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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研究*

2022-12-27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戴寓欧马滋苑姜淼安荣蔡泽云

区域治理 2022年35期
关键词:义务环境保护机制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戴寓欧,马滋苑,姜淼,安荣,蔡泽云

一、我国快递包装的现状与快递外包装物强制回收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快递包装的现状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支柱。随之兴起的快递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先导性产业。借助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带动了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网购规模逐年呈倍数扩大,而快递包装给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实行快递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是实现快递外包装有效回收、释放环境承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2015-2020年,我国快递行业业务总量保持逐年增长的趋势。2020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833.6亿件,同比增长31.2%。2021年1月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24.7亿件,同比增长124.7%,国内快递市场在疫情后期强势反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数据资料,总结2019年快递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635.2亿件,同比增长25.3%,2020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833.6亿件,同比增长31.2%,且呈现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从2017年至2020年,已经连续4年稳居世界第一,快递数量已经超过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一跃成为世界上使用快递最多的国家。而快递包装的组成不是独立的某一样物质,而是由快递运单、塑料袋、封套、编织袋、包装箱及胶带等组合成一个整体。那么如何对快递包装进行分类强制回收,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强制回收机制?将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快递外包装物强制回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目前来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齐头并进已经成为我国当下发展的主流。快递包装的强制回收机制的提出,是在白色垃圾、废旧电池等污染物回收的基础上,对生活污染物处理的进一步细化。

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都备受重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现世后,更加体现了我国对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视,也打破了长久以来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对立关系,不断丰富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实践中将绿色环保化为生动的现实,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对于废弃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可以实现从“资源——产品——包装废弃物”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方式的转化,企业通过回收废旧包装,经过加工处理,可以达到二次利用的效果,解决企业物资急需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2.强制回收实施的可行性在网购已成为普遍现象的时代,快递包装垃圾已经取代传统的白色垃圾,成为我国最为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经成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而且对于快递包装垃圾污染,习近平总书记也不止一次在各种重要会议中反复提及,并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

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办法》鼓励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而关于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各省市只有关于包装物回收的方案以及治理意见,没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机制能真正落实包装物的循环回收。所以依据《决定》鼓励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从而提出强制回收机制的立法,“强制”这一概念能提高该机制的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加快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二、强制回收的法律规定与分析

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目前仅有的相关条文是从各个部门法中所体现的,民法典是私法其更加强调意思自治,大多数的法条是任意性规范,且“绿色原则”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没有具体可实施性,无法作为一个具体标准去约束;快递包装的强制回收实质上是环境保护问题,而关于环境保护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是说一个或者两个部门法规定就能得到有效规制;而现有的文件是各省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部分快递包装物的回收有要求,但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隶属于环境问题的快递包装强制回收义务需要民法、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条例、规章等法律形成合力,共同形成一个法律机制从不同层面进行共同规制。

(一)相关法律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明确提出要建立关于我国的快递包装强制回收的规定,但是对于快递包装的回收要求在各法律法规中频繁出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关于快递包装回收的制度框架,但是并未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提出要求任何主体强制回收快递包装垃圾,更多的是关于建议性的且不明确主体义务的规定。既无相关的责任惩罚,也无相应的配套措施。因为立法的过于分散,导致了立法体系的不完全、各法律之间或大或小的规定冲突、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问题。

1.民法典对快递包装强制回收的现有规定

民法典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分则的具体实施中却鲜有体现,仅在合同编中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和绿色包装义务,民法典通过契约义务的方式贯彻绿色原则,但是可执行性并不强。尤其是对快递包装物的强制回收方面是一片空白。因此,本文建议在合同编的买卖合同中增设出卖者的附随义务,即快递包装物的强制回收义务,由快递公司具体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由行政法规或条例具体制定生产快递包装物的合格标准,使其符合民法典所规定“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的快递包装物的要求。此外,对于具体实施机制建议在《快递暂行条例》里进一步细化。

2.环境保护法对快递包装强制回收的现有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并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快递包装强制回收义务,但是存在一部分关于回收的法律条款,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中的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以及对可回收可再生材料的相关法条规制。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对快递包装进行强制回收,但是已经将快递包装的回收纳入了条文的规制范围中。

3.《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包装强制回收的现有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作为规范快递行业的法规,其内容主要针对快递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快递包装的强制回收义务并无规定,只是在第九条的条文中提出鼓励企业自觉做好快递包装回收。内容主要有两个重点,一是使用环保包装材料,二是做好包装回收再利用。其实深究该条立法的本意,我们认为这两个重点都是为了突出保护环境这一大问题出发的,与我们所强调的建立强制回收机制的目的完全一致,只是文中采取的是鼓励的态度,也即为一种任意性规范,并无要求企业或者其他任何主体强制去履行义务,也没有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规定。

