的完善和更新具有十分宝贵的借鉴意义和理论依据。因此,要用辩证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传统法律文化,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批判地继承,从而创造出新的文化,并将其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为当代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文化

20世纪60年代,法律文化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出现。作为一个“新”的概念,我国法学界中相关法律从业者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此时中国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可谓是法理学界和法律史学界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增长点,各种以“法律文化”为名的著述也迅速涌现和蓬勃发展。研究表明:所谓“法律文化”,是指统治阶级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所创造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或者人类关于法律现象所创造的各种学说的统称[1]。从概念中可以得出:法律文化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的,第一部分是支配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向导,叫作基础或前提;第二部分是价值导向的社会化过程,比如立法、司法、守法和其他的基本过程。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传统”,顾名思义就是传承和统一,是历史发展继承性的表现。即把前人的生活传统和习惯,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积累下来的经验统一起来,并代代相传,方便后人在生产生活中更好地掌握、认识并践行有助于自身生活和发展的成功经验。传统可从两方面进行理解,广义上的传统指从历史沿传下来的,包括道德、思想、制度、艺术以及行为方式等具有特点的社会因素;狭义的传统主要是指风俗或习惯,是人类经过长年累月形成的具有一定循环性的行为,如某一时期具体的风俗习惯。在社会发展中,积极的传统具有促进作用,反之,则对社会的进步和变革起消极阻碍作用。传统并非一成不变,有一些原本被认为非常确定且无任何怀疑的观念,也可能在发展的道路上而被抛弃;即使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被人们广泛认可和实践的行为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外部某些因素影响而被否定,这都是基于传统对人类的生活是否有帮助而确定的[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许多与法律相关的因素,而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分歧,其中包含的许多法律因素十分值得我们一探究竟。从广义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念非常广泛,除了与法律相关的因素外还包含其他与法律无关的影响社会的因素;从狭义上讲,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与古代法律相关的内容。“时代性”和“民族性”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特点,一是范围广,包括中国千百年来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二是涉及因素多,包括人们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意识,以及在历史的积淀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为基础的其他法律因素。在历史的演变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文化系统,与传统文化的发展是相伴而生的。例如,在许多古代神话传说以及文字记载、石刻遗迹中可以看到原始社会各种法律实践活动的烙印。

二、传统“德法共治”思想的内容

春秋“百家争鸣”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以德治国,提倡“德治”,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提倡“法治”。据史料表明,德治和法治在古代国家治理当中同时得到了运用,历代君主或德主刑辅或重法轻德,抑或德法并举,都没有舍弃任何一方。

早在先秦时期德法共治理念就被运用于国家治理之中,并且被历代的君王所推崇。由此可见,德法共治思想从古至今就是具有我国特色的治国理念,同时也是一套沿袭数千年的治国策略。中华法治文明中的德治主张具有深厚底蕴,用十二个字概括就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以德化人”,这是我国国家治理制度中最为鲜明的特点,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明显的一个特征,体现出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思想理念[3]。

在夏商周时期,尤其是在西周,他们的突出特点在于对历史经验的总结,而周公在取代夏朝的过程中,分析归纳出了德和民在治理国家中的突出作用,并认为“有德者居之,无德者失之”,强调不能只重刑律,对待民众也不能过于严厉、刻薄,同样要讲求“德”,要以恩惠来感化百姓,让百姓服从,对于刑罚要谨慎使用。后来,在法律精神方面提出的“明德慎罚”也被用在了治国理政当中,这也是第一次把“德法共治”作为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明德”主要是指要在道德的层面上给人以正面的引导,彰显出“德”的作用;“慎罚”主要是指站在法律的层面上强调对待违背礼法者要谨慎地使用刑罚暴力等手段,防止错乱杀害清白无辜之人。这一理论的提出,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不仅对周朝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后世起到了一定的表率作用,同时为当时综合防治犯罪,长期稳定统治指明了方向。

