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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个体道德处境与德育的时代责任探析
——基于技术哲学的生命结构观

2022-12-27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伦理个体道德

王 苇 琪

(南京师范大学 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97)

人类正迈入人工智能时代,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自1956年“人工智能”概念被提出,学界的探讨与质疑从未停息。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让人类陷入一定的伦理困境,即智能机器的工具理性作用会消解人的价值理性,进而使人的主体性被淡化、人性趋于工具化甚至“人是目的”的存在意义也随之抹杀[1]。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给人类一个新的契机去重构其主体性,在去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得以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2]。不论是技术支持论还是技术恐惧论皆表示人与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相互纠缠的关系。在斯蒂格勒的技术哲学看来,人的本质属性是有缺陷的,不足以维持其存在与发展,他必须用技术的力量重塑自身从而获得生存的可能性,因此,人的完整生命结构在于“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使得人的有限性减小,并具有了设计生命的力量;但同时人也可能陷入“智能化”带来的种种风险之中。本文试图重新审视人、技术、道德之间的关系,对个体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道德处境进行分析,并探讨道德教育应当肩负的时代责任,为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困境与道德问题提供一定思路。

一、人的生命结构与存在境遇

在技术哲学的视域中人的生命结构是“人”与“技术”的合一,这是因为人先天存在缺陷,而技术则能够弥补人的缺陷,使人获得存在与发展的可能性。然而,技术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尤其在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将人卷入一种风险性的存在境遇之中,人在获得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更大的威胁。

(一)“人—技术”的生命结构

在古希腊神话中,神创造了动物与人,为了使其能够独立生存,爱比米修斯赋予了它们不同的能力,却唯独遗忘了人。为了弥补爱比米修斯的过失,普罗米修斯盗取了技术赠予人类。所以,“人类是双重过失——遗忘和盗窃——的产物”[3]。换言之,人类的存在从伊始便存在无法挽回的缺陷,人的生命也注定陷入一个悖论之中,即人必须借助于非生命的形式来确定自己的生命形式[3]。其中“非生命的形式”就是技术。如果没有技术,人类凭借其有缺陷的生命本质难以存在于世,人不得不以“人—技术”的方式去存在。在远古时期用于缝补衣物的骨针、农业文明时期的曲辕犁、工业文明时期的蒸汽机以及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平板电脑等皆是人生命结构中的偶然存在,人需要利用依赖这些外在技术弥补自身本质存在的不足。尤其在人工智能时代,技术的力量空前强大,它为人与生俱来的脆弱本质提供支持,甚至可能会干预人的生命进化,让人的“硬件”和“软件”得以改变和重塑。在不久的将来纳米机器、3D打印技术、智能生物反馈系统等会让人的器官、组织、系统升级换代;与此同时,人类能够突破肉身的限制,将思想上传至智能机器,从而在虚拟的世界中进行活动[4]。这表示,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技术”的生命结构会更加稳固,甚至人与技术正在双向融合,原本外在于人的技术不仅构成人的非生命属性,并且将以改变人生命密码的方式不断地渗入到人的本质结构之中。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人—技术”的生命结构呈现的是一种人与技术内在统一的关系,这种统一性主要体现在技术与人的身体机制的关系上。一方面,技术器具可视为人的身体延伸与补充。例如,计算机视觉技术通过图像理解机制可以帮助人做分类识别、动作分析、图像重建等,但是凭借人本身的生理机制却无法完成这些工作。尽管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时仅仅考虑的是其工具价值,但技术却在人不经意的使用过程中摆脱了工具的身份,进入人的身体空间。另一方面,当人的自身结构受损,技术器具可做为相应的替代。正如梅洛—庞蒂对盲人和手杖的关系描述,盲人的手杖对他来说不是一件物品,其等同于正常人的眼睛,手杖活动的范围便是正常人的目光所及[5]。在人工智能时代,代具则以更加隐秘的方式嵌入到人的身体空间之内,例如集超声波和红外测距、口令控制等技术于一体的智能轮椅为人提供更加便捷服务的同时也让人对其形成更强的依赖性。此外,技术还与人的文化具有统一的关系。人的记忆分为三类,第一是感知,第二为想象,第三为媒介记忆。前两种记忆的本质在于遗忘,但是第三种记忆却作为意识的代具留存着人类的思想和文化[6]。在历史上,龟甲、树皮、纸、竹简、羊皮等器具皆承载过符号化的人类文明,在人工智能时代,云数据库因其方便、高效、低成本的优势正成为人类文明的新记忆载体。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人—技术”的生命结构是在人与技术的延异中生成的。“延异”这一概念由德里达提出,斯蒂格勒用来阐释人与技术之间前后错动的时间—历史性关系。在斯蒂格勒的语境中,“延异”具有时间的空间性和空间的时间性双重内涵,即人与技术并非是同时发展、共时存在的关系,对于个体的人而言,相较于技术的超前,他总处于滞后的状态,虽有所跟进,却难免处于技术的过去时态之中。象征着滞后的爱比米修斯与象征超前的普罗米修斯两神的魅影始终潜伏在人的历史性与时间性存在之中。然而,正是人与技术的时空错位使得双方互相成就。一方面,人发明了技术;另一方面,技术也发明了人。例如,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弥补传统教育的缺陷,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运用在教育教学领域,对于师生而言,这些技术是超前的,他们必须先进行技术的学习,只有熟练掌握,技术才能成为他们生命结构的一部分。凭借着技术,师生在教学方面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而技术运用的缺陷也逐渐在教学实践中凸显,于是技术需要被改造以适应师生的新需求。在“人—技术”中“人”处于固定的位置,具有永恒性;“技术”则处于流动之中,其驻留的依据就是“人”,不符合“人”需要的技术必然会排除在人的生命结构之外。