4.地方性法规对快递包装强制回收的现有规定——以兰州为例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整体目的在于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以促进生态文明的发展与建设。该办法通过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板块对包括快递包装在内的可回收垃圾的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在这些举措中,积极倡导城市居民增强分类回收意识,明晰主管负责人等工作人员在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但是却缺乏对快递包装物等生活垃圾回收的强制性规定。以《办法》第33条为例,该条旨在大力鼓励市场主体、各类企业以及各类组织积极践行分类回收,大量倡导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强制力,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对于该规章的实施细则还需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

三、构建快递外包装物强制回收的建议

(一)明确各环节民事义务主体,构建各主体的具体义务

1.生产环节

明确生产商与制造商的义务,制定快递包装物的行业标准,协调经济效益与绿色原则的关系,使快递包装物的生产商有依可循,促使包装物符合“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的要求。

第一,安全生产义务。生产者生产的快递包装物,应当符合行业标准,使用安全环保的材料。加大科研投入,进一步发现新型环保材料。

第二,违规生产的召回义务。对于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者有召回的义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回,应当予以惩罚。

2.使用环节

(1)电商

第一,选择绿色材料进行包装。电商应当在此领域加大资金投入,购入绿色环保。可循环利用。对环境污染小的包装物。

第二,避免过度包装。在确保包装物不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尽可能节约资源。

第三,激励消费者。可以学习美团的经营模式,在消费者下单时,设置免餐具换积分形式,激励消费者避免对包装物的过度追求。

(2)快递公司

第一,自觉回收义务。快递公司掌握快递运输的整个信息,拥有最完整的信息链,对快递包装的强制回收具有最便利的条件。消费者在快递点签收后,应告知消费者将包装物留下,交由快递公司处理。

第二,接受生产商委托回收义务。快递公司可以与生产商订立协议,约定快递公司将回收的包装物交由生产商处理,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包装物分类管理义务。由于当下快递包装门类较多,快递公司在进行回收时应当对其做简单的分类,以便下一环节的回收与处理。

3.回收处理环节

(1)消费者

第一,快递包装物分类义务。消费者对于包装物应进行简单的分类,例如胶带类、纸盒类、塑料类等。

第二,自觉回收义务。基于绿色原则,快递公司在制订其提供快递服务的格式合同中,建议增加一个条款,规定消费者的回收义务。可理解为买卖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消费者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小区物业

可为小区居民设立定点回收箱,为居民提供便利的回收服务。

(3)社区

第一,对所辖片区的小区设的回收箱,应当适时清理,送至当地回收处理站。

第二,定期向社区居民宣传民法典绿色原则,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4.监督监管环节

(1)行政部门委托执法

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组织机构执法

(2)政府加强对各环节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一,增加对生产者的研发成本与违规产品的召回成本;

第二,对生产商和快递企业实行减税降费;

第三,企业、社区、环保组织等建立快递包装物强制回收专项基金。

(3)行政公开

第一,职能部门定期公布包装物回收情况。

第二,将当地包装物回收情况,纳入政府工作人员政绩评定标准。

(4)建立奖励机制

第一,对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加大科研基金投入。

第二,对实行回收机制贯彻落实好的居民,授予荣誉称号。

(5)严格执法

对于不执行强制回收机制的主体予以处罚

(二)《环境保护法》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瑞典,由经济学家托马斯提出。他认为生产者延伸制度是保护环境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将生产者责任扩大到产品生产周期的全过程,尤其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和再利用,以完成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保护。该项制度有效缓解了政府主体的责任,更加严格地要求生产者负起责任,参与到产品后期的处理中。

(三)《快递暂行条例》落实快递包装强制回收制度

从建立快递包装强制回收的意义出发,我们建议在该条例中增加专门的章节规定快递包装回收内容。主要包括强制回收义务;明确快递包装回收标准;建立快递包装回收交流机制;完善快递包装回收义务监督机构;制定回收激励政策,降低回收成本;以及规定相应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建议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最后形成完整闭合的快递包装回收循环渠道。

(四)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各方义务主体,增设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求消费者应当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强制回收机制中的第一环节,消费者的积极配合是机制运行的关键。因此,不仅要积极倡导,更要通过经济激励手段以达到积极分类的目的。

其次,快递包装的生产商有责任对消费者分类后的包装进行回收并加工处理,以便投入二次使用,从而推动强制机制的顺利运行。

最后,政府作为强制机制环节中的监督主体,要加大监督力度,可针对回收环节中消费者和快递包装生产商存在的不足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也即通过此种多方协同的回收体系,落实快递包装的强制回收机制。

四、结语

本文基于快递包装回收难的现状,以我国强制回收制度的法律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对建立快递包装物强制回收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责任主体,规制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以确保建立一个完整的快递包装物强制回收的运行链条。借鉴国内快递包装物回收的理论,介于我国法律对此领域的调控和规制尚存缺失,我们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对快递包装强制回收机制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最后在责任主体、运行机制、政策鼓励、司法监督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为快递包装物强制回收机制落地运行、服务大众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研究。

鉴于时间和实际调研有限,本文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具体责任、义务的划分、避免相互推诿的情形,以及整个链条衔接部分的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也是笔者后期进一步调研考察和改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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