我国法治思想真正儒家化是在汉朝时期,儒家学说的重要代表人物董仲舒不仅继承学习了孔孟“重德轻刑”的思想,同时还吸收了老子学派和黄帝学派的“德刑相济”“平狱缓刑”法律思想。其中提出的“三纲五常”理论是儒家伦理文化中的重要思想,通过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社会所提倡的伦理道德标准和政治制度。为统一封建思想,巩固封建统治。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进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也采用了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例如:汉武帝为镇压叛乱、打击豪强,在强调德教的同时也会任用酷吏。自此,汉朝开始奉行“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

到了唐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为德主刑辅,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在衡量平民犯罪的时候,从轻量刑。在《唐律疏议·名例律》提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虽然“德礼”和“刑罚”都有助于治理国家,但其作用各不相同,前者更应该放在第一顺位。至此,“德法共治”理念基本被人们广为接受,并一直被各朝各代沿用。

宋代,儒家学说的又一集大成者朱熹对于德法共治的思想观念又有了新的理解,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提到:“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由此可以看出,朱熹对于唐朝的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也十分认同。

至明清时期,朱元璋在治理国家时,虽然提出了“重治吏”的思想,但真正采用时却是以德治民,对待平民主张通过教育来启迪和感化,施用刑法也要慎重从事,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明朝思想家丘濬在司法上也反映的是“慎刑恤狱”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官员在使用法律刑罚时不仅要谨慎,同时在刑罚执行之时也应怀揣着一颗怜悯之心。由此可见,在明代,“德法共治”的法律思想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治国理政思想方式。

从我国历代君主对“德法共治”思想的推崇中可以看出,他们都十分认可“德治”的重要性,并不是单方面的推崇“法治”。我们也可以发现,在我国历史上,相对较为兴盛发达的朝代,都是采取“德法共治”的思想。

三、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启示

(一)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是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同时也是对历史上德治和法治治国方略中精华的汲取。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不可割裂的。一方面,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是准绳,要求我们必须自觉恪守,而道德是基石,任何情况都必须重视。虽然说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在国家治理当中它们的作用又是不同的,法治和德治缺一不可,法治需要德治来约束,德治需要法治来维护[4]。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法治与德治的并用以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二)加大立法对失德败德行为的惩戒力度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道德在取得长足的进步的同时也遭受着严重的挑战与削弱。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和不良思想的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的道德防线轰然倒塌,失德败德行为层出不穷。例如弄虚作假、不守信用、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等一系列不道德行为频繁发生,人民群众对于这类失德败德现象的反映也尤为强烈,可以说已经对人民的基本利益产生了危害。某些问题在违背道德时,就必须由法律来约束其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运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加强立法,明确处罚方式。二是构建完善的执法保障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严厉打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挥领导干部在以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

现如今,道德滑坡现象在社会各界中已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少数领导干部失德问题极为突出,如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欺上瞒下等,这些现象不断突破百姓的心理承受底线。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加强个人法治修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组织者和引领者。一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思想,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厚植为民情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贯彻落实建设法治中国时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与行动是最为关键的因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时刻注意以高尚的道德要求自己,以德服众,在道德修养方面成为他人的表率,这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二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为民之福杖,廉乃官之仪表”,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做到廉洁用权,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正确使用权力,在是非面前保持理性,并时刻控制好自己的欲望,严格约束自己,担当起正确行使权利的责任,真正让权利造福于民,让权力寻租等现象无可乘之机;三是领导干部要做好廉洁修身的表率。要想廉洁从政,需先修身为本。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国疆域辽阔、民族众多且物产丰富,是拥有着悠久历史底蕴的国家。但封建社会制度也持续了两千多年的时间,这在世界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中国封建制度下最高统治者是皇帝,皇帝之下是大臣,以此类推,整体呈金字塔结构,且等级森严、制度明确,在政治制度中更是以神权为核心,宣扬君权神授。因此,要在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进行治国理政,就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去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并始终坚持的一条坚定道路。世界上的法治模式多种多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时,总结出了一条特点鲜明、方向正确的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强调要将德治和法治两手都要抓,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5]。

四、结语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支撑,无论何时都不可忽视。国家的安定太平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规范,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中也将法律和道德作为重要的工具。可见,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通过相互配合来显示其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将国家治理成为一个法治、和谐、文明、共享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以此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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