(二)处于风险性的存在境遇

“人—技术”的生命结构表示,人先天存在缺陷,需要借助技术的力量获得生存与发展。技术进步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人类生活的便捷与高效,更显现了人的存在价值。在人工智能时代,技术进一步地弥补了人的缺陷,并予人更大的可能空间,但是这一空间却隐藏着未知的风险,人可能打破“人”“技术”抽象的本质规定性,将人工智能技术与自身建构起来,在行动中实现作为完整生命的价值;也可能被技术遮蔽人性,沉沦于世,忘记存在的意义。所以,这可能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可能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人正处于“风险”的存在境遇之中。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的存在境遇之中充满风险,“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可能将人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让人的有限性不断缩小,从而具有更强大的超越性力量。动物是特定化的自然生命体,在离开造物主之手时就已臻于完善,由于器官的专门化,它们只能生存在固定的空间,一旦自然环境发生突变,动物便有遭遇灭绝的可能性。人由于未特定化,反而具有了双重生命的意义,一是自然的、有缺陷的生命体,二是具有超越性的自为的存在。因此,人不仅能够适应环境,还能够改造、创造环境。实现人双重生命跨越与交融的正是技术。在当代,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运用是人之超越性实现的结果与前提。例如,在1997年IBM的“深蓝”超级电脑击败了人类国际特级象棋大师,但人类并未因此自怨自艾,反而在人工智能的协助下,人类的国际象棋大师达到了更高的水平[7]。

从消极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让人生命结构出现失衡。计算机算法在越来越多的认知技能上超越人类,其中包括理解人的情绪。在神经科学的研究中,人的直觉不再是神秘的自由意志而是数十亿神经元在瞬间计算各种可能性的结果[7]。这表示,为了获得更高的效益,人可以用计算机算法代替自我选择作出最佳的决策。甚至在道德领域,算法可以用于解决类似于“电车难题”之类的道德困境。因此,过去人文主义“上帝是人类想象力的产物”的观点在人工智能时代可以表述为“人类的想象力一样只是生化算法的产物”,人以自我为中心的立场逐渐向以数据为中心转移[8]。人的主体性与自由意志正处于技术的压制之中,其遗失了生命本真的价值。首先,人的理性在衰退。当遇到问题,人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寻求解决策略。表面上人主宰技术,让技术为自己的生活服务,但实际上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了一套权威机制,它降低了人对自我的信任及效能感,让人依赖技术而忘记了理性的价值。而对理性的遗忘使得人的思维呈现单向结构,缺少批判能力而倾向于服从技术权威的指令,当人工智能系统出现故障,人将处于更加脆弱的生命境遇。其次,人缺少主观意识,不能正确地看待、理解自我与世界。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使得智能与意识两个概念被混为一谈。于是人对自我、他人与世界的态度、情感的状态可用计算机算法表现出来。人工智能被认为能够表达人的真我,并帮助人们做出人生抉择。人的生命成为一套生化算法,而自我意识也随之异化为有待处理的数据。最后,人的行动能力被弱化。“行动”具有自为、主动的特质,是人之主体性的具体表现。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淹没于海量的数据信息之中,个性的意愿、需求、目的被弱化,自由、多元的外部环境反而使“生命丧失了全部结构,它由许许多多的小碎片拼凑而成,各自分离,没有任何整体感”[9]。人为了追求一种存在的确定性,不得不沦为“常人”,按照人工智能的指示展现个人行为,而缺失行动主体的力量。

二、生命结构的失衡与人的道德处境

人的完整性体现在人的本质属性与技术这一非生命属性的结合,其中人的主观意识、思维以及行动力是技术存在以及发展的根据,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智能与人类意识的差异在不断缩小,致使技术具有了控制人本质属性的力量,人因生命结构的失衡而处于一种消极的道德处境。

(一)技术的宰制与道德主体的失落

康德提出“人为自己立法”,以此彰显人之理性行为主体的地位,在自然状态与社会中的人因为先验自由而拥有表明什么行为合乎责任、什么行为背离责任的罗盘[10]。这意味着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的存在和内容不来自于上帝或是其他外部权威力量,而是由人在尊重理性与绝对义务的前提下创造出的。人的道德力量根植于人自身,唯有人能够认识规则、做出价值判断、展开道德行动。对于个体的人来说,其依旧是道德主体,在整体的人创设的伦理框架之下,个体所面对的外部世界与外部联系是具体、偶然的,个体需要自主地行动,并为之承担后果。在救生艇实验、电车难题、炸弹实验等道德困境中,没有固定的标准答案,每一个道德选择必然有赖于道德主体的思考、推理以及取舍,由于所处的价值空间、道德发展水

平以及道德个性的差异,道德主体解决困境的做法会有所不同。在技术、人与道德的关系中,技术本身不具有意向性,作为主体的人可以利用技术展开道德行动,换言之,在人的生命结构中,道德寓于人的本质属性,而技术与道德的联系需依靠人的主观意识为中介。在人工智能时代,道德问题则可用计算机算法进行解决,这种道德算法的设计主要有三条进路,第一是自下而上的经验论进路,即人工智能系统能够通过不断的数据训练,自动形成稳定的道德推理模式,以此应对不同情境的道德问题;第二是自上而下的唯理论进路,技术人员事先设定伦理原则,排列价值序列,人工智能机器需要做的就是计算其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第三种是混合式路径,取长补短,结合了唯理论的“规则驱动”进路和经验论的“数据驱动”进路,是当前道德算法的主流[11]。尽管道德算法的设计离不开人主观意识的能动性,但是当道德算法作为人道德意识的替代物运用于实践中,就可能成为实质性的道德主体,而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趋于形式。诚然,人工智能机器在一些生活情境中,比如面对无车辆通过时是否要闯红灯、无监控及路人的情况下开车肇事是否要逃逸等,可能比人更能遵守道德规范,但是如若人因此而依赖道德算法,放弃自己的道德自由与主体意志,就意味着取消了人的道德责任。当算法失灵造成不道德的后果,智能机器会成为最好的替罪羔羊,人反因其非道德的属性而免于承担后果。这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并非不能运用于道德领域,但前提在于人必须以道德主体的角色展开自主、自为的行动,技术在其中的作用是帮助人建立起对客观情境的认识,避免主观意识的盲区造成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出现偏差。

(二)道德的技术化与价值的失序

人发明技术的目的在于弥补生命本质属性的缺陷,扩展自我的生活空间,并在此基础上去追求更高的生命价值。因此,技术的价值在于实用,它出于人主观意识的能动性却本身不具有生命的特质。在人工智能时代,虽然机器有了类人的特征,在一些领域的人机竞赛中机器甚至更占上风,但机器仍旧无法拥有人的超越性生命特质,而道德正是人的超越性生命特质的表现。从应然的角度来看,道德位于人的生命本质之中。孟子提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皆有道德之善端,善端即天性之内涵。生物学家赖特也认为“通常被看作道德的各种冲动与行为都是根植于我们的基因的”[12]。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道德却存在被技术化的倾向,即道德不仅是人所独有,人工智能机器也具有道德,但是机器的道德本身并不值得欲求的,它仅仅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于是当人放弃自我的主体意识试图使用道德机器解决问题时,就使得道德作为与技术合成的整体而存在,具有技术的工具价值而丧失作为精神的意义。道德的技术化倾向使得道德的人性色彩淡化,同时人之道德生命的本体价值也被漠视。从表面上看,人作为主体从自我的需要以及技术的特性出发做出合目的、合规律的价值判断,构建了符合人性的道德价值序列,但人工智能技术高效、便捷的优势却给人一种暗示,即好用等于善,在这种暗示下,道德的价值异化为效用,同时人的道德发展将与道德算法的进阶划上等号。这种将工具价值置于生命价值之上的做法无异于舍勒所说的“近视眼赞美眼镜,跛子赞美拐杖,蹩脚的登山者赞美登山铁爪和登山绳”[13]。人之所以会处于失序的价值空间,主要因为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的意识,甚至能用问题解决程序代替人之意识的特殊功能,例如,拥有足够生物统计数据以及运算能力的生物传感器通过对个人眼球轨迹、血压、大脑活动、肌肉动作等的监控反馈出他的情绪、性格、欲求等,甚至人工智能系统不仅具有提供、分析数据,还能够直接给出决策建议,从某种程度上说,机器可能比人更了解人。尽管人们普遍承认人工智能机器没有意识,却仍旧无法对智能与意识进行明确区分,在其看来人工智能与人类意识的机制犹如黑箱,能够看到输入、输出却无法直观运作的过程,并且人工智能因有数据的解释而显得更具有说服力。于是人忽略了自己作为有意识的生命体的事实,降低自我的理性,将人工智能系统视为权威,默认智能较之意识更加有用。

(三)人机一体化与伦理精神的缺失

本质属性的“人”与非生命属性的“技术”构成一个独立的人之生命体,但这样的生命个体依旧不具有生存的可能性,技术本身存在无法弥合的缺陷,使其

不能完美填补爱比米修斯留下的漏洞,因此,个体克服先天不足的另一种方式就是依靠群体的力量建构其共同的生活空间。伦理的原初涵义就是“灵长类生物持久生存的居留地”[14]。具有主观意识的个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矛盾,如若矛盾无法及时协调,就会形成更大的冲突,最终导致群体的解体,个体仍将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于是一些为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被不断强化,成为伦理规范,起着调和个体利益、稳定群体秩序的作用。伦理对于人而言,不仅是外在的约束条件,更是人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人—技术”生命个体存在的依据就在于具有连结力量的伦理,让个体得以与他人连结,与社区连结,与社会连结,直到与人类种属连结[15]。在人工智能时代,人与机器组合为强大而独立“半人马”生命结构,尽管人的先天缺陷依旧存在,但人工智能让人得以重新设计自我的生命构造,用技术创造新的生活空间。在新的生活空间中,人将对人的依赖转向了对于人工智能的依赖,例如在超市、银行、学校、饭店等场所,都配备了自助设施,除了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还有零接触的安全性保障,避免人与人接触而引起的疾病传染。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越来越少,人际关系趋于形式化,人与人的共同体的稳定性不若以往,社会伦理结构也变得脆弱。伦理最初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关系背后所蕴含的道德与责任,正如中国古代文化中的五伦,每一对关系都包含着两类角色,不同的角色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构成稳固的社会伦理结构。然而,当交往对象透明化,个人便容易以原子式的立场看待生活中的道德问题,用偶然性、个别性的思维方式展开道德行动,而不能从普遍性的伦理视角出发,正确看待人与人相互纠缠的存在关系,将自我与社会伦理实体联系起来,基于整体性的思考解决道德问题。尽管,在当代人与智能机器作为新的伦理关系被提出,机器人可能以共同体成员的角色嵌入到社会伦理实体中,但是还有更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机器人如何实现伦理认同?人与机器人的伦理责任是什么?人的道德发展有赖于对“伦”之规律的自觉把握以及对“理”的意志转化,换言之,道德是个人伦理普遍性的内在表达,个体唯有与“人”交往方能形成伦理认同,并在伦理的精神空间中建构起良好的道德生命秩序。

三、道德教育的时代责任

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技术的僭越而使得人的生命结构处于失衡状态,道德也随之异化为智能的产物,对此,道德教育应当肩负起时代责任,让人的自主性、自由意志在道德行动中得以确证,使个体在与他人的真切交往中,形成对整个生活世界的伦理认同,获得伦理精神的提升,让失衡的生命结构得以复归。

(一)引导个体理解人、技术、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将人类的智慧与经验集于一身,在诸多领域承担着重要的工作,并表现出非凡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此引发了一些技术伦理的争议,人们对于人工智能主要持有两种伦理观,一是认为人工智能存在的目的是为人类服务,尽管人工智能在一些方面胜过人类,但是人依旧是人工智能的控制者;二是认为人工智能将引发更多的问题,比如机器进入各行各业而人类劳动力则被大量淘汰,当人类过度依赖机器还会丧失人的理性与尊严,此外人工智能还会引发各种伦理问题。前者体现的是工具主义的视角,看待人与技术的关系时以人为主导,将人工智能视为需要学习与掌控的对象;后者则具有技术恐惧论的倾向,其看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转折点,即人工智能在靠近人类,并试图以人类的方式存在,认为尽管机器由人发明,但在之后人却不能掌控全局,人类中心的地位将被取代。这两种伦理观皆承继了二元对立的思维路径,将人与技术对立起来,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能真正理解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使得个人陷入道德主体性的消解、价值失序、伦理精神缺失等道德困境之中。对此,道德教育应当帮助个体正确认识人、技术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破除二元对立的狭隘立场,以整体主义的理路看待问题。首先,人生命结构的完整性在于“人”与“技术”的合一,虽然技术外在于人的本质属性,本身不具有生命的特质,但没有技术加持的人必定缺失自为性与超越性。道德则与人的自由意志相关,为人的本质属性所需要,而技术具有非道德性,其本身无法被进行道德评价,因

此即便是高智能的机器也不能取代人的意志,展开道德行动。其次,在技术与道德的关系中,技术是非道德的,但是技术的道德化却可成为现实。这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可以以“物质的方式”参与道德活动。换言之,人可以将自己的道德意识与情感投入到技术的设计之中,让技术成为道德的载体。马路上的减速带、嵌有放大镜的醒目药瓶、画着地球图案的环保购物袋等都隐含着某种道德暗示,能够对人的道德行为进行指导。最后,人道德的发展是主客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中介力量能够调和着人与世界的关系,让人突破主观意志的局限性,深入认识道德、领悟道德,并建构起自我的道德空间。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学习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成为了人获得道德发展的必要条件,道德教育应当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让人工智能技术成为个体道德发展的助力。

(二)鼓励个体成为自主、有担当的道德行动主体

道德行动是具有意向性的所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才能够展开道德行动。第一,须具有自主意志,也即自由意志,意指主体在进行推理、判断、选择以及具体行动的过程中,不受他者意志的约束或强制,而是能彰显出道德自我的本真。第二,有指向外部世界的能力,即主体既有认识事物属性、状态的能力,又能有目的、有意识地与外部世界建立联系。第三,能够承担道德责任。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动机、道德行动与行动结果不能形成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主体的意志及意向性必然直接影响着道德行动本身,纵使“好心办坏事”,主体也应当积极直面坏事的后果。这三点表明,唯有人具有成为道德行动主体的可能性。然而,一些技术哲学家认为意向性并非为人所独有,技术人工物因其调节人与世界关系的作用而拥有着有别于人类的意向性,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人的意向性并不纯粹,其往往建立在“人—技术”结构的基础上,因此,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体现着技术的意向性。技术意向性的提出意味着技术人工物同样拥有着自主性,并且其自主性与人的自主性呈现一种反比例函数的关系。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拥有高智能以及高自主性,而人的自主性则在弱化。正如前文所述,当人将道德选择的权利交予道德算法时,其自由意志的根基便被动摇,而机器将成为新的道德行动主体。此外,还有观点认为,智能机器因先天被赋予人的道德意向,可被定位为“道德代理人”的角色,人则是“具有固有价值受人工智能‘照护’的客体”[16]。不论将人工智能视为道德行动主体还是道德代理人,皆是以二元对立的方式看待人与技术的关系,消解了作为“人—技术”存在的人之完整生命结构的意义,也未能真正理解道德、行动与主体之间的关联。实际上,“道德是‘能行动的意志’。它是有转变为现实冲动并能够通过主体行为成为现实定在的意志”[17]。只有智能、没有意志的人工智能机器即使能够应对一些道德问题,但终究不能够脱离人的自主意志而独立存在。对此,道德教育应当守其本心,避免落入道德算法的陷阱之中,秉持着以人为本的育德观,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道德问题,并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知情意行合一德道德智慧,使其成为具有自由意志的道德行动主体。尽管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会阻碍个体的道德发展,但德育教学以及学生的道德生活仍离不开人工智能的辅助,学习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使之成为个体“应手”之物,继而形成意义的联结也是德育的时代责任。

(三)协助个体形成伦理认同、发展伦理精神

“伦理”是一个具有时间与空间双重维度的概念,从空间的维度来看,伦理是人的安身之所,以关系、规则的形式将个体聚集,使之相互依存、共同生活,从而避免了个体的漂泊无依。从时间的角度来看,伦理意味着种族的延续以及个体生命的延伸,前者表示单独个体的生命有始有终,而族群之中有生有死、生死交替却又生生不息;后者表示具有思维、意志的个体能够将伦理的普遍性寓于个人的独特性,不断建构自我的道德意义世界。“精神”是一种“主客同构”的力量,一方面,精神能将外在的事物观念化,使之成为人的内在性;另一方面,精神将内在的品质实现出来成为客观世界的种种形态。“伦理精神”是指个体能够认同伦理、将自我的命运与伦理实体连结的生命状态,又是个体不断突破自我、追求真、善、美

的道德生命历程。在人工智能时代,个体却遭遇着伦理精神的发展危机,人对机器的依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逐渐减少,这使得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的伦理空间正在萎缩,人对于伦理实体的认同感也不断减弱。道德教育应当培养个体的伦理精神,让道德生长在伦理空间之内。首先,道德教育需引导学生形成对包括现实与虚拟在内的完整生活世界的伦理认同,建立起自我与伦理实体之间的联系。伦理实体与现实相关,具有普遍性、本原性的特征,它是把握伦理关系与伦理秩序的纽结,家、社区、国家等皆属于伦理实体的范畴。现如今,人工智能技术打破地理与生理的限制拓展了个体的生活空间,如今虚拟世界已成为了人新的栖居之所,然其对人的道德约束力却十分有限,因为虚拟世界被排斥在伦理实体的范畴之外,人难以对其形成伦理认同。因此,道德教育应当帮助个体用伦理将现实与虚拟世界相连,让个体意识到虚拟世界仍具有伦理实体的价值意蕴,从而促成个体对虚拟世界形成伦理认同,将道德的生活从现实扩展至虚拟世界。其次,伦理指向一种对称性的关系,强调我与他人的共在,我们对彼此来说都是一种无声的命令。这表示,道德主体内在价值得以确证的前提是直面他人、对他人负责。道德教育应当以人与人的交往为主要途径,帮助个体走出人工智能所创设的狭隘的交往空间,走向他人,以面对面的形式与他人对话、协商、合作,让道德生长于有人的场域之中。最后,新的时代必然需要新的伦理规范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但目前人类正处于一个伦理的断裂期,许多道德、伦理问题纷至沓来。对此,道德教育应当展现其开放的一面,肯定个体的自由意志以及道德想象力,鼓励他们针对一些时代的伦理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将个人的道德困境与社会的伦理命运相结合,做有伦理精神的道